安徽网警发布10起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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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网络而犯罪的案例

因为网络而犯罪的案例

因为网络而犯罪的案例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它不仅给个人、企业和政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因为网络而犯罪的案例。

首先,网络诈骗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网络犯罪行为。

通过虚假的网站、虚假的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支付进行诈骗,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

比如,有些不法分子会通过仿冒银行网站或者支付平台网站,诱骗用户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然后盗取用户的资金。

还有一些通过虚假的投资理财信息,诱骗投资者投入资金,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这些都是因为网络而犯罪的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侵权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

在互联网上,一些人利用他人的作品、文章、图片等未经授权就进行复制、传播或者篡改,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比如,一些盗版网站会非法传播音乐、电影、软件等作品,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些人在社交平台上盗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照片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散布谣言,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这些都是因为网络而犯罪的案例。

此外,网络暴力和网络欺凌也是一种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

在网络空间,一些人会利用匿名性进行网络暴力,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恐吓等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心理伤害甚至生活困扰。

还有一些人会利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网络欺凌,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评论等,给受害者带来困扰和伤害。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网络伦理和道德,也是因为网络而犯罪的案例。

综上所述,因为网络而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警惕,不轻信网络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加强网络监管,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因为网络而犯罪的案例,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网络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通过刻意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或者恶意攻击、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就近年来的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广大网民提供一些警示和启示。

案例一,某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指责某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公众恐慌,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声誉和业务。

经查证,该网民并非该公司消费者,其言论纯属捏造。

最终,该网民被依法判处拘役。

案例分析,这一案例中,该网民发布不实信息,捏造事实,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这种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案例二,某网民在论坛上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导致被攻击者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甚至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经警方调查,该网民系因个人恩怨而恶意中伤他人。

最终,该网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一案例中,该网民利用网络平台,恶意攻击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某网民在微博上发布不当言论,引发了一场群体性事件,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公共资源的浪费。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网民系出于个人兴趣而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分析,在这一案例中,该网民的不当言论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网络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同时,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罪行为,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网民能够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公安部通报教育整顿11个方面典型案例

公安部通报教育整顿11个方面典型案例

公安部通报教育整顿11个方面典型案例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1”专项行动,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全力组织开展侦查打击工作,共破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9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余名,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公安部1月8日公布了2021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江苏公安机关破获何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江苏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利用为相关单位、企业建设信息系统之机,非法获取医疗、出行、快递等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亿条,搭建对外提供非法查询服务的数据库,通过暗网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出售谋取不法利益。

二、湖北公安机关破获徐某等人利用外挂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湖北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武汉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等人,利用李某编写的多款外挂程序,通过系统接口漏洞,窃取酒店、燃气、医疗健康等33个网站后台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万条用于债务催收等。

三、安徽公安机关破获吴某等人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推销虚假保健品案。

安徽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成立多家健康咨询公司,通过网上购买、交换有保健品购买记录的老年人信息200余万条,通过制定话术、夸大效果推销虚假保健品,骗取6万余名老年人1500余万元。

四、江苏公安机关破获关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江苏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关某利用多个空壳公司与多家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非法获取电信用户手机上网标签数据2亿余条,按照地域、行业等分类后,向下游精准营销人员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贩卖牟利。

五、福建公安机关破获谢某等人利用木马窃取网民购物信息案。

福建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诱骗某电商平台店铺客服点击木马链接,窃取200余家店铺的买家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向林某等人层层贩卖,最终流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六、辽宁公安机关破获石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案。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5•【分类】其他正文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吴某某诽谤案二、常某一等侮辱案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吴某某诽谤案——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钓鱼执法是指通过设置虚假场景或诱饵,引诱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的一种执法方法。

下文将介绍十个全国有影响力的著名钓鱼执法案例。

一、“阳光辉昂”案该案是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的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的一次重要行动。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利用“阳光计划”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阳光辉昂”联合行动,通过向疑似逃税企业发送涉税咨询邮件的方式,设置附带诱惑性质的“红包”链接。

一些企业通过点击获得“红包”后,会收到一条提示,称其涉税行为被系统监控,并通知交税,果然有疑似逃税的企业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处理。

二、“彩票追号”的“扫黑打恶”行动2018年,南京公安局打掉了一个利用网络彩票向全国追号诈骗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8.5亿元。

该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发行虚假的彩票预测信息,吸引客户投注,达到追号目的后,迟迟不兑奖或拖延兑奖,最终把钱骗走。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使用了钓鱼执法手段,通过设立虚假预测平台和诱饵吸引犯罪团伙上钩,捣毁了该团伙。

三、“预约封号”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通过设立一个虚假的警务预约服务平台,设置假警信息并发布到网络平台,吸引需要交钱才能解决问题的网民上钩。

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20余万元的钱财。

该案揭示了哪些使用真实公权力信息作为诱饵,垄断社会资源,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虚假网上借贷案2019年,浙江省银保监局号召各地金融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虚假网上借贷的行动。

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通过设置虚假网贷平台,骗取了多个暗中操控多个网贷平台的“网贷大师”,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该案旨在打击利用掩人耳目的手段,吸引借款人投资,然后卷款跑路的犯罪行为。

五、“天网”行动中的钓鱼执法天网行动是公安部2018年发起的打击严重犯罪的大型行动,该行动在侧重打击毒品、盗抢等传统犯罪之外也重点打击网络诈骗。

公安机关通过钓鱼执法手段,即设置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上钩,或者在真实的交易中置入虚假货物等方式诱骗犯罪嫌疑人出现,然后进行抓捕和打击。

盘点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10起经典案例

盘点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10起经典案例

盘点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10起经典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12期公安部指挥破获一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16年4月以来,浙江温州市公安局针对不法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的情况,依托合成作战中心深入分析,精心研判,发现该类案件大部分由台湾人实施作案,且犯罪窝点多在柬埔寨境内。

6月中旬,在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下,浙江省温州和金华等地公安民警赴柬埔寨开展案件调查侦办工作,成功抓获39名犯罪嫌疑人(大陆14人,台湾25人),查获大量电脑和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随后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

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发现该案涉及多个跨地域犯罪团伙。

鉴于案情重大,公安部成立专案组,加强案件侦办和扩线深挖,对系列犯罪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

经过连续奋战和艰苦细致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查清了该案涉及的犯罪团伙架构,查明了话务员、线路商、改号平台服务商、贩卡商等各犯罪环节人员的组成和分工情况,并掌握了相关犯罪证据。

随后,专案组在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福建、江苏和贵州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开展多轮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62名,共捣毁3个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35起,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黑龙江大庆侦破辛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5年3月初,黑龙江大庆网安部门接到腾讯公司报案称,有人在大庆市利用计算机“外挂”从事某平台游戏“刷币”活动。

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大庆公安网安部门成功打掉了当地人员辛某经营的利用“外挂”程序游戏代练工作室4个,并在河南南阳成功抓获专门编写该游戏“外挂”程序的人员5名。

自2014年10月份以来,辛某等人出资在在网上联系河南郑州市“外挂”程序作者陈某等人,使用“外挂”程序刷取腾讯公司某平台游戏金币出售从而获利,累计涉案价值300余万元。

该案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人、取保候审2人,相关涉案人员已经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套路贷”在校大学生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复合危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旨】“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

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

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汤某甲,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汪某柏,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邓某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汤某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其他31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网络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网络技术,通过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或者利用网络进行侮辱、恐吓、威胁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案例一,某网友因不满他人言论,发布不实信息。

某网友因为不满某公众号上的一篇文章,对文章作者进行了恶意攻击,称其为“无知”、“愚蠢”等,还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些不实信息,对文章作者进行了人身攻击。

这些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文章作者的名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终,该网友被依法追究了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人因私人恩怨,通过网络发布恐吓信息。

某人因为私人恩怨,对一名网友进行了恶意攻击和恐吓,称其为“无耻”、“无赖”等,还发布了一些威胁性的言论。

这些言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了被害人的精神压力和恐惧感。

经过警方调查,该人因为网络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某人因个人利益,利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

某人为了达到个人利益,利用网络发布了一篇不实信息,对某企业进行了恶意攻击和诽谤,导致该企业的声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

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该人因为网络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并赔偿了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

上述案例表明,网络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我们在使用网络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不参与不实信息的传播,不进行人身攻击和恐吓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同时,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网络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同时,司法机关也将依法打击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安徽发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发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发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合肥市“6·19”洗钱案2022年至2022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利用各自控制的外贸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手段逃避关税,从境外走私犯罪集团中大肆走私国外商品。

经过线索摸排,发现浙江、山东、福建、深圳等地60余家外贸公司、约15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涉嫌洗钱犯罪。

2022年9月7日,专案组前往浙江将洗钱罪犯罪嫌疑人骆某等人抓获。

骆某等人交代其利用控制的外贸公司,按境外走私团伙的指令提供自己的账户,接受境内走私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汇入的走私款,再通过虚假贸易的方式转移至境外。

目前,本案涉嫌走私金犯罪的金额约2亿人民币,其中截留在中国境内通过虚假贸易、地下钱庄、对敲方式洗钱的犯罪金额约6000万人民币。

合肥市“3·31”特大串通投标案件2022年3月份,由汪某旺等人组织的犯罪团伙专门针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建筑工程工程,其中以1亿至10亿的工程作为犯罪对象,操控二十家公司进行疯狂作案。

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分别对合肥、亳州等地22个建筑工程工程实施围标,中标金额累计50.68亿元,非法牟取巨额利润,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目前,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巢湖市公安局,通过四个月缜密侦查,抓获汪某旺、何某文等11名犯罪嫌疑人,成功侦破“3·31”特大系列串通投标案。

合肥市梦泰网络科技组织、领导传销案2022年5月,安徽梦泰网络科技设立云梦生活网,宣传“边消费边赚钱,别人消费你赚钱;躺着轻松赚360行的钱”“开启无边界消费商”、“抗击美国金融霸权,支持民族电商”等内容,以互联网电商为幌子,通过设立缴纳入门费方式开展会员,以拉人头开展层级的方式获取提成,缴费会员人数近3万人,涉及金额近3亿元,会员普及全国二十多个省份。

2022年9月,包河分局将涉嫌传销活动的132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其中王某某、郑某某、房某等27名骨干分子被刑事拘留,王某某等12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该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少年沉迷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沉迷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沉迷网络犯罪案例案例一2022年11月14日,安徽省庐江县年仅16岁的少年胡彬在服用了农药之后,被紧急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到达医院时,胡彬已经生命垂危,两天后,胡彬离开了这个世界。

对于胡彬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胡彬的家人、老师和同学之所以一致认为网络游戏是胡彬自杀的罪魁祸首,是因为在胡彬自杀前,曾经在当地一家名叫飞宇的网吧里疯狂地玩了11天的网络游戏,随后就发生了自杀的悲剧。

在抢救的过程中,胡彬向父母讲述了自己11天的出走经历。

原来,为了好好打网络游戏而不被父母找到,胡彬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前往县城里的网吧,而是去了一个乡镇里的网吧。

开始他一天吃一袋方便面,后来,三天才吃一袋方便面,晚上,三个椅子拼起来往上一躺就睡了。

这期间没有人过问这个少年的冷暖饥饱。

对于胡彬喝农药的原因,胡彬的父亲说:“胡彬在医院讲,爸爸我喝的这农药有剧毒。

我问他,有毒你为什么还喝他说,我喝就是想让你们救不活我。

他说我已经玩够了。

”胡彬的母亲说:“儿子老对我说,妈,我管不住自己,我就是想玩,他说管不住自己的腿,他说也不想气妈妈,不想对不起妈妈,可就是控制不住自己,就是想要玩。

他说,夜里心里老是想着游戏,老是睡不着,就是想玩。

”2022年11月16日,胡彬在死前说的最后几句话是:“有妖怪过来了。

杀光!杀光!”在病床上,孩子的手还在动,似乎还在打着游戏。

案例二一名19岁的少年为了要钱上网,不惜用铁锤砸死把他一手抚养成人的奶奶,并在奶奶没有了呼吸之后若无其事拿着钱去上网。

12月19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王金,这起因沉迷网络引发的忤逆惨案令世人震惊,敲响了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警钟。

12月9日下午7时许,如东警方接到报警,73岁的老婆婆徐某在家中三楼被人杀害。

警方现场勘查后发现,受害人徐某身上的钱包被人放在三楼西房间的木箱子上,里面的钱全部不见了。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

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

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3•【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

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现公布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

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

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猎狐2019”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猎狐2019”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猎狐2019”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5期熊某集资诈骗案据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P2P平台发布以虚假债权等为标的的理财产品,对外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息,引诱公众投资,累计向全国多个省市投资人非法集资62.3亿元人民币,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以新还旧”、放贷、炒股和个人挥霍等,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案发前,熊某潜逃出境。

2019年1月,法国警方依据红色通报将熊某抓获,公安部随即向法方提出引渡请求。

同年11月,法方批准引渡。

11月19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将熊某押解回国。

熊某系中法引渡条约生效以来,我国从法国成功引渡的第4名经济犯罪嫌疑人,也是安徽省成功引渡的首例境外在逃人员。

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担任某公司管理中心总裁期间,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情况下,以投资基金项目为名,以年利率12%~30%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及投资人3000余名,涉案金额20余亿元人民币。

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潜逃境外。

2019年6月,塞尔维亚警方依据红色通报将蔡某某抓获,公安部随后向塞方提出引渡请求。

2019年9月,塞方批准引渡蔡某某,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随即将其押解回国。

该案系中国首次从塞尔维亚引渡犯罪嫌疑人。

PT公司传销案据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他人,设立PT网络交易平台及手机APP客户端,通过网上及线下推荐等方式对外宣传,以发行“PT”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500美元至5万美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平台会员资格,承诺高额返利,以发展会员数量、投入资金数量作为计酬方式或者返利依据,进行网络传销,涉及会员290余万人,涉案金额400余亿元人民币。

案发后,陈某等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相继逃往境外。

2019年7月至8月,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组织江苏警方赴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协助配合当地警方开展缉捕,将上述27名在逃人员悉数抓获并押解回国。

合肥非法引流判刑案例

合肥非法引流判刑案例

合肥非法引流判刑案例2月初,家住合肥市高新区的蔡某平来到辖区的刑警大队,称自己在某平台上投资被诈骗7万余元。

接到报警后,刑警大队立即展开线索收集,通过调查,民警判断这是一个与境外诈骗分子勾结,在境内进行“吸粉引流",专门诈骗国内群众的犯罪团伙。

刑警大队随即成立专案组,通过进一步深挖,专案组确定其团伙主要分布在长沙和石家庄,该团伙境内负责人为罗某鸿,其在接到境外诈骗团伙推送的“底料”(股民手机号)后,再派发给下属4个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再将“底料”派发给其手下业务员。

“业务员”拨打受害人手机号码,通过话术诱骗受害人进入微信群。

受害人进群后,境外诈骗分子再通过话术诱导受害人在其平台“投资”,从而诈骗受害人钱财。

明知是违法犯罪却依然心存侥幸“我知道我的上线董某信是以做股票的名义在网上招揽客户,然后去骗他们的钱,他们是在做违法的事情,而我明知他们在做诈骗的事情,还在招人给他们吸粉,这也是违法犯罪,我知道错了。

”翻看嫌疑人罗某鸿的询问笔录,他知道自己在违法犯罪,却依然以身试法。

在这批被抓的嫌疑人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找兼职工作或是熟人介绍来从事此项工作。

通过拉人头来赚取费用。

“上家是按照125元一个人给我提成,我一个人扣除5-15元,再转发给下面的团队,具体下面咋分我就不清楚了。

”据嫌疑人罗某鸿交代,境外的诈骗组织有时一天能给他3000个股民电话,他把这些电话分给自己手下的话务员或是团队代理,两个月时间吸粉近万人,收入超100万。

为了保证“吸粉”的质量,他们要求下线不能作假,要按照“底料”的号码打,按上家的要求做。

同时他们制作了一套精密的话术,要求话务员按话术进行沟通。

为了逃避打击,这些人交易采用“泰达币”或是其他虚拟交易货币进行支付,而后换算成人民币,再通过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法网恢恢诈骗团伙终落网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3月13日,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共组织12支抓捕组,在长沙、石家庄两地警方的配合下展开抓捕行动。

十大舆情案例及触犯法律(3篇)

十大舆情案例及触犯法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舆情事件层出不穷,涉及领域广泛,影响深远。

本文将分析十大舆情案例,并探讨其中触犯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一:高铁霸座男事件事件简介:2018年8月,一位男子在高铁上霸占他人座位,并拒绝让座。

此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最终该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

触犯法律:该男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案例二: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事件简介:2018年10月,重庆一辆公交车坠江,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事件起因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乘客抢夺方向盘所致。

触犯法律:该乘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三:西安地铁保安与乘客冲突事件事件简介:2019年1月,西安地铁一名保安与乘客发生冲突,导致乘客受伤。

事件引发网友关注,保安最终被行政拘留。

触犯法律:该保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四: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事件事件简介:2018年8月,滴滴顺风车司机在途中杀害一名乘客。

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滴滴公司被责令整改。

触犯法律:该司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案例五:河南村霸事件事件简介:2018年6月,河南某村村霸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被警方抓获。

触犯法律:村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即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例

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例

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球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

网络犯罪的严重性日益增加,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各国都通过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

中国也不例外,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了新的《网络安全法》,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和保护。

然而,尽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仍然有许多人和组织对网络安全法进行违规行为,对网络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本文将结合一些典型案例,来探讨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及其危害。

案例一:非法入侵他人网络系统张某因个人感情纠纷,对前女友的社交账号进行了非法入侵,并窃取了其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照片。

张某将这些私人信息张贴在了网络上,导致其前女友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舆论的严重负面影响。

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系统,窃取、篡改、销毁网络数据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某因此行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网络诈骗王某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通过电话或网络诈骗方式,骗取了多名用户的个人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非法转账、取款,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种网络诈骗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也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类网络诈骗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王某因此行为被判处了长期监禁,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三:侵犯版权张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了一部最新上映的电影,并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传播,致使该电影的收益受到了严重损失。

这种侵犯版权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电影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侵犯版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某因违反版权法被判处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并需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人民公安报》:芜湖市局一案件入围公安部 “净网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公安报》:芜湖市局一案件入围公安部 “净网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公安报》:芜湖市局一案件入围公安部“净网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自今年7月起,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净网行动”。

18日,公安部公布了“净网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安徽芜湖市局“4·24”网银木马盗窃案入围。

(案件回顾:2015年3月份以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机关接到大量举报,本地群众频繁收到带有可疑链接的短信,点击链接后手机被非法控制。

芜湖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成功锁定了嫌疑人。

近期,芜湖网安部门将涉嫌制作出售手机木马、非法控制手机、实施网络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何某等人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在控制手机后,利用非法获取的受害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通过互联网第三方购物平台购物、手机充值等方式来盗取银行卡资金。

据统计,该团伙涉嫌非法获利数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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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安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坚决贯彻上级和厅党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净网2019”专项工作,整顿网络秩序,治理网络乱象,查处了一批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上网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合肥查处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19年10月底,合肥网安部门接到公安部1号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线索通报,本地某公司开发的一款APP存在数据项采集申明描述不规范的问题,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1款,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整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
网警提醒: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安庆侦破肖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合肥查处凌某某传播淫秽信息案
2019年1月,合肥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某网站多部影视作品含有淫秽内容。经查,网站开办人凌某某收集网上影视资源并发布在其自己的网站上,导致多部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第19条第2项之规定,给予凌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网警提醒: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淮南查处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19年10月,淮南网安部门接到公安部1号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线索通报,本地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PP涉嫌超范围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该APP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私自获取注册用户的地理位置等信息,存在超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64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整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蚌埠侦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19年5月9日,蚌埠网安部门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案线索,查明本地某公司工作人员手动篡改监测设施大气参数,逃避环保监管的违法事实,刑事拘留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等三人。民警在取证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监测系统未留存相关网络日志,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59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安庆网安部门协助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侦办中发现肖某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活动,仍然帮助其开发维护APP,通过网络推广并从中牟利。肖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网警提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合肥查处某网站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案
2019年3月,合肥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本地某网站疏于管理,未落实网站注册用户网络实名制,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公安机关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0条、第21条之规定,给予网站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重要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池州查处散布虚假言论案
日前,池州网安部门网上巡查发现,本地一网民钱某某在国内某新闻手机客户端新闻评论区发布一则涉及国家政策的虚假言论,该条信息共有多名网友点赞及评论,行为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
合肥侦破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2019年4月,公安机关接报案,某网站多个注册企业的帐号和密码被人非注获取,导致大量个人注册用户简历被非法下载。经缜密侦查,网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其承认非法获取12家企业注册密码,下载个人用户简历,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网站。王某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7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63条,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合肥查处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19年6月,安徽某公司网页遭黑客攻击篡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未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未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未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59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网警提醒: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网警提醒: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合肥查处陈某某等三人传播淫秽信息案
2019年3月,合肥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本地某公司员工陈某某等三人通过在互联网搜集复制淫秽小说到该公司开办的多个网站进行传播,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某等三人行政拘留12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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