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照天、小时、任务付费等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对于这类用工形式,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其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利用。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规定1.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用工期限、用工种类、工资、工作内容、工作保险及其它与用工有关的事项。
2.用工期限用工单位应根据用工的实际需要和业务量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确保用工期限符合实际需要。
3.工作地点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用工的实际需要在用工单位办公场所或者合理的工作场所工作。
4.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用工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的招用应当经过严格的人员审核,对用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控制入职门槛。
2.薪酬管理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同时,要及时核实和调整用工人员的薪酬水平,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3.出勤管理用工单位应建立科学的出勤管理制度,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考勤要求和考勤规定,对缺勤、迟到等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4.业绩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用工合同约定或按照工作任务目标设立考核指标,通过考核结果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评估,保证用工单位的业绩目标得到有效实现。
5.安全保障用工单位应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对非全日制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用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总结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确保非全日制用工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和管理,既保证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全⽇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全⽇制⽤⼯,是指以⼩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单位⼀般平均每⽇⼯作时间不超过四⼩时,每周⼯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时的⽤⼯形式。
⾮全⽇制⽤⼯也是我国⼀种⽤⼯⽅式,下⾯,和店铺⼩编⼀起看看我国对⾮全⽇制⽤⼯有哪些规定吧。
我国对⾮全⽇制⽤⼯有哪些规定1、概念《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全⽇制⽤⼯,是指以⼩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单位⼀般平均每⽇⼯作时间不超过四⼩时,每周⼯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时的⽤⼯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9条:⾮全⽇制⽤⼯双⽅当事⼈可以订⽴⼝头协议。
从事⾮全⽇制⽤⼯的劳动者可以与⼀个或者⼀个以上⽤⼈单位订⽴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的劳动合同的履⾏。
3、试⽤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0条:⾮全⽇制⽤⼯双⽅当事⼈不得约定试⽤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全⽇制⽤⼯双⽅当事⼈任何⼀⽅都可以随时通知对⽅终⽌⽤⼯。
终⽌⽤⼯,⽤⼈单位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5、⼯资标准及⽀付周期《劳动合同法》第72条:⾮全⽇制⽤⼯⼩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时⼯资标准。
⾮全⽇制⽤⼯劳动报酬结算⽀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全⽇制⽤⼯的⽤⼯形式、⼯资待遇及⽀付⽅式、试⽤期、社会保险等⽅⾯进⾏了规定,各位⾮全⽇制⽤⼯的朋友,可以看看整理的内容,了解⼀下⾃⼰拥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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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合同用工
非全日制合同用工非全日制合同用工,指的是雇佣一种非全日制工作时间的雇员,与传统的全日制合同用工不同。
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在许多行业和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首先,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带来了灵活性和弹性。
相对于全日制合同用工,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允许雇主和雇员在工作时间上更加灵活。
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时间安排选择工作时间,例如选择早上或晚上工作,从而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关系。
这种灵活性也使得雇员能够兼顾家庭和个人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作压力。
其次,非全日制合同用工也为雇主节约了成本。
与全日制合同用工相比,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雇主可以根据需求雇佣临时工人或兼职人员,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投入。
这种灵活性不仅能够提高小时工的劳动效率,还可以减少成本。
然而,非全日制合同用工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收入不稳定。
由于无法获得固定收入,劳动者可能面临经济风险和不确定性。
此外,非全日制合同用工还可能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造成影响,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企业加强管理和监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非全日制合同用工也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非全日制合同用工的灵活性,企业需要采取合适的管理和激励措施,以保持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和晋升渠道等激励措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非全日制合同用工。
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非全日制合同用工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减少交流和合作中的问题和摩擦。
总的来说,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带来了灵活性和弹性,为劳动者和雇主带来了许多好处。
然而,也需要注意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政府、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共同努力,制定合理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为非全日制合同用工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和福利保障。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汇报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汇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汇报根据公司要求,我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调研与分析。
以下是我对这两种用工制度的详细汇报。
一、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是指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数,在公司内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每月工作时间通常为五天八小时制。
这种用工制度有以下几点优势:1.稳定性:全日制员工通常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享受相对稳定的就业保障。
公司通过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可以留住优秀的员工,提高公司的绩效。
2.团队协作:全日制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容易进行团队协作。
他们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沟通误差。
3.专业性:全日制员工长期在公司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们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并能够提供更专业的建议与意见。
然而,全日制用工也存在一些问题:1.成本较高:全日制员工需要提供稳定的薪资待遇、社保及福利,这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特别是在销售不稳定或需要节省成本的时候,全日制员工的摊薄成本可能会较高。
2.弹性和灵活性差:全日制员工需按照公司的规定在固定时间和地点工作,对于一些需要弹性工作时间或能够远程办公的员工来说,可能无法满足其个人需求。
二、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员工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与公司签订临时或短期合同,按小时、天或项目结算工资的用工方式。
这种用工制度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1.灵活性: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灵活调配人力资源,满足公司临时性或特定项目性的用工需求。
2.节约成本:非全日制员工在不同的项目间灵活切换,有更强的适用性和高度的专业性。
企业只需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付费,节约了员工福利、培训等方面的成本。
3.多元化能力:非全日制用工在不同的项目中工作,能够更好地培养员工的多元化能力,提高其适应不同工作场景和应对变化的能力。
然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存在一些问题:1.管理难度:由于非全日制员工通常来自不同的雇主,工作岗位和时间较为分散,管理和协调工作变得相对困难,需要提供良好的管理系统和沟通渠道。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我国一种用工方式,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1、概念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特殊规则
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特殊规则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特殊规则。
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不是全职工作,但是又在公司里有一定时间投入的人。
他们可能是兼职、临时工、钟点工等等。
那么,这些非全日制用工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则呢?接下来,就让我来给大家一一道来。
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
所以,他们也应该享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这就好比是我们平时去超市购物,虽然我们是临时购买,但是店家还是会给我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一样。
具体的保障措施可能会因为不同的行业和公司而有所差异,但是大体上是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的。
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在社会保险方面具体有哪些特殊规则呢?其实,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缴费比例,另一个是待遇享受。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这两个方面。
我们来说说缴费比例。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说,他们的缴费比例通常会低于正式员工。
这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相对较短,所以他们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会相应降低。
这个基数降低之后,他们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就会减少。
这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福利。
具体的缴费比例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确定的,所以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自己所在地的政策。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待遇享受。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说,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只要他们符合条件,就可以像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比如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等。
这些待遇对于他们来说,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我们在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的时候,也要给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保保障。
总的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特殊规则主要是体现在缴费比例和待遇享受两个方面。
虽然他们的情况可能与正式员工有所不同,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给予他们应有的保障和尊重,相信他们也会为我们的公司做出很大的贡献的。
而且,这样的做法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既体现了公平正义,又体现了人文关怀。
非全日制用工怎么证明
⾮全⽇制⽤⼯怎么证明⽣活中,⾮全⽇制⽤⼯这样的案例常常发⽣在我们⾝边,⾮全⽇制⽤⼯怎么证明呢?店铺⼩编为您解答如下。
如何证明⾮全⽇制⽤⼯认定⾮全⽇制⽤⼯⼀是要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1、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全⽇制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与劳务关系有许多相似之处,容易混淆。
因此,认定⾮全⽇制⽤⼯⾸先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此就不赘⾔。
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则直接排除认定为⾮全⽇制⽤⼯。
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需要继续根据下⽂所述⽅法认定是全⽇制⽤⼯还是⾮全⽇制⽤⼯。
2、严格区别效⼒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取缔性规范,其被违反⽽发⽣的法律后果,是取缔违反此规范的⾏为,对⾏为⼈给予制裁,⽽不影响违反此⾏为在私法上的效⼒,亦即该⾏为不因为违反此规范⽽⽆效。
效⼒性规范,其被违反所发⽣的法律后果中,不仅取缔违反此规范的⾏为,⽽且否认违反此规范之⾏为在私法上的效⼒,亦即该⾏为因为违反此规范⽽⽆效。
对于⾮全⽇制⽤⼯,其效⼒性规定有⼆,其⼀即“⼀般平均每⽇⼯作时间不超过四⼩时,每周⼯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时”。
虽然《劳动合同法》、《意见》虽未对此作明确该规定属于效⼒性规定,但是根据⾮全⽇制⽤⼯的《北京市⾮全⽇制就业管理若⼲问题的通知》规定,同⼀⽤⼈单位每⽇⼯作时间超过四⼩时的视为全⽇制从业⼈员。
湖南省、深圳市等地亦有类似规定。
如果每⽇⼯作时间超过四个⼩且每周⼯作时间累计超过⼆⼗四⼩时,则应当认定为全⽇制⽤⼯。
需要注意的在“平均每⽇⼯作时间”之前以“⼀般”修饰,这实际上是允许双⽅在没有其他禁⽌性规定(主要是地⽅性规范⽂件)的情况下协商每⽇⼯作时间,只要累计每周⼯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时。
也就是说,安排⾮全⽇制员⼯每周⼯作三天,每天⼯作⼋⼩时并不违法。
同理,如果表⾯上与员⼯签订⾮全⽇制劳动合同,但通过“加班”延长⼯作时间,导致每周⼯作时间累计超过⼆⼗四⼩时的,则应当认定为全⽇制⽤⼯。
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三、非全日制用工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四、劳动合同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基本信息;(2)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缴纳情况;(6)合同期限;(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准许。
3.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六、劳动报酬1.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社会保险1.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用工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九、违反本制度的处理1. 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附则本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分析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不满足全日工作时间的用工方式。
在现代经济中,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
然而,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
首先,我们来看看司法解释的指导性意见。
最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该解释指出,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用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工作时间或岗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工时和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司法实践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们理解如何保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权益。
一个经典案例是关于非终止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
在该案例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每月工作20天,但用工单位却只安排劳动者工作了10天。
法院裁定,用工单位应按照每月工作20天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表明,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一个重要的案例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按照每小时2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但用工单位却只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
法院裁定,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个案例表明,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资标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分析为我们理解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和用工需求的增加,非全日制用工(即兼职工作或临时工作)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选项。
然而,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和特殊性,管理起来也面临一些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一、背景介绍非全日制用工是指雇主雇佣员工在一段时间内每天工作不满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不满5天。
这种用工形式在某些业务高峰期或需求尖峰时段能够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储备劳动力。
然而,随着非全日制用工人数的增加,相关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因此,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用工合同管理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用工合同起着关键的作用。
用工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时间与工资用工合同应明确约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避免出现工时纠纷和薪酬争议。
合同可以约定工作时间的弹性范围,以应对突发情况和工作需求变动。
2.工作内容和责任合同应详细描述非全日制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各自的权责,防止工作任务不明确或责任不清晰,影响工作效率和结果。
3.劳动保护和福利保障合同应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员工享有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三、工时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非常重要,然而也需要对工时进行合理管理,以避免员工过度劳累和用工时间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在工时管理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安排工时根据工作内容和需求合理安排每个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加班或连续工作过久,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
2.记录工时建立规范的工时记录制度,记录每个非全日制员工的上班时间和工作时长,以便了解并分析工作时间分布和合理性。
四、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为了维护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1.制定绩效评估标准明确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目标和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将工作成果和工作质量纳入绩效考核的范畴。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也称为非全职或临时工作,是一种工作形式,它允许员工在所需的时间内工作,而不需要与雇主签订全职雇佣协议。
在这种工作安排下,员工通常会签订一份协议,合同或协议,规定他们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工资和职业期限等方面的条款。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方式有很多种。
例如,零工工作,弹性时间制度或临时工作。
零工工作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常见形式,它允许员工在需要的时候接受各种雇主提供的工作。
这种方式通常是通过在线平台或应用程序进行管理和组织的。
与全职员工相比,非全职员工通常为固定任务、有限面积或固定时间工作。
这种工作形式可以减少雇主的工资费用,并为员工提供弹性工作安排和工作选择。
非全日制用工的优点非全职员工和雇主都能从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中受益。
以下是一些非全日制用工的优点:1. 稳定的收入来源:非全职员工可以通过积累多个临时工作或成为长期零工工人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2. 弹性工作安排:非全职员工通常可以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工作时间或通勤时间,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关注家庭、学习或其他的兴趣爱好。
3. 工作经验及技能增长:非全职员工可以在不同的工作环境中获得更广泛的经验和技能。
4. 降低雇主的雇佣成本:雇用非全职员工可以节省雇主的劳动力成本,因为他们不需要为全职员工支付额外的福利、休假和医疗保险等费用。
5. 工作灵活性:非全职员工通常可以灵活地适应不同的工作方式和环境。
非全日制用工的缺点尽管非全日制用工有很多优点,但它也存在一些缺点。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缺点:1. 不稳定的收入:非全职员工的收入不稳定,受到工作机会的影响。
2. 缺乏福利:非全职员工通常没有享受和全职员工一样的保险、医疗、家庭假期等福利。
3. 竞争激烈:非全职用工市场激烈,这意味着员工可能需要努力才能在该市场上获得一份工作。
4. 工作压力:非全职员工通常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这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
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非全日制工作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工作时间不固定,工资支付方式灵活的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非全日制工作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工作时间不固定,工资支付方式灵活的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分为两种:短期非全日制工作和长期非全日制工作。
2. 特征(1)劳动合同期限短: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工作时间不固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3)工资支付方式灵活: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日结、周结、月结等多种形式。
(4)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较低: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一般低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三、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1)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事项。
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休息休假:非全日制工作者享有与全日制工作者相同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支付(1)工资计算: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按小时、日或周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
4. 社会保险(1)缴纳比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一般低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是如何的
⾮全⽇制⽤⼯⼯资标准是如何的⾮全⽇制⽤⼯的⼯资⽀付规定是什么呢,⾮全⽇制⽤⼯⼯资的计算标准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是怎样解释的呢。
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全⽇制相关的法律1、劳动法第六⼗⼋条:⾮全⽇制⽤⼯,是指以⼩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单位⼀般平均每⽇⼯作时间不超过四⼩时,每周⼯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时的⽤⼯形式。
它不同于提供家政服务的“钟点⼯”、“⼩时⼯”,同劳务⼯也是两个概念。
2、第六⼗九条:⾮全⽇制⽤⼯双⽅当事⼈可以订⽴⼝头协议。
从事⾮全⽇制⽤⼯的劳动者可以与⼀个或者⼀个以上⽤⼈单位订⽴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的劳动合同的履⾏。
⾮全⽇制⽤⼯的⼯资⽀付规定如下1、⽤⼈单位应当按时⾜额⽀付⾮全⽇制劳动者的。
⽤⼈单位⽀付⾮全⽇制劳动者的⼩时⼯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时最低⼯资标准。
2、⼩时最低⼯资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时最低⼯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资标准未包含个⼈缴纳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制劳动者在⼯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与全⽇制就业⼈员之间的差异。
3、⼩时最低⼯资标准的测算⽅法为:⼩时最低⼯资标准=〔(⽉最低⼯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例之和)〕×(1+浮动系数)4、⾮全⽇制⽤⼯的⼯资⽀付可以按⼩时、⽇、周或⽉为单位结算。
5、⾮全⽇制⽤⼯⼯资的计算公式:⾮全⽇制⽤⼯⼯资=⼩时⼯资标准×实际⼯作⼩时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超出⼋⼩时以外的按1.5倍(⾮双休⽇),双休⽇的按2倍计算,节假⽇三倍。
因此,根据以上⾮全⽇制⽤⼯的⼯资⽀付规定,可得出⼀个简单的⾮全⽇制⽤⼯⼯资计算公式,即:⾮全⽇制⽤⼯⼯资=⼩时⼯资标准×实际⼯作⼩时数。
非全日制用工名词解释
非全日制用工名词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在某个单位或组织中,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是每天都是全天,在时间上存在弹性或灵活性的一种就业形态。
这种就业形式一般包括兼职工作、临时工作、合同工作、零时工作等多种类型。
兼职工作是指员工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单位或组织工作,每家单位或组织的工作时间较短,通常不超过全职工作时间的一半。
兼职工作可以同时获得不同单位或组织的工资和福利,适合需要兼顾家庭、学习或其他兴趣的人群。
临时工作是指员工在某个单位或组织中以非固定期限的合同或协议来进行工作,其工作期限通常不超过几个月或一年。
临时工作一般在单位或组织需要额外劳动力的时候雇佣,适合单位在短期内需要大量工作力量的情况。
合同工作是指员工与单位或组织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但工作时间不是全天。
合同工作一般比较灵活,可根据单位或组织的需要调整工作时间,适合需要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工作的人群。
零时工作是指员工不固定、不稳定的工作安排,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往往是按照单位或组织的需要随时进行雇佣。
零时工作适合应对单位或组织突发性需求、处理项目与任务等不定期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按工作时间灵活性和工作状态的不同,能够适应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单位或组织的实际情况。
对于个体和家庭来说,非全日制用工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灵活的工作时间,使得个人可以在兼顾其他义务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经济收入。
对于单位或组织来说,非全日制用工能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灵活调配人力资源,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于个体和家庭来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和薪水相对不稳定,可能会面临收入不稳定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问题。
对于单位或组织来说,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和协调相对困难,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并带来一定的用工风险。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能够满足不同人群和单位或组织的需求。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法律)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相关规定1、概念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4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精编版(二篇)
2024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精编版甲方:_____乙方:_____签约须知:1. 非全日制用工定义:非全日制用工系指以小时计酬为主要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模式。
2. 信息真实性保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须确保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 禁止性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事项进行约定。
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通信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劳动合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与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工作,工作地点位于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1. 每周工作日为____,具体为____周;每日工作____小时。
2.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资支付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元。
工资结算周期为____(日/周/____日),发放时间为____,发放方式为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社会保险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应由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乙方需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其他事项甲方将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____(此处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如无特别事项可留空)。
劳动合同变更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公章):_____ 乙方(签字):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精编版(二)甲方名称:______公司部,负责从事______工作。
论非全日制用工
论⾮全⽇制⽤⼯2019-09-07作者简介:韩晓娥(1989—),⼥,汉族,⼭东济南市⼈,本科,单位:⼭东⼤学管理学院,研究⽅向:⼈⼒资源管理。
摘要:⾮全⽇制⽤⼯是灵活就业的⼀种重要形式,并在我国经济多样化发展的背景下快速发展。
本⽂从⾮全⽇制⽤⼯的概念和特点⼊⼿,在论述⾮全⽇制⽤⼯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其不⾜之处,希望可以促进该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使这种⽤⼯形式规范化运作。
关键词:⾮全⽇制⽤⼯;⼯作时间;⼩时⼯资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形式也⽇趋多样化,⾮全⽇制⽤⼯制度应运⽽⽣,并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
如何在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下保障这⼀部分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就成为⼗分重要的课题。
⼀、⾮全⽇制⽤⼯概述(⼀)⾮全⽇制⽤⼯的定义⾮全⽇制⽤⼯是灵活就业的⼀种重要形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对⾮全⽇制⽤⼯作了界定:“⾮全⽇制⽤⼯,是指以⼩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单位⼀般平均每⽇⼯作时间不超过四⼩时,每周⼯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时的⽤⼯形式。
” 由此可知,我国对⾮全⽇制⽤⼯的界定标准是采⽤⽇⼯作时间结合周⼯作时间的⽅法,即⼀般平均每⽇不超过四⼩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四⼩时的⽤⼯形式。
(⼆)⾮全⽇制⽤⼯的特点⾮全⽇制⽤⼯的最⼤特点就是灵活性,从确⽴形式、双重劳动关系到终⽌都与全⽇制⽤⼯制度存在差异。
第⼀,⾮全⽇制⽤⼯的确⽴具有灵活性。
⾮全⽇制⽤⼯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订⽴⼝头协议,也可以采取书⾯合同的⽅式。
从事⾮全⽇制⽤⼯的劳动者可以与⼀个或者⼀个以上的⽤⼈单位订⽴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全⽇制⽤⼯的劳动者建⽴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就突破了原劳动法禁⽌建⽴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第⼆,⾮全⽇制⽤⼯的终⽌⾮常灵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全⽇制⽤⼯不得约定使⽤期。
”第七⼗⼀条规定:“⾮全⽇制⽤⼯双⽅当事⼈任何⼀⽅都可以随时通知对⽅终⽌⽤⼯。
终⽌⽤⼯,⽤⼈单位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全⽇制⽤⼯的终⽌做出了⽐全⽇制⽤⼯更为宽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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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词义解释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1、概念(《劳动合同法》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
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例:某钟点工丙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8月份累计工作80小时,计算其当月实得工资。
根据公式,则为:当月实得工资= 6×80 = 480(元)
6、社会保险(劳动保障局《关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7、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局《关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
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二、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是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缴纳工伤保险,且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全日制用工视情况用工单位最高可缴“五险
一金”,劳动关系终止除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