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11•【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
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海关税收征管考试题目
海关税收征管考试题目您的姓名:[填空题]*1.属地纳税人管理将占海关税收总量____ 税源企业作为纳税大户,为其提供与征税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
[单选题]近五成的前2000家近五成的前3000家近八成的前2000家近八成的前3000家〔正确答案)2.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上述所指“海关发现”,其时限要求是:[单选题]1年内2年内3年内不受时间限制(正确答案)3.按重量计,由35%的亚麻、25%的黄麻和40%的棉花制成的匹状印花机织物,应当归入税目。
[单选题]5009510952095309(正确答案)4.塑料制花归入税目。
[单选题]06.0306.0439.2667.02(正确答案)5•既可以制冷水,又可以制热水的电家用饮水机应归入。
[单选题]8419841885438516(正确答案)6.一种版纸,卷装,卷的宽度为860毫米,白色,有塑料涂布层,用于复印机复印时制板,每平米克重小于150克。
该商品是以82.5%的和纸(天然马尼拉麻85%、PET纤维15%)和 2.7%薄膜粘合剂、14.8%PET薄膜层复合而成,纸层厚度要远远大于塑料层的厚度。
其中和纸的加工工艺为:麻原料-蒸煮-打浆-纤维精制-除尘-浆料漂白-浆料洗涤-纤维精制-存储-弹碎-除尘-纤维浆料过滤。
和纸制成后再在和纸表面粘合一层PET薄膜,即成版纸。
请根据该版纸的制造工艺、结构组成,分析确定出其正确的归类税号。
[单选题]39219090480990004810220048115999(正确答案)7.某留学生回国,本人于2018年1()月30日回到国内,入境现场验放其携带行李5000元(不含烟酒和20种不予免税商品);该留学生的其他物品以分离运输方式于2018年11月6日入境,包括2个手提包,其中一个包海关审定价格为300元、另一个包海关审定价格为600元,该留学生应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款是多少?[单选题]60元117元120元180元(正确答案)8.关于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一。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多征税款的处理要求。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制订的。
海关在征税之后发现所征税款大于应征税款,并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多征税款的退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指“海关发现”,并不受时间的限制,无论海关是何时计征税款的,也无论海关是何时发现多征税款的,只要一经发现并确定,就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收到海关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退税手续包括填写《退税申请书》送海关核准后,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还税款的手续,上述手续均需在3个月内完成。
执行本条规定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海关只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对多征税款部分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二)政策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当由于某种原因,对某项政策进行了调整,或对过去不够明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解释,因而可能对以往海关所征税款产生影响的,如果没有同时明确规定对按照以前的政策规定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则对过去征收的税款超出按照新政策规定计征税款的部分不予退还。
例如,由于对某一项费用是否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不同的海关按照各自的理解,有的将其计入完税价格,有的未计入。
此后,海关总署明确该项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但并未同时规定要退还以前所征收的相应税款,则以前所征相应税款不予退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定基本是明确的,由于海关在执行时理解上的偏差或错误造成多征税款的,应当予以退还。
例如,对商品归类的问题,海关总署或相应授权的归类机构按照归类规则对某种商品的归类作出明确的解释,某海关发现过去对该商品的归类不正确,从而造成的多征税款应予退还。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补税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7.25•【文号】署监一[1992]1099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我署会同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签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该《办法》将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请各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熟悉《办法》的各项内容;同时,各关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鉴于该《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各关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取专用的统一报关单。
总署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
请各关提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用量并联系上海海关,以便及时供应。
新的报关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
其它有关附表请各关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见附件一(1)、(2)、(3))。
以上请遵照办理。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①《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附件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说明海关总署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08.23•【文号】署税函[2013]2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8月23日署税函〔2013〕238号)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西安海关:为落实201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精神,切实深化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创新,按照从顶层设计海关征管业务的要求,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选取部分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汇总征税是海关对进出口税收进行征缴的一种作业模式,与现行逐票征税模式不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
实施汇总征税是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也是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改革的需要。
汇总征税试行初期,主要依托现有的H2010通关系统,按照分类通关和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在部分关区、企业先行先试。
二、参加汇总征税试点的第一批海关为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和西安等9个海关。
总署将根据试点情况和系统功能的完善程度,逐步扩大试点海关范围。
三、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现场海关负担。
四、参与试点的企业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具有担保验放通关资格;(二)以生产型企业为主。
贸易型企业原则上应为自营进出口业务;(三)进口业务在2011-2012年间月平均进口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四)过去三年没有重大违规、走私犯罪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五)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申报规范率较高;(六)服从海关征税管理,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08.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
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配套做好《关税法》实施工作,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6.09.30【实施日期】1986.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征税管理办法(1986年9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贯彻依律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征税管理,应作到制度严密,单证齐全,交接清楚,事事有专人负责,重要环节有专人复核,部门领导把关,事后定期复查,努力做到差错不出门,不漏税,不多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税管理,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工作。
第二章征税第五条海关征税时,应在单证审核、货物查验、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款计征、货物放行六个环节上做到正确无误。
第六条审单时应做到全面审核,重点突出。
对于货物的名称和规格、原产国别、成交价格、成交条件、成交币制应作为重点核实。
对于某些货物,除核查随附发票外,必要时应查阅合同。
第七条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及按规格区分不同税率的商品,应作为重点、加强审单和实际查验工作。
第八条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认真审定成交条件,拼按《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完税价格。
各关应对本关区常见的进出口货物积累价格资料,通过价格比较,防止伪报价格,偷漏税款。
总署和各关之间,关和关之间,应逐步建立价格信息交流网,加强审价工作。
第九条确定货物税则归类时,应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归类总规则和有关类、章注释,确定税则归类。
对于进口税则上未列名的新商品,确定税则归类后,应按规定上报总署关税司。
由关税司负责协调统一全国各关的进口新商品的税则归类。
对于难于确定税则归类的进口新商品,应填报《税则归类问答书》,上报总署关税司确定税则归类。
第十条计征税款,应在核实货物的完税价格、税号、适用税率、成交货币和适用汇率的基础上进行。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署税发〔2013〕5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对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的征税管理,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一次到货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一证一批”货物)出现溢装时,实际到货的溢装数量不超过规定配额数量5%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过5%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二、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分多批次到货,并分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非一证一批”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对进口关税配额证数量进行核扣。
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对实际到货不超过该进口关税配额证剩余数量的部分和根据剩余数量计算的溢装数量不超过5%的部分,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三、对于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进口出现短装时,以实际到货数量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其中“非一证一批”的货物,可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在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办理进口手续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结束——。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在国际贸易中,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旨在规范进出口商品的征税行为,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海关针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办法,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进口货物征税管理1.1 进口报关与税费缴纳进口货物在到达目的港之前,需要进行清关手续,即报关。
进口商需提交相关的资料和申报单据,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以便海关对货物进行核查,并确定需要征收的税款。
根据不同商品的归类,适用不同的税率,进口商需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1.2 进口货物税则分类海关依据《进口货物税则》将进口商品进行分类,根据各类别的税率对其进行征税。
进口商需要了解所进口商品的税则分类,以确保正确缴纳相应税金。
1.3 进口货物监管与查验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查验,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进口商需遵守海关规定的进口货物标准和要求,配合海关的检查,确保进口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避免处理不当的风险。
二、出口货物征税管理2.1 出口报关与税费缴纳出口货物同样需要进行报关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出口税费。
出口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申报资料,海关将对出口货物进行审核,确定出口税款,出口商需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
2.2 出口退税政策为鼓励出口贸易,许多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商可以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缴纳的出口税款,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出口竞争力。
出口商需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及时提出退税申请,获得应有的退税额。
三、海关征税管理实施效果海关的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对国际贸易有着积极的影响。
通过规范征税程序,加强监管和检查,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偷逃税款、走私、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海关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同时,合理的征税政策还可以促进出口导向型产业的发展,提高贸易结构的优化,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海关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海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关税条例》第四十条主要进一步明确了3个月的期限“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款又明确规定了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滞纳金的,海关也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
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时限的规定。
旨在规范海关征税操作程序。
三、条文释义:按照征税管理的一般要求,海关应当在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之后再计征税款、打印税单。
近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形势,以及海关通关改革、提高通关效率的需要,海关实行了一系列便利、便捷通关措施,逐渐打破了原有的基本征税模式。
由此造成一些海关现场打印税单的时间比较随意,甚至货物还没有到达口岸就已经打印出税单交给纳税义务人去缴纳税款。
这种做法不但容易造成因重新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等而删单、改单的重复劳动,也容易引起纳税争议。
特别是一些做法完全背离了征税的基本原理,从而可能导致适用税率、汇率的错误,最终给国家或纳税义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维护海关征税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正确执法,本条原则规定了现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时间要求,对现场海关征税工作流程作了原则性的规范。
对于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之后,海关完成各项审核工作(包括审单中心和接单现场的单证审核、单货核对、货物验估等),已经确定了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时,再填发税款缴款书。
特别是对一些只有通过查验(验估)核实之后才能准确确定其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的货物,原则上应“先查验(验估),后计税”。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适用税率、汇率和计征税款的正确。
二、考虑到海关实行风险管理,有可能在任何一个环节进行布控,因而不排除存在海关已经打印税单,在最后放行环节布控的查验中发现问题而需要修改报关单和税单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税款的计征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证件”修改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持特殊通行证件”修改为“凭特殊通行证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持有效过境签证”修改为“凭有效过境签证”。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修改为“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将“办理审批验放手续”修改为“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删去“经核准”和“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关税征收管理规定
关税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关税的确定和调整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将根据商品的种类、价值和来源国等因
素,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
2.关税税率在根据经济情况和国际贸易形势变化需要的基础上,经过相
关程序的审批和调整。
3.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适用标准由海关总署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制订,
并公布于各地海关。
第二条:关税申报和征收
1.进口商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相关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
数量、价值等。
2.海关依据企业申报的进口货物信息,计算应纳关税的金额。
3.进口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关税款项。
4.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查验,确保进口商申报的货物信息准确无误,并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税征收额。
第三条:关税征收管理
1.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关税征收实行监管制度,加强对关税征收过程的监
督和管理。
2.海关依法对违反关税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等。
3.进口商应积极配合海关的检查和监管工作,确保关税的合规缴纳。
第四条:降低关税征收管理成本
1.海关在关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降低相关
成本。
2.支持进口商合法权益,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减少关税征收
过程中的不必要成本。
结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关税征收管理进行严格
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执法与守法意识,确保关税征收工作的合法、公正、高效进行。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
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征税管理规定。
三、条文释义:
旨在明确海关对未在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将作为一般进出口货物实施管理。
本条的立法原意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规定相类似,可参见对该条解释的有关内容。
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范围内的,则应当征收出口关税。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已向海关提供了出口税款担保。
因此,本条规定出口加工货物未在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则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对于超过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即应根据该货物复运进境时的状态,确定商品归类,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接受其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税款。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税负将大大增加,从而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遵守海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
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暂时进出境货物实施征税管理的引导性条款。
三、条文释义:
由于《海关法》、《关税条例》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已有明确的基本规定,故本条未再重复叙述。
制定本条的目的只是为在《征管办法》中顺理成章地引出各项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征税管理的规定。
《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第五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暂不缴纳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种类,并原则规定了对其他暂时进境货物的税款征收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未对不能暂免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应提供税款担保作明确规定,是因为从理论上讲,这些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其申报暂时进出境时就应开始计征税款。
但由于在申报暂时进出境时往往不能准确确定其在境内(或境外)滞留的时
间期限,从而难以在申报进出境环节开始征税,因此,在海关实际监管操作时,对这些暂时进出境货物也需要求提供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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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86﹞署税字第966号
【发文日期】1986-09-30
【实施时间】1986-09-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税管理工作,严密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保证关税政策的贯彻和税收任务的完成,在总结各地海关征税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并经一九八六年全国海关关税工作会议讨论现随文下发,请研究执行
《办法》贯彻了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管理要求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管理制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人工管理与计算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为了适应全同不同类型的海关征税管理情况,因此,总的来说,《办法》还是比较原则的为了使这一《办法》的执行落到实处,请各关结合本关的实际情况,发动广大征税工作人员深入讨论,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于十一月底报署备案
附件:《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征税管理,应作到制度严密,单证齐全,交按清楚,事事有专人负责,重要环节有专人复核,部门领导把关,事后定期复查,努力做到差错不出门,不漏税,不多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税管理,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工作
第二章征税
第五条海关征税时,应在单证审核货物查验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款计征货物放行六个环节上做到正确无误
第六条审单时应做到全面审核,重点突出,对于货物的名称和规格原产国别成交价格成交
条件成交币制应作为重点核实
对于某些货物,除核查随附发票外,必要时应查阅合同
第七条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及按规格区分不同税率的商品,应作为重点加强审单和实际查验工作
第八条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认真审定成交条件,并按《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完税价格
各关应对本关区常见的进出口货物积累价格资料,通过价格比较,防止伪报价格,偷漏税款
总署和各关之间,关和关之间,应逐步建立价格信息交流网,加强审价工作
第九条确定货物税则归类时,应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归类总规则和有关类章注释,确定税则归类
对于进口税则上未列名的新商品,确定税则归类后,应按规定上报总署关税司,由关税司负责协调统一全国各关的进口新商品的税则归类
对于难于确定税则归类的进口新商品,应填报《税则归类问答书》,上报总署关税司确定税则归类
第十条计征税款,应在核实货物的完税价格税号适用税率成交货币和适用汇率的基础上进行
在计算代征税款时,应注意正确运用税种税目和完税价格公式
第十一条填发税款缴纳证以前,应由专人复核完税价格税则归类应征税款金额等栏目
第十二条对于进口货物,原则上应做到先征税后放行,纳税人如对应纳税款提供可靠担保,可先放货,后征税
对于出口应税货物,可以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担保应纳税款后,先放货,后征税
第十三条对于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口岸海关经验明属实后,即予放行
对于申报为集中纳税的货物,而根据单证又无法确定时,商北京海关弄清情况后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租赁进口的货物,如按租金分期征税时,应由专人建立专账管理,并按时催缴税款入库
第十五条对于征收保证金或凭保函放行的暂时进口货物,应设专册登记,并按期核销结案 第三章减税与免税
第十六条减税与免税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审批或办理特定减免税时,应在检查减免税的享受单位物品品种范围规定有效期限审批机关及规定应交验的单证均正确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或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特定减免税,各级海关应建立经办人员处(科)长或关长分级负责审批制度,审批减免税,至少应经经办人和主管负责人两级审定,才能予以确认有关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审批减免税
科级海关不得自行审批特定减免税
第十八条特定减免税应按办法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以及掌握原则执行,地方海关无权任意
变动
第十九条海关审批特定减免税与有关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名上报或各自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对于主管海关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进口地海关如发现审批不妥,应与主管海关联系协商解决;协商后如仍有不同意见,应由进口地海关报总署核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总署批准的临时减免税,有关海关应按批准的品种数量金额范围执行;如实际进口货物超出原批准的减免税范围,对超过部分应照章征税
第二十二条经总署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如分别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口岸海关进(出)口时,有关进(出)口地海关应将进(出)口货物数量和减免税情况及时通知主管海关,由主管海关及时汇总掌握
第二十三条经特定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改变进(出)口地时,应由原主管海关通知变更后的进(出)口地海关,并报总署关税司备案
第四章退税与补税
第二十四条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并按谁收谁退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关应按退税金额多少,制定退税分级审理权限在未经关长签印前,不得予以退税
第二十六条退税后,经办人员应将退税情由退税金额与收入退还书的编号批注在原货物报关单和原税款缴纳证(存根联)上,以防止重退
第二十七条海关查明少征漏征税款时,属于地方纳税的,应由原征税海关补税;属于集中纳税的,应由查明的海关与北京海关联系核实后,由查明的海关补税
第二十八条海关补税后,应将补税情况在原报关单和税款缴纳证(存根联)上批注
属于异地海关补税的,异地海关应将补税情况函告原进口地海关,以便在有关单证上批注 第五章税收的催缴与入库
第二十九条海关应建立由专人管理的税款缴纳证的寄发登记和催缴入为制度如关税的征收和税收会计事务分属两个部门,两个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系配合制度,相互监督,以保证税收的及时正确入库
第三十条对超过缴纳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征收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直属局处海关关长有权批准减免
第三十一条对于屡催不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不再给予其凭保函先放行,后征税便利
对于欠缴税款超夺冠三个月的,应商请银行协助扣款缴纳税金,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奈对于经特别批准缓税的,应设专账管理,有关海关应了,及时催缴入库,防止发生呆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关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