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1、本院多点执行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某一
方面有专长或影响,已在我院注册执业。
2、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严格按注册执业范围进行
医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3、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原则上应在原执单位参加
年终考核合格。
4、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
章制度,并参加我院的综合考核,考核以德、勤、能三方面综合评价,合格后方可在本院继续执业。
5、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
在本院参加医疗活动,或因不可抗拒力不在本院执业者,应注销在本院执业地点。
6、在本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实行绩效工资制,按协定分
配方法计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本院不负责提供各种社会保障。
7、按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对我院发展做出重大
贡献的多点执业医师,与我院职工享有同等受奖权利。
禄劝中西医结合医院
2009年11月13日。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拥有多点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等。
第三条定义1.多点执业: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方供应医疗服务的行为。
2.多点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取得的执业证书,而且有权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资格。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条件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而且在本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2.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本领实现相应要求,有较高的医学水平和临床经验。
3.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申请程序1.医务人员填写《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2.院务监督科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医务委员会。
3.医务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4.如申请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发布批准通知,并备案相关信息。
5.如申请不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执业范围限制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2.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从事与专业技术领域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服务质量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严格遵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确保供应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医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第八条诚信经营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经营,不得参加违法违规行为。
2.医务人员不得在多点执业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九条安全管理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2.医务人员应当自动报告多点执业中的安全事故和医疗纠纷,并乐观搭配调查处理。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多点执业是指一个人在拥有一份全职工作的还可以在其他领域或行业中开展兼职或副业。
多点执业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反映了人们对多样化生活方式的追求。
在多点执业中,内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组织架构、人员管理、业务流程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详细阐述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在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清晰的组织架构是基础。
通常情况下,多点执业者可能会在不同的领域或行业中执业,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灵活的组织架构来适应不同领域的要求。
组织架构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各个领域的特点,并且要设立统一的管理层来协调不同领域中的工作。
组织架构中还需要明确不同领域之间的协作机制,确保各个领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这一点对于多点执业者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他们需要平衡不同领域的工作,并确保各个领域的工作能够有机地衔接和配合。
二、人员管理多点执业需要建立一套灵活的人员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管理多领域的从业人员。
在人员管理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人才选拔与培养:针对多点从业人员的特点,需要建立一套灵活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以满足不同领域的工作需求。
这包括招聘、培训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2. 绩效考核与激励:多点执业者在不同领域的工作成果可能会受到不同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多点执业者的工作积极性。
3. 职业发展:多点执业者可能会在不同领域中积累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因此需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激励其在多个领域中取得更好的成就。
三、业务流程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业务流程设计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多点执业涉及到不同领域的工作,因此需要建立一套适应不同领域需求的业务流程。
1. 信息共享与协作:不同领域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灵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多点执业者之间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沟通和协作。
2. 项目管理与资源调配:多点执业者可能同时参与多个项目,需要一个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你说这医师多点执业,像不像一个武林高手,不再局限于一个门派,能在多个门派施展拳脚,造福更多的江湖人士?这多点执业啊,就是给医师们开了更多的“练武场”,让他们能把自己的医术功夫用到更多的地方。
想象一下,一位医术高明的大夫,在大医院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艺,可由于种种限制,只能在那一个地方为病人服务。
这多可惜啊!多点执业制度一出来,就像给这位大夫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他可以走进社区医院,走进基层医疗机构,让那些平时不容易接触到名医的患者,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可不是随便弄出来的,它有一套严格的规矩。
比如说,医师得有足够的本事和经验,得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这就好比要参加武林大会,没点真功夫,没拿到入场券,那可不行!这制度对于患者来说,那可是大大的好事。
以前,为了看个专家号,可能得提前好几天排队,甚至还不一定能挂上。
现在呢,说不定在家门口的小医院就能见到大专家。
这难道不是给患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希望吗?对于医师本人来说,多点执业也是好处多多。
一方面能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能让自己的医术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实现自己的价值。
这就好比一棵大树,在不同的土地上都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不过,多点执业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
比如说,医师在不同的执业点之间奔波,会不会太累?医疗质量能不能保证?这就像一个人同时跑好几条路,能保证每条路都跑得稳当吗?还有啊,不同的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设备条件不一样,医师能适应得了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得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得把好关,不能让这制度变成了“乱摊子”。
医疗机构也要做好配合,为多点执业的医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造福患者,提升医疗水平;用不好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
但只要管理得当,这绝对是医疗领域的一大进步,能让咱们老百姓享受到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你说是不是?。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进修医师等。
三、医师多点执业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
2.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我院注册执业。
3. 经医院同意,具备多点执业的必要条件。
四、医师多点执业程序1. 医师提出多点执业申请,填写《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2. 科室负责人审核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提出意见。
3. 医务科对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医院公示。
4. 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五、医师多点执业管理1. 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按医院规定的时间安排,保证在医院和多点执业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医院和多点执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4.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不得违反医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六、医师多点执业考核与奖惩1. 医师多点执业考核,由医务科组织,对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2. 对考核优秀的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2019年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消息_办法_
2019年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消息近日,安徽省出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视为“支援基层服务年限”。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20xx年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出台8月1日起,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将正式在合肥、蚌埠、芜湖和马鞍山启动。
根据刚出台的《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在试点中,鼓励大医院专家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院坐诊。
年底前,各试点市医疗机构参加多点执业的医师数要达到符合条件人员总数的10%以上。
根据《办法》,此次试点只限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
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看病的同时,只要经过该医疗机构同意、并在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就可到1至2家医疗机构坐诊看病,但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可以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但执业范围只能限定在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办法》强调,医师多点执业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如私自外出进行诊疗活动,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打击非法行医的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发生违法行为时,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都将暂停执业。
据悉,省直医疗机构暂不参与试点,其他市申请经省卫生厅批准后也可参与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
近日,安徽省出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视为“支援基层服务年限”。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多点执业行为,保障信息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多点执业的个人及单位。
三、多点执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执业义务,维护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保障服务质量,确保服务项目和范围符合执业资质要求。
3. 保持信息透明,对外公示执业资质,勿造成信息不对称。
4. 遵循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多点执业的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多点执业管理的具体要求1. 资质证明:多点执业者应当在注册地及各个执业点进行相关资质的登记备案,确保资质符合要求。
2. 服务范围:多点执业者应当按照自己的执业资质和能力范围提供服务,不得超越自己的执业范围从事业务。
3. 信息公示:多点执业者应当在注册地和执业点公示自己的执业资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 服务监督:执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多点执业者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执业活动。
5. 风险防范:多点执业者要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五、管理制度的实施1. 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多点执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多点执业者依法从业。
2. 多点执业者应当主动配合执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3. 多点执业者在从事跨地区执业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4. 对于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5. 多点执业者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执业能力。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2. 对于因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执业监管部门应当帮助受损方维权,并对违法者进行赔偿。
3. 对于执业监管部门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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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医师合理流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鼓励本省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积极引导医师到基层、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任期内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视为支援基层服务年限。
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其诊查费、手术费等价格按照鼓励城市优质资源下沉的原则核定。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第一执业地点全日制工作的执业医师须取得医疗机构备案同意;(四)执业时间安排合理,接受执业医疗机构管理;(五)身体健康,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精神病、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专业的医师,或选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护理、养老、采供血机构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放宽到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限制。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拟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第一注册地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向多点执业所在地医疗机构备案、卫生计生部门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三)第一执业地点全日制工作的执业医师须提供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备案同意书。
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外,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备案增加注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其中一个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下列情况医师多点执业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统筹安排,无须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注册手续。
(一)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分院或者托管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主导的医疗联合体内执业。
第七条多点执业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在受理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不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多点执业备案意见书。
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办理登记。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多点执业范畴:
(一)突发事件、灾害事故、急救现场的紧急救治;(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参与实施基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救灾、对口支援、支援基层、卫生帮扶项目;(三)医疗机构间的会诊、进修等;(四)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义诊活动。
第九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
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劳务报酬、医疗责任。
退休执业医师、非全日制工作的执业医师在新增执业地点执业前,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知情报备。
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执业医疗机构安排的诊疗工作任务。
执业期间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和紧密型医联体内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多点执业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注册登记、校验、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的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完善医师职业保障与执业风险管理政策,支持医疗机
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鼓励多点执业医疗机构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医疗、养老保险水平。
第十八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违法执业的,由违法执业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做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注册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在任一执业地点因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效力自然延伸覆盖至其全部执业地点。
第二十条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与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解除劳务合同或终止执业的,应主动到多点执业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取消登记。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推进区域内医师多点执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试点医师县域内区域注册。
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监督,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
军队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港台澳及外籍医疗人员在我省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护士多点执业参照本办法,由各地探索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