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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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关于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知识。

⑴、识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⑵、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监督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统一的。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以下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

(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

(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以及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1)、增强学生正确的民主权利与民主义务意识;

(2)、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志向。

(3)、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观念,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法制观念、义务观念,珍惜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

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

教学建议教材分析

(一)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本节讲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它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框机构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说明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框讲述了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讲述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第三框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权利与义务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又是对第一、二框的必然结论。本课的小结是本课的有机组成部分,小结让学生系统地、全面地把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基本观点。

教材的逻辑结构体现了教材编写的原则之一--从宏观到微观,从原则到具体要求,逐渐过渡,逐步具体化,最终归宿在于对学生进行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教育。

(二)本节的重、难、热点解析: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重点和难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

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正确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本课的重点:

对此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三,公民可依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点、易错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反对一切特权。(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三)易混知识点:

1、我国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仍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例患者。

2、选举权说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3、在我国,公民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受权利是当家作主的体现和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四)注意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

(1)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从公民的权利来看:第一: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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