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本文档旨在介绍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的目的和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确保施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因此,制定统一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对于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程的目的是规范云南省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云南省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确保验收的严谨性和客观性。
本规程将通过制定明确的验收程序和要求,为相关施工单位和验收机构提供指导,促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持续改进。
在制定本规程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的制定对于规范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通过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促进云南省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章阐述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1 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各类建筑项目。
1.2 基本原则公平公正: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参与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依法依规: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透明高效:施工质量验收应公开透明、程序规范,高效地完成验收任务。
科学合理:施工质量验收应基于科学技术和工程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可靠。
1.3 主要目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可靠性。
提高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障投资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一) 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二) 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三)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四)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七) 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八)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九) 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七条竣工验收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项目负责人成立验收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第八条验收内容和程序(一) 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验收;(二)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确认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状况;(三) 验收组应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四) 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进行检查,确定建设工程观感质量等级;(五)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7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一)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七)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九)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1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等法规、规章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云南省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云南省⼯程建设规模空前,且多数地质条件⼗分复杂、技术难度⼤,迫切需要加强⼯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质量是发展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底线。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需要相关的功程质量管理条例来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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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第⼀条为了加强对建设⼯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程质量,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市⾏政辖区内从事建设⼯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建设⼯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本市实⾏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建设⼯程竣⼯验收实⾏备案管理。
昆明市建设⼯程质量⾏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验收备案⼯作,市属各县(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验收备案⼯作。
昆明市⼯程质量监督站受昆明市建设⼯程质量⾏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昆明市建设⼯程质量监督及⼯程竣⼯验收备案管理⼯作;各县(市)、区⼯程质量监督站受各县(市)、区建没⾏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政区域职权范围内的建设⼯程质量监督及⼯程竣⼯验收备案管理⼯作。
第五条本市⿎励采⽤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艺、先进材料和先进的管理办法,提⾼建设⼯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图完成后,必须将施⼯图设计⽂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审查,施⼯图设计⽂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
第⼋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许可证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程质量监督⼿续。
未办理⼯程质量监督⼿续的,不得开⼯。
云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设计师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设计前的调研工作,综合考虑地质、气候、环境等因素,做到科学设计。
第七条设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完成设计任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设计文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实际和需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要求,加强设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可实施性。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注意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施工规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理阶段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88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主体分级实施监督管理,社会投资项目按属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对辖区内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云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云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期完工,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四条本规范要求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勤奋工作,确保施工质量,保障施工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保障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绩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内容、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验证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工程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把关,杜绝使用劣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清洁,组织有序,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质量,防止出现施工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补救措施第十六条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对于已经完工的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前言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
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目录1、总则 (1)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7)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附录C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附录D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E 室外工程的划分………………………………………………………………………() 附录F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 附录G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J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K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L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M 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N 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录P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Q 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附录R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1.总则1.0。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9.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督工作。
第六条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各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专业建设工程,接受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1999年6月17日【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日期】1999-6-17【生效日期】1999-6-17《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施工现场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下列规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行业管理,并对省属施工企业、中央驻滇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属施工企业和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及外地、州、市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定范围外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县以上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工地,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是为了规范和统一云南省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资料管理行为,确保资料的安全、准确和可靠,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桥梁工程等。
一、资料管理的原则1.保密原则:建筑工程资料应严格保密,对外公开的资料应事先经过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2.准确原则:建筑工程资料应准确无误,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随意篡改、偷漏或故意误导他人。
3.有序原则:建筑工程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编号和归档规则进行管理,以便于查找、审阅和维护。
二、资料的分类与编号1.建筑工程资料应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验收文件、施工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等。
2.每个建筑工程项目都应有唯一的编号,用于标识和检索相关资料。
编号应包含项目类型、地理位置、工程标识等信息,确保每个项目的资料能够清晰地归档和管理。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1.建筑工程项目应在启动阶段确定资料管理责任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同时,要制定详细的资料收集和整理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准确性。
2.建筑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及时存档和备份。
归档时要注明文件类型、文件来源、日期等信息,便于查找和管理。
四、资料的存储与保管1.建筑工程资料应存放在安全、环境适宜的库房或档案室中,防止文件遭受损坏、丢失或被盗。
库房要定期清理和除尘,保持良好的存储环境。
2.建筑工程资料应采用多重备份的方式进行存储,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备份文件的存放位置应与原始文件相互独立,防止同时损失。
五、资料的检索与利用1.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资料的查阅和借阅,确保资料的使用范围和安全性。
2.资料的检索要方便快捷,可以利用电子化管理系统或索引卡片等方式进行,减少查找时间和工作量。
六、资料的销毁与清理1.建筑工程资料在满足保存期限后,应进行及时的销毁或清理。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前言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
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7)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附录C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附录D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E 室外工程的划分………………………………………………………………………()附录F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附录G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J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K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L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M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N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录P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Q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附录R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正确实施,建立我省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统一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制定《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建设局: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二○○六年九月六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是指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控,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中的主要受力构件进行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
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鉴定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现浇构件混凝土内部质量缺陷,钢结构焊缝质量,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构件中钢筋的数量、位置,混凝土梁(板)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楼面板厚度,结构轴线、楼层净高的控制质量等。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 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12 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旨在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该规程的详细内容:一、验收范围1. 适用对象:云南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工程。
2.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的各个方面,如结构、土建、安装、装饰等。
二、验收程序1. 预验收:在工程竣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3. 验收组成: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4. 验收程序:验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并填写验收报告。
三、验收标准1. 国家标准: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2. 地方标准: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进行补充和细化。
3. 技术规范:参考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四、验收内容1. 结构验收:对建筑结构的各个部分进行检查,包括基础、墙体、梁柱、屋面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土建验收:对土建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检查,包括地基处理、砌筑、抹灰、防水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3. 安装验收:对各种设备和系统的安装进行检查,包括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装饰验收:对室内装饰工程进行检查,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等,确保其美观、环保。
五、验收结果1. 合格验收: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验收组出具合格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2. 不合格验收:工程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需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争创名优工程,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二○○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宗旨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创优的过程控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是指建设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规范,通过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优良等级评定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的组织程序为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施工企业申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过程控制和推荐,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
第四条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应有目标管理、事前策划和过程控制措施,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控制申请表》(附表1),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经本办法评定为质量优良的建设工程是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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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02-01 09:25:30 | 来源:建筑企业网|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摘要: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各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专业建设工程,接受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验评质量等级或者验评为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测试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提供方为有效。
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数据及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经依法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测、试验任务。
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测试验员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督证、检测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按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维修,影响日常生活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维修。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不得转让、转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图纸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和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不得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
不得转让、转借施工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因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并对其质量检测数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负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试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提供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和有关经济技术资料。
第六章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因监理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转借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隶属关系,不得是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监理人员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章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或供冷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质量保修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交纳质量保修保证金。
工程竣工保修期满,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本息一起归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以及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三十五条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造成质量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及返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二)属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或者指定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三)属于检测、试验单位提供数据有误的,由提供数据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商议返修项目。
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负担。
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施工单位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5‰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的,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解决用户投诉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退还质量保修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规定退还保修保证金外,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可提请房地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转让、转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全部勘察、设计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程、规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施工任务的,予以取缔,并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转让、转借施工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承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改正,处所用材料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五)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