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国务院取消绿化施工资质要求,园林绿化企业何去何从?
国务院取消绿化施⼯资质要求,园林绿化企业何去何从?来源:建设通3⽉21⽇,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国务院对取消⾏政审批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涉及的⾏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调结构、惠民⽣的⾏政法规,进⾏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36部⾏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对3部⾏政法规予以废⽌。
(附件2)本决定⾃公布之⽇起施⾏。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的⾏政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在取消⾏政审批事项⽅⾯,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1、在取消⾏政审批事项⽅⾯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
在取消⾏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政法规2、在取消⾏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政审批中介服务。
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在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政法规的7个4、在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条款,将建设项⽬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在加强后续监管⽅⾯,强化了有关部门对⾏政审批项⽬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投票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政法规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条第三款、第⼗六条。
⼀、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条第三款、第⼗六条。
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商⾏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商⾏政管理的规定。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2月28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乌政办[2011]39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1〕39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三)《公园设计规范》;(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城市绿化条例
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体健康,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绿化条例》,并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本条例规范了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2.城市绿化的规划原则(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4)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5)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3.城市绿化的建设要求(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2)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第十二条)。
(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一条)。
(4)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5)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人发[1997]27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题注】(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
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
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日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A.本行政区域内B.本行政区域规划区内C.本行政区域建成区内D.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答案】 A2、以下有关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说法不正确是( )。
A.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B.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C.所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D.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答案】 D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A.70%B.75%C.85%D.80%【答案】 D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把()放在突出的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A.全面深化改革B.促进社会和谐C.城乡统筹发展D.生态文明建设【答案】 D5、下列哪项属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A.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B.控制合理使用土地、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C.支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D.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答案】 B6、下列哪项不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A.警告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答案】 D7、根据行政法学知识,判断下列关于行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属于积极行政B.“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属于消极行政C.“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属于服务行政D.“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属于消极行政【答案】 B8、城市居住用地一般包括()A.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用地、绿地B.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C.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D.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答案】 C9、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区域。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长园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园发〔2017〕37号各区、县(市)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各园林绿化企业:为切实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品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率,现将《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7年6月13日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1)绿化工程:绿化栽植基础工程(种植土及其处理、微地形整理)、绿化栽植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2)园林附属工程:园路及广场铺装工程;假山、叠石、置石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受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委托,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监站)具体负责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园林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管。
各区园林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区政府部门及区级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质监站指导,其竣工备案意见以市园林质监站出具的质监报告作为最终依据。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二、办理事项(一)主办事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协办事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3、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4、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5、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6、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承办部门(一)主办部门市建委(二)协办部门1、市公安消防局2、市气象局3、市园林局4、市人防办5、市市政委6、市交委四、受理范围(一)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3、主要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的多层厂房和仓库;(3)6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执行。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承受覆土厚度的说明。
批表(验收)
4. 电子版资料:对于无特殊说明的文件,在进
12 绿化竣工图(验收)
原件
4份 行清晰彩色扫描后请存为jpg.格式,刻录光盘
YWSC-××××××××××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 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业务手册
昆明市官渡区园林绿化局 2018 年 08 月 30 日发布
目录
前 言(必填) ....................................................... 1 一、受理范围(必填) ................................................... 2 二、办理依据(必填) ................................................... 2 三、实施机关(必填) ................................................... 2 四、许可人员(必填) ................................................... 2 五、许可条件(必填) ................................................... 2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园林绿化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 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证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 务培训及考核,具有园林绿化规划方面业务技能。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 审批材料齐全,报审设计方案指标符合《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项目规 划条件、规划公示的要求; 2. 绿化设计方案按照昆明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3.按照昆明市《园林绿化施工规范》、《园林绿化养护规范》的标准进行施工
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建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加快县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用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附属绿化的行政审批、事中监管、竣工验收及后续管养。
第四条城市附属绿化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应做好本辖区内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绿化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技术指导与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居住区)绿化实行考核,每年开展省级、市级、县级园林单位(居住区)创建活动。
各单位(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县城绿化建管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附属绿化成果,对破坏附属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附属绿化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机(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地绿地率不低于35%;(三)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第九条附属绿地的规划与配置要求:(一)根据建设项目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模式组建绿地,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要绿化,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绿地,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开放式绿化。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3
核发
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
常用
属地行使
点管理事权下放的通知》 (宁城管字【2012】135
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
号)
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规范性文件】《市城管局关于摊点管理事权下放的通知》(宁城管字
【2012】135 号)一、早餐摊点经营证的审批权。各区根据辖区范围,
通行证。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
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
2 店招标牌备案登记 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常用
属地行使 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二)房屋所
令第 304 号)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 2003 年
4 物夜景灯光规划设
计方案的备案
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 15 日前报送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
夜景灯光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设置
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莆政综[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市政工程配套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市园林管理局按职责范围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审核和验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一)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设计。
项目报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加盖各单位公章);2、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3、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5、园林绿化设计文件三套(纸质蓝图);6、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复印件(审查整套原图);7、以上资料全套电子版。
(二)审核。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该地块规划条件中提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和相关绿化要求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和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对绿地率及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达标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退回重新调整设计。
调整后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行异地补建。
(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以下深度:(一)设计说明书1、现状概述与分析:应当概述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历史文化状况等;2、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3、总体构思和布局;4、专项设计说明:包括竖向设计、交通分析、绿化设计、园林建筑与小品和投资估算;5、彩色效果图。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15-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提纲一、设计方案审核的依据和意义二、设计方案审核的范围和要点三、设计方案审核的程序和公示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位和作用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前必须进行的技术审核。
可将其视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阶段,既可以减少建设单位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反复修改和重大调整,又有利于提高规划行政许可效率。
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一般指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的规划条件而作出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布局安排。
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城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或可能涉及周边单位公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控制的成片建设地段,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有缘学习更多+谓ygd3076考证资料或关注桃报:奉献教育(店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于用地规模不大的建设项目和单体建筑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并审核;对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审核通过的,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可直接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适用范围以上海市为例,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审核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免于审核的范围(一)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二)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三)不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