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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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在公共基础知识的学习中,法律知识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对于广大考生来说,掌握好法律重点知识,不仅有助于应对各类考试,更是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首先,我们来谈谈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比如,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

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

民法也是法律重点知识的一部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比如,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自然人方面,要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此外,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同样不容忽视。

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进行处罚。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比如,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需要重点掌握。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行政法在公共基础知识中也占据一定的比例。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行政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即出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相对。

例如,在税收关系当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有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处理。

它有两个特点:(1)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对之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4.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分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公基知识点归纳

公基知识点归纳

公基知识点归纳公基这东西,就像是一个大杂烩,啥都有!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等,让人头大,对吧?先说政治,那可真是个大板块。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还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就像是一座思想的宝库,你得一点点去挖掘。

咱就拿马克思主义来说,它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社会发展的道路。

你想想,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引,我们能明白社会发展的规律吗?能知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吗?法律也不简单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一个都不能少。

宪法那可是根本大法,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长,管着其他的“孩子”。

民法呢,关乎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买个东西、租个房子,都离不开它。

刑法可厉害了,就像一把利剑,威慑着那些想要违法犯罪的人。

行政法呢,规范着政府的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经济也很重要哟!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那些曲线和概念,是不是让你眼花缭乱?宏观经济就像是一艘大船,要把握好方向,控制好速度。

微观经济呢,就像船上的一个个小部件,都得正常运转,船才能跑得稳。

管理知识也不能忽视。

行政管理、企业管理,都有大学问。

行政管理就像是一个指挥家,要让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奏出美妙的乐章。

企业管理呢,就像驾驭一辆赛车,要掌握好速度和方向,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人文知识那可是丰富多彩!历史、文化、艺术,让我们感受到人类文明的魅力。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让我们从过去吸取经验教训。

文化呢,是我们的精神家园,滋养着我们的心灵。

艺术就像是一道彩虹,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色彩。

科技知识更是日新月异。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不断刷新着我们的认知。

信息技术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就像把地球变成了一个小村庄。

生物技术给我们带来了健康和希望,说不定哪天就能攻克癌症呢!这么多公基知识点,是不是觉得有点无从下手?别慌!咱们可以一个一个来,每天学一点,积少成多。

就像吃饭一样,一口一口吃,总能吃饱。

也可以多做练习题,加深印象。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或准则,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系统性规范。

二、法律的种类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

2.民法:民法是指对个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3.刑法: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福利保障等方面。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法律的适用有一些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平等,一视同仁,禁止歧视。

2.独立自主原则:法律适用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得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开透明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与生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守法纳税,保障他人权益,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拥有更强的法律素质,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优秀的公民不仅要自律,更要依法自律。

积极参与和维护法律的实施,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护盾,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利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二)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继续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7.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

(2)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财产继承权(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基 法律知识点

公基 法律知识点

公基法律知识点公基是公共基础知识的简称,主要是指那些用于各种职业招考和公务员选拔考试的基础知识点。

其中,法律知识点是公基考试中最为重要和常见的一类知识点。

法律的广泛应用以及对社会的重要影响使得法律知识成为了现代社会人人都应该熟知的知识。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法律的定义和特点。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社会行为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法律的特点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时效性等。

普遍性指的是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地域、种族和社会地位;强制性意味着法律是强制性执行的,违反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稳定性是指法律的内容和制度相对稳定,不会频繁变动;时效性则是指法律应具备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

法律的知识点涉及众多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

其中,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犯罪行为和刑罚执行等内容。

而民法则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

行政法则关注政府行为与公民关系,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套规则体系。

劳动法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在法律知识点中,刑法的应用较为广泛且常见。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定原则、犯罪与非罪定罪与量刑的刑事责任能力原则、刑法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在刑法的具体应用中,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常见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此外,还要了解一些特殊犯罪如贪污贿赂、恐怖主义等,以及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兴犯罪形式。

另外,民法作为法律知识的一部分,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法律概念和规定。

例如,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成立要素、履行和违约责任等;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等;婚姻法中的结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等。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些民法知识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使我们更加明智地处理法律事务和个人关系。

山东事业编公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相关知识点

山东事业编公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相关知识点

山东事业编公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相关知识点为帮助考生们准备山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本文整理了山东事业编考试中公基的相关知识点,以下为详细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经依法审批。

经依法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恒定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决定的。

因为在我国,行政机关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命令权、强制权等,行政机关完全可通过自身享有的这些权力迫使当事人服从行政命令,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无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达到行政目标。

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然,他们有义务服从行政管理,不得直接与行政机关相对抗。

这是保障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前提。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做裁判。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民法是指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对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例如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简要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

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是自愿的、平等的、互利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如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等。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

二、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

财产是指人们所有的、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产和非物质资产。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归属、保护和转让的规则。

财产的归属是指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人。

财产的保护是指保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权利。

财产的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家庭法家庭法是民法中关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婚姻、离婚、抚养、赡养等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则。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家庭关系。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和照顾。

四、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中关于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根据死者的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以上只是对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实际生活中,民法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领域的规定和规则。

熟悉民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法的学习和了解,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公基知识点怎么总结

公基知识点怎么总结

公基知识点怎么总结一、基本概念1. 公共基础知识的定义公共基础知识是指在社会文化和生活实践中,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需要具备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思想道德、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公共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公共基础知识是人民群众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它直接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掌握了公共基础知识,就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3. 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思想道德、科学技术等多个领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其中政治包括了国家制度、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国际政治等方面的知识;经济包括了经济基本理论、国民经济核心知识、实用经济知识等方面的知识;法律包括了宪法、基本法律、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思想道德包括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知识;科学技术包括了科学基础知识、实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知识。

二、政治基础知识1. 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总称,它包括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国家机关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特点。

2. 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它包括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方面的内容。

党的基本理论是党的思想路线和行动方针,对于党的领导、国家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国际政治国际政治是指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包括了国际关系基本理论、国际关系史、国际组织、国际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国际政治对于国家的对外事务和国际合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经济基础知识1. 经济基本理论经济基本理论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它包括了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

什么叫公共基础知识

什么叫公共基础知识

什么叫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什么内容熟悉事业单位招聘的小伙伴一定知道,考试内容经常会包含公共基础知识。

而一些小萌新则一脸呆萌,“公基”到底是什么鸡?公共基础知识又包含哪些知识?今天小小编给大家强势科普一下,什么叫公共基础知识!什么叫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等诸多方面,范围广泛,内容庞杂。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考察应试者所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和时事政治方面的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时事政治等。

时事政治: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时事政治的了解,考试内容涉及近一年来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时事。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教育理论基础知识、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经济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

公共基础知识具体考试内容1.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2.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6.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公共基础知识速记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速记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速记常识嘿,朋友们!咱今天来聊聊公共基础知识里那些需要速记的常识。

先说说政治常识吧。

这就好比是一座大厦的基石,可重要啦!马克思主义哲学,那可是大智慧,就像一盏明灯,照亮我们思考世界的道路。

你想想,要是不懂唯物论、辩证法,咱怎么能看清事物的本质呢?就像在黑夜里走路,没有灯光指引,能不摔跤吗?再看看法律常识,这可是社会的规矩,就跟咱们家里的家规一样。

宪法是根本大法,那是“老大”,其他的法律法规都得听它的。

民法、刑法、行政法,一个个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

要是不懂法,万一不小心犯了错,自己还蒙在鼓里,那多冤呐!还有经济常识,这可是和咱的钱袋子息息相关的。

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那些个供求关系、市场规律,就像指挥棒,决定着经济的走向。

你看那些成功的企业家,哪个不是把经济常识玩得溜溜的?就像在大海里航行,懂得经济常识就是掌握了航向,不然就得在风浪里打转。

历史常识呢,那是时间长河里的宝藏。

从古代王朝的兴衰到近代的风云变幻,每一段历史都是一面镜子。

唐太宗说“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咱们要是不了解历史,怎么能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走向未来呢?地理常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咱们生活的地球,那可是个神奇的大圆球。

山川湖泊、气候洋流,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

知道为啥有的地方热得像火炉,有的地方冷得像冰窖吗?这可都是地理在作怪!至于人文常识,那是人类文明的瑰宝。

文学、艺术、哲学,每一样都能滋养我们的心灵。

读一首好诗,看一幅名画,思考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这不就是生活中的小确幸吗?要想快速记住这些常识,得多下功夫。

可以把知识点编成顺口溜,就像小时候唱的儿歌一样,朗朗上口。

也可以把它们和生活中的例子联系起来,这样印象更深刻。

还可以多做练习题,巩固记忆。

朋友们,公共基础知识的速记常识就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知识的宝库,让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更加得心应手。

咱们可不能小瞧了它,得用心去学,用心去记,你说是不是?。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基础知识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基础知识概述

《行政法基础知识综合性概述》一、引言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法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对行政法的基础知识进行全面的阐述与分析,包括基本概念、核心理论、发展历程、重要实践以及未来趋势。

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 定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3. 特点(1)内容广泛:行政法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方面。

(2)具有变动性:由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变化,行政法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和完善。

(3)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行政法既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等实体内容,又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式。

三、行政法的核心理论1.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定的职权和职责。

(2)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3)行政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合理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

(2)行政行为应当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行政法部分概念速记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行政法部分概念速记

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行政法部分概念速记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继续对行政法部分的要点进行总结,主要介绍本章的重难点——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

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公基法律知识点

公基法律知识点

公基法律知识点公共基础知识(公基)考试是一门广泛涵盖各种学科的考试,其中包括了法律知识。

公基法律知识点是考生在备考公基考试时必备的一部分,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公基法律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一、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组织、法律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平等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等。

二、刑法基本知识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惩罚的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等。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三、民法基本知识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

民法包括了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行为、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内容。

在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尤其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合同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是调整行政权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法律关系等内容,需要考生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五、劳动法基本知识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考生需要熟悉劳动法的基本要求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

六、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智力创造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措施。

七、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包括了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等内容,考生需要了解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

总结:以上是一些公基法律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备考公基考试时,我们应该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可以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学习和记忆,提高对于法律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推荐文章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题库及答案热度: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题目热度: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基础题热度:党的基础知识党课讲义_党员党课知识发言稿热度:电音的基本是什么意思热度: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它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也可分解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例如,在税收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第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两个部分。

1.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其中有以下几类规则尤其应当得到重视:第一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是通过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速记口诀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速记口诀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速记口诀公共基础知识是各类考试中常见的考察内容,涉及的知识面广泛,内容丰富。

为了方便记忆和掌握,本文整理了一些常见的基础知识常识速记口诀,帮助大家快速记忆。

一、政治类口诀1、马哲理论:唯物辩证,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的哲学理论。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4、四个全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二、经济类口诀1、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市场体系,市场主体,市场监管。

2、宏观调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

3、国际贸易:贸易顺差,贸易逆差,出口创汇,进口付汇。

4、税法知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类口诀1、法律体系: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

2、法律制度:法制,法治,法律渊源,法律适用。

3、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法律后果。

4、法律程序:起诉,审判,执行,申诉。

四、管理类口诀1、管理学: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2、领导科学:领导权威,领导方式,领导艺术,领导团队。

3、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

4、行政管理:政府职能,行政机构,行政法规,行政效率。

五、历史类口诀1、中国历史:炎黄子孙,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

2、世界历史:古希腊罗马,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

3、近现代史:鸦片战争,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

4、历史人物: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成吉思汗。

六、文化类口诀1、中国文化:儒家思想,道家思想,墨家思想,法家思想。

2、世界文化: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浪漫主义,现实主义。

3、文学常识: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

4、艺术知识:绘画,音乐,舞蹈,雕塑。

七、科技类口诀1、物理学:力学,电磁学,热学,光学,量子力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道德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这些法律规范和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涵盖广泛,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领域进行介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的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公民有权依法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

刑法是规范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刑罚。

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方面。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协商原则、自由意思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民法为公民提供了保护权益的法律途径和保障机制。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行政行为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利益均衡原则等。

行政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就业原则、合理安全原则、社会保障原则等。

劳动法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是社会运行和个人行为的参照标准,是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基础。

熟悉和遵守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也有利于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规定,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公共基础知识必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必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必知识点梳理1我国公务员退休需要满:30年。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标志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来主持。

3.我国已颁布劳动法,它属于: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行政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应缴单位征得超标准排污费应当用于:市政建设。

4.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6.代表企业法人的厂长叫:法人代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7.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8.继承开始的时候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9.统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二人以上时,遗产分配的比例应首先坚持:协商原则。

10.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合同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12.当今世界的法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3.在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4.规范性公文标题的时间是:公文发布的时间15.公文的标题由作者、事由、文种组成1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一般是:5000元17.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8.新中国建立初期,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机关是: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19在我国,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20.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的期复议限为受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21.物质的唯一特征是:客观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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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法人可跟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5.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

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而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意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4)物权具有排他性。

6.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7.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

(2)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财产继承权(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3)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咸鱼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没有代数的限制。

9.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1.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即出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相对。

例如,在税收关系当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有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处理。

它有两个特点:(1)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对之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4.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分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7.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

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②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⑤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对于复议机关,可以简单记忆为:机关对机关,政府对政府。

8.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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