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接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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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流程图

社区矫正流程图
上报奖励处罚名单
按季进行综合评议,请检查机关派员参加同时做出书面鉴定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须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罪犯还必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5.矫正解除 因减刑提前解除


重新犯罪、有余漏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移交档案区司法局 期满对象谈话填表 上报期满鉴定表
矫正执行
办理登记时进行谈话,告知权利、义、宣布各项规定
矫正对象人手一册
矫正对象人手一档
根据矫正对象具体情况运用多种知识 综合 分析 后有 针对 性制定 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 原工 作单位、居( 村 )委会等签订 对有 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指定项目,时间 每月 不少 于12小时
内容 形式 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 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七、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 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 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 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 拔。
五、矫正个案制度
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 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 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3、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 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程序简论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程序简论

【中图分 类 号]DHale Waihona Puke 31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1673-2391(2014)02-0048-03
随着刑法修 正案 (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实 施 ,我 国社 区矫 正 制 度 的 运 行 由政 策 层 面 转 向法 律 层 面 。 其 将 推 动 社 区 矫 正 工作 的全 面 发 展 。社 区矫 正 人 员 矫 正程 序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 开展矫正工作的过程,具体包括根 据社区矫正人 员的个性特点制定、执行矫正方案以及 评价 矫 _F效果等内容。在社区矫 正法制化 、专业化 的发展 中,规 范 的操作程序是有效开展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从 目前我 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 ,规范化矫 正程序 的建立还处于起 步 阶 段 ,亟待 进 一 步 研 究 。
法 、对被 害人 的态度 、对社区矫 正的看法 、对现实社会 的态 度 等 。环 境 层 面 的资 料 包 括 社 区矫 正人 员 的重 要 社 会 系 统 及 可 以得 到 的 各 种 资源 系 统 。社会 系 统 是 指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的家庭 、亲属 、邻居、学校、单位等 。资源系统是指各种 叮以 利 用 的 资源 ,各 种 社 会保 障 政 策 ,各类 专 、J 服 务组 织 可 能 提 供 的服 务 等 等 。个 人 与 环境 交互 作 用 层 面 的 资 料 主 要 包括 社 区矫正人员与周围环境 的关系 ,特别是与重要人物的关 系 ,寻找 帮 助 的主 要 方 式 ,各种 社 会 系 统对 他 们 求助 的反 应 等 。
(二 )资 料 分 析 资料 分析是社 区矫 止_丁作者在广 泛收集资料 的基础 上,采用科学的方法 ,使其系统化 、有序化、规范化的过程。 社区矫 正工作者获得 的资料往往具有不规范性、零乱性和 无序性特点 ,这就要求他们对资料进行分析 。 资 料 整 理 是 分 析 的前 提 。资 料 的整 理 包 括 资 料 的审 核 和 复查 。资料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审核 的必要性。资料审 核是指 为了保证资料 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社区矫正工作者 对已有 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的活动 。资料的复查是指社 区 矫 正 工 作者 对 已有 的资 料 进 行 再 次调 查 ,检 查 第一 次调 查 的 质 量 。通 常情 况 下 ,社 区矫 正 工 作 者 只 抽样 那 些 比较 重 要 的 ,或 有 矛 盾 的 资料 进 行 复查 。资 料 分 析 与资料 整 理 既 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资料分析主要包括 :去粗取精 。所 谓 去粗 取精 是指 去除 资料 中没有意义、不太重要的资料 的 过程。去伪 存真。去伪存真是指去除资料中虚假 资料 的过 程。 由此及彼 。由此及彼就是矫正社会 L作者把真实、有 用的资料联 系起来 ,通过分析与综合 、归纳与演绎、比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并遵循一系列工作规范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评估认为适合在社区中接受矫正和改造。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其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对于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与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进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为决定机关提供参考。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核实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矫正档案。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4、日常监管司法所通过定期报告、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范本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范本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范本一、前言。

社区矫正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一种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变不良行为,实现自我价值。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总则。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障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细则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

1.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

2.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应当经过相关程序,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四、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

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被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 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矫正期限等内容,确保科学合理。

五、社区矫正措施的执行。

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矫正方案,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2. 矫正措施应当包括思想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内容,帮助被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六、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

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2. 矫正效果评估应当客观公正,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七、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1.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范本到此结束。

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更加规范、科学、有效,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各市矫正办: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业务科室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研究讨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市矫正办汇总后于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版,上报我办。

另~《细则》中的加粗字体内容~务必重点研究讨论。

,联系人:丁军, 省矫正办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1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浙司[2011]125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4.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现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查看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0年4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依法审批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事项;(七)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八)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九)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经费保障、场所和条件等问题;(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二)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三)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四)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六)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七)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八)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下面是整理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5.09•【文号】司发通[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知识

社区矫正知识

社区矫正基础知识1、什么是社区矫正?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罪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3、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四是被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什么是管制?其特征是什么?、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什么规定?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分三步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1、审前社会调查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3、送达法律文书4、矫正人员报到5、办理交接手续6、宣布实施矫正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2、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3、制定矫正个案4、日常监管和教育5、考核奖惩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社区矫1、实施汇报制度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5、被决定收监执行6、被判处监禁刑罚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1、审前社会调查。

(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反馈评估意见。

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

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社区矫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

(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社区矫正的接收登记手续,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复杂?别担心,我来给你说说,轻松又不失严肃。

说到底,就是个流程问题,哪怕你不是很懂法律、不是特别清楚程序的那种,也能轻松搞定。

它跟我们日常办个手续差不多,只不过,这回的“手续”是关乎法律责任、关乎人身自由的事儿。

说白了,处理得当了,谁都能顺利进入矫正阶段,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

你只要记住一个原则——认真,耐心,配合就行。

接收登记手续的第一步,其实就是确认身份。

这是每个被社区矫正的人都得经历的一个过程。

听着有点正式,但实则并不复杂。

你得带上身份证、判决书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啥的。

没有这些东西,你的“身份”就无法被确认,社区矫正的程序也就没法开始。

别小看这一点,很多时候,就是因为文件不齐,搞得来回跑,浪费了大把时间。

比如你去的那个社区矫正中心,那里的工作人员看着你,手里拿着一堆文件,就等着你来配合确认身份。

只要你把这些材料准备齐,基本没啥问题。

否则呢,工作人员可能会拿出“老大难”脸给你,你就得等着补材料,心里肯定也不爽。

登记手续是关键。

你来到社区矫正中心后,工作人员会请你填写一些表格。

这些表格看似简单,其实也是关键,填写得不清不楚,那就给自己添麻烦。

你就想,能在这填写一份,社区矫正的官司都好办很多。

填的时候你可得仔细了,别填错一项信息,否则影响到后续的矫正计划,那可就麻烦了。

虽然表格内容都挺直白的,什么个人信息、矫正类型、矫正目标啥的,但是你如果心不在焉,那就像跑步摔跤一样,得不偿失。

别忘了,填表的时候最重要的一点是“实事求是”。

有些人怕麻烦,或者担心填错,索性就把表格随便带过,这种情况你不但自己麻烦,别人也会为你添乱。

完了填写表格之后,工作人员会核实你的资料,还得给你拍张照。

嗯,类似“证件照”那种,听上去好像有点不舒服的感觉,但实事求是,这个小小的“登记照”其实挺关键。

它就是你在矫正过程中的“身份证明”,反正有了它,就相当于这段时间你和社会矫正有了绑定关系。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篇一: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六条各级应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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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接收程序
一、矫正对象的接收
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关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二、接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办理登记。

三、管制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
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常居住地为准)的县司法局。

四、缓刑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五、假释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1、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
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

对户籍在监狱所在地县辖区范围内的假释罪犯,由监狱将其移送至居住地乡镇司法所。

2、看守所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
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六、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1、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

2、监狱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7
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律由监狱押解至居住地公安机关。

3、看守所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
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司法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七、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1、人民法院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司法局。

2、监狱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刑满出监前1个月,将原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

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以《责令书》的形式,责令其在接到裁定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地乡镇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3、看守所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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