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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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

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

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
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消防中心)是负责成都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专门机构。

消防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如下:
1. 管理体制:
- 消防中心隶属于成都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总队,作为其直属单位。

- 消防中心设有主管部门、综合科、技术科等职能部门。

- 消防中心设有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2. 职责范围:
- 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消防中心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 组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中心负责组织并参与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系统符合安全要求。

- 提供咨询和指导:消防中心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提供消防设计、验收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 检查和监督:消防中心对已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 培训和宣传:消防中心开展有关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方面
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意识。

消防中心作为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其职责范围涵盖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咨询指导、检查监督和培训宣传等多个方面。

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

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

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各区县纷纷开展学习座谈或培训──学习贯彻《消防条例》掌握消防管理法规(本刊讯)《上海市消防条例》颁布后,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在去年底就已经开始组织学习,有的开座谈会,有的办培训班,在全市形成了一个学习《消防条例》的高潮。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成住建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8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现联合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8月9日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某某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3)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5)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6)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管理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部令《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及部令《工作细则》的细化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设区市以及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类工程”)以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房建市政类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的管辖分工,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做到分工明确,无缝对接,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

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

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25号)《成都市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9日成都市消防条例(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消防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八)管理、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用途变更及技术改造)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建设、规划、技术监督、计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根据工程状况、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由市和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别管理。

第五条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入市年度计划,结合建设与维护要求,统一安排相应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管理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防火设计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设计。

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设计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提交工程设计图纸和资料。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及时审核,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十)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消防条例(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一)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除《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

(三)将《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94号)(二)《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规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规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行为,保障竣工消防验收质量,依据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认或者备案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分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建筑防火竣工验收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实施的消防设施检测两部分。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建筑防火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应当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认或者备案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工程竣工图纸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消防设施检测验收资料核查,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专业资料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认或者备案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建筑防火部分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并将核查情况如实记录表1。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认或者备案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技术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逐项逐个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情况如实记录表2。

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比对,核查一致性,并将比对情况如实记录表3。

第七条综合评定应当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子项验收内容分为A、B、C三类(见附表)。

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5号

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5号

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5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项目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 < 城市规划法 > 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项目的规划验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验收申请)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房屋竣工测量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城建档案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必备材料(文件)。

第四条(验收依据)规划验收主要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第五条(验收内容)规划验收应包括《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批准的全部内容,即:(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煤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建筑外立面、色彩的实施情况;(八)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九)规划许可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严格按规划验收实行)凡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或者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建筑项目,由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监督办公会审定。

其余项目由法制监督处业务办公会审定。

成都市消防验收流程

成都市消防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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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验收程序

成都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表》一份,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2、建筑工程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3、具备市规划管理局认可的总平面图(复印件);4、建筑工程的选址定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应报送全套图纸一套。

图纸应有设计院出图章及建筑师资格章。

注:(1)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和其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2)建筑用途变更或设计变更应报送原审核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5、在送审图纸及文字资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报送的资料: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2、装修楼层建筑的原平面图,原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图;3、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装修楼层的装修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材料表及说明,新设计的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及系统图;5、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2、原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所有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消防专项论证、会审纪要;3、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消防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的记录及水系统的耐压试验报告(均应由责任人签名);5、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选用的厂家、类型、数量及产品的检测报告;6.市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检测单位对固定消防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检测报告(只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不作要求);7、施工单位责任人签名、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名,监理单位责任人签名认可,三方单位盖有公章的钢结构防火处理详细施工记录报告;8、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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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消防法定检测机构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

第六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验收或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二)住宅小区或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及疏散通道所在防火分区已施工完毕。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四)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明确现场施工情况与图纸是否相符。

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

(九)专业消防工程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

(二)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4、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署《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详见附表1)。

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详见附表2);(二)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可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图纸);(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四)消防设施检测证明合格文件;(五)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6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的验收或抽查。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按下列比例对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取结果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建设单位;对未被抽查到的,则可进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降低比例)(一)单多层民用建筑、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备案抽查比例为10%;(二)备案范围内的金融证券交易所备案抽查比例为10%;(三)1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隧道和中小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30%;(四)单层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液体罐(区)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40%;(五)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 米的高层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室建筑备案抽查比例为60%;(六)未依法报住建部门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100%;(七)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5%。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或抽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管部门应派出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消防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验收或抽查,并可根据工程实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抽查。

(二)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组织消防验收或抽查: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对照设计图纸,对消防车道的设置、疏散通道的设置、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备进行核查。

3、随机选取一个消防设施系统进行现场功能测试。

4、专业消防工程按规定必须抽查的项目。

(三)消防验收或抽查后,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或抽查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对验收或抽查合格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名录管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建设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从名录中选择。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如实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检测检查合格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测检查人员对检测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实施。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法定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建筑保温材料类别□A □B1 □B2 保温层数使用性质原有用途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工程装修面积装修层数使用性质原有用途设置位置总容量(m 3)储罐设置型式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储存形式□地上□半地下□地下储存物质名称验收内容验收情况验收内容验收情况验收内容验收情况□建筑类别□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总平面布局□室外消火栓系统□防烟分区□平面布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系统□防爆□消防电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装修防火□其他灭火设施□其他:□建筑保温□防烟排烟系统质量文件核查情况消防专业施工单位评定意见:施工总承包或承接单位验收意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公章)项目经理:(公章)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意见监理单位验收意见:项目检测负责人:(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公章)设计单位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验收意见:设计负责人:(公章)项目负责人:(公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工程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工程地址使用性质类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文号审核日期单位类别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消防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单体建筑名称结构类型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面积(m2)2)2(m)(m地上地下)地上地下3设置位置总容量(m)储罐设置型式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储存形式□地上□半地下□地下储存物质名称堆场储量储存物质名称材料类别□A □B1 □B2 保温层数□建筑保温使用性质原有用途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工程装修面积2(m)装修层数使用性质原有用途竣工验收情况验收内容验收情况验收内容验收情况□建筑类别□室内消火栓系统□总平面布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面布置□其他灭火设施□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源□安全疏散□装修防火□防烟分区□建筑保温□消防电梯□防火分区□防爆□室外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建设单位确认: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印章)年月日年月日监理单位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印章)(施工单位印章)年月日年月日消防专业施工单位确认:检测机构确认(施工单位印章)(检测机构印章)年月日年月日同时提交的材料:□1 .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可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图纸);□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3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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