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规定

合集下载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和安装消防设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实施按照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则,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安全实用和经济性,结合实际情况,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条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遵循技术性原则、责任原则、审慎原则和节约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和办理手续。

第五条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重点检查建筑物部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电气系统、消防设备、防火门、消防灯光系统、消防管道系统等消防安全设施及其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章收机构第六条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级消防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技术单位进行验收。

第八条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县级消防部门指定资质的消防安全技术单位或者与省级消防部门签订合同的安全技术单位进行验收。

第九条乡(镇)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乡(镇)级消防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技术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章收程序第十条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遵循现场验收、文件审查、技术检验等环节进行,验收人员应当到现场实施验收,并签订验收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场验收应当检查消防设施和系统的施工质量、机电设备部件的安装质量及配置情况、灭火器的数量和质量、消防管道的敷设和维护,以及消防指挥部的配置情况等。

第十二条件审查应当对设计技术标准、施工及设备安装等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等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术检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消防设施和系统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抽检消防设备、灭火器压力容量、抽检消防电气系统、抽检消防管道系统等。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职责规定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验收制度

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验收制度

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验收制度一、建筑消防工程验收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建筑消防工程验收必须保证建筑物及其使用单位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技术性原则:建筑消防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3.程序性原则:建筑消防工程验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准备、现场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合格证明出具等步骤,确保验收过程合规、有序。

4.公正性原则:建筑消防工程验收必须由权威的消防部门进行,验收结果公正客观,不得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二、建筑消防工程验收的程序1.验收准备阶段(1) 施工单位完成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2) 施工单位准备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记录、消防设施技术资料等。

(3) 现场验收申请,由施工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提出验收时间、地点等要求。

2.现场检查试验阶段(1) 消防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进行消防设施性能试验,包括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备的功能检测、压力测试等。

(3) 进行消防演练,模拟火灾事故,检验建筑消防工程的应急能力和可靠性。

3.验收报告编制阶段(1) 验收人员根据现场检查试验结果,编制验收报告,详细记录建筑消防工程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 验收报告经施工单位和消防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验收结果的重要依据。

4.验收合格证明出具阶段(1) 消防部门根据验收报告的内容,判断建筑消防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决定是否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2) 验收合格证明是施工单位使用建筑消防工程的重要凭证,意味着该建筑消防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具备使用条件。

5.验收后处理阶段(1)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报告中提出的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消防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定

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定

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施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水源系统、消防供水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水系统、消防水泵、固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楼梯间、消防通道等。

三、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消防设施竣工前,由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验收单位进行初验。

4.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5.消防验收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终验,验收合格可颁发《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

四、验收标准1.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计要求。

2.消防设施的材料、设备、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消防设施应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4.消防设施应安全、合理、美观。

五、验收内容1. 消防给水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室内水源、自动喷水系统、喷水头、管道、阀门等。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系统设备、故障检查、报警装置、喷头、管道、泵站等。

3. 消防排烟系统的验收内容包括:排烟口、排烟机组、防火阀门等。

4. 消防电梯的验收内容包括:电梯本体、电源、救援装置等。

5. 消防楼梯间和通道的验收内容包括:楼梯扶手、标识、灯光等。

6. 其他消防设施的验收内容包括:标识、指示灯、消防器材等。

六、验收标准1. 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消防设施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 消防设施的安装位置、使用功能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4. 消防设施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应齐全、完好。

5. 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操作方法应清晰、规范。

6. 消防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环保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审查管理。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沿街楼盘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主要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保证消防安全设计要求的全面实施2.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行监督和验收,并列入工程竣工验收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消防施工质量符合要求4. 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四、消防设计要求1.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用途、规模等因素,制定适当的消防设计方案2. 消防设计方案中应包括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配置、排烟系统设计和消防通道设置等内容3. 消防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消防施工监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消防施工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隐患3. 消防部门可以随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消防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2. 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布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3. 消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验收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验收合格标准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配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建筑物的防火、灭火、疏散和通风要求2.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畅通,疏散距离符合规定3. 建筑物的消防报警设备、灭火器等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齐全4. 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及时改正,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八、监督检查和处罚1. 消防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施工、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等情况,消防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扣押或责令停工等处罚。

2023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亮点解读!

2023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亮点解读!

实施意义
实施意义是推动变革、提高效率、促进成功的关键
消防设计
新规定
审查验收
管理水平
社会消防
责任义务
暂行规定
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2021年颁布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和加强该领域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中国政府于2021年颁布了《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在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家消防局申请验收。验收程序将包括现场检查、设备测试和安全评估等环节。验收合格后,国家消防局将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消防设计
感谢观看
2023/9/20
分享人:Carl
TEAM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Review and Acceptanc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0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审查验收部门监督检查,保障公共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符合标准,保障公共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以下简称“国家消防局”)近期发布了一份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5、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

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

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

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职责规定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

消防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

消防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一、编制依据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而成,旨在规范消防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

二、验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验收条件1. 工程项目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完成消防设施的建设。

2. 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完毕,并能够正常运行。

3. 施工单位已完成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4. 相关消防设备及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5. 消防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包括施工记录、检验记录等。

四、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3.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当地消防部门提交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4. 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对消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5. 验收合格后,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五、验收内容1. 检查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确保无死角和盲区。

2. 验证消防设备的功能性,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3. 检查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核查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和备用电源的有效性。

5. 审查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材料使用情况。

6. 对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有效指挥和控制消防设施。

六、验收标准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确保每一项指标都达到法定要求。

七、责任与义务1. 建设单位应对消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应确保消防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5. 消防部门负责最终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消防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依法、公正、科学、高效,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进行。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包括建筑布置、消防设施配置、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补充完善。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验收范围应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室内装修等方面。

(二)消防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应按照消防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三)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相应的验收文件,包括消防验收报告、验收图纸等。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维护、保养。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行为,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满足防火安全要求,本规定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审查篇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查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消防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合理布局,确保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畅通;(二)满足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给水、消防排烟、灭火系统等基本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三)符合消防防护间距要求;(四)消防通道设置合理;(五)其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条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二)消防设备设施选择和配置计算书;(三)设计说明和材料清单;(四)其他相关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第五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查,并准予或不准予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六条审查通过后,应填写《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的具体内容和修改要求。

第三章验收篇第八条消防验收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九条消防验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实物的检查、测试、试验等。

第十条消防验收主要依据下列文件进行:(一)消防设计文件;(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三)消防设施设备的验收记录;(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分为竣工阶段验收和使用前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应在使用前将合格证报送消防验收机关进行使用前验收。

消防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消防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消防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在建筑行业中,消防工程的验收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它确保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介绍消防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依据消防工程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程验收的基本法律规定,它对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与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相一致。

二、消防工程验收的主体消防工程验收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消防设施使用单位。

建设单位是消防工程的发起者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设计单位负责进行消防工程的设计,保证消防设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

三、消防工程验收的程序消防工程验收的程序一般包括设计审查、施工前验收和竣工验收。

设计审查是在项目启动之初,由消防部门对消防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施工前验收是在施工开始之前,由消防部门对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竣工验收是在消防工程完工后,由消防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四、消防工程验收的标准消防工程验收的标准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的标准。

消防设施的安装标准是指消防设施在安装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灭火器的设置位置、喷淋装置的布置等。

消防设施的使用标准是指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消防设施的使用要符合消防计划和预案的要求,包括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等。

消防设施的维护标准是指消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本文档旨在解释和概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引言
该规定是由建设部制定的,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临时规定。

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和防火性能。

二、主要内容
1. 审查范围和要求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审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的选型和布置、建筑材料
的防火性能等。

审查要求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遵循。

2. 验收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验收程序
包括验收材料的准备、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实地验收等。

验收要求
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安全可靠性、满足设计要求等。

3. 监督管理
该规定强调了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过程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监督要求的落实和检查、违
规行为的处理等。

三、结论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是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和防火性能的重要法规。

它明确了
审查和验收的范围、要求和程序,并规定了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

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贯彻执行该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和防
火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的检查测试 -查看防火、防烟分区设置形式及完整性是否符
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 件要求;核实防火分隔设施用材的燃烧性能 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 -核对主要建筑构件(梁柱板等)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钢结构构件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散宽度和疏散距离;查看安全出口门的设置 形式; -查看疏散楼梯的形式、设置位置、数量,抽测 宽度(甲乙类管道) -查看前室的形式,实测面积,围护结构完整性 ,其他门洞,查看防烟方式,甲乙类管道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查看疏散走道设置形式、围护结构完整性。抽测走道 宽度(净宽)、长度
-超高层建筑,查看避难层间设置位置、形式,核对避 难层间的数量,避难层间的净面积,消防设施的设 置;直升机停机坪
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 火灾事故广播
1、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没有按消防设备用电线路敷 设,用普通灯具应急灯具,在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场所应急 照明时间不够,且照度低,疏散指示数量少、照度不足、 安装位置不当。
2、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时不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 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 状态,应急广播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 行调试。
用房未设置电话分机 4)消防电话分机安装不牢固,电话分机
安装位置不合理
五、防排烟、通风空调系统系统
1、排烟口设置不当 1)设置位置过低,低于2米 2)设置在顶部的排烟口、排烟阀未设置
手动控制装置 3)排烟口距离最远点水平距离超过了30
米 4)排烟口距离安全出口间距小于1.5米
五、防排烟、通风空调系统系统
4、自然排烟区域开窗净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 位置不妥,不能方便开启
5、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和机械加压送分系统 的送风量偏小
6、设置机械排烟的无自然补风条件的地下室或 无窗房间未设置不小于排烟量50%的送风系统
7、消防控制室不能控制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系 统的启停;
8、控制室不能显示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阀的工作 状态,且不能关闭联动的防火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规 定
2020/8/1
目录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 二、验收的前期准备 三、验收流程 四、验收中常见问题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
(公安部119号令)
建设工程验收 评定规则
重要设备用房应急照明照度不够
谢 谢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的检查测试 -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建筑高度、防火间距(规范
、设计文件)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
、配电室等设备间,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设置位置、 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设施、应急照明灯
-查看防火墙设置、防火封堵严密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墙体材料是否为不燃材料;
-查看防火卷帘、防火门、窗设置位置;现场测试防火 卷帘(手动、自动);产品组件的完整性、安装的 牢固性、密闭性、开闭功能、防火封堵等;
-核对防火门的位置,查看防火门开启方向。可自行关 闭功能的防火门窗,可电动开启外窗等;
1、参会人员: 2、项目基本情况: A、单体工程层数、高度、总建筑面积,各层使用功能,建筑
类别 B、特殊功能房间所处位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
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 C、供水、供电(水源、管径、水池、水箱位置、有效容积
、室内外消防用水设计流量、室外消火栓数量、水泵接合器 数量,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供电负荷,电源、正式供电合 同、柴油发电机型号等) D、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E、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汽车库应介绍防火分区划分、 安全疏散设计方案和计算书)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不能监控用于火灾事 故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且不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 和采用使扬声器播音的功能。
七、其他
验收范围内的土建、装修工作未完; 验收范围内的机电安装相关工作未完; 市政供电,供水未到位; 柴油发电机不能启动或自投功能未实现; 消防电梯按钮及三方通话未完成; 未按消防标识化相关要求制作标示标牌; PVC管穿越楼层部位未设置阻火圈; 建筑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等未布置到位; 未按相关要求设置逃生门锁; 部分设备用房、电梯机房未设置应急照明,消防控制室及
2、排烟系统漏设
1)无自然通风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2)超过60米长度的走道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区域未设置排烟
系统
五、防排烟、通风空调系统系统
3、防火阀设置问题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分割处未设 置防火阀 2)防火阀安装距墙体超过200mm 3)常开、常闭排烟防火阀设置错误
五、防排烟、通风空调系统系统
消防验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擅自变更、根据审核意见所做的设计变更未 实施
2、水、电未到位; 3、总平面布局: 1)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车道宽度
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小区仅有一个消防车出入口 2)消防扑救场地未设置或不符合要求,与建筑
物之间有高大树木或障碍物 3) 防火间距不足
消防验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2、建筑装修和建筑保温的检查测试 -现场核对装修、建筑保温的范围和装修、建筑保温
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 设计文件要求。核对阻燃制品标识或装修材料、 建筑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他燃 烧性能证明材料、施工记录;检查各类装修、建 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抽查管道井、电缆井、建筑变形缝等封堵完整性;建 筑幕墙;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查看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设置的位置、 封堵的严密性
-查看泄压口的设置位置,以及泄压面积 -其他(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产品、防爆措施等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检查测试 -查看安全出口设置的位置、数量。现场抽测疏
-现场查看电气安装情况,核实与可燃装修材料之间 是否有防火隔热措施。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检查装修平面布置和隔断是否影响消防设施的 使用和安全疏散,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查看外墙装修、建筑保温形式是否影响灭火救 援、防烟排烟和安全疏散等。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二、验收准备——资料
1、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准备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依据设计审核阶段提出的问
题所做的设计变更文件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隐蔽工程记录等 4、消防产品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见证取样检验报告,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资料 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核实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 工,功能与联动控制检测项目是否完整,检测结论是否明确。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查看消防电梯设置、数量、排水设施、消防电梯机房 、消防电梯的技术要求,测试消防电梯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位置、选型、照度等
(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5、消防水源、电源 -天然水源(水质、水量、取水设施、消防车道
、消防车取水高度等) -市政供水(给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消防水池(位置、核对有效容量) -消防水箱(位置,核对有效容量、补水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 容
资料审查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内容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内容分类 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 建筑灭火器 其他灭火设施
三、验收流程——组织实施
人员: 工具: 具体内容(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1、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 查看;
2、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 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4、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5、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二、验收准备——工程现场
完成所有涉及消防工程的内容 完成消防设施调试
三、验收流程
申请-受理-组织验收(资料审查、现场抽 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集体会审 、技术复核、行政审批)-出具意见书
三、验收流程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一)介绍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三、验收流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介绍情况
6、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安装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联动控制及相关功能不齐全
1)门禁系统未进行断电控制 2)常开电动防火门未联动控制 3)单向逃生锁未联动控制 4)应急广播 5)电梯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消防电话系统 1)主机不能进行分机呼叫 2)消防外线电话未设置 3)电梯机房、重要与消防有关的未设备
(GA836-2009)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其他工程建设设计标准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