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林资发[2011]25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林资发[2011]25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林资发〔2011〕250号)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对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中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解释的请示》(豫林资〔2011〕2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管理由原来主要监督管理行政村的集中采伐活动,变为了要监督管理千家万户的零星分散采伐活动,这样,原有的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些规定和要求,与实际发生明显不符。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采伐管理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精神,我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目的就是为了把森林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落实到责任主体上,把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在采伐前组织现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组织现场检查、在采伐结束后组织伐区作业质量验收等现场监管环节,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和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上。

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中“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已经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涵不再包括对“伐前、伐中、伐后”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而是指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面上的监管,更加强调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等内容。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文件林场发〔2007〕142号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商品林木种子采收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四、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

种子园是指用优树无性系或家系按设计要求营建的、实行集约经营的、以生产优质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母树林是指选择优良天然林或种源清楚的优良人工林,经去劣留优、疏伐改造、抚育管理,以生产优良种子为目的而营建的采种林分。

一般采种林是指选择中等以上林分去劣疏伐,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临时采种林是选择即将采伐的林分,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五、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

优先采集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种子。

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3•【文号】全绿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全绿字〔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追求城市快速绿化效果,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城,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景观的破坏,而且由于移植过程强度修枝、切冠,加之养护跟不上,移植成活率低,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城乡绿化事业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绿化建设,保护珍贵野生树种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就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各级绿化委员会、林业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从思想源头抓起,积极做好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以及板报、标语等形式重点宣传移植大树古树的危害。

要通过宣传,讲清挖掘大树,异地栽植,违背树木生长的自然规律、改变树木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利于树木生长、破坏原生生态的道理。

要宣传从山上或农村移植树木到城里搞绿化,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不仅不增加森林碳汇,而且还破坏森林资源,极不利于巩固多年的林业建设成果。

要宣传移植大树成本费用很高,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要大力宣传树木学、生态学、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知识,弘扬生态道德,大兴爱护树木新风尚,增强全社会爱护树木、保护森林的自觉意识。

二、大力发展苗木基地,保障城市绿化需要。

要积极发展本地育苗基地,定向培育适合城市造林绿化的乡土、珍贵、优质苗木,为城市增绿提供充足的苗木资源。

大树进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终

大树进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终

大树进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如今社会越来越追求绿色社会、健康社会,城市绿化也越来越好,但是当下城市绿化中,大树进城的趋势越来越突出,部分城市争相进行大树进城,所带来的一起影响也各有说辞。

本文就大树进城是否必要以及大树进城目的、利益等等进行简单探讨,并针对大树进城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总的评估大树进城对社会的各方面的利与弊。

关键词:大树进城;城市绿化;问题;对策;目的一、前言我国正大力推进生态化城市的建设,部分城市为了迅速达到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不惜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大规模的大树进城,就希望通过简单大规模的栽植大树达到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立马看到生态园林城市的效果。

例如某座海滨城市,政府预投资两亿元,进行大树进城绿化项目,总计移植五十万棵绿树来进行城市生态化建设。

但目前科技水平移植栽培技术水平的有限,很多移植树木过程中,没有遵循科学规律、自然规律,另外可提供移植栽培的大绿树数量也有限制,导致可移植的树木并不多。

像我国这样的地势形态分布,对于很多城市而言,若没有10到20年的时间是基本完成不了生态园林城市的完整建设。

所以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大树进城这一热议话题,不应盲目跟风,欲速则不达。

二、大树进城对于城市生态化的利端每位市民都希望自己生活的城市有着一片生机勃勃的绿色,绿化环境、生态园林渐渐的成了人们生活的追求,在如今工业化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想亲近大自然,远离工业污染等等,都希望生活在一片绿色之下。

人们都知道,树木可以吸收利用二氧化碳,重新制造氧气,而且效率极高,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大树带来的降温效果也非常理想。

其实,大树不仅能带来新鲜的空气、闲凉的午后,也能为城市增添新的风景,像那行道树,都是一道道亮丽风景,各个城市的市树市花,都是每座城市的风景名片。

一般所移植的大树包括桂花、香樟、银杏等等具有观赏价值的树木,从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山区移植到都市里进行栽种,对城市生态园林建设有着极大的帮助。

林业部关于印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印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印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林资[1985]233号【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5.06.08【实施日期】1985.06.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林业部关于印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资[1985]233号 1985年6月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为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控制资源消耗,保证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外,包括对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的总额。

本规定中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立木蓄积量。

第二条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和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三条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依据。

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

在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应依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根据森林面积、蓄积、林种、树种、林龄、资源消长变化情况、采伐方式及采伐周期等因素测算。

具体测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四条在既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又无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的单位,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可暂按下列方法制定,但必须限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一、近期进行了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且资源变化不大的单位,要以二类调查成果为依据。

资源变化较大的,应以调查后消耗量与生长量统计修正值为准。

二、“四五”资源清查后未进行对二类调查的单位,可按“四五”清查后资源变化情况进行修正,采用修正后的资源数据。

三、在近期和“四五”期间均未进行过资源调查的国营林业局,可依据该局开发时的资源调查数据,并参照开发后资源变化情况加以修正,采用修正后的资源数据。

2024年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行政区内大树采挖移植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质量,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的大树移植、采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大树是指非人工培育的活体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包括活立木、再生树免、树桩;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树木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树木。

第四条行政区内大树禁止采挖移植树木的范围:(一)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阔叶林;国家级公益林、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

确因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抢险救灾、科学研究、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采挖、移植的,应当严格审批。

(二)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严禁采挖。

(三)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第五条下列情况属可以申请采挖移植大树的情形:(一)建设工程应当避让古树名木,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工程用地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名木古树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确有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的,可以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三)对枯死的名木古树原则上不允许采伐,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以及影响交通通行的、属林业有害生物为害枯死,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林资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

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绿化理念,推动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重要意义。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序采挖树木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摈弃在城乡绿化中急功近利、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和行为,为依法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国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加强培育,保障优质苗木供给,满足城乡绿化建设的市场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管和引导,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

各地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做好科学规划,发展苗木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城乡绿化的规格优质苗木,为城乡绿化提供充足的、多样化的绿化苗木资源,充分满足城乡绿化的需要。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粤林〔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林〔2016〕108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依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我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意见,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集体林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我省已从2015年开始对集体林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

各地要认真按省委省政府下达各地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目标任务,通过森林资源档案数据预测本地区的年森林增长总量,测算出年度最大采伐消耗量,确保森林“双增”目标的实现。

同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申请采伐林木年龄等情况,优先解决灾害林木、救灾抢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困难群众的采伐需要。

对国有林,我省将继续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各市属国有林场由各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从严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

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简洁明了的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流程图,将其公布在网络、报刊、公告栏、办事窗口等,并提供统一的采伐申请表格文书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式样。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包括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及非林地上自有林木等,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申请采伐的,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07•【文号】林资发〔2003〕41号•【施行日期】200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果。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大树进城”为何刹而不止?——兼谈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政策措施

“大树进城”为何刹而不止?——兼谈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政策措施
然而 ,一些 地方 为片面 追 求城市 快速 绿化
效果 ,在 贪 功求快 、商业利 益 的刺激 下 ,不惜 人 力 、物 力和 财 力 ,大量移 植 大树进 城 。有 的
城市 甚 至借机 大 搞 “ 形象 工程 ” “ 绩 工程 ” 、政 ,
村文 化 的丧 失 。 0 1 1 8日中央 电视 台《 2 1年 月 新 闻调 查 》播 出的 “ 淮河 源 的创伤 ” ,反映地 处 淮 河源 头 和 南 水 北 调 工 程 中段 的 河 南 省 桐 柏
Ab t a t sr c :Th s p p r o t n d t e b c g o n ft e p e o n ‘ l r e e t r g i t i ’a d i a e u l e h a k r u d o h n me a o d te n e i n o ct i h n y n s mma i e t d a a k n a m s rt . h n t e r a o s y t ep e o n a o e so p d u rz d i r wb c sa dh r s y T e e s n s i f l h wh h n me a c n n t t p e h b a e a ay e , h l p e me s r s a d c mp e e sv a a e n s u c n e t ai n c n r l r n l z d t e mu t l a u e n o r h n i e m n g me t‘o r e a d d si t o to , i n o cr u a i n s p r ii n a ep o o e c o d n l . i lt u e v so ’ r r p s d a c r i g y c o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林资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现就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林木采挖移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林木采挖移植的依赖。

二、明确禁止和限制采挖的区域和类型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

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

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规范林地上林木采挖的行政许可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除外。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黑林草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林草规〔2022〕2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直各单位,各有林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关于采挖区域、采挖类型、采挖许可以及采挖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严禁采挖国家禁止采挖区域或类型的林木。

(二)对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应以保障生态安全为主,确需采挖的,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的专家开展生态影响评估。

二、允许采挖移植标准(一)最高年龄采挖移植林木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拟采挖树木中龄林阶段最高年龄,龄组年龄划分执行《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DB23/23T 1444-2011)。

(二)最大胸径采挖移植林木的最大胸径不超过所在作业小班林分的平均胸径。

(三)采挖移植林木的数量及间距采挖林木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有关采伐强度、经营密度、间隔期、郁闭度等技术标准。

不得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人工林每公顷采挖移植株数不超过100株,采挖移植林木的间距不少于8米。

天然林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每公顷采挖移植株数不得超过80株,且采挖移植幼龄林林木株数不得超过作业小班采伐总株数的30%,采挖移植中龄林林木株数不得超过作业小班同一目的树种目标树采伐株数的30%,采挖移植林木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距离培育目标树小于1/2冠幅的采伐木禁止采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福建省树木采挖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福建省树木采挖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1 . 2严 禁 采 挖 树 木 的树 种
列入福建省禁止采挖 、移植范围 , 但 不属于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2 0 0 0 .1 1 .2 2法释 [ 2 0 0 0 ] 3 6 号) 规定的珍贵树木范畴, 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来挖 运输、经营行为,只要数 量未达到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涉嫌刑事案件处理。 2 . 3自留地 和房前屋后的树木采挖 、流通管理
破 坏 森 林 资 源行 为 。 关 键 词 :树 木 ;采 挖 ;检 查监 督
中图分类号 :F 3 2 6 . 2
文献标 识码 :A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和人 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 对绿化 、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 ,有些地方 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 进程 ,采 取 “ 大树进城 ”的做法 ,直接采 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 地移植 和经营 ,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 , 一 些地方非法采挖 、运 输 、经 营树木现象较为普遍 ,对森林 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 了破 坏 ,同时也给执法监管带来 困惑 。本 文对 树木移植 、运输 、经 营有关行 为的检查监督与违法行 为的行政 处罚提出如下探讨 , 以促进规 范树 木移植 ,制止乱采乱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 为。 1树木采挖 、运输 管理 的政 策规定 1 . 1 严禁采挖树木 的区域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 有关 政策规定 ,在区域上 ,生 态 区位极 端重要 、生态环境极其脆弱 、采 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 和列人世 界 自然遗产名 录等一级保护 的防护林 ,以及特种用途 林 中的名 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 的林木 、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实 行最严格 的保 护措施 ,除特殊原 因 ( 火灾 、病虫害 、征 占用林 地等 )外禁 止采伐。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

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是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利用活动,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林木采伐准备、采伐技术、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等方面,探讨林木采伐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一、林木采伐准备1. 采伐计划采伐单位应根据森林资源状况、林业规划和林木生长特点制定采伐计划。

采伐计划应明确采伐区域、采伐面积、采伐方法、采伐期限等内容,并通过技术评估、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2. 采伐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采伐标准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关键。

采伐标准包括树种、树龄、胸径、株数等指标,应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地理条件和经济需求进行制定,既满足经济利益的追求,又保护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采伐技术1. 采伐工具和设备采伐单位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采伐工具和设备,如手动工具、电动工具等,避免使用高污染和破坏性的采伐设备。

同时,采伐工具和设备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2. 采伐技术培训为了提高采伐作业的效率和质量,采伐单位应开展针对采伐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采伐技术、安全操作、环境保护等方面,培训过程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采伐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环境保护1. 清理采伐遗留物采伐作业完成后,采伐单位应及时清理采伐遗留物,包括林木残余物、采伐工具和设备的残留物等。

清理工作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不留下危害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生物的垃圾和污染物。

2. 保护林下植被采伐作业应注意保护林下植被,特别是保留和培育重要的野生动植物种群。

采伐单位应严格控制采伐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采伐和破坏林下植被,保持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四、合规管理1. 采伐审批采伐单位在进行采伐作业前,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进行采伐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和土地使用权手续等,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苗木采挖管理规定(3篇)

苗木采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苗木采挖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林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苗木采挖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苗木采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生态优先,保护优先;2. 科学规划,合理采挖;3. 依法审批,规范操作;4. 节约资源,提高效益。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四条苗木采挖规划应当纳入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苗木采挖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采挖区域、树种、数量、时间;2. 采挖方式、技术要求;3. 生态补偿措施;4. 监测评估指标。

第六条采挖单位或者个人采挖苗木,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采挖申请表;2. 苗木采挖规划;3. 采挖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4. 采挖区域土地权属证明;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苗木采挖许可证》。

第八条《苗木采挖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采挖单位或者个人名称;2. 采挖区域、树种、数量、时间;3. 采挖方式、技术要求;4. 生态补偿措施;5. 许可证有效期;6. 许可证编号。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采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苗木采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时间、方式和技术要求进行苗木采挖。

第十条采挖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生态环境:1. 采挖前,对采挖区域进行植被调查,制定保护方案;2. 采挖时,采取轮采、补植等措施,确保植被恢复;3. 采挖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地表植被;4.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采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苗木采挖档案,记录采挖过程、数量、质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苗木采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

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搞形象工程。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浪费了物力财力,是形式主义、奢侈之风的典型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微词甚多、深恶痛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抵制“四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一是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

大树移植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为切根截冠减少了生物量,影响了生态效益发挥,降低了原生地的森林质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拆东垒西”之举。

二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

大树古树移植采挖难、运输难、栽植难、成活难、耗费大。

移植过程中根系、枝干受损严重,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移植后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低。

为使移植树木成活,有的截树冠、绑支架、打吊瓶,一株树从移植到成活少则耗资数百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更高,最终有的还未必成活,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而这种损失浪费又是多余的、没必要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3]41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为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木材
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

采挖时不得破坏周围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篼、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0.1-2001)。

十、地方性法规对采挖树木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地方法规执行。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加强对采挖树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乱采乱挖、毁林毁地的行为。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