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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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管理相关法律、条例2017.10.24

安环管理相关法律、条例2017.10.24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职业病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 水 法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刑 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会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矿产资源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条例
序 号 1 2 3 实施时间 1987年12月3日 2016年2月6日 2008年1月1日 目 录 序 号 4 5 实施时间 1999年3月1日 1999年1月22日 目 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尘肺病防治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网络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合同法 标准化法 防震减灾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条例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实施时间 2013年12月7日 2014年7月29日 2016年2月6日 2011年1月1日 2013年7月18日 2009年1月24日 1996年10月30日 2007年6月1日 2017年3月1日 2017年3月1日 2016年2月6日 2014年1月1日 2013年7月18日 2013年1月1日 2011年1月8日 2011年1月8日 2010年1月1日 2004年3月1日 2004年2月1日 2000年1月10日 1990年3月3日 目 录 序 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实施时间 2016年2月6日 2016年2月6日 2016年2月6日 2016年2月6日 2015年6月12日 2014年7月29日 2011年1月8日 2014年7月29日 2012年4月5日 2012年3月1日 2011年9月1日 2011年7月1日 2011年1月8日 2008年9月18日 2007年10月1日 2005年9月1日 2004年5月1日 2002年9月1日 2002年5月12日 1990年4月6日 1986年10月29日 目 录

安健环法律法规

安健环法律法规

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7]9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6号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2号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4]9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主席令87号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发国家标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国家标准GB/T3608-9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劳部发[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带电作业技术管理规定》GB3787-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公安部令地106号2009《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行业标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行业标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行业标准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行业标准JGJ59-99《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行业标准JGJ130-2001《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行业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部颁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部颁标准环发[2001]122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河北院《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管理》河北院《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

最新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随着环境污染和健康安全问题的不断加剧,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最新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环境部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污染,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治理、防治、监测与监管等方面的适用原则,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重点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控制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为水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主要针对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绿色环保处理,促进生产和管理的良性循环。

健康部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重点规定了食品安全的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了食品流通、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严格监管、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规针对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在加强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赔偿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部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安全技术以及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规旨在保护矿工的安全和健康,规定了矿山安全管理、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的良性发展。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以及环境的健康,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能部门的环安监测工作。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环安监测:指对企业内部环境安全情形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和掌控的工作。

2.负责人:指环安监测工作的主管人员,通常为职能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环安监测管理职责第四条负责人职责1.负责订立本部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环安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2.负责组织环安监测的实施、评估和改进,并报告企业高层。

3.确保环安监测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和更新。

4.负责向员工供应相关的环安监测培训并组织应急演练。

5.定期向企业高层报告环安监测工作的整体情况和改进建议。

第五条员工职责1.遵守本规定和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乐观参加环安监测工作,确保工作区域的环境安全。

2.严格遵守环安监测工作中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3.及时上报环境安全问题和隐患,并乐观搭配负责人进行处理和整改。

4.自动参加环安监测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本身的环安意识和应对本领。

第三章环安监测管理标准第六条环安监测设备和工具1.公司必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安监测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准确可靠。

2.环安监测设备和工具必需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3.当环安监测设备和工具显现故障时,必需立刻停止使用并及时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环境监测1.依照企业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环境监测方案和频次,并进行环境监测。

2.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安全隐患。

3.环境监测记录必需保管至少三年,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归档。

第八条隐患排查和整改1.每季度进行一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潜在风险。

2.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必需立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跟进,确保整改到位。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环安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环境安全监测,保障公众健康,保障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环安监测,是指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供给环境质量及生物安全信息的技术活动。

环安监测应当遵从“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为政府决策、行业管理、公众参加供给牢靠的、科学的环境数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环境监测和管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监测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监测内容应当依据监测目的、监测对象和环境特征综合考虑,涵盖水、空气、土壤、声环境,动植物等方面,包括:(一)大气质量监测,包括氧化物、颗粒物、气溶胶、光化学臭氧、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指标。

(二)水体质量监测,包括生态、食品安全、工业、生活用水、农业等方面的监测,对取水源和废水排放等予以限制和监管。

(三)土壤质量监测,包括农业地区、工业平原和城市土壤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对紧要农作物莳植地区和工业受污染的土地等进行限制和整治。

(四)声环境监测,包括在城市、工业区、交通干道等音源密集环境中的噪声监测。

(五)生物安全监测,包括监测变形虫携带病毒、寄生虫、螨等微生物,以及入侵物种、转基因食品等危害生态环境的有害物质。

第六条监测标准需依据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及各个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来执行,并随着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进展而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三章监测机构、设备和人员第七条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机构,各地区应渐渐进展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站点,确保覆盖范围,监测台站应布置合理,应保持流程透亮,不得影响监测结果精度和过程的真实性。

第八条监测设备应当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自动监测设备,必要的场外检定服务,包括自动监测仪器及设备,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采样器等判定设备。

第九条监测人员应当有肯定的专业技术学问,并且应有培训记录,应有考核制度,技术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监测数据和分析必需具有肯定的分析和讨论本领。

中国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版

中国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版

1991/3/1 2009/1/1 2003/1/1 2008/4/1 2007/5/1 1999/3/10 2004/6/1 1997/1/1 2004/4/8 2002/3/3 2003/6/24 2010/5/1 2004/4/27 2009/12/1 1996/2/1 2009/2/1 2010/5/1 2005/8/1 1991/6/1 1994/5/1 2005/11/1 2008/8/1 2006/4/15 2006/10/1 2005/11/1 2010/5/1 1994/8/19 2009/12/1 2010/2/1 2010/2/1 2006/3/1 1995/11/8 2007/6/1 2009/5/1 2009/7/1 2002/3/11 2003/12/1 2003/6/10 2002/3/11 1997/10/29 2007/10/1 2007/11/1 2007/11/1 1999/12/24 2002/5/12 1987/12/3 2002/11/1 2008/2/1 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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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环境、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法规名称-中文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2015/1/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 1996/5/17 1996/7/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15562.1-1995) 1995/11/20 1996/7/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11/20 1996/7/1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 1999/11/1 1999/11/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 2007/7/25 2007/9/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 2008/3/18 2008/5/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2003/1/2 2003/7/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 2003/2/28 2003/7/1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 2003/9/22 2003/9/22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5) 2004/2/26 2004/2/26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007/4/11 2008/5/1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 2009/7/8 2009/9/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1998/11/29 1998/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2002/10/28 2003/9/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 2008/9/2 2008/1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 2009/1/16 2009/3/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 2006/2/14 2006/3/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 2001/12/27 20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2008/2/28 2008/6/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996/10/4 1998/1/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 2006/12/25 2007/3/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2006/2/21 2006/4/15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 2008/11/10 2009/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2006/12/29 2007/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2000/4/29 2000/9/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4/12 1997/1/1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2001/11/12 2002/1/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 1996/3/7 1997/1/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1993/8/6 199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1996/10/29 1997/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 1988/12/10 1989/7/1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2006) 2006/3/9 200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修订) 2004/12/19 2005/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1/12/18 2002/7/1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详见下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安监测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状态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采取管理措施,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安全的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环安监测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准确性、公开性、及时性、便民性、连续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环安监测管理的范围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安全监测、灾害风险评估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环境质量监测是指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排放和扩散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进行分析和预警的活动。

第六条环境质量监测的内容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和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第七条环境质量监测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点位和频次,并制定监测方案。

第八条环境质量监测设备和仪器应具备准确、可靠、稳定、敏感、灵敏和自动化的特点,必要时可参照国际标准进行。

第九条环境质量监测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实验室操作流程,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关背景和资质,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给环保部门,并依法公开。

第三章生态安全监测第十一条生态安全监测是指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生态安全状况和变化进行分析和预警的活动。

第十二条生态安全监测的内容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健康、生态功能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三条生态安全监测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点位和频次,并制定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生态安全监测设备和仪器应具备准确、可靠、稳定、敏感、灵敏和自动化的特点,必要时可参照国际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生态安全监测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实验室操作流程,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关背景和资质,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生态安全监测数据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给环保部门,并依法公开。

2018年适用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2018年适用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所有危险源
安全 部门规章
所有危险源
安全 部门规章
所有危险源
防雷触电 天车操作指 挥失误、安 全保险装置 失灵、连锁 装置失灵、 厂车刹车方 向失灵、氧 气乙炔瓶潜 在爆炸等
所有危险源
所有危险源
所有危险源
安全 部门规章 安全 法规
安全 部门规章
安全 安全 安全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法规
所有危险源
变压器内部 装配等方面 的危险源
2012.11.21
公安部令6号 1991.04.10
劳部发95 56号 1995.01.22
/
2002.5.1
/
2002.05.01
公安部令109号 2009.06.01
GB 4399-84 1985.01.01
GB 13495-1992 1993.03.01 第 5 页,共 15 页
全部
所有危险源
2018年适用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AH/JL.31-2018
总 序 类别 号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颁布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
全国人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文号
主席9号令 主席28号令 主席77号令 主席23号令 主席31号令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大
主席令5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9 国家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范本(2篇)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范本(2篇)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范本环境安全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安全的监测管理工作,确保环境质量的安全性和卫生性,保护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其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环境监测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数据的准确采集。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询性。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监测工作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的对象、范围、方法和周期,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选择合理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定期进行环境样品的采集,严格遵守采样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采用专业的分析方法和设备,对环境样品进行准确、全面的分析测试。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监测数据,编制详实的监测报告,并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报送。

第三章监测设备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和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其符合监测要求。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测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确保设备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和维修进行规范,确保其正常运转。

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环境责任和管理机构2.1 环境责任企业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确保所有环境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全体员工都应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积极参与环境管理工作。

2.2 管理机构设立环境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包括环境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人员。

同时,明确各级部门和岗位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前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第四章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4.1 环境监测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2 信息管理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并管理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管理措施和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确保环境监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重点污染源控制企业应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准入标准。

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污染源。

第六章废物管理和排污许可6.1 废物管理企业应制定废物管理计划和废物处置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

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6.2 排污许可企业涉及的排放点必须获得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日常排放管理和定期监测报告的提交。

第七章应急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最小化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第八章违法与处罚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九章环境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清单一、引言随着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频发,社会对于安全环保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本文将梳理出一份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各类法规的主要内容,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安全环保挑战。

二、大气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部法规旨在预防、控制和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其中包括对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限制、排污许可制度等。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旨在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通过加强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3.《美国清洁空气法》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对空气污染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

法案内容包括对空气质量标准的设定、对污染源进行限制和管理、国家和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等。

三、水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法规旨在控制和防治水污染,其中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重点流域的保护与治理等。

2.《水法》这是德国的一项主要环境法律法规,其中定义了水资源的概念、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原则、对污染和排放的控制要求等。

3.《美国纯净水法》这是美国对于饮用水质量的监管法律,其中规定了饮用水的质量标准、污染物的限制和检测方法等。

四、土壤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其中包括土壤环境质量的标准、农用地污染的整治、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估等。

2.《土壤保护法》这是德国的一项主要环境法律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土壤的保护原则、土壤利用和管理的限制要求、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等。

3.《美国土壤保护法》这部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土壤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利用,对土壤的保护、改良及合理利用提出了相关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存储和运输要求、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等,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详尽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范本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运营和维护阶段。

三、环境保护管理1.项目环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前批复的依据。

2.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如噪声、振动、粉尘等。

3.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单位应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并合理利用和回收施工废弃物。

4.环境监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5.环境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化。

四、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确保履行。

2.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和维护项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营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3.培训教育: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1.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六、附则1.本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管理,确保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二、定义1. 环境安全:指环境中不存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因素,包括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

2. 监测:指对环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观测和测量,以评估环境是否安全。

三、监测内容和指标1. 空气监测空气监测主要指对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水体监测水体监测主要指对各类水体中的水质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水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溶解氧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 土壤监测土壤监测主要指对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监测单位和责任1. 监测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监测机构是环境安全监测的主要单位。

监测单位应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安全监测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监测工作的开展。

监测单位应积极履行监测工作的职责,确保监测结果的及时报告和整改。

五、监测方法和技术1. 监测方法监测单位应采用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工作。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 监测技术监测单位应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设备进行监测工作。

六、监测报告和处理1. 监测报告监测单位应将监测结果整理成监测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政府。

监测报告中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监测结果等内容。

2. 处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监测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扩散和恶化。

七、监测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准确采集和录入。

采集数据的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数据分析监测单位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环境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环境安全和人员健康,规范环境情形的监测、评估和记录,以便企业能够适时实行相应的措施保障环境安全和人员健康。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

二、管理标准2.1 环境监测1.全部涉及环境污染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工艺、设施和作业必需在安装、调试、维护和修理和使用前进行环境监测。

2.环境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噪声、震动等指标的检测和分析,其中大气和水的监测至少包括常规监测和定期监测两种。

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监测。

3.环境监测结果必需进行精准记录,并依据需要向相关部门自动汇报。

2.2 环境评估1.在新建、改建、扩建或调整生产工艺、设备等环节前,必需进行环境评估。

2.环境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的数量、性质、排放量,环境效应评价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环境评估报告必需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2.3 环境管理1.对企业内存在的环境污染排放、噪声、震动等问题,应订立实在的环境管理措施和工艺,并严格执行。

2.污染整治设备必需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排放达标。

3.噪声和震动问题必需实行合适的措施进行管控,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4.环境管理措施和工艺的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记录在案。

2.4 事故应急预案1.企业应编制完善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预警、处置措施、组织架构和责任等内容。

2.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考核标准3.1 环境监测考核1.环境监测工作考核包括监测设备的精准性和稳定性、监测人员的本领和素养等方面。

2.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问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3.2 环境评估考核1.环境评估工作考核包括环境评估报告的编制质量和审核程序的严谨性。

环安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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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国家环境法规
国家法律:环境保护法等 政府法令: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 行政规章: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地方环境法规
地方法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
防治办法等 地方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等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
环境法规体系
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1996年5月 修 正,是国家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又称单行法规。在这一 法规中作的规定更具体。如: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13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防污染设施要执行制度(第13条)
水污染防治法
排放污染物实施申报登记制度(第14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要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第15条) 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第16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第24条)
该办法于1982年颁布,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采购、容器 包装、运输装卸、储存保管、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储存保管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 设备应有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
除静电、紧急放料等安全设施 划定禁火区,设立明显的禁火示志,严格管理火种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应有相应的应争反应措施
其他有关法规和标准
与企业有关的其它有关环境法规和标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手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1995 《上海市固定噪声污染控制标准》,1986

安环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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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 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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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1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 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该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
安全生产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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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由法律授权制定,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 充和完善。
地方性 安全生产 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五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等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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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 责,主要包括: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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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与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意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内部员工、外包人员、临时工等。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三条公司将乐观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采取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可连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 环境目标和责任1.1 设立环境保护目标,确保公司在各项业务中对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

1.2 指定环境保护岗位责任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2. 环境风险评估和掌控2.1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公司的环境风险,并订立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2.2 各部门应依照环境管理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控和防备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3. 环境监测与报告3.1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公司环境情形,及时发现和汇报环境问题。

3.2 各部门应依照要求,定期向环境保护岗位责任人报告环境问题和处理情况。

4. 环境培训和教育4.1 定期组织环境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4.2 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应包含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确保环境保护理念的全员普及。

5. 环境改进建议和奖惩机制5.1 鼓舞员工提出环境改进建议,对有效的建议予以激励和嘉奖。

5.2 对环境违规行为和未按规定执行环境管理的行为,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司将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

1. 安全目标和责任1.1 设立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在各项业务中对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

1.2 指定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2. 安全风险评估和掌控2.1 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公司的安全风险,并订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2 各部门应依照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控和防备安全风险,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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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分颁布,1995
年修正。分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 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和法律责任等五 章四十八款的内容。对产生大气污染的企业/组织规定了许 多限制的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 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 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 产和使用含铅汽油。
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的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之中,尚未颁布)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暂行标准(1975)废除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1989)废除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水泥厂、工业炉窑、炼焦炉、火电厂等4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法律:环境保护法等 政府法令: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 行政规章: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地方环境法规
地方法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 防治办法等 地方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等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
环境法规体系
环境管理政策体系
形成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 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为主体的,包括八项重要管理制 度在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管理政策体系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 6、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该法规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罚则及附则共五章, 对危险废的收集、标识、贮存、处理、处置、运输、经营、应急 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与企业有关的条款:
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 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 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抄报市局备案 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 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之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 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标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 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要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第15条) 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第16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第24条)
水污染防治法
企业要实施和推选清洁生产等污染预防措施(第22条),同时还规 定了许多禁止和严格限制的条款,其中包括: 对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故应有应急计划和措施(第28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其他剧毒废液(第29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废渣 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第31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第32条)
环境法律法规划的制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 国务院批准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 括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 有权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属的人民 政府,都有权制定地方性环境规章
环境法规体系
宪法 国家环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6.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5.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2. 8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82年颁布,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采购、容 器包装、运输装卸、储存保管、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确定化学危险品的范围 凭证经营、采购 容器包装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托运、承运及运输过程中的规定;由专业公司承担 对运输工具的要求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
巴塞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
法律法规与ISO14001标准要素
4.6管理评审 4.4.2意识与能力
4.2环境方针
4.4.7应急准备与响应
4.3.1环境因素
法规 及其 他要求
4.5.1监测与测量 4.5.2不符合确定
4.3.3目标与指标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82年颁布,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采购、容器 包装、运输装卸、储存保管、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储存保管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
设备应有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 除静电、紧急放料等安全设施
划定禁火区,设立明显的禁火示志,严格管理火种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应有相应的应争反应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国务院管委会等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1996,市政府
与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 有关的环境法规和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996,国家环保局 《上海市污水结合排放标准》,1997.11.11,上海市环保局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1975(废除)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1989,市政府(废除)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4)等14个行业废水排 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1996年5月修 正,是国家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又称单行法规。在这一 法规中作的规定更具体。如: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13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防污染设施要执行制度(第13条)
水污染防治法
排放污染物实施申报登记制度(第14条)
1994. 12. 08 通 过 ,1995 年 5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由市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作为地 方综合性法规,不仅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对象、方针、 政策和原则作出原则规定,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 对环境保护的机构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而较具体的规定;
与国家环境保护法相比,特别在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公害,一 章对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国有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宪法 国家环境保护法规
国家法律
政府法令 行政规章
国家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方法标准
环境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国有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地方法律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环境法律和其它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条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缔结
环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环境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有权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机构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与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 有关的环境法规和标准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目前 正准备 年修改
与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 有关的环境法规和标准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2,国家环保局
国际公约
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环境法规构成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 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 村等。
环境法规的构成
环境法规
环境保护法规 资源保护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治理
有关法律法规的介绍
环境保护法规介绍
国家级环境保护法律 地方级环境保护法律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其它污染防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9. 9/89.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88. 6/9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4. 5/96. 5
总量控制和双达标
总量控制指标:
大气3项:SO2、烟尘、工业粉尘 水9项:COD、石油类、CN、砷、汞、铅、镉、Cr、挥发性酚
+6
固体废物1项: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双达标
2000年全面达到排放标准:浓度标准和总量标准。 2000年环境功能区要达到标准:水环境、大气环境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要制定防治污染计划,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并对污染 物进行治理(第37条) 鼓励采用节能、低耗、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工艺,实 行清洁生产(第38条)
严格控制废气和粉尘排放,禁止有毒有害废气和粉尘超 标排放等7种环境行为(第39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严格控制污水排放,禁止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 毒废液以及含有高、中、强度的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 含病原体的污水等5种环境行为(第40条) 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禁止在住宅区、文教区及其他特殊地区 设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项目等5种环境行为(第41条) 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或者其他废物等5种环境行为(第42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第43条)
关于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管理规 定(第 44条) 关于严禁将列入控制名录的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垃圾 转移本市的规定(第45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发生污染事故和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响应措施的
规定(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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