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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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施行日期】2021.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6日。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

国税发[2005]179号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0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01•【文号】国税发[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修订。

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二)文书名称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

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

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DOC 128页)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DOC 128页)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DOC128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1)2.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6)3.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 (10)4.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 (12)5.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 (15)6.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 (18)7.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 (21)8.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 (25)9.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 (28)10.转办函 (30)1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33)1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36)13.税务稽查项目书 (38)14.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 (42)15.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 (45)16.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 (48)17.税务稽查报告 (51)18.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58)19.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62)20.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 (65)21.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 (69)22.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72)23.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 (75)24.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80)25.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 (84)26.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88)27.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 (92)28.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95)29.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 (98)3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101)3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 (104)3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 (106)33.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 (108)34.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 (112)35.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 (115)36.税务稽查案卷(正卷、副卷)封皮 (119)37.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 (124)38.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 (129)39.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审批表 (131)40.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审批表 (135)41.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摘抄复制审批表 (139)42.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 (143)43.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 (145)44.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 (149)45.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 (15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编号:×××领导批示(签名)年月日。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1)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4.现场笔录 (8)5.勘验笔录 (13)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7)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0)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24)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4)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编号:×××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名目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0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2)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4)4.现场笔录 (7)5.勘验笔录 (12)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6)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9)8.涉嫌犯罪案件情形调查报告 (23)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7)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0)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编号:×××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晰,准确记录。

受理、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能够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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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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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网( http://www.les / )邮箱: Jiufu@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 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
【标 签】税务稽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11﹞122号 【发文日期】2011-11-29 【实施时间】2012-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现予印发,自 2012年3月1 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D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编号:×××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时使用。

3.“检举人”栏为必须填写项目,实名检举的,填写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匿名检举的,填写“匿名”。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被检举人登记注册类型”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2)被检举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填写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类型;(3)被检举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其登记注册类型的,可以暂不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2)被检举人为自然人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由公安部为其编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3)被检举人只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身份证件的,填写证件类型、名称、号码及发证单位;(4)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被检举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可以暂不填写。

6.“检举材料”栏填写检举受理时接到或者记录的相关检举材料的名称。

7.“检举形式”栏填写来访、电话、信件、传真、计算机网络及其他。

8.“拟处理意见”栏填写转办、承办单位、转办、承办日期、应回复日期和本级处理意见。

其中,上级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检举事项,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再下转处理。

9.“领导批示”栏区分以下情况,分别由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拟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由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直接查处、转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并督办或者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申请督办的,由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基本标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税务稽查案卷封皮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项目书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税务稽查执行报告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1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范文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范文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基本标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税务稽查案卷封皮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项目书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税务稽查执行报告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 ×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2013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2013

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出示情况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另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标志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明,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将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请你单位指定相关人员对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如果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税务检查告知书:一、您的权利:(一)对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未达到两人以上或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二)对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查对象有权提出税务稽查人员回避。

(三)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的情况保密;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申辩权、陈述权。

(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税务稽查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因不当或违法造成的损失,被查对象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赔偿请求。

(六)对税务稽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查对象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听证、复议、诉讼。

(七)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您的义务:(一)被查对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被查对象在税务稽查人员依法执行稽查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扰、阻挠。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

附件2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目录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 (1)2.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7)3.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 (11)4.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 (13)5.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16)6.电子文件登记表 (19)7.档案交接文据 (22)8.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 (27)9.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保密承诺书 (30)密级密级密级使用说明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时使用。

3.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

正卷使用有正卷标识的封面,副卷使用有副卷标识的封面。

4.不分正卷、副卷的税务稽查案卷但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副卷管理”;无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正卷管理”。

5.“类”填写案卷类别:立案查处类,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6.“××××年度第×号”为案卷编号,按照年度、案卷类别分别顺序编写,每一年度每一类案卷从第1号开始编写。

“××××年度”填写案卷装订成册时的年度。

7.“案件名称”由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和案由构成,可写成“××公司偷税案”、“××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司不缴(少缴)税款案”等;没有查获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的,可写成“××公司税案”等。

税务三项制度文书模板

税务三项制度文书模板

税务三项制度文书模板根据《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税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现将文书模板制定如下:一、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文书模板1.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告知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名称】【日期】2.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公告根据《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执法事项】的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名称】【日期】二、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文书模板1. 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通知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名称】【日期】2. 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报告【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特此报告。

【税务机关名称】【日期】三、税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文书模板1. 税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告知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过程】:【执法结果】:【法制审核结果】: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名称】【日期】2. 税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过程】:【执法结果】:【法制审核意见】:特此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8]13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8.17
【实施日期】2018.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税总发〔2018〕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17日
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目录
指定管辖申请........................................1
指定管辖决定书.......................................3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指定管辖申请
×税指辖请〔〕号
关于提请×××案件指定管辖的申请

对案件,税务局与税务局之间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报请你局指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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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1)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
4.现场笔录 (8)
5.勘验笔录 (13)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7)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0)
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24)
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
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4)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检举人(签名):年月日
使用讲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晰,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能够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不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不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讲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本回执中“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填发日期:年月日编号:×××
1 / 2
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提取人(签名):税务机关(印章)
1 / 2
使用讲明
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3.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
(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3)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

4.“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

如: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

5.“证据出处”填写猎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6.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不处理:
(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能够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不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

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后,使
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能够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

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栏区分以下情况填写:
(1)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现场笔录
共页第1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

地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记录人:
见证人:联系电话: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当事人签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现场笔录续页
共页第页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当事人签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使用讲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晰。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

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时刻”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刻,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幸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通过、现场执法要紧情况,并可依照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
证明材料。

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
(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

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能够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

记录能够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

如:能够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能够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刻、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不能签名、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缘故。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证明。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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