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概算控制职责,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控制,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情况,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概算变化情况等。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概算控制职责,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控制,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情况,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概算变化情况等。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促进有效投资合理稳定增长,现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其中:(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4]财外字第431号

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4]财外字第431号

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4〕财外字第4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以来,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运行情况良好。

根据实施《暂行规定》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一、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的企业单位,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购汇。

二、凡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国外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也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三、《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用汇项目,如有结余外汇,均须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

四、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不同渠道解决。

不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用汇,不得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的核销、报帐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4号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4号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4号)《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其他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范围)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逐步扩大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范围,并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代建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

第六条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第八条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代建工作;(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及行业管理等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对于点多面广、建设标准统一等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各中央企业: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处发改委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省直党政机关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二)省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三)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省发改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省发改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直接投资项目由发改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省、市、县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04.06•【文号】中银财[1994]107号•【施行日期】1994.04.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预算、决算正文中国银行关于下发《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6日中银财〔199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3):根据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总行制定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现将其印发你行,望遵照执行。

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增设“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表外科目凡财政部核拨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及本年度退汇时,收入本表外科目;用汇单位购买外汇及上级单位委托我行向下级单位拨付限额时,付出本表外科目。

此科目按用汇单位分设帐户。

二、调拨入帐(一)财政部委托调拨1.总行首先应在“0587”科目下为财政部设分户帐,按财政部每年核准数记:收: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部2.总行凭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办理入帐,其中凭“调拨单”第二联核销财政部限额帐户余额:付: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部同时分行凭总行营业部盖有人民币限额调拨专用章(专用章印模见附件)“调拨单”第三联记入用汇单位帐户:收: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3.总行凭每季财政部核拨给地方财政厅、局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办理调拨手续,调拨单第二联总行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件,同时核销财政部帐户余额:付: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部分行收到总行营业部寄来盖有人民币限额调拨专用章(专用章印模见附件)的调拨单第三联后,记入用汇单位帐户:收: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厅、局(二)中央单位委托总行调拨给下属单位限额时,总行凭中央单位“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核销其帐户限额:付: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三、属于财政部《规定》第四条第(九)项“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之列的,用汇单位需凭财政部门批准件到我行办理用汇申请。

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17•【文号】[94]财外字第239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94)财外字第2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分行: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财政部统一印制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

三种凭证均为四联,式样附后。

《用汇申请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通知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现钞、汇票、旅行支票等应分开填写,不得在一份凭证中汇总填写。

以上三种凭证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启用,以前使用的有关凭证同时作废。

附件:三种统一凭证式样(各四联)财政部中国银行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font size=+1>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限额帐户帐号:用汇项目:顺序号┌─┬──┬──┬───┬─────────────────┬──┐│用│币种│金额│折合率│折合人民币数│备注│第财│├──┼──┼───┼─┬─┬─┬─┬─┬─┬─┬─┬─┼──┤一政│汇││││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联部││││├─┼─┼─┼─┼─┼─┼─┼─┼─┤│银统│数││││││││││││││行一├─┼──┴──┼───┴─┴─┴─┴─┴─┼─┴─┴─┴─┴──┤记印││以上用│用汇单位盖章│银行盖章│帐制│用│汇系:├─────────────┼──────────┤凭│途││填表:│核对印鉴:│证│说││││∧│明││19年月日│经办员:│白│││││∨││││复核员:│└─┴─────┴─────────────┴──────────┘申请机关首长:处(科)长:经办人:────────────────────────────────────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限额帐户帐号:用汇项目:顺序号┌─┬──┬──┬───┬─────────────────┬──┐第│用│币种│金额│折合率│折合人民币数│备注│二财│├──┼──┼───┼─┬─┬─┬─┬─┬─┬─┬─┬─┼──┤联政│汇││││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银部││││├─┼─┼─┼─┼─┼─┼─┼─┼─┤│行统│数││││││││││││││留一├─┼──┴──┼───┴─┴─┴─┴─┴─┼─┴─┴─┴─┴──┤作印││以上用│用汇单位盖章│银行盖章│售制│用│汇系:├─────────────┼──────────┤汇│途││填表:│核对印鉴:│业│说││││务│明││19年月日│经办员:│凭│││││证││││复核员:│∧└─┴─────┴─────────────┴──────────┘ 绿申请机关首长:处(科)长:经办人:∨────────────────────────────────────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限额帐户帐号:用汇项目:顺序号┌─┬──┬──┬───┬─────────────────┬──┐│用│币种│金额│折合率│折合人民币数│备注│第财│├──┼──┼───┼─┬─┬─┬─┬─┬─┬─┬─┬─┼──┤三政│汇││││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联部││││├─┼─┼─┼─┼─┼─┼─┼─┼─┤│退统│数││││││││││││││财一├─┼──┴──┼───┴─┴─┴─┴─┴─┼─┴─┴─┴─┴──┤政印││以上用│用汇单位盖章│银行盖章│部制│用│汇系:├─────────────┼──────────┤门│途││填表:│核对印鉴:│∧│说││││粉│明││19年月日│经办员:│∨│││││││││复核员:│└─┴─────┴─────────────┴──────────┘申请机关首长:处(科)长:经办人:────────────────────────────────────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限额帐户帐号:用汇项目:顺序号┌─┬──┬──┬───┬─────────────────┬──┐│用│币种│金额│折合率│折合人民币数│备注│第财│├──┼──┼───┼─┬─┬─┬─┬─┬─┬─┬─┬─┼──┤四政│汇││││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联部││││├─┼─┼─┼─┼─┼─┼─┼─┼─┤│用统│数││││││││││││││汇一├─┼──┴──┼───┴─┴─┴─┴─┴─┼─┴─┴─┴─┴──┤单印││以上用│用汇单位盖章│银行盖章│位制│用│汇系:├─────────────┼──────────┤留│途││填表:│核对印鉴:│存│说││││∧│明││19年月日│经办员:│黄│││││∨││││复核员:│└─┴─────┴─────────────┴──────────┘申请机关首长:处(科)长:经办人:────────────────────────────────────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限额帐户帐号:用汇项目:顺序号┌─┬──┬──┬───┬─────────────────┬──┐│退│币种│金额│折合率│折合人民币数│备注│财│├──┼──┼───┼─┬─┬─┬─┬─┬─┬─┬─┬─┼──┤第政│汇││││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一部││││├─┼─┼─┼─┼─┼─┼─┼─┼─┤│联统│数││││││││││││││银一├─┼──┴──┼───┴─┴─┴─┴─┴─┼─┴─┴─┴─┴──┤行印││以上系│用汇单位盖章│银行盖章│记制│用│19年├─────────────┼──────────┤帐│途│月日│填表:│核对印鉴:│凭│说│顺序号为│││证│明││19年月日│经办员:│∧││项下退│││白││汇部分请将││复核员:│∨││人民币退到││││││││││银行│││││户名:│││││帐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限额帐户帐号:用汇项目:顺序号┌─┬──┬──┬───┬─────────────────┬──┐│退│币种│金额│折合率│折合人民币数│备注│财│├──┼──┼───┼─┬─┬─┬─┬─┬─┬─┬─┬─┼──┤第政│汇││││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二部││││├─┼─┼─┼─┼─┼─┼─┼─┼─┤│联统│数││││││││││││││银一├─┼──┴──┼───┴─┴─┴─┴─┴─┼─┴─┴─┴─┴──┤行印││以上系│用汇单位盖章│银行盖章│留制│用│19年├─────────────┼──────────┤作│途│月日│填表:│核对印鉴:│退│说│顺序号为│││汇│明││19年月日│经办员:│传││项下退│││票││汇部分请将││复核员:│附││人民币退到│││件│││││∧││银行│││绿││户名:│││∨││帐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限额帐户帐号:用汇项目:顺序号┌─┬──┬──┬───┬─────────────────┬──┐│退│币种│金额│折合率│折合人民币数│备注│第财│├──┼──┼───┼─┬─┬─┬─┬─┬─┬─┬─┬─┼──┤三政│汇││││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联部││││├─┼─┼─┼─┼─┼─┼─┼─┼─┤│退统│数││││││││││││││财一├─┼──┴──┼───┴─┴─┴─┴─┴─┼─┴─┴─┴─┴──┤政印││以上系│用汇单位盖章│银行盖章│部制│用│19年├─────────────┼──────────┤门│途│月日│填表:│核对印鉴:│∧│说│顺序号为│││粉│明││19年月日│经办员:│∨││项下退│││││汇部分请将││复核员:│││人民币退到││││││││││银行│││││户名:│││││帐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限额帐户帐号:用汇项目:顺序号┌─┬──┬──┬───┬─────────────────┬──┐│退│币种│金额│折合率│折合人民币数│备注│财│├──┼──┼───┼─┬─┬─┬─┬─┬─┬─┬─┬─┼──┤第政│汇││││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四部││││├─┼─┼─┼─┼─┼─┼─┼─┼─┤│联统│数││││││││││││││退一├─┼──┴──┼───┴─┴─┴─┴─┴─┼─┴─┴─┴─┴──┤汇印││以上系│用汇单位盖章│银行盖章│单制│用│19年├─────────────┼──────────┤位│途│月日│填表:│核对印鉴:│留│说│顺序号为│││存│明││19年月日│经办员:│∧││项下退│││黄││汇部分请将││复核员:│∨││人民币退到││││││││││银行│││││户名:│││││帐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编号:┌─┬───┬───────┬─┬───┬───────┐第│调│开户名││调│开户名││一│出├───┼───────┤入├───┼───────┤联财│单│开户行││单│开户行││银政│位├───┼───────┤位├───┼───────┤行部││帐号│││帐号││调统├─┴───┴───────┴─┴───┴───────┤出一│调拨限额合计(大写):小写¥:│后印├─┬─────────┬─┬─────┬─┬─────┤退制│调│自19年月日│调││调││调│出│至19年月日│出│调出日期:│入│调入日期:│出│单│有效│银││银││单│位│填表:│行│199年│行│199年│位│盖│19年月日│盖││盖││∧│章││章│月日│章│月日│白└─┴─────────┴─┴─────┴─┴─────┘ ∨申请机关首长:司(局)长:处(科)长:经办:────────────────────────────────────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编号:┌─┬───┬───────┬─┬───┬───────┐第│调│开户名││调│开户名││二│出├───┼───────┤入├───┼───────┤联财│单│开户行││单│开户行││调政│位├───┼───────┤位├───┼───────┤出部││帐号│││帐号││行统├─┴───┴───────┴─┴───┴───────┤付一│调拨限额合计(大写):小写¥:│出印├─┬─────────┬─┬─────┬─┬─────┤记制│调│自19年月日│调││调││帐│出│至19年月日│出│调出日期:│入│调入日期:│凭│单│有效│银││银││证│位│填表:│行│199年│行│199年│∧│盖│19年月日│盖││盖││绿│章││章│月日│章│月日│∨└─┴─────────┴─┴─────┴─┴─────┘申请机关首长:司(局)长:处(科)长:经办:────────────────────────────────────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编号:┌─┬───┬───────┬─┬───┬───────┐第│调│开户名││调│开户名││三│出├───┼───────┤入├───┼───────┤联财│单│开户行││单│开户行││调政│位├───┼───────┤位├───┼───────┤入部││帐号│││帐号││行统├─┴───┴───────┴─┴───┴───────┤收一│调拨限额合计(大写):小写¥:│入印├─┬─────────┬─┬─────┬─┬─────┤记制│调│自19年月日│调││调││帐│出│至19年月日│出│调出日期:│入│调入日期:│凭│单│有效│银││银││证│位│填表:│行│199年│行│199年│∧│盖│19年月日│盖││盖││粉│章││章│月日│章│月日│∨└─┴─────────┴─┴─────┴─┴─────┘申请机关首长:司(局)长:处(科)长:经办:────────────────────────────────────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编号:┌─┬───┬───────┬─┬───┬───────┐第│调│开户名││调│开户名││四│出├───┼───────┤入├───┼───────┤联财│单│开户行││单│开户行││调政│位├───┼───────┤位├───┼───────┤入部││帐号│││帐号││行统├─┴───┴───────┴─┴───┴───────┤记一│调拨限额合计(大写):小写¥:│收印├─┬─────────┬─┬─────┬─┬─────┤后制│调│自19年月日│调││调││退│出│至19年月日│出│调出日期:│入│调入日期:│调│单│有效│银││银││入│位│填表:│行│199年│行│199年│单│盖│19年月日│盖││盖││位│章││章│月日│章│月日│∧└─┴─────────┴─┴─────┴─┴─────┘ 黄申请机关首长:司(局)长:处(科)长:经办:∨</font>。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操作方式公开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投资的范围和方式。

省预算内非经营性资金投资范围,主要是指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省本级政权、政法项目及部分农林水利项目建设等。

投资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公益程度,分为全额投资、定额补助、小额补助、以及对有收益公益项目的贴息。

第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为一道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和要求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环评、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同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

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时机和投资。

重大项目要
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建设指标变化情况提出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一些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审批前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资金配置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再行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不同类型项目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的确定与管理。

实行全额和定额补助投资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补助投资数额,审批部门根据资金可能审核确定省级非经营性投资数额(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报省政府同意)。

建设单位在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依据确定的非经营性投资数额进行,不得突破。

实行小额补助投资的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补助数额,由建设单位先行建设,建成后按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补助。

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贴息资金按一定时期实际发生的利息确定,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可以全额贴息,也可以部分贴息。

省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条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省预
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规模内限额设计。

建设或代建单位要招标确定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内,优化设计方案。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必要时可扩大到施工图阶段,并做好二者的衔接。

在初步设计阶段,出现概算投资大于估算投资10%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召集各相关单位和专家研究确定,在土地、环保、规划、外部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建设条件和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地勘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批复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必须按初步设计确定的规模和内容实施。

凡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扩大签约范围,或因初步设计阶段工作不到位造成超规模、超概算,以及因其他承诺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拖延、工程甩项的,都要查明具体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审查。

第五条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

省投资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通过公开招标并向社会公示的方式,认定4-5家代建单位。

经过认定的单位具备竞争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资格。

单个项目的代建单位在省预算内
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确定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各自的职责以合同形式确定。

项目按初步设计内容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如有节余投资应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代建单位不参与资金配置意见。

建设单位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之外的其它投资,及时拨入代建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要全面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合理使用。

要加强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稽察、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政部门要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项目建成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

要逐步建立省预算内非经营性等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凡是某领域有超规模、超概算建设,或发生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要停止该领域其它项目建设,直至整改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才能开工建设其他项目。

第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