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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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涉及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利,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行为, 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AA市价格管理条例》、《AA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有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小区, 包括住宅物业小区和商业物业小区。

第三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代收代缴和按规定合理分摊服务。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和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

第四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按月计算分摊和代收代缴。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 当月费用当月结清。

公用水、电费用的分摊应遵循: “月结月清、权责分明、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摊精确程度与执行和监管可行效率程度兼顾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 其计费价格按政府规定的用户分类价格执行。

第六条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 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 分别独立安装的水、电计量表具。

未按规定独立安装计量表具, 致使公用水、电费用无法进行合理分摊的, 其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七条供水、供电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自行对物业小区内的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到户和按政府规定的分类价格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

供水、供电经营单位采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代办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和费用收取, 应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并支付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

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未能就物业小区的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协商一致的, 可暂参照本办法的《AA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物业小区, 物业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 应在售楼时公示方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小区, 按本办法的《AA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14-10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14-10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6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6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6号)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决定废止《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等3件价格规范性文件。

其中,《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废止后。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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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7号)5.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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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海南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活秩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建立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农村和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为业主提供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以及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等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登记和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海南省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2.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等服务;3. 垃圾、污水等的处理和清理;4. 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咨询、投诉等服务;5.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业主委员会第七条组织形式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业主自愿组织成立,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职责和权利物业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以下职责和权利:1. 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事务进行协商和决策;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的质量;3.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合法要求和投诉;4. 参与物业管理费用的决策和监督;5.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定期换届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进行换届,确保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和代表性。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征收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征收,并用于物业管理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费用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和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纳入财政预算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改善物业管理条件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涉及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利,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并明确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提供参考依据,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本文档涵盖了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的各个方面,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2.收费项目2.1.物业管理费: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保险费等。

2.2.停车费:针对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收取费用。

2.3.管理费: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额外管理服务收取费用,如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等。

2.4.其他费用:如装修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

3.收费标准3.1.基本物业服务费:3.1.1.住宅区:根据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月。

3.1.2.商业区:根据租赁面积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月。

3.1.3.其他特殊区域:根据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收费标准。

3.2.公共设施维修费:3.2.1.根据公共设施的类型及面积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月。

3.3.停车费:3.3.1.根据停车场或停车位的类型及大小计算,单位为每个车位/月。

3.3.2.收费方式可选择包月收费、按次收费等。

3.4.管理费:3.4.1.根据额外提供的管理服务类型及范围制定收费标准,单位为每月/次。

3.5.其他费用:3.5.1.根据具体费用项目及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4.收费方式4.1.银行转账: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收费项目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缴纳。

4.2.现金支付:适用于部分业主或个别特殊情况。

4.3.第三方支付:可使用、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5.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费用计算表格、收费标准调整表格等。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物业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

6.2.公共设施维修费:指用于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

6.3.停车费:指停车场或停车位的使用费用。

6.4.管理费:指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额外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摊水电费收取依据方法

物业公摊水电费收取依据方法

公摊水电费收取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于2003年9月1日起发布并施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中规定物业小区内所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最终由用户承担,每一户业主自己单独消费的气、水、电、暖、有线电视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缴费,但公共区域内的水电能耗(路灯、景观喷泉等)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其中第十一条如下: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其中并没有对公摊水电费做出解释,物业公司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三、《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海南省小区相关费用收费依据

海南省小区相关费用收费依据

一、公摊水电费收取: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二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五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

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琼价营字[1999]411号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工业、商业用房的公共水、电费的分摊。

凡符合《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性质的房屋,不计摊公共水、电费用。

第三条物业小区水、电收费由供水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按表计费,收费到户。

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抄表代收费的,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严禁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物业小区各类用水、用电户必须按照收费到户的需要分类安装相应的水、电计量装置,列入公摊范围的小区公共用水、用电及电梯、空调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第五条城市供水、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电费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

第六条下列范围的公共用电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电量平均分摊:围墙、花地、区内道路照明用电;楼梯间和走道路灯、配电室、地下室等公共照明用电;消防设施用电;小区自备发电设备用电。

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表计电量÷小区用电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

第七条住宅楼、写字楼的公共电梯用电费用按该物业二楼以上(含二楼)业主、使用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物业二楼以上住户房屋建筑面积总和×该户建筑面积。

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水泵用电分摊计算式为:住户分摊水泵电量=(住户分表水量/住户分表水量和)×水泵电量
电梯用电费分摊方法
电梯用电费分摊求证过程比较麻烦,但其运用则较简单。为便于统计电梯工作过程所产生的不同电量,需在电梯上安装两块电度表和安装记录电梯运行次数的计数器,电度表用于记录电梯停泊或候机时所耗用电量(简称基本电量)和电梯运行时所耗用电量(简称专用电量),电梯每启动、加速、运行、减速、平层、停机这一过程计数器记录一次(电梯运行一次)。
楼梯灯用电量分摊计算式为:住户分摊楼梯电量=(楼道总电表电量)×[n/(1+2+3+┄+N)],分摊到第一层时,式中n=1,第二层时,式中n=2
路灯用电费分摊方法
路灯用电费分摊,按住宅小区内住户用电量进行分摊。
路灯用电费分摊计算式为:住户分摊路灯电量=(住户用电量/住户用电量和)×路灯电量。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及“由业主共同决定之事项之一: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等条款精神,共用水电费的分摊办法需要得到业主大会的通过,并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注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或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共用水、电费的分摊办法应得到业主认同,并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中予以注明。
另外,对于特殊情况本办法可作特别处理,如某层某户居住的人较平均数多时,可以先按等差数列计算后将多的人头专用电费从总专用电费中截留,然后将专用电费余额再按等差数列分摊,居住的人较平均数多的住户的专用电费最终为截留电费与专用电费余额所分摊电费之和;又如某层某户居民基本没有居住时,可以运用等差数列公式先将总专用电费分摊,截留该户专用电费再将其按等差数列分摊到使用电梯户,最终使用电梯户的专用电费为按等差数列分摊的电费和后截留的、没使用电梯户专用电费再分摊的数量之和。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doc17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doc17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doc17第一章总那么〔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治理,提高物业治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治理服务收费行为,爱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服、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治理实行业主自治治理与物业治理企业专业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治理的原那么对物业治理行业进行指导、治理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治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治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治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能够依照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形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治理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益包括:〔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治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治理的规定;〔三〕按时缴纳物业治理费和物业修理费等费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益和承担义务。

但涉及到修理基金的治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益,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公用水电分摊方法

公用水电分摊方法

公用区水电分摊方法即公共用水用电,一般是指住宅小区范围内的路灯用电和小区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的用水用电,以及变损、线损、表损等自然损耗部分和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数据误差。

特别要提及的是,一些省市物价部门在《关于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住宅小区公共用电不包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电,不包括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也不包括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如小区会所、游泳池、停车场等用水用电水泵用电分摊方法:从使用水泵楼层(即第四层)开始,按每栋住宅楼住户共用蓄水池的住户用水量进行分摊,计算方法:住户分摊水泵电量=住户分表水量/住户分表水量之和水泵电量。

二、电梯用电分摊方法:按楼层系数和每栋住宅楼住户用电量进行分摊,5层以下(含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6-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

2,11-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

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

2,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分摊。

计算方法:(一)、电梯电量分摊系数=电梯电量/一段住户用电量1+二段住户用电量1。

2+……+N段住户用电量(1+(N-1)0。

2)(二)、住户分摊电梯电量=电梯电量分摊系数住户用电量(1+(N-1)0。

2)<>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李唯楚: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办法来源:《中国物业管理》2007年1[日期:2007-12-15][字体:大中小]1期作者:李唯楚为了确定科学、合理的住宅小区公用水、电费收取标准,解决过去由于公用水、电费分摊不合理带来的矛盾纠纷,笔者基于长期第一线实践经验,根据设备设施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运用数学方法,建立了一套数学计算式解决公用水、电费分摊问题。

首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差额水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楼梯灯用电量、路灯用电量。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http;//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海南省,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被限制了,同时也造成了业主的不满和抱怨。

因此,制定出合理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能源费和其他费用。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四项费用进行详细介绍。

一、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物业人员工资、办公设备、管理费用等。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主要参考物业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物业等级等指标,一般在1元/平方米至3元/平方米之间。

但需要指出的是,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楼盘的特殊性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公共维修资金公共维修资金是由业主委员会集体管理,旨在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的资金。

公共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对公共设施的保养、修缮和更新升级等费用。

公共维修资金的收费标准主要参考物业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物业等级等指标,一般在0.3元/平方米至1元/平方米之间。

三、能源费能源费包括水费、电费和气费。

根据不同的楼盘和居民使用情况,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物业企业会根据物业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等指标,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目前,海南省多数城市已经开始推广使用燃气集中供暖,能源费用也在逐年降低。

四、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含税价值增加税、房屋出租税、城建税等相关税费。

这些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都会定期进行调整。

总之,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市场需求、物业等级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只有做好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将其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利益,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为城市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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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
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
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1.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
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户数。

2.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
3.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第六条以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1.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生活等自用水、电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住宅区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八条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公共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共用水、用电分摊进行监督。

第十条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也可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1年月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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