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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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

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

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1.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

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户数。

2.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

3.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第六条以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1.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生活等自用水、电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住宅区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八条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公共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共用水、用电分摊进行监督。

第十条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也可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1年月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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