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府办发[2014]1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4]181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9
【实施日期】2014.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4〕18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有关要求,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执法单位2014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执法单位。
二、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1日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依法全面公开、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创新载体,拓展内容,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加大各级政府网站规范化建设,积极利用新媒体回应社会关切,完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机制,不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督查考评,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努力建设诚信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全面公开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做出的重要部署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重点落实好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事故、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承担主要任务的各县区政府以及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文广局、卫生局、药监局、计生局、安监局、编办、房屋征收办等牵头单位,要积极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信息发布类型,制定信息公开的标准、内容、范围、渠道、时间以及发布格式等,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确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6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8.15施行日期2004.08.15文号赤政办字[2004]164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6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赤峰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整改情况要于9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减负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市政府: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6号)精神,市农牧业局、教育局、监察局、发改委联合组成四个检查组,于3月1日-10日对各旗县区进行了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各旗县区工作开展情况(一)全面实行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
所检查的旗县区、苏木乡镇都建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减负领导组织,落实了领导责任,并认真落实了减负工作“四项制度”。
一是落实了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
如宁城县政府办下发了《农民承担的税费项目公示表》,并在每个村、组张贴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公告”。
二是认真执行了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严肃查处了违纪行为。
到目前为止已查处13起中小学乱收费案件,退还学生教辅用书款总计达17万多元,并对负有责任的3名校长和2名教师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和党政纪处分。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MHSB-02(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设备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前言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 认证模式选择 (3)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3)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 认证单元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6.1 认证委托 (3)6.2 型式试验 (4)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5)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7)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7.4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9)7.6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8. 认证证书 (10)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8.6 证书恢复 (14)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9. 认证的变更 (16)9.1变更类型 (16)9.2变更程序 (17)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7)11. 认证标志 (18)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8)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6)附件3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9)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43)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49)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59)附件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60)附件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68)0. 引言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3: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15号――关于2014年第十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15号――关于2014年第十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9•【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15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15号)关于2014年第十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周秋立等3045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周秋立等3045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9日附件1周秋立等3045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初始注册( 2746 人)北京市:( 177 人)周秋立张文革王志芳张丽英郭敏敏胡正勇王红彬黄华均董满友杨国林徐华伟吴忠亮杜飞赵志国杨继东褚青刘兴山李永国张镇李燕铎张永XXX 于跟社杨新东杨飞樊月仙杨东亮董本刚翟红崴刘杰陈国忠韩玉明郜大鹏张轶明汪海生孙鹏宋晓军杨安龙楚恩国李强陈海磊张博何代帆韩伟伟陈立国苗勇虎张云杰张杰汪光锋王利天刘飞赵小章彭晓郑帅庄金祥徐双李昕王莉蓉徐岩张多峰程建李昆王海民田彩丽张伟青付庆超艾利兵张谦祝天凤董志红王明义左君郭帅钱国平唐基文麻智广滕晓艳王晓军贾斌王立显李海东龙斌红苏恩敏张小明王秀明靳小飞张科研赵心宁刘艳徐嘉徐长安汪红伟张建军洪林张铁赵连青高文宇武俊平张常虹王梅玲王晓峰陈林赵贝贝高建革赵慧芳孔庆暖高树光诸小玲张英瀚马志俊王强 XXX窦新民娄春媛子任军许艳刘丽杰杜立峰赵玉江蒙小红杨涛罗加李维超郗志丽吕云普付凯张安利唐海军连志刚宋朝霞程雨陈子生梁继香程杰宏刘明宁志学王勇白明通张义民王建波赵爱民王和忍赵延亮孙玉争王志飞胡志香杨宝钢罗方亚张弘唐安生路宽张利钱立奇毛洪泉常建岭王淑斌赵延成刘浩米鸿斌刘旭彤张付祥方自强陈宇林王晓程雪松雷占文齐勇李勇何勇胡国钦林乐宁郄春雨郭效斌王永涛梁广远柏鹏马国慧天津市:( 25 人)郑雷廉海强王武斌王刚冯文博魏华杰张彬朱洪伟程刚王艳华张瑰琳薛洪镇苏锦环崔建操范素华孟昭祥张少明桑帛崔品胜张杰李敏张旭飞郑洪来牛清波李玉伦河北省:( 314 人)杨翠康美丽郭磊葛志国唐兴龙张连玺郝新胜房伟国展海星胡丽芹刘会东白云起李双利韩昭张青邱洁王辉杨海宾谢晓燕牛爱军苑小永张世强宋文远集海利边磊王立华常丽琴裴罗光周翠欣刘婷婷朱丽彦史玉红汪秋华葛旭康二鹏周宗满杨少卿姚小松孙铁虎陈成秋肖桂华高志强陈鹏刚任卫肖刘建赵新亮李朋卫王珏刘全甲贾立军赵明哲刘晓辉张贵贤赵亮杨国辉董品桃李玉敏董胜利苏君杨玉青尹鹏韩伟 XXX华郭军英张红坤相春生鲁健顾颖王婵欣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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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桃刘婷王斌姚元王锦新雷海红胡柏青闵强周金有王顺林涂金鸣冯妍陈新王增彬黄理坚李艳周成龙邹小梅姜保妹颜强盛张信祯张玉明徐丰峰代立明郭红文彭志勇涂瑛胡国栋姜永福蒋昌金骆正荣谭超万钢王玉芳管菊花崔楠李伟清纪云平陈国旺张科袁海利黄霞周黄清何龙胜张宝有夏卫国李志军李言明邓国良李红韩间坤袁兆承陈景良许俊左晓春邓云水刘小峰欧阳小琴罗强黄斌龚伟敏王涛付晓勇艾虬许响红邓贵奇丁茂黄海滨刘振宇周力曾凡泉祝君谢亨山涂鹏龚文斌游小娥黄建群安小平柯尊新姜国顺贾冲郭亚曹开春陈凤飞王小瑜黄武平杨明超左学华吴雪青吕梁曦简立龙周庆伟贺银强魏琴娇赵宏文唐春阳黄洪渠聂浩华江茜冯昀辉付杏花王晓峰徐小徐黄乐坚芦燕黄怡雄胡波杜志文赵勤勇于亮亮吕明松袁军华黄云峰章建国庞丽东邱书荣周海迎王宗园周民屈思思凌晶宋子强刘雄武黄小强何威谭彦军姜脉嵘刘素琴申波王春芳熊艳琴陈国新蔡晓丽黄国波熊会明袁伟袁望太章圣华张丽芳王晶岘刘天才王秋平管存丰陈子波胡仁亮万孝星李永平黄佩刘琳赵会黄蓉霞姜捷捷黎金林曾庆华金煜李登永杨瑞香罗群吴志强李包庚史淑升刘金凤胡启道黄凯张涛尹维坤秦雪娟李文磊陈亨强王慧君罗雄环王大磊樊哲阳葛凌芳朱忠明赵明玉张元兵郭秋兰左铃刘德平欧阳云霞陈建文张海洪颜颖余行火夏方钟杰张临丽狄伦杨烽李铭夏禹吴晓霞钟正根马新福徐德陈文黄堃徐佳瑞陶雪峰刘源贺朝祯杨仲杨发顺支诗卉廖鹏陈懋焕敖丽吴亚丽山东省:( 19 人)郭传水刘啸李光凯王荣江刘义霞宋兆胜冯岩萍王晶刘星明童加柱杜新国郭道海代金勇杨爱华谢基春曲磊陈中国周小舟张军河南省:( 70 人)孙强王伟东牛双锁刘国洲韩艳丽张立奎韩要举冯筱锋李丰雷严义英张永正张春霞白红宾刘召财李锋于成旺梅竹王明煜边继玉曹伟贺翔刘青玉桑华赵国军孙华磊彭丽娜宋宏伟徐微平郭斐丹王杰李方谊吴小峰王彩霞张伟刘卫东邢建林张运赛张振龙孙松景新亮刘玲玲李支广林敬香刘丽君杨晓松 XXX 张道强张千军苗政军樊少斌邵俊霞孙维峰潘国兰于志明衡庆磊吕学森魏萌萌张志宾苏春霞白素香赵丰振王彦辉李东孙素芳刘继友王耀征魏洪献王超安兆辉王继成湖北省:(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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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痹心痛2014优势分析详解
胸痹心痛(稳定性心绞痛)中医诊疗方案临床疗效总结分析报告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内一科一、基本情况胸痹心痛(稳定性心绞痛)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第二批优势病种之一,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内一科纳入优势病种应用中医诊疗方案治疗胸痹心痛(稳定性心绞痛)住院患者共199例,平均住院日7.39天。
应用的主要治疗方法有:中药汤剂、中成药、耳针、外治法(中药沐足)。
二、诊疗方案应用情况分析(一)诊疗方案中主要治疗方法应用情况中药饮片使用率52.7%,中成药(包括中药注射液)使用率100%,中医特色疗法使用率95.0%,辨证施治率100%。
其中,辨证应用口服中药汤剂105例(52.7%),辨证静脉滴注中药注射液192例(96.5%),辨证选择口服中成药135例(68.0%),耳针治疗66例(33.2%),外治法(中药沐足)治疗177例(88.9%),内科基础治疗199例(100%)。
(二)应用情况分析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临床应用较好、接受度较高的为静脉滴注中药注射液及中药沐足,其次为口服中成药,而口服中药汤剂及耳针应用较少。
分析其原因,主要为:1.该病患者往往病情较急,且多为老年患者,求好心切,无论医师或患者意愿都倾向选择起效较快的静脉制剂,所以中药静脉制剂在急症中应用普遍。
2.中成药有用药方便,起效迅速的优势,例如速效救心丹、麝香保心丸、复方丹参滴丸于心绞痛发作时舌下含服,在数分钟内多能起效,达到通窍止痛的目的。
因疗效确切,故除住院期间应用,在出院带药中多嘱患者随身备用。
3.中药沐足因操作简便、作用较针刺持久,痛苦较小,尤其对年老体虚患者,有综合提高身体机能,补益气血,温经通络之效,往往能起到巩固疗效,预防心绞痛复发的作用,在气候寒冷季节,尤其受欢迎,有较高接受度和依从性;且接受培训的护士即可操作,故临床可操作性较强。
4.今年与去年相比,口服中药汤剂较前有所下降,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部分老年患者因不能接受中药药味过苦,拒绝服药;二、收治危重症患者较前增多,我科高年资医生以西医医生居多,中医医生多为年轻医生,对危重症的中医辨证用药把握性小,缺乏临证经验,往往为免适得其反,影响疗效而放弃使用中药内服。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赤政办字[2004]16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赤政办字[2004]16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低保工作管理体系,市政府责成市民政局于2004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对全市低保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检,同时对红山区、敖汉旗、阿旗、右旗、翁旗等5个旗县区进行了抽查。
总的看全市低保工作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同时也发现了部分地区还存在着急待解决的问题。
各旗县区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大低保资金的匹配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工作,维护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一、全市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低保资金的预算没有列足,支出数额较少。
没有按要求列足低保预算资金的地区有:红山区、林西县、阿旗,且差距较大。
元宝山正在调整低保预算资金。
没有支出地方匹配低保金的地区有:阿旗、红山区、林西县、左旗、敖汉旗、翁旗、宁城、喀喇沁旗、松山区。
(二)按月发放保障金未得到落实。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低保资金应按月发放。
市民政局也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不能因上级的转移支付资金未到位而消极等待。
但目前,我市部分地区没有做到按月发放保障金,个别地区出现了严重滞留和拖欠保障金的现象,没有实现按月发放保障金的地区有阿旗、右旗、林西县、左旗、克旗、敖汉旗。
(三)补差标准较低。
根据各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可以看出,我市的补差标准仍然很低,上半年我市阿旗和宁城县因补差金额过低而受到自治区的通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旗县区2014年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赤政字〔2015〕4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旗县区2014年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旗县区2014年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赤政字〔2015〕4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20日,市政府组成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考核组,对各旗县区2014年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专项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2014年,全市各地区依照赤峰市2014年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突出工作重点,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得到有效落实。
全市教育系统未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
(一)人防、物防、技防水平不断提高。
各旗县区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积极争取资金,加强重点部位和区域的监控防护。
各旗县区普遍加大门卫保安室(警务室)建设,增配专职保安人数,配备专业防护器材,校园安保力量得到有效强化。
(二)专项整治和常规检查深入开展。
各旗县区政府组织协调学校安委会成员单位针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开展了不同层次的专项检查,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以及发布安全预警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逐渐增强。
部分旗县区增配和调整了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了必要的设施设备。
划拨了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发展。
2014年下半年各旗县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下半年各旗县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2014年下半年各旗县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单位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备案时间备注红山区政府1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赤红政办字[2014]5号2014.7.302红山区铁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赤红政办字[2014]40号2014.5.152014.7.303红山区封山禁牧工作监察管理办法赤红政办字[2014]56号2014.6.202014.7.304红山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林)管理办法赤红政办字[2014]66号2014.7.252014.7.305红山区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赤红政办字[2014]119号2014.11.182014.12.56红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赤红政办字[2014]118号2014.12.57红山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赤红政办字[2014]117号2014.11.182014.12.5元宝山区政府8元宝山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元政发[2014]47号2014.9.242014.10.229元宝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元政字[2014]269号2014.11.282014.12.9喀旗政府10喀喇沁旗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实施办法喀政办发[2014]17号2014.7.142014.8.111喀喇沁旗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喀政发[2014]27号2014.5.192014.6.112喀喇沁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喀政发[2014]26号2014.5.192014.6.1宁城县政府13宁城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14]82号2014.7.232014.8.9敖汉旗政府14敖汉旗现代农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敖政办发[2014]53号2014.6.302014.7.515敖汉旗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稿)敖政办发[2014]21号2014.4.272014.7.516敖汉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敖政办发[2014]83号2014.11.122014.11.20克旗政府17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克什克腾旗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克政办发[2014]64号2014.7.22014.7.618克什克腾旗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办法(试行)克政办发[2014]85号2014.9.132014.9.15翁旗政府19翁牛特旗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翁政发[2014]120号2014.05.122014.12.2220翁牛特旗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翁政发[2014]122号2014.05.122014.12.2221翁牛特旗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翁政发[2014]271号2014.10.282014.12.2222翁牛特旗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及保障办法翁政发[2014]244号2014.09.112014.12.2223翁牛特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翁政发[2014]222号2014.08.122014.12.2224翁牛特旗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翁政发[2014]221号2014.08.122014.12.2225翁牛特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翁政发[2014]183号2014.07.082014.12.22总计25件——结束——。
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
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篇一:武政发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武政发[2022]号武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石盘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2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晋安发〔2022〕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长政发〔2022〕49号)精神,结合县实际,现将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县委宣传部1、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县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6、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2、负责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3、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2005.02.0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1993.05.06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1999.01.25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1999.09.0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2000.03.16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1996.01.2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 117号1998.12.0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1996.01.0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1999.1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2000.09.2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2003.12.0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2002.11.11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2006.07.24——结束——。
遵义市赤水河流域四河四带总体规划
遵义市赤水河流域“四河四带”总体规划(2014~2020年)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四年五月前言赤水河是长江上游一级支流中少有的、自然流淌的以生态保护为主、整个干流尚未进行开发建设、基本上保持原生态的河流,是三峡库区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
赤水河流域具有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和自然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丰富,拥有水力、矿产、森林、生物、旅游等资源,尤其以国酒茅台、习酒为代表的特色酿酒资源得天独厚。
流域内先后批准建立了习水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拥有“赤水大瀑布景区”、“燕子岩国家森林公园”、“竹海国家森林公园”、“习水丹霞谷景区”、“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五个国家4A级景区和国家丹霞地质公园、国家级桫椤自然保护区、习水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品牌景区,赤水丹霞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八处“世界自然遗产地”,红军长征“四渡赤水”留下了美丽的红色旅游篇章,被誉为遵义的“生态河”、“美景河”、“美酒河”、“英雄河”(简称四河)。
保护好、治理好、合理开发好赤水河流域,将其打造成遵义“特色产业带”、“生态文化旅游带”、“美丽乡村带”、“绿色城镇带”(简称四带)意义重大而深远。
2013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陈敏尔省长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调研座谈会上指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紧迫感抓好赤水河流域的生态保护,用改革的办法、过硬的措施,坚决打好赤水河生态保护这场攻坚战,要求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要开改革的先河。
2013年12月12日,为全面贯彻落实陈敏尔省长指示精神,推动赤水河流域、仁赤高速公路沿线全景域开发打造,市委、市政府在仁怀市召开片区座谈会,决定围绕赤水河流域沿岸、仁赤高速公路沿线打造“四河”、“四带”,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着力优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流域综合保护和开发,为我市率先在全省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强劲支撑。
沈阳方城年代分析
撤吏部改做将军衙门,把四平街的
钟、鼓二楼之间辟为商业区。
武功坊
文德坊 城门 长安寺 故宫 中街 荟华楼 东三省官银号 利民商城 奉天基督教青年会 角楼 城墙 同泽女子中学 奉天总商会 伪满洲警察署 大帅府 民居 满铁奉天会所
民国时期(1912年一1949年) 1914一1929年,建设帅府官邸和 私宅。古城内设立奉天督军署,
奉天总商会,奉天省会警察厅等
机关及基督教青年会。1927年 扩宽四平街。1929年拆除钟、
鼓楼。同期,六大字号的丝房,荟
华等八大金店落户四平商业街, 并改旧式门市瓦房为二、三层 楼房,逐步形成商业集中区,“四 平夜市”成为沈阳八景之一。 民国期间,方城内原有部分历史 建筑逐渐消失,井字街及八门等 格局仍然存在,呈现了民国、清 文化及外来文化相融并存的风 貌特点。
鼓楼
盛京都城(1625年一1912年民国
初) 1625年努尔哈赤奠都沈阳,于方 城内修建皇宫"1626年,皇太极续 建大内宫网城门 长安寺 盛京宫殿 中街 文庙 城隍庙 左祖右社 六部 角楼 城墙 天命汉宫 王府 户部银库 遗办库
方城八门及钟鼓楼,改城名为盛京。 期间将明代两条护城河合二为一, 进行拓宽"1636年建六部衙门和 金银库"1644年清迁都北京,以盛 京为陪都,修建了盛京四塔四寺。 盛京边城"1653年山东、河北汉 民进入城内四平街开设丝坊、药 房等工商业。康熙13年(1674年)
奉天总商会 伪满洲警察署
大帅府 居住区 满铁奉天会所
中街为核心建成商业区。
武功坊 文德坊 长安寺 故宫 中街
90年代后
建设的部分大型商厦及高
层建筑,对方城地区的整体 风貌影响较大。 1996年国务院确定张氏帅 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1997年复建了怀远门、 抚近门,改造了中街商业步 行街,1998年将沈阳路改造 为清代一条街,2002年改造 张氏帅府,2004年故宫成功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赤政字[2014]35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赤政字〔2014〕3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条例和规定,我市决定对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简化工程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一)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造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可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1.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或拟批准初步意见;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意见;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合格。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建设单位可申请提前开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介入监管。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造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需要进行地基处理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地基处理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可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介入监管:1.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或拟批准初步意见;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意见;3.地基处理施工图设计文件;4.建设单位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赤政字[2014]00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赤政字〔2014〕002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3〕164号)有关要求,从2013年6月-11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要求落实情况、医药制造行业环境污染问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督促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市环保局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74家排污企业函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属地环保局实施限期整改,并对长期存在违法生产及违法排污行为的9家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实施了挂牌督办,对1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赤峰日报》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截止2013年12月底,限期整改及挂牌督办的74家企业中,已有41家企业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任务,29家企业未能如期完成整改任务,4家企业尚未进行整改。
根据上述情况,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未进行整改和未如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做出如下处理:1.对未进行整改的4家企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具体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详见附件1);2.对未如期完成整改任务的29家企业,再次实施限期整改(具体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详见附件2)。
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及违法排污企业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牟成彬与赤水市人民政府林业登记纠纷上诉案
牟成彬与赤水市人民政府林业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林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20)黔03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枝茂【审理法官】张枝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牟成彬;赤水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牟光仁;牟成敏;牟成利;牟成超;牟成莲;赵元培;牟成书【当事人】牟成彬赤水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牟光仁牟成敏牟成利牟成超牟成莲赵元培牟成书【当事人-个人】牟成彬牟光仁牟成敏牟成利牟成超牟成莲赵元培牟成书【当事人-公司】赤水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赵福鹏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赵福鹏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牟泰勇赵福鹏【代理律所】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牟成彬【被告】赤水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从牟成彬、牟成书取得案涉的2008年“水竹林(凤搭桥)"林地林权登记证据是否成分的角度而言,2008年,牟成彬、牟成书申请“水竹林"林地登记的主要权利依据为1981年林业“三定"底册,但该底册载明的权利人系牟光仁一户,即包括牟光仁及其其他子女,因此,仅以牟成彬、牟成书及其现有家庭成员为权利人对“水竹林"林地登记颁证,损害了牟光仁户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该林权登记颁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1:12:26牟成彬与赤水市人民政府林业登记纠纷上诉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行终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牟成彬,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5日,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14]1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14〕1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6日珠海市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一、应当完成项目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拟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1.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1月2.珠海市香洲渔港管理规定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3月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促进办法横琴新区管委会3月4.珠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5月5.珠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7月6.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修订)9月7.珠海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市法制局11月二、预备项目规章名称起草单位1.珠海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2.珠海市企业职工欠薪救助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珠海市排水条例实施细则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4.珠海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5.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6.珠海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7.珠海市港口调度管理办法市港口管理局8.珠海市xx法定机构管理规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珠海市车位和车库转让管理规定市房地产登记中心10.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务服务管理局11.珠海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市交通运输局——结束——。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赤政办字[2004]154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用农牧民集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0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任务与重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牧民集体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用地单位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牧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检查的重点是:199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制定了有关征地补偿的办法,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核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牧民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因征地补偿而引发的农牧民上访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四)是否开展了对被征地农牧民补偿安置费清欠调查核实工作,具体成效如何。
北宋开封府赤畿县尉的选任与迁转
北宋开封府赤畿县尉的选任与迁转祁琛云【摘要】Xianwei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unty-level assistant officers who attend to public secu-rity specially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Although they are humble in status, they attract special concern since they shoulder the important task of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Xianwei in ChiJi county who are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public security in the capital region have been paid more attention. In relation to selec-tion of Xianwei in ChiJi county,on the one hand, the government set the rules strictly on official back-ground, administrative experience and professional abilities for candidates. On the other hand, Xianwei in ChiJi county is also the main goal which children of influential officials compete and pursue. A large number of non qualified noble children fill the positions, which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whole Xian-wei in ChiJi county. As for the promotion, Xianwei in ChiJi county has apprent advantages. They can of-ten gain special treatments of taking officers in capital directly or skip-level promotion.%县尉是北宋县级政权中专司治安的重要佐官之一,由于其肩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任,故虽然地位卑微,却备受关注,尤其是直接负责京城地区社会治安的赤畿县尉,更是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在赤畿县尉的选拔过程中,一方面朝廷对入选者的官场出身、行政资历及业务能力等做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京畿地区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作为近便优阙的赤畿尉也是权贵子弟竞逐的主要目标,大量不符合条件的贵游子弟充斥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赤畿尉的整体素质.在迁转方面,与普通县尉相比,赤畿尉具有明显的优势,身为选人的他们往往能够获得直迁京官或越次提拔的优遇.【期刊名称】《北京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29)005【总页数】7页(P30-36)【关键词】北宋;开封府;赤畿县尉;选任;迁转【作者】祁琛云【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4.05北宋时作为京城所在地的开封府下辖17个县,分别为开封、祥符(浚仪)、尉氏、陈留、雍丘、封丘、中牟、阳武、酸枣(延津)、长垣(鹤丘)、东明、襄邑、扶沟、鄢陵、考城(戴邑)、太康及咸平,其中开封、祥符为赤县,其余均为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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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府办发〔2014〕1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
赤水市森林防火区常年禁火区和禁火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第十三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的规定。
按照遵义市森防办要求,现将我市森林防火区、常年禁火区和禁火期划定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除市中街道办事处外,16个乡镇(街道)为我市森林防火区,即:白云乡、石堡乡、长沙镇、官渡镇、长期镇、元厚镇、葫市镇、旺隆镇、天台镇、丙安乡、复兴镇、两河
口乡、宝源乡、大同镇、金华街道办事处、文华街道办事处。
二、常年禁火区
桫椤自然保护区、竹海国家级森林公园、燕子岩国家级森林公园、十丈洞景区、四洞沟景区、杨家岩景区、五柱峰景区、月亮湖景区、长嵌沟风景区、赤水地质公园、葫市国有林场、同兴国有林场、官渡国有林场、木司国有林场为我市常年禁火区。
三、禁火期
每年2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火期。
2014年1月15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9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