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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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2)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3)敏感性调整系数(4)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完整版)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完整版)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完整版)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本文介绍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

首先,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包括三个部分: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费、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

其次,本文重点介绍了建设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的计算方法。

对于建设单位管理费,采用分段累计计算,根据工程概算的大小分为七个档次,每个档次的计算方法不同。

对于工程监理费,可以采用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同时根据专业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最后,本文还介绍了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

具体来说,根据计费额的大小分为八个档次,每个档次的收费基价不同,通过插入法计算出具体的收费额。

本文是一份关于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其中包括计费额、人工日费用标准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等内容。

首先是计费额部分,列出了序号、计费额和收费基价。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计费额是按照不同的金额档位计算的,而收费基价则是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和投资额来确定的。

其次是人工日费用标准,根据监理人员的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来确定收费标准。

高级专家的费用最高,为1000-1200元/工日,而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人员则为300-600元/工日。

最后是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来调整收费标准。

例如,矿山采选工程的调整系数为0.9,而水利电力工程的调整系数为1.2.此外,本文还提到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取消,以及建设用地费和可行性研究费的收费标准。

建设用地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来确定的,而可行性研究费的计算方法则是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内蒙古版)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内蒙古版)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完整版)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完整版)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完整版)⼆类费⽤-⼯程建设其他费⽤计算⼯程建设其他费⽤计算⽅法⼀、建设项⽬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程建设其他费⽤计算⽅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法:采⽤分段累计计算(2)⼯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法:分档定额计费或⼈⼯⽇计费,采⽤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插⼊法计算)(2)⼈⼯⽇费⽤标准(3)施⼯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地费按建设项⽬所在省(市、⾃治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地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税、城镇⼟地使⽤税标准计算。

3、可⾏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法:分档定额计算或⼈⼯⽇计费,采⽤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按建设项⽬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按建设项⽬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3)⼯程咨询⼈员⼯⽇费⽤标准单位:元(4)⼯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法:以⼯程费⽤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1)建设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环境影响评价⼤纲、报告书编制收费⾏业调整系数(3)敏感性调整系数(4)按咨询服务⼈员⼯⽇计算建设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内计费字[2002]1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搞好全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我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落实,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作伤亡的重要手段。

凡在全区城市(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实行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第四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来自空中或外层空间的敌方飞行器进行斗争的措施和行动也就是我们说的防空,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臣,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 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最新版)目录一、背景介绍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定义和征收标准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原因和意义四、划转后的征收流程和规定五、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六、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设费。

此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征收,然而,为了优化收费流程,提高征收效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将被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定义和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建设单位在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时,需要向人防部门交纳的费用。

其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原因和意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收费服务,提高征收效率。

税务部门作为专业的税收征管部门,具有丰富的征管经验和完善的征管体系,能够更好地保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质量和效率。

四、划转后的征收流程和规定划转后,建设单位在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需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

具体流程包括:建设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开具税收票证,建设单位按照票证上的金额缴纳费用。

五、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应对措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建设单位而言,最大的影响在于征收流程的改变。

建设单位需要适应新的征收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缴纳工作。

为了应对这一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了解,确保熟悉新的征收规定和流程,避免因政策不了解而产生的申报错误或延迟缴纳等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内计费字[2002]1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搞好全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我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落实,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作伤亡的重要手段。

凡在全区城市(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实行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第四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内政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执法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允许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造成了严重干扰,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的健康协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区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各盟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核审批责任。

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由盟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报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动发〔2003〕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2002〕110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内人防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和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少数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

内蒙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流程

内蒙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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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内蒙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内蒙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的地下室、地下防空洞、防空楼、防空门、防空墙等建筑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地下室和地下防空洞
地下室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地下防空洞建筑面积按照实际挖掘面积计算。

2.防空楼、防空门、防空墙
防空楼、防空门、防空墙建筑面积按照设计图纸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地下室建筑面积 = 所在楼层建筑面积× 地下深度系数
地下防空洞建筑面积 = 实际挖掘面积
防空楼、防空门、防空墙建筑面积 = 设计图纸规定的建筑面积其中,地下深度系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地下深度系数 = 地下深度(单位:米)÷ 3
四、结语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未涉及的问题,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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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内计费字[2002]1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搞好全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我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落实,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作伤亡的重要手段。

凡在全区城市(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
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实行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第四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的概算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具体收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2000元;盟市所在地城市(包括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每平方米1500元;其他旗县(市)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1200元。

第六条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建未建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缴纳25元,盟市所在地(包括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城市每平方米缴纳20元;其他旗县(市)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七条对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实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八条人防主管部门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和使用权归人防部门所有。

第九条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动字[1999]1号)规定,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各级人民政
府人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
程,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并严格遵守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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