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禁止令建设问题研究
浅谈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问题
浅谈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问题摘要: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建设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环境法制建设0 引言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
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建设作一些探讨。
1 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
据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亿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
1.1 经济因素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保部门和监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搞“纸上”工作、表面化整改等现象。
这导致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后检查和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环境保护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能起到威慑效果。
许多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支付一些钱财或轻微整改即可逃避责任,导致他们并未真正付出应有代价。
此外,在某些地区政府也可能因为经济考虑而对污染企业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3. 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依靠受污染者自身去维权是困难重重。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转嫁责任,例如转移资产、改名易姓等。
即使问题最终被曝光并收到罚款,对受污染者的赔偿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忽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忽视。
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会篡改、删除或隐瞒相关数据以达到“合规”的目标。
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真实数据,导致环境治理措施往往基于虚假前提,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二、完善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生态修复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通过增加人员投入和技术设备配备等手段来提高市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查处概率。
2. 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为了增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成本,需要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
一方面,应根据污染程度和恶劣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措施和执法处罚结果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能够落实到位,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法律约束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禁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现行禁令制度的构成与特点以及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的政策建议。
1. 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环境保护禁令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在限制环境污染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依据。
2. 禁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禁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的禁令往往针对某种特定行为或物品进行限制,如禁止砍伐某些特定的树木等。
在我国,禁令制度的发展历经了多个阶段,从早期的简单禁令到现代法治禁令制度的形成,逐步完善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约束。
3. 现行禁令制度的构成与特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禁令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制裁三个方面。
立法层面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文中的禁止性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禁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司法制裁方面则是依据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和惩罚。
禁令制度的特点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法律约束,体现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高效管理和惩处。
4. 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在法律约束层面,禁令制度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明确禁止,从根源上遏制了环境污染的发生。
其次,在行政管理层面,禁令制度使环保部门能够依法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从而保障了环境的良好状况。
最后,在司法制裁层面,禁令制度使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起到了震慑作用,对维护环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 禁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禁令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立法层面的不完善使得禁令制度的效果存在局限性。
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规范探讨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国内环境司法领域的新举措。
通过实证研究,类比分析了各地法院在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方面的制度探索及其运行样态,发现以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为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禁止令“二元结构”模式已基本成型,但在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申请权的配置以及禁止令签发不当的救济等关键制度上仍有规范化发展的必要。
以制度的规范构建为目标,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表现形式以载体的统一为要,宜回归“令”之本质,兼顾法律移植个性之彰显、法律继承共性之提炼和国内环境法治现状之映射;申请权的配置应兼摄行政机关的当然性和民事主体的应然性;禁止令签发不当的救济应遵循“二元结构”的双轨路径,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担保权、异议权、追偿权和解除权为规范内容。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禁止令“二元结构”模式,对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申请权配置和救济方案的设计问题进行论述,旨在推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规范发展,发挥制度实效。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的抉择实践中,环境保护禁止令有的以“令”的形式做出,也有的以“裁定”的形式做出。
为了保证形式的完整性,是保持原有令状制度的一致性,统一以“令”为载体?还是彰显司法的独立性,统一以“裁定”为载体?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载体应当保留原有“令”的形式,体现行政权力;同时加以“裁定”的形式,发挥司法职能。
确定以“令+裁定”的形式,能够扫清该制度运行上的形式障碍。
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移植来看,保留令状制度中原有“令”的形式符合法律移植的外部开放性。
所谓法律的外部开放性,即某部法律或某项治理措施在某类问题中的适用是共通的。
就环境保护禁止令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令状制度的起源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其主要是国王的命令,以“令”的形式做出,更凸显“令”的意味,即“命令、法令”的含义。
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是对人身和财产的限制,当然体现国家命令和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当下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国内所处的阶段正是发达国家曾经度过的阶段。
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
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在当今这个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时代,环境保护法律如同一盏明灯,为保护我们的家园指引方向。
它不仅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尊重,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环境保护法律却面临着诸多难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
首先,让我们用一个形象生动的比喻来描绘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将地球比作一艘航船,那么环境保护便是确保这艘航船能够安全航行的关键。
它们时刻警惕着外界的威胁,确保航船的安全。
同样地,正是有了环境保护法律的存在,我们的家园才能得到妥善保护,不被破坏。
接着,我们不得不感叹,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之大令人震惊。
夸张地说,这不仅是一场法律的革命,更是一次价值观的洗礼。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课题。
然而,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其困难之处。
一方面,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使得统一标准难以制定;另一方面,技术的迅速发展也给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如何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和机遇,我们需要进行深思熟虑的分析。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制定全球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
其次教育机构应该加强环境教育培养更多具有专业素养和道德责任感的环保人才。
最后公众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鼓励创新、重视多元的发展环境。
在分析了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后我们必须承认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更指引着我们在知识获取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拥有巨大的潜力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通过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技术手段我们可以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美好、智能的未来共同推动全球文化产业的进步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保持一颗敬畏之心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和资源又要防范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自1989年颁布施行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类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标准,同时也明确了环保部门和公众的责任和权利。
尽管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二、问题分析1.法律执行缺乏力度环保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标准通常比其他行业的法律更高,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力度不足。
环保部门的人员、设备和经费都存在短缺的问题,导致执法难度加大,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2.环境污染企业少受到惩罚在环保法律实施中,企业治理的难度也很大。
污染企业往往能够借助法律漏洞,获得缓刑、减免罚款等处罚,这样一来就难以达到震慑污染企业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3.环境保护与地方政绩考核的矛盾在地方政绩考核中,环境保护的成就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些地方政府将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对环境保护不加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环保部门为了避免得罪当地政府,不得不妥协或者放松治理环境的力度,这样就直接妨碍了环保法律的实施。
三、对策提出1.加强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招聘更多的环保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质量,充分发挥执法人员在环保执法中的作用;要配备更加专业、先进的检查设备,使检查更加精准、火速;此外,加强环保执法宣传,增加公众的监督和投诉渠道,在司法部门立案查办犯罪活动,形成威慑,增强执法的严肃性。
2.严惩污染企业针对企业的浓厚污染行为,要依照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将其处罚力度最大化,比如罚款、停产等;同时从根源上遏止企业污染,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前,要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审核,包括技术水平,环保意识,对环境的影响等。
3.实施绿色评级考核制度应该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成果作为地方行政考核的必要指标之一,对于达成环保目标的地方作出表彰,对于环境状况恶化的地方依法进行惩罚,从而达到对环境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我国环境禁令制度实施的困境及路径--基于754件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分析
I2019年10月|第5期(总第168期)法治•社会我国环境禁令制度实施的困境及路径——基于754件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分析李宗恒(四II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摘要:环境禁令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减少环境损害的重要制度举措。
实施环境禁令具有实现综合利益最大化和环境正义的理论价值,以及保证程序正义、降低司法成本的实践价值。
通过对我国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析,得出了我国未实施诉前、诉中环境禁令、诉后环境禁令比例低、环境禁令诉求胜诉率低、实施环境禁令的案件类型区别明显等问题,并剖释了缘由,诸如生态优先理念不足、证明标准过高、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法律规则过于抽象等。
在此基础上,从体系论、层次论、方法论三个视角提出了一系列合理化建议,包括构建从民诉法到司法解释的二元体系、从责任要件到行为要件的阶层递进、从法律规则的抽象化到具体化等等,以期破解目前我国环境禁令制度的困境,从而对我国环境污染的防范和损害范围的减少有所裨益,最终对绿色中国的建设有所贡献。
关键词:环境禁令;诉后禁令;体系论;层次论;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238(2019)05-0071-08DOI: 10.3969/J.ISSN.2095-7238.2019.05.012一、环境禁令释义及其制度价值(一)环境禁令释义“禁令”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⑴,是为解决佃农土地被侵占问题,而由裁判官发布的一种文书,意为禁止做某事。
⑵新华词典释义为:“禁止从事某项活动的法令”。
事实上,禁令是分为命令性禁令和禁止性禁令两种⑶,命令性禁令是指强制某人从事某项活动,禁止性禁令是指强制某人不得从事某项活动。
从禁令一词的字面意思上看,禁令属于行为保全的一种,而非财产保全。
禁令在英美国家常被称为“中间禁令”⑷,而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被称为“假处分制度”。
虽然名称不同,但含义相近。
在英美国家,根据行为人申请的时间不同,将禁令分为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两种。
市政工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及控制措施探讨
市政工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及控制措施探讨市政工程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往往被忽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找到合理的控制措施,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市政工程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1. 土地资源浪费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很多时候会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
尤其是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片的土地被占用,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2. 大气污染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大量使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废气和粉尘。
这些废气和粉尘会大量排放到大气中,不仅污染了空气,还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3. 水质污染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排水、排污和土地平整等工作,这些工作会导致水质污染。
特别是在城市建设和扩建过程中,大量的废水和污水被排放到河流和湖泊中,严重影响了水质。
4. 城市垃圾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如果大量的垃圾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会极大地破坏环境。
二、环境保护问题控制措施的探讨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避免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
可以通过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资源。
2. 减少大气污染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合理控制机械设备和车辆的使用,减少废气和粉尘的排放。
可以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车辆,从而降低大气污染的影响。
3. 加强水质保护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科学规划排水和排污的方案,避免对水质产生影响。
可以采用废水处理和污水处理技术,保护水质环境,从而减少水质污染。
4. 垃圾处理与利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的垃圾处理方案,减少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产生。
可以采用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式,从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并付诸实施。
然而,在环境法规的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妨碍了其有效执行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因此,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所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向。
二、第一个困难:执法力度不足1. 执法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地理、政治和文化等差异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得以逍遥法外。
2. 执法部门协作不畅: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时,如何进行高效合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以及职责划分模糊使执法工作无序。
三、第二个困难:处罚力度不够强劲1. 环境违法成本低:部分不法企业或个人往往通过廉价的污染处理方式以及逃避处罚来获取最大利润。
2. 处罚不规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的处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即便受到处罚也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四、第三个困难:监督力度薄弱1.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存在执法盲点,辖区范围内监测设施和手段有限,难以全面掌握环境情况。
2. 民众参与度不高:由于信息渠道闭塞和公众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五、改进方向为解决上述问题并落实好环境保护法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1. 加强执法力度:(1)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并加大对执法结果的评估力度。
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提高整体效能;(2)增加专业化人员配备和培训投入。
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提升处罚力度:(1)建立环境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明显加大污染成本;(2)完善处罚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公正严厉,并形成一定程度上威慑效果。
3. 加强监督机制:(1)建立全面、科学、准确的监测手段和设施,实现对环境状况全方位的掌握和分析。
借助先进技术来提升监管效能;(2)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意识。
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
2019年06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吕心语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211816摘要: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裁定。
它是一种旨在及时制止损害环境的行为的诉前或诉中禁令。
本文将其与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作对比,分析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特征,还从无救济即无权利、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等程序正义、正义价值层面分析其成立的法理学基础,从研究域外禁止令制度、实践需要等方面论证这一制度的可行性。
最后,以昆明、重庆、无锡、昆山、淮安等地的试点试行情况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禁止令;环境保护禁止令;司法救济;实践应用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48-02作者简介:吕心语(1992-),女,江苏赣榆人,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概述“禁止令”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英美法系发展,成为复杂的“禁止令制度”。
在大陆法系中,禁止令亦以行为保全的方式被包含在“假处分”、“假扣押”制度中。
根据两大法系关于“禁令”这一概念的论述,“禁令”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侵权继续或即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关诉讼主体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发布的立即禁止实施侵权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明确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禁止令在环境污染法律防治的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裁定。
环境法典编纂视阈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基于请求权基础不足的分析
第25卷第6期2023年 12月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 S h e n y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V o l .25,N o .6D e c .2023文章编号:2095-5464(2023)06-0001-09收稿日期:20221007基金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Y B 047)㊂作者简介:毛清芳(1968),女,甘肃平凉人,副教授㊂环境法典编纂视阈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基于请求权基础不足的分析毛清芳,王 莉(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摘 要:阐述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情况,分析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请求权基础的不足及其原因㊂通过考察公众环境权的侵权风险与损害救济,提出在环境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以公众环境权理论为基础,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纳入环境法典中,并在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一般规定㊁适用条件㊁举证责任㊁担保规则和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体系㊂关 键 词:生态环境法典;公众环境权;请求权基础;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中图分类号:D 922.68 文献标志码:AI m p r o v e m e n t o f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I n j u n c t i o n S y s t e m F r o m P e r s p e c t i v eo f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C o d i f i c a t i o n :A n a l y s i sB a s e d o n I n s u f f i c i e n t B a s i s o fC l a i m R i gh t s MA OQ i n g f a n g ,WA N GL i (L a wS c h o o l ,L a n z h o uU n i v e r s i t y o fT e c h n o l o g y ,L a n z h o u730050,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T h eo r i g i na n dd e v e l o p m e n to f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i n j u n c t i o n s y s t e m w e r e e x p o u n d e d ,a n d t h ei n s u f f i c i e n t b a s i s o ft h e c l a i m r i gh t s o ft h e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i n j u n c t i o n s y s t e m a n d i t s r e a s o n s w e r e a n a l y z e d .B y e x a m i n i n g t h e i n f r i n g e m e n t r i s ka n dd a m a g e r e l i e f o f p u b l i c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s ,i t w a s p r o p o s e d t h a t i n t h e c o n t e x t o f t h e c o d i f i c a t i o no f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c o d e s ,b a s e d o n t h e t h e o r y o f p u b l i c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s ,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i n j u n c t i o n s y s t e ms h o u l db e i n c o r p o r a t e d i n t o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c o d e ,a n dt h e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i n j u n c t i o ns y s t e m s h o u l db es p e c i f i c a l l y s t i p u l a t e di nt h ee c o l o g i c a la n d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p a r t o f t h e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c o d e .T h e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a p p l i c a t i o n c o n d i t i o n s ,b u r d e n o f p r o o f ,g u a r a n t e e r u l e s a n d l e g a ll i a b i l i t y o f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i n ju n c t i o n o r d e r ss h o u l d b ec l a r i f i e d ,s o a st of u r t h e r i m p r o v e t h e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s y s t e mf o r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K e yw o r d s :e c o l o g i c a l e n v i r o n m e n t c o d e ;p u b l i c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b a s i so f c l a i m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i n j u n c t i o ns y s t e m2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全球气候变暖㊁土地荒漠化㊁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发生再进行治理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㊂因此,预防性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之前 先污染后处罚 的模式㊂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在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和诉中适用,可以有效避免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㊂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是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程序法为依据,缺乏环境保护法等实体法基础,虽然有环境法学者提出以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请求权为基础的观点,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㊂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编纂环境法典蓄势待发,本研究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请求权基础的相关问题㊂一、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起源与探索1.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起源禁止令 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流传下来的法律文献中存在大量以裁判官令状为基础,针对自然资源与环境相关的城市基础建设进行干预的裁决㊂令状具有紧急救济的功能,无须通过争讼程序,法官就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颁布令状,禁止对方当事人实施某一致损行为或者勒令其对已然造成的损害采取措施㊁进行恢复[1]㊂这些令状的适用为后来禁止令的发展打下了实践基础㊂在英美法系中,禁令是衡平法上关于行为保全的救济措施,通常在普通法对某种损害行为不能提供充分救济时,当事人就可寻求禁令作为补救[2]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与禁令类似的假处分制度,该制度保护了除金钱债权之外的其他请求权的实现[3]㊂假处分是以阻止可能使得当事人权利难以实现的威胁发生,或临时对付某种事实状态以阻止重大损害的发生或防止威胁中的强暴行为的中间裁定[4]㊂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也制定了假处分制度,但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的假处分制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申请人的财产转移为基础而实现假处分制度,另一种是不以财产转移为基础而实现假处分制度㊂无论是英美法系中的禁令制度,还是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作为一种行为保全制度,由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诉前和诉中适用,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㊂2010年10月,在我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㊁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清镇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依原告申请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排污行为,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㊂这可视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诞生的萌芽㊂2011年6月,‘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办理过程中,因情况紧急,被告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㊁造成环境难以恢复或者加重对环境破坏等情形时,市㊁县(市)㊁区开发(度假)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的禁止令㊂同年10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首次从司法上规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在环境遭受严重危害时,法院应当果断采取措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颁布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禁止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㊂可见,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孕育而生,适应了在环境遭受严重危害时及时制止损害行为,避免损害结果扩大的现实需求㊂2.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司法实践探索(1)地方法院的探索与创新㊂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有的地方法院制定了地方司法文件,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㊂如:2011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㊁民事㊁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提出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2013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 三审合一 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㊁法律依据㊁裁定时限等;2014年10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出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三峡库区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其中规定由环保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裁定;2017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将申请人的范围扩大至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㊁环境民事诉讼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等;2017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和2019年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发布‘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范围㊁申请资格㊁申请程序㊁举证要求等具体规定㊂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规定,都是地方法院的司法探索与创新,使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逐步完善起来㊂但深入分析发现,这些地方司法文件的规定仅解决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诉权与启动问题,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即请求权基础㊂地方法院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究竟是什么,还需进一步考察法院对案件的具体裁判㊂在裁判文书网上,以 环境保护禁止令 为关键词检索显示:2015年到2019年,地方法院作出关于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裁判文书共有52份,其中河南省与重庆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积极探索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上作出了重大贡献㊂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河南与重庆两地人民法院创新性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及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避免损害扩大㊂通过分析这些裁判文书发现如下特点:第一,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案件类型多为行政案件;第二,起诉主体是行政机关,如各地的环保局及环境执法大队等;第三,裁定程序多按照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进行;第四,法律依据多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均是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㊂可见,河南㊁重庆两地人民法院是将环境保护禁止令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环境行政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才能启动,这既有行政职权可能被滥用的危险,也有牵制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局限㊂(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统一规定㊂地方法院对于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积极探索取得显著成效,使该制度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3第6期 毛清芳等:环境法典编纂视阈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基于请求权基础不足的分析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适用情形㊁法律依据㊁申请主体㊁制度性质和裁定措施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在法律依据㊁适用范围㊁适用对象㊁适用程序等方面作出更为详细的专门性规定,增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㊂在‘规定“正式发布之后,各地法院开始按照‘规定“的内容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解决生态环境问题㊂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某化工公司发出诉前禁止令,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开炼机㊁密炼机污染大气的行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綦江区某矿业公司发出诉前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其停止从事石材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对芦山县某农牧公司发出跨行政区域环境侵权禁止令,责令其停止直接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以制止李某播放录音制造噪声扰民的行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向马某某发出全省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其滥伐林木的行为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规定“,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了统一尺度㊂特别是作为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得到地方法院的普遍遵守,有效制止了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㊂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到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环境保护禁止令适用的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程序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㊂而‘民法典“这两条款仅从私法角度规定环境污染㊁生态破坏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无法涵盖公共利益受损时所需的保护,这与从公益诉讼中孕育而出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不相适应㊂因此,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体法依据,即请求权基础仍不明确㊂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分析1.实体法的考察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㊂我国最新修订的‘宪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①规定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提供了环境保护的宪法依据,但这并不是与禁止令类似的预防性规定㊂其次,‘民法典“中有许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如第九条是对绿色原则的规定,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保护生态环境㊂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强调预防功能,因此,‘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也不能成为该制度的实体法依据㊂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如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②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4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①②‘中华人民国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㊂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㊂任,这与发挥预防功能的环境保护禁止令背道而驰㊂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预防功能相似㊂但通过仔细分析该章的内容发现,其所提及的预防作用是实施某一行为之前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预防损害行为发生或者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制度,两种制度的预防作用完全不同㊂可见,目前实体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均未能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提供明确的请求权基础㊂2.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争议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提出了构建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 民行一体化环境诉讼禁令制度 [5],第二种观点主张创设司法禁令制度[6],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的法律规定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体法支撑㊂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由‘民法典“规定,兼具实体法基础与程序法基础,并且具有独立性,不需要依附任何法律法规;环境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人格权属性,又因目前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㊂因此,人格权禁令的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7]㊂此观点提出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并以人格权禁令的规定为依据,使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有了‘民法典“的加持,在公民具体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发挥私法的救济作用㊂还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可成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㊂该种观点主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论证,环境污染不仅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也侵害人类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对人类的人格权㊁财产权等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又因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临时救济,因此该条款可成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㊂此观点主要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私法权益上,申请人一般是基于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才会选择有预防功能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发挥其临时救济的作用,申请人的权益一般是私益性权利,这种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为请求权基础,对申请人的私益救济更加全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㊂3.请求权基础不足的缘由以人格权禁令的法律规定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体法支撑这一观点并未被纳入实际运用,存在以下三点原因:第一,环境权属于环境法领域,人格权属于民法领域,两种权利属于不同法领域的权利,如果强行攀扯太过牵强㊂虽说目前有环境人格权的说法,但该种说法排除环境权中关于自然界的权利,限缩了环境权的范围㊂第二,人格权请求权基础是以‘民法典“为法律依据,这与环境法学差距太大,直接适用会导致环境法的独立性欠缺㊂第三,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以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为基础,这导致其存在独立性缺失的问题㊂如果还适用以其他领域的法律作为请求权依据,这将促使该制度的发展受到禁锢㊂因此,以人格权禁令的法律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无法成为具体可行的方案㊂而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这一观点也存在不足之处㊂第一,该观点是以‘民法典“的条文作为环境法学的制度创设法律依据,这会导致该制度独立5第6期 毛清芳等:环境法典编纂视阈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基于请求权基础不足的分析6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性缺乏,不利于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发展㊂第二,该观点仅从承担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论证不够全面,因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适用阶段在诉前或者诉中,主要发挥一种预防及防止损害扩大的作用,但从侵权角度进行论证,就把该制度适用限缩在诉中,仅追求侵权责任问题,而摒弃了诉前的预防作用,不利于该制度的适用㊂第三,该观点在私法的基础上提出,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适用有一部分属于公法领域,维护公共利益,但如果仅从私法领域进行探讨,摒弃公法领域,将不利于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㊂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也无法成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㊂总体而言,目前有关环境保护的实体法并没有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进行规定,导致该制度请求权基础不足㊂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主要维护公法领域的权利,但通过对该制度请求权基础的两种突出观点进行分析,发现其从私法角度进行救济,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并不匹配,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发展㊂环境保护禁止令属于环境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又因环境法属于公法领域,在环境法领域内为该制度建构请求权基础最为合适㊂公众环境权是环境法所独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公众环境权的侵权风险与损害救济的法律规定,是否能视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请求权基础,下文将重点予以讨论㊂三、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请求权基础的思考1.公众环境权理论环境权在国际上普遍被定义为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㊂在国外,环境权产生于与环境问题作斗争的社会运动之中,成为大多数国家应对环境侵害的法律手段[8]㊂在我国,环境权被定义为公民享有优美生态环境及在其中生活的权利[9]㊂目前,环境权被分为自然人环境权㊁单位环境权及国家环境权三类㊂自然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㊂但如果把自然人看作是一个整体集合成为公众,该种环境权便成为了公众环境权,即指所有公民的环境权益㊂单位环境权即法人环境权,是指单位享有优美环境的权利,并且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环境权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的,国家有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㊂总的来说,环境权是与公众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权利,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㊂公众环境权的要素包括主体㊁客体及内容等方面㊂首先,主体是公众,其包括自然人㊁法人,以及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各种组织和团体,与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公众范围㊁‘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范围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的范围基本相同[10]㊂因此,环境权的主体为公众是一种较为全面综合的说法㊂其次,客体是各种环境要素,广义上包括自然环境㊁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狭义上则指大气和水等自然环境[11]㊂生存发展需要这些环境要素,并且这些环境要素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作用㊂最后,公众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享有良好的环境,这里指的是享受环境并且利用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带来更重要的意义㊂公众享有良好环境是公众出生即具有的权利,良好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㊂2.公众环境权的侵权风险与损害救济生态环境侵权主要针对人格权㊁财产权及环境权进行侵害,这里主要探究对公众环境权的侵害[12]㊂对公众环境权所造成的侵害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㊁破坏生态环境而损害了公众正常享有良好的环境质量或舒适环境的权利,如以噪声或者低频振动妨碍他人正常休息㊁工作和学习,或者违章建筑妨碍他人的住房采光㊁通风等[13]㊂如甲在顶楼施工所制造的扬尘对一栋楼的住户造成不良影响,甲的施工行为破坏了其他住户良好的居住环境,也对公众环境权造成损害;又如甲工厂违规排放废气,对于该地域的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且侵害不特定的主体,造成公众环境权受到侵害㊂就目前来说,大多数对公众环境权的侵权行为,都是个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寻求解决途径㊂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发生生态环境的侵权纠纷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着层次不同的解决方法㊂如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㊁行政机关调解处理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㊁仲裁机关裁决等,而民事救济方式则是其中的一条重要途径㊂我国传统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㊁排除妨害㊁恢复原状㊁消除危险等,这些方式对于私权救济产生着重要影响㊂‘民法典“虽有 绿色民法典 之称,但其规制的内容始终带有私法的色彩,而环境权受到侵害,不仅包括个人权益还包括公众权益,‘民法典“的规定仅解决私人环境权的问题而不足以解决公众环境权的问题㊂而针对公众环境权受到侵害,多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该种方式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的方式㊂由于对公众环境权的侵害可能存在一些长久的不利影响,如果仅采用事后救济的方式,虽然威慑作用会很大,但对于环境自身的不利影响却十分明显,因为生态环境一旦造成损失再进行修复,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㊂因此,当公众环境权遭受损害时,采用一种事前救济的方式可减少侵害公众环境权所带来的损失风险㊂环境保护禁止令是一种在诉前或者诉中预防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与制止环境侵权不利影响扩大的制度㊂首先,在公众环境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合理的申请理由,并且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该种行为会导致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情况,那么禁止令将发挥应有的作用,阻止该种侵权行为的继续实施㊂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因为情况紧急,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发出禁止令阻止该种行为继续发生,这有利于在侵权发生之时,及时制止或者防止该种行为的危害性扩大㊂其次,在公众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救济,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还可对公众环境权进行保护㊂申请人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害公众环境权的行为㊁排除对公众环境权产生的妨害㊁消除对公众环境权的危险㊂最后,无论在诉前或者诉中,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都可以发挥作用,以保护公众环境权不受侵害㊂3.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在环境法典中的具体设计理想的法典逻辑结构应当在确保内容完备性㊁逻辑自洽性㊁价值一致性等体系效益的前提下,保持法典体系的简洁性[14]㊂我国目前仅有一部法典‘民法典“,那么环境法典的编纂可借鉴‘民法典“的经验,把握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内在属性,并在立法上能有更加完善的规范㊂目前,‘环境法典专家意见稿“对于 生态环境责任编 规制了四种责任,即生态环境行政责任㊁生态环境民事责任㊁生态环境刑事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㊂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发挥预防功能的制度,可以贯穿所有责任当中,不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何种法律责任,只要确定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进行㊁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严重后果时即可适7第6期 毛清芳等:环境法典编纂视阈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基于请求权基础不足的分析。
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情况分析与研究
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情况分析与研究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以及环境意识的普及,环境保护法规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虽然相关法规不断出台,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
本文将分析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情况,并探讨提高执行效果的措施。
一、环保法规执行情况分析1.法规制定与实际执行状况不符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然而,由于政府对环保事业的重视程度仍有所欠缺,一些法规的执行并不理想。
例如,尽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开始建设,但实际上许多企业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管控,从而违规排污。
2.监管缺位,违法成本低另一个影响环保法规执行的因素是监管缺位。
在一些地区,尤其是那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监管漏洞仍然存在。
由于违法成本较低,一些企业不择手段地污染环境,导致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
3.属地责任制存在漏洞在我国,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主要由地方政府任命。
然而,在一些地方,这种属地责任制并未得到切实的贯彻。
地方政府并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些地区还存在污染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勾结,从而导致环保工作的滞后。
二、提高环保法规执行效果的措施1.完善法规制定与实际执行的衔接针对现阶段法规制定与实际执行状况不符的问题,我们应该探索完善法规的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机制,同时在监管层面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违规成本。
2.增强环保监管力度为了更好地推行环保法规,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环保机构人员的组成,提高监管力度。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比如加大罚款力度、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刑事处罚等措施,从而提高企业对环保法规的遵守意识。
3.改革环保的属地责任制针对属地责任制存在漏洞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环保行政体制。
通过调整行政职责与权利,建立环保专门机构,加强对环保问题的全面监管,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此推进环保工作的落实。
环保法执行的问题研究及其对策
环保法执行的问题研究及其对策一、前言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此,各国政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维护生态环境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环保法的执行在实践中却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保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环保法律制定和执行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二、环保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环保法的执行离不开执法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努力。
然而,执法人员的素质却存在较大差异。
有些执法人员素质高,专业技能过硬,能够熟练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但是,也有些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执法不力、放纵违法等情况。
(二)环保执法规范不统一当前,国内环保执法规范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环保执法机构之间缺乏统一规范,很多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证据等方面的规范不统一。
这不仅容易引起各类矛盾和冲突,而且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可靠的证据和标准,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环保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环保行业的反叛情绪严重,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在的环保执法里并没有形成足够强有力的执法力度,也难以彻底回应公众对于案件的处罚力度的期许,不少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在执法的压力下,食言、逃避执行。
三、环保法执行的应对策略(一)建立健全环保执法机构为了加强环保执法的力度,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环保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装备和财务经费,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健全环保执法标准和规范应当完善环保执法标准和规范,并确保各地区、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遵守同样的标准和规范,避免各地环保执法的质量和结果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形成嚣张气焰的气候。
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我国环境保护法(一)相关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对环境方而提出的法律法规,对环境的保护有着积极的作用。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当天实施。
(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三个方而:有效利用生态环境,防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使人民的生活健康得到有利的保障;可以平衡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有利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防比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也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本任务。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只有相互制约、相互依存,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他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决定了人们物质生水平,进而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有所提高,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为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人们在提高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渴望有一个舒适、安静的清洁的自然环境。
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同环境保护以及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
二、环境保护的现状(一)大气污染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中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渐渐浮出水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大气污染也随之加重,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为主,危害甚大,并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到目前为比,我国并未对燃煤所引起的二氧化硫采取任何治理措施,尤其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己成为与欧洲、北美相同的酸雨地区之一。
(二)水污染日益严重我国的水资源本来就稀少,再加上一些湖泊遭到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工厂的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入,导致了许多地区的饮用水指标不合格。
(三)植被严重破坏植物具有调节空气循环的重要作用,植被的严重破坏,导致了生态系统的不稳定性,过度的砍伐,使得成熟林和果树林而积大幅度减少。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作者:陈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禁令就是指法院作出要求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
禁令制度在国外发展历史悠久,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是个新生事物。
禁令制度在民事领域不可或缺,它保障人们在对侵害行为中对权利的救济,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并在诉讼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环境破坏十分严重的情况下,针对环境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环境侵权案件,各地开始采取一系列司法实践,探索适用环境禁令制度,将传统针对民事领域扩展到环境保护领域,增加环境损害的救济又一途径。
通过对环境领域的禁令制度的探讨,提出一些实践构想,能够更有效的来保障禁令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得到更好地适用,促进我国法制的完善。
关键词:禁令制度;环境侵权;损害救济一、禁令制度概述1.禁令制度的概念禁令又叫做禁止令,是指法院发出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要求当事人做出特定行为的一项强制性命令。
就是指在违法行为可能反复致使原告的受到损失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扩大而由法院发布的命令。
2.禁令制度的历史演变进程禁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很好地有了较大的发展。
英美相关国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之中,主要是事前或事中对相关民事权利进行救济。
英国规定了中间禁制令与冻结禁制令。
而美国相对来说显得更加严格。
采取临时禁令,初步禁令说明禁令制度程序严格与程序法定。
禁令制度在于弥补普通救济带来的不足。
反应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要求。
更加强调对权利人的救济。
保障司法的完善。
禁令制度在于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救济,而尽可能少的减少损害。
3.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的内涵针对环境案件在最终判决前,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就会向环境破坏方发出其禁止继续来实施危害权利人而带来的环境损害行为。
环境保护禁令的直接救济对象表现为生态环境本身,以保护环境为目标。
将禁令应用到环境当中,进而规范环境本身,减少甚至防止环境损害的行为。
环境保护建设方案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环境保护建设方案中的关键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建设方案成为了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环境保护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关键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从资源利用、污染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对环境保护建设方案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源利用问题资源是环境保护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当前全球资源的消耗速度远远超过了资源的再生速度,导致资源短缺和环境破坏。
在环境保护建设方案中,如何合理利用资源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加强资源的节约利用。
通过制定和实施资源节约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和浪费。
同时,加强对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其次,需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有效利用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
在环境保护建设方案中,应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循环经济的方式,通过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产,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二、污染治理问题环境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在环境保护建设方案中,如何有效治理污染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需要加强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空气、水质的变化趋势,提前预警和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其次,需要加强污染物的减排措施。
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加大对高污染排放企业的治理力度,推动传统工业向清洁生产转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建设的根本目标。
然而,当前全球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仍然存在着不可持续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改变。
首先,需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一种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模式,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
在环境保护建设方案中,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保法规政策的相关问题研究
环保法规政策的相关问题研究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生活方式与工作模式的日益改变,不可避免地对环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温室效应、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空气、水污染等问题逐渐突显,走向无法回头的危机。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以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后,面临许多环保方面的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也依托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手段,并不断完善和完备环保法规政策体系。
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规政策的不断迭代,绿色低碳发展的措施等等。
然而,环保法规政策的落实和执行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其中几个问题。
一、环保法规政策法律制定缺少民主参与环保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公民和公众团体的广泛参与。
而环保法律的实施,本质上是保障人们的环境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若没有足够的民主参与和公正审议过程,将某些重要信息、利益或问题排除在外,导致环保法规政策效力不足,长期来看的话,将对公众及环境产生不可挽回的危机。
因此,对于环保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应该充分尊重公民权利,广泛的听取公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形成良好的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使得环保法规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化、合法化,并从根本上保证环保法规政策的规范运转。
二、环保法规政策的实施和落实效力问题环保法规政策的制定不是最终目的,法规落到实处才是最终目的。
我国环保法规的落实和执行,强制力度不够,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象仍然频发。
在此,需要强调环保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机制的创新,在制定环保法规政策时,应更注重其实施和落实效力,从而确保环保法规政策企业或个人有足够动力去执行和落实。
同时,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谁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必须有法律明确而严格的处罚与制裁,这才能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恶意破坏造成的不良影响。
论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的现实困境
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环境事故频发,环境诉讼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环境侵权救济中的临时禁令制度――环境保护禁止令在我国部分地区表现出良好的实践效果。
为了回应社会经济与环境的需要,全方位、多维度地反思与检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所面临的司法适用机会匮乏、程序正义关注过少、执行难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此,本文认为实践中应当拓展环保禁令适用范围、建立司法与行政的有效联动机制,加强立法建设统一,协调好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在联动机制。
关键词环境保护禁止令司法机会司法不公立法规范行政作者简介:李姝影,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将“坚持注重预防”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原则之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司法措施预防、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破坏,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p。
损害赔偿与临时救济是环境侵权案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二元救济模式。
经典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损害赔偿并不具有预防之功能,正如“如果法律仅赋予公民赔偿请求权却不使其有机会制止即将发生损害是很难让人接受的,”q现如今我国司法给予适用环境案件的临时禁令制度更多关注,该制度在面对环境司法救济诉讼周期长、司法资源不足、持续性强、危害性广的环境损害问题时,可以靠自身高效便捷的特点有效弥补其他救济手段的弊端,此外,该制度将救济阶段由终审裁决作出后提前至诉前和诉中,以预防性救济有限度地代替补偿性救济,推动权利救济观念的转变。
但囿于存在环保禁令的多种规范内在冲突,法律构建宏观体系零散杂乱、法官个人主观因素与司法适用机会的相对闭合等问题,不免使其陷入司法实务需求与理论制度完善的紧张关系之中。
一、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现实现状概述(一)理论规范现状与环境保护禁制令相关联,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使用“临时措施”、“临时禁令”、“禁令”等名称,而是采用了“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之类的表述形式。
刍议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践探索
刍议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践探索刘琳【摘要】在环境问题凸显的大背景之下,环境诉讼的司法救济手段完善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各方面的动力推动多地法院开始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本文通过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希望能对此问题做出有益探索。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ighlighte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 perfection of judicial reme⁃dies methods for environmental lawsuit has arisen public concern. In recent years, the power from a variety of ways makes many courts try to explore and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This article aims to get positive explorations toward the problem by organizing and analyzing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n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期刊名称】《创新科技》【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4页(P10-13)【关键词】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实践探索;环境损害;程序正义【作者】刘琳【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3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而处在转型期的中国也面临着诸多矛盾与问题。
在各种污染的笼罩之下,环境问题前所未有地成为国人的关注焦点。
面对问题,我们除了反思我国长期不健康的经济发展方式等原因以外,如何从各个方面治理和保护环境成为新的探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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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禁止令建设问题研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环境保护禁止令建设问题研究【第一章第二章】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概述【第三章】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正当性分析【第四章】域外禁止令制度考察及启示【第五章】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构建【结语/参考文献】环保禁止令制度设计原则与内容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摘要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在环境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作出前,向环境损害行为主体发出的,以禁止其继续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命令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书面裁定。
本文论述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以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为指导,批判吸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的一般程序性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绝对权而产生的一项救济制度。
通过《环境法》进行规定,让程序性规范通过实体法进行表达,具有制度创新的示范效应。
本文研究从令和禁止令着手,并考察禁止令的发展历史,以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禁止令制度的规定,全面审视我国立法目前关于禁止令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文对环境保护禁止令概念以及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认识。
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正当性分析主要从法学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入手。
公平正义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是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理论依据。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契合与追求;满足与实现保护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及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实践依据方面,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和环保法庭的实践探索扩大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空间;通过试点成功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实践总结经验教训,为制度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和佐证,为程序规则的具体设计指明方向。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构建主要围绕基本原则和内容设计两个方面进行。
构建环境保护禁令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正义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
前者主要从矫正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进行解读,既要矫正环境损害主体的损害行为,从实体上维护生态环境利益与受害人的权利;又从程序设计上为其提供充分保障,合理安排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判案的同时,充分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
在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过程中体现实体的妥当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令管辖、申请的审查、禁止令的审理、禁止令的执行、禁止令的救济五个方面。
关键词:禁止令,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禁止令,公平正义,权利救济ABSTRACTInjun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the written orders issued by a court inaccordance with application or power to actors who pollute or damage environmentaccording to applies of parties before the final judgment, which mainly consists ofprohibiting actors from harming environment or requiring them to adopt someremedial measures or undoing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It is a relief measures toprotect the entity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 which was based on the current civil litigationbasic concept and the basic framework and critically absorbed general procedural rulesof civil procedure. Establishing the study on the injunction systems of th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has the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effect by express the procedural norms through substantive law.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orders and injunctions firstly. It reviews the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injunctions and injunction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it reviews about injunction system of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Finally it had the formation ofunderstanding of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concept and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injunction.Theory of justice and rights relief theory ar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ructing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The system fits the value of fairness andjustice which is the pursuit of the legal system; it is the meet and implementation to theright remedy of the parties and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of good ecologicalenvironment form the rights relief theory. In practice, the use of space of the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has been expanded through the affirmation of legislation andpractice explore abou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umming up experienceand lessons through the successful pilot, and provides the new material and evidencefor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points out the direction for the design and improvement ofthe rules of procedure.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wo aspects:basic principles and contents.Justice and interest measure are two basic principles of establishing environmentalinjunction system. Justice principles mainly include two aspects: corrective justice andprocedural justice. It ensures the right of the victim from the entity through correctingthe infringer's infringement behavior; At the same time it provides security from aprocedure to reasonably arrange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Principle of benefit measure asks the court to measure both parties'interests, and makereasonable value judgment. Principle of benefit measure expresses legitimacy of theentity and reasonable procedure in the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system.Environmental injunction's content includes five aspects tha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injunction, the review of application, the judge of applies, the enforcement of rules andthe relief of injunction.Key words: injunction, environmental damages, injun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right remedies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1 引言2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概述2.1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2.2 禁止令制度的历史探源2.2.1 罗马法禁令2.2.2 国王令状2.2.3 衡平法禁止令2.3 我国立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2.3.1 民事基本法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2.3.2 特别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2.4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定位2.4.1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性质2.4.2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目标2.4.3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范围2.5 相似概念的比较2.5.1 环境保护禁止令与财产保全的区别2.5.2 环境保护禁止令与先予执行的区别3 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正当性分析3.1 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法理学依据3.1.1 法的正义价值理论3.1.2 权利救济理论3.2 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践依据3.2.1 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3.2.2 试点试行“禁止令”制度的成功先例4 域外禁止令制度考察及启示4.1 英美法系禁止令制度考察4.1.1 英国临时禁令制度4.1.2 美国的禁令制度4.2 大陆法系禁止令制度考察4.2.1 德国的假处分制度4.2.2 日本的保全制度4.3 域外禁止令制度考察对我国的启示5 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构建5.1 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基本原则5.1.1 公平正义原则5.1.2 利益衡量原则5.2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内容5.2.1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管辖5.2.2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审查5.2.3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审理5.2.4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执行5.2.5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救济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返回本篇论文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