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精彩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的责任就是偏颇
田文昌:律师的责任就是偏颇田文昌老师发言—本文长约5000字——阅读需时10分钟—2017年3月9日,“新格局下刑事辩护业务的趋势与挑战”巅峰论坛暨首期抱柱导师营开营典礼,在云南西双版纳世纪金源酒店隆重开幕。
巅峰论坛上,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被誉为“中国刑辩界第一人”的田文昌大律师,莫少平、钱列阳、杨照东、张青松、毛立新、邹佳铭等法学大咖,美籍律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深圳)教授满运龙,法律出版社副社长杨大康等,分别为大家带来干货满满的分享。
田文昌老师首先为大家分享了题为《新常态新格局下刑事辩护业务的新思考》。
田文昌表示,律师的职责就是偏颇,律师不代表正义,并不意味着不追求正义。
新常态下,中国刑辩律师应着重提升技能、更新观念。
以下为他的演讲全文(有删减)主持人给我这么个题目——《新常态新格局下刑事辩护业务的新思考》,这个题目其实很大,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只能简单地谈一点看法。
看到下边咱们这些律师,第一个感觉“气不打一处来”(笑),你们太年轻了,用周立波的话说就是接我下班的人,后浪推前浪,后浪把前浪拍到沙滩上,但是同时我看到了中国律师界的希望,希望就在你们这些人的身上。
▌法治现状:历史原因致诸多概念有待厘清谈到常态,我想给大家先讲一点历史,中国的律师业在全世界的历史上是非常独特的,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
在世界范围内,古罗马时期就有律师。
可是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社会独独的这么特殊,律师连历史的雏形都没发生过。
大家知道历史上的状师,但状师不是律师,是在街上弄个桌子给人家代写文书的,被称为刀笔吏的非法经营者,他没有合法经营的权利,更没有在法庭上发言的席位。
在中国历史上律师的出现,仅仅一百零几年。
1911年,孙中山当临时大总统的时候,起草了一份中国律师暂行条例,还没有公布就被袁世凯篡权了。
袁世凯不错,1912年篡权期间,公布了孙中山起草的这个律师条例。
也就是在1912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了政府承认的律师制度。
田文昌辩护词精选(一)
田文昌辩护词精选(一)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嘉廷的委托,指派本所田文昌、韩嘉毅律师担任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参加了庭审活动。
现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李嘉廷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查实;对于部分证据的适用提出异议。
提请法庭对此予以重视。
其中包括:(一)收受葛建辉贿赂部分辩护人认为:在该项事实中由于请托事项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缺乏因果联系,故认定被告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
具体理由是:被告人虽收受了葛建辉的弟弟葛景辉给的钱,但庭审查明,葛建辉从未当面正式明确向被告人提出请托,其所期望的是职务的提升、政治上的帮助和建立一种良好关系。
送钱人葛景辉在送钱时所做的表示是不明确的,即只是希望被告人在工作上给葛建辉支持和帮助,既没有涉及转正,也没有涉及调动和提升。
被告人的行动与上述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被告人只是在葛建辉平职调动中起了一定作用,而这种行为既不是葛建辉所请托的,也不是葛建辉所期望的,属于一种正常的工作安排,并且葛建辉只是多名调动人员中的其中一员。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收取了钱财,但认定其为行贿人谋利的证据不够充分。
(二)收受李忠平贿赂部分辩护人认为将被告人收取李忠平钱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在适用法律上值得研究。
庭审活动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明:李忠平确有请托,被告人也确实收取了李所给的钱,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确属需要研究。
因为,银行系统的人事任免权不由省委决定。
证人李素华的证言表述:银行任命干部一般原则要尊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就算被告人坚持否定,也只有部务会才有决定权。
可见被告人不存在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该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是法律界最具挑战性的一项技能之一、田文昌是中国著名的律师,被誉为法律界的"辩论之王"。
田文昌在其职业生涯中经验丰富,精通法律知识,并开创了自己独特的辩论技巧。
下面将探讨田文昌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一些技巧。
1.积极准备工作:在法庭上取得胜利的关键是充分准备。
田文昌在每场辩论前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相关的法律和案件事实。
他会仔细考虑对手的策略和观点,并准备自己的反驳方法。
通过准备,他能够有条不紊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批判性分析。
2.战术思维:田文昌善于运用灵活的战术思维来引导法庭辩论。
他会在撰写辩论稿件和提问证人之前精心设计他的战略,并通过对手的回答和证据来调整自己的战术。
他了解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情况,因此他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适当的战术来最大程度地为自己的客户争取利益。
3.客观的表达:田文昌在法庭上以客观的观点和论据为自己的案件辩护。
他避免使用情绪化或主观的言辞,而是依靠事实和法律来支持他的观点。
他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论点,并使用简单而直接的语言,以便于法官和陪审团理解。
4.控制情绪:在法庭上,情绪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田文昌知道,出色的法庭辩论并不仅仅取决于他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还取决于他在紧张的环境中能否保持镇定。
他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受对手的挑衅或法官的冷嘲热讽而动摇。
通过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他能够在法庭上更好地代表自己的客户。
5.引导证人:在法庭上,证人是非常重要的。
田文昌善于运用提问技巧来引导证人,以揭示他们的真实动机和意图。
他会通过多个问题的提问,逐步揭示证人的矛盾之处,并利用这些矛盾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他会提前准备好多个问题,并熟练地用逻辑性和有针对性的问题来推动证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回答。
6.争取陪审团的支持:在涉及陪审团的案件中,田文昌知道如何争取陪审团的支持至关重要。
他会在辩论中使用情感上的说服力,讲述引人入胜的故事,并努力与陪审团建立共鸣。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二)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二)二、调查取证和阅卷(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这次《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修改是一个很重大的遗憾。
说是有进步,把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明确了,原来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辩护人身份,所以不能调查取证,这次有了辩护人身份可以调查取证。
但是我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纠正、一个反省。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这个问题上表述就是错的。
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那天起,他所做的工作一切都是围绕辩护的,就是辩护活动的开始,居然还能够搞出一个侦查阶段没有辩护人身份的“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但是,更遗憾的事在后面。
我们一再提出来,要和《律师法》接轨——关于调查权的问题,尤其是向被害方的证人和被害人调查的时候,不应当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允许。
但是这一条没有改。
既然没有改,那么我们就要注意这些问题。
在现有的规定下怎么做?我讲三点。
1.调查取证的作用不容忽视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一点?由于我们消极辩护的效果有限,所以取证更加重要。
辩护有积极辩护、消极辩护两种。
在一个法治发达、程序法受重视的国家或者环境下,律师主要是进行消极辩护,因为举证责任在控方,打破控方的证据链,攻破了控方证据,辩护就会获得成功。
可是在我们现有的体制和法治水平下,这种消极辩护的作用很有限,仅靠打破证据链根本不行,往往要你提出反证来,甚至判决书都经常出现“律师……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所以在这种环境下,积极辩护的作用就更加重要。
什么叫积极辩护?就是要有调查取证,举出有利被告的证据。
在立法过程中,我和有关领导反复地强调这个问题。
有些人认为,我总是强调调查权,没有必要,国外律师也没有那么多调查。
我说他不了解中国的现状,国外律师本来就不需要那么多调查,在确实需要调查时,人家还可以专门找私人侦探调查,我们没有。
人家不用调查就可以否定指控,而我们否定不了,我们的司法环境摆在这。
所以,我特别强调争取调查权,尽管现在调查面临着很多风险,但调查取证的作用不能忽视。
田文昌老师刑事律师辩护感悟60则
1 | 我要对年轻的律师提几句忠告:你可以热血沸腾、激情满腔,但这种激情都要由理性来支配;你应当保持你的独立性的不妥协性,但要有节制,不失礼仪上的谦恭;不要束缚你奔放的情感,但要防止显得虚伪。
——戈帕尔吉·梅罗特拉2 | 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智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
——D·N·辛哈3 |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刘桂明4 | 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许兰亭5 | 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6 | 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于宁7 | 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技长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栾少湖8 | 一个无罪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重获清白;一个罪轻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免受重罚;一个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师辩护后,仍被处以重刑,也可以通过程序正义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
”——田文昌9 |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简而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田文昌10 | 律师应当做更多的心灵的呼唤,我们要向全社会呼唤,向各方面呼唤,呼唤的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为维护法治的利益。
——田文昌11 | 律师的成功决不仅仅表现为在法庭上以尖刻的言辞击败对方或博得旁听席上的喝彩,更重要的是,他们提出的理由不仅应当雄辩有据,而且还应当入情入理,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并为坚持自己的理由而负责到底,这更能反应出律师的真正水平和责任感。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技巧这个题目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深的课题,要把这个题目讲好是很不容易的,我没有任何理由自信能够讲好。
既然来了,今天就与在座的同行一块探讨一下。
我只能讲一些粗浅的体会,希望在我讲的当中和讲后大家能够提出一些问题我们互相探讨、互相研究,大家可以随时发问,我讲话的时候不怕打断,因为在座的各位恐怕比我有更深刻的体会,比我讲得更好。
说实话,我也没作什么准备,原来我在政法大学讲座时讲过一个类似的题目:《法庭论辩艺术漫谈》,当时并没有稿子,只是聊天式的即席发挥,后来研究生们帮我整理出来,这样才有了一点基础。
今天我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一些相关内容来谈谈法庭辩论技巧这个话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首先谈一下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关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当中律师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和阶段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可以分为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
这只是我个人的认识。
三项内容:一个是被告辩护人,这是和原来的规定一致的。
再一个是被害人代理,这点在原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后来逐步地开始了这项业务,我们律师在有些案件中作了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有些省市的法庭拒绝律师代理被害人出庭;有的可以代理,但只有在民事部分才有发言权,刑事部分没有发言权。
现在新的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个权利,可以说加大了律师业务的范围,增加了工作内容。
当然这个规定更重要的意义是对被害人的保护更明显、更明确了,因为过去被害人没有诉讼地位。
不知大家注意到这个问题没有,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是单方的,这是非常可笑的。
在十几年前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刚刚出台时我就反复提到过这个问题。
所谓诉讼,必须是双方的,有诉有讼。
可是在我们的刑诉法中公诉人代表国家,不算当事人,被害人也不算当事人,所以在进行诉讼的法庭上,只有被告一方当事人,这是非常不完善的规定。
但当时既已规定,也只能那样了。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欢迎阅读: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
记得有一次在政法大学讲座时,学生问我:“您成功的秘诀是什么?”我说,“我不敢说我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只是在不断地争取成功,如果让我谈争取成功的感受,那么,我个人的感受是努力加自信。
”我的回答不一定恰当,但我的体会确实如此。
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
有一个比喻不知道对不对?当我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我的感受是目中无人,这样我就能进人角色,不受干扰。
相反,如果我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我强,谁会挑我的毛病,我就会心慌意乱。
当我在讲台上讲课的时候,我的感受还是目中无人。
否则,我也会过于拘谨,放不开思路。
当然,我所说的目中无人并不是看不见人,而是讲一种自信心。
我说句话请大家不要介意,既然我现在在这里讲课,我就觉得我现在比你们强,至少在某个问题上如此。
反之,如果我觉得你们都比我强,那我肯定就底气不足,就要慌张,就讲不好。
诸位不要觉得我太狂妄了,不是这个意思,谦虚与自信并不矛盾。
反过来,诸位要是上来讲,首先你也要建立自信心,你上来讲,我到下边去听,首先你要认为比我强,这样你才能有自信心,要不然你就讲不好。
同样道理,在法庭上我也是这种感受,因为法庭也是一个舞台,也是一个课堂,至少我感觉是这样。
当有很多时候,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包括我们的一些教授在内,常常由于缺乏自信而在法庭上失利。
有些人的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乱了阵角,就像计算机的程序被打乱了一样,死机了,这时候必败无疑。
所以,自信心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
有了这个支柱,天就塌不下来,出一点点的偏差并不可怕,而支柱一倒,必然天塌地陷。
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
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本文作者田文昌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读《一辩到底:我的法律人生》《一辩到底》读了一遍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先生的巨著《一辩到底》,发现:这部《一辩到底》所蕴含的更深层意义应该是“深思到底”。
德肖维茨先生从一些具体案件出发,以案说法,对涉及法律和法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思考和论证,发出了一个律师的心声,更是一个法律人的心声。
他的一切思考,都是由他亲历的案例所引发,进而又上升到理论的层面和法治文化的高度。
这些思考,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律师的辩护活动本身。
也许,正是他律师兼教授的双重身份才形成了他如此深入思考的动力和源泉。
《一辩到底》一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实务操作到理论争鸣,直到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学教育等等。
德肖维茨先生都以案说法,有感而发地提出了一系列卓有见地、发人深省的观点。
这些观点对于每一位律师和法律人都会有一定的启迪,并能引起共鸣。
例如:关于律师职业的职责定位和职业道德,是每一个律师所面临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同时,这个问题也是历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
即使在欧美那些律师制度历史悠久的法治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对律师职责定位的困惑和误解。
更何况,由于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过于短暂,这个问题在我国更是一个极具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我们认真体味一下德肖维茨先生对这个问题的感受和见解,或许会有所感悟。
在谈到对律师职业的理解时,他在书中写到:“当我考虑成为一名律师时,我幻想着自己只为无辜者辩护,帮他们争取应得的自由。
我不认识任何罪犯,所以这件事在我看来很抽象,解决方法也很简单——事实上是我头脑简单——有罪的应当被定罪惩罚,无辜的都应该无罪释放,非黑即白,不存在什么情理纠葛或是道德上的灰色地带。
”“我从未设想过自己某一天也会帮有罪者开脱。
我对这种情形并不熟悉——毕竟在现实生活中、电影里或电视上,被宣告无罪者总是清白之人,被定罪者也总是罪有应得。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案情简介贺某,42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电力局财务处资产资金科副科长。
1996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1996年11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贺自1993年2月22日至1995年11月21日在担任资产资金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帐户、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8113735元;贪污公款617381元。
一、《起诉书》指控(一)在本单位帐户中挪用公款1.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15万元,张归还后,贺除归还私设帐户1万元外,其余14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2.1993年4月,贺分两次从其经管劳保统筹户中借给华润公司经理杜某220万元,供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杜将借款归还到贺私设的84号帐户。
3.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通过省电力局财务部会计,在其经管的统筹户汇出50万,供贺进行营利活动。
4.1995年3月,贺将单位帐户中100万元借给三海公司总经理殷某。
(二)在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贺某1993年4月与姜某协商合伙开办采石场,4月5日贺从私设84号帐户转到石材经销处311779元。
2.1993年4月贺某与李某商议共同投资合办宏港大酒店,贺分两次从84号帐户转给李70万元。
3.1993年8月20日,贺由84号帐户借给华润物资公司杜某100万元。
4.1993年5月7日,贺某分两次从84号帐户借给深圳蔡某150万元。
5.1993年初贺某与深圳蔡某商议,在长春购买经营摊位,1993年5月,贺分3笔从84号帐户转出341956元,以其妻名义购买面积为28.21平方米服务摊位,后因计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款退回84号帐户。
6.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贺为谋求20%至40%“大户积累”,先后两次从84号帐户投入400万元,案发后部分款项及利息返回84帐户。
李爽被指控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李爽被指控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田文昌蔡景丽来源:刑辩网审判长、合议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爽的委托,指派田文昌、蔡景丽律师继续担任其被指控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
由于在二审中控辩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故辩护人仍坚持一审辩护意见。
现仅针对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发表几点补充辩护意见,该补充意见与一审辩护词均作为二审辩护词向法庭一并提交。
第一部分一审辩护观点一、关于本案的起因根据李爽当庭陈述,其与丈夫孙旭年龄相差24岁,是孙的第三任妻子。
结婚已七年有余,近年来因感情不和多次提出离婚,且已签订过几次离婚协议。
此间,曾发生多次争吵并遭到孙旭殴打,致使李爽向110报警求救,孙旭曾表示要宰了李爽。
在离婚协议中,孙旭承诺分给李爽几百万元财产,但告知李爽其财产都在公司帐上。
为了避税,只能用各种方式陆续提取现金,其中包括作广告收取回扣的方式在内。
双方约定,当李爽收到现金后,再给孙旭打收条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
然而,当李爽收到本案涉及的回扣后,孙旭即宣布免除了李爽的副总经理及其她在公司的一切职务,且拒绝与李爽见面。
此时,对李爽职务侵占罪的侦查已经在进行之中,而李爽却毫无察觉。
后来,当作为本案证据的各种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已经齐备的时候,孙旭突然允许李爽与孩子见面,并约好时间、地点。
但是,当李爽如约前往时,却突然被公安机关抓捕。
对于这个起因与过程,李爽认为完全是孙旭预先设计的一个圈套,因为李爽还讲过,孙旭对她说,如果你一定要离婚,我就把你送进去,让你什么财产也得不到。
辩护人认为,这个起因与过程可以引起我们对本案真相的思考。
辩护人相信,当我们认真剖析本案的全部证据之后,再回顾这个起因与过程,便不难得出一个客观而清晰的结论。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爽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职务侵占罪,即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
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时间:2011-01-21 06:06:37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2011-01-17 20:34:08) 这是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记录稿。
第二轮辩护意见通常都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根据法庭情况尤其是辩论情况作出的反应,特别能显示律师的临场发挥水平和真实水平,因而引起了我特别的注意。
几乎可以说,我是竖起耳朵听的,生怕漏掉一个字,并且如同吸食鸦片烟似的兴奋异常。
同我一样仔细聆听的还有所有的出庭人员,包括身兼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的审判长。
郭红安被控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辩护词(二审第二轮法庭辩论)审判长、审判员: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向被害人家属表示真诚的同情和慰问。
这是一个重大的、恶性的、令人痛心的案件,在这个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理应受到慰藉,犯罪人理应依法受到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
正因为如此,今天的法庭就是要在尊重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便使犯罪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同时也要做到司法的准确性。
辩护人所指的公正的惩罚,就是对每一个犯罪人做到罚当其罪;司法的准确性,就是要做到法律的不纵不枉,即要使每一个犯罪人必受惩罚,同时也做到无辜者不被冤枉。
正因为如此,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尽管我们的职责不同,角度不同,但是我们所遵循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依照事实和法律,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基础,以便最后做出一个准确公正的判决。
本着这个原则,辩护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观点的基础上,补充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关于故意杀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即白小红指示赫四小去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对这一基本事实几个被告人都不否认。
鉴于此,本案争议的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郭红安有没有授意杀人的行为?关于这一问题,从目前案卷材料和庭审调查的证据看,仅仅只有白小红一个人的说法,也就是说,关于郭红安有没有授意白小红雇凶杀人的问题,白小红与郭红安之间是一对一的供证。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案情简介贺某,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电力局财务处资产资金科副科长。
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年月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担任资产资金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帐户、私设号帐户中挪用公款元;贪污公款元。
一、《起诉书》指控(一)在本单位帐户中挪用公款.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万元,张归还后,贺除归还私设帐户万元外,其余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年月,贺分两次从其经管劳保统筹户中借给华润公司经理杜某万元,供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杜将借款归还到贺私设的号帐户。
.年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通过省电力局财务部会计,在其经管的统筹户汇出万,供贺进行营利活动。
.年月,贺将单位帐户中万元借给三海公司总经理殷某。
(二)在私设“”号帐户中挪用公款.贺某年月与姜某协商合伙开办采石场,月日贺从私设号帐户转到石材经销处元。
.年月贺某与李某商议共同投资合办宏港大酒店,贺分两次从号帐户转给李万元。
.年月日,贺由号帐户借给华润物资公司杜某万元。
.年月日,贺某分两次从号帐户借给深圳蔡某万元。
.年初贺某与深圳蔡某商议,在长春购买经营摊位,年月,贺分笔从号帐户转出元,以其妻名义购买面积为.平方米服务摊位,后因计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款退回号帐户。
.年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贺为谋求%至%“大户积累”,先后两次从号帐户投入万元,案发后部分款项及利息返回帐户。
.年月,贺某从号帐户中拨万元,借给桦甸孙某做微菜生意,案发后被追回。
.年初,贺某姐姐所在单位山东即墨某厂,因试制新产品缺少资金,贺某姐姐给贺某打电话问贺能否解决,贺从号帐户汇山东即墨某厂万元,案发后被追回。
.年月,三海公司殷某因单位缺少资金,向贺某借款,贺某分两次从号帐户拨出万元,供殷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追回。
.年月,贺某姐姐、姐夫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向贺某提出借款,贺从号帐户拨出万元汇人蛟河中行其姐夫个人信用卡上,案发后款被追回。
为“田文昌”辩护——从“刘涌之死”说起
为“田文昌”辩护——从“刘涌之死”说起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梁剑兵看到这种愤怒,本人心里实在有些不爽。
于是,想在这里写一些为“田文昌”辩护的文字,随大家反驳或者支持吧。
开辩之先,声明两点:一、我所辩护的对象,是加引号的“田文昌”。
这个引号,我有如下的讲究:一来,不是指田文昌一个人,而是包括田大律师在内的15个人。
二来,我所要辩护的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该15人的行为。
三来,“田文昌”更指一种需要为之辩护的观念和思想。
二、我辩护的基本立场,是客观主义的。
但是,我更为这种“愤怒”的深处所体现的“盲目的正义情感”感到恐慌。
害怕这种非理性的情感最终会演变成为“多数人的暴力”,乃至于毁坏法治,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我们不应该忘记。
而这种恐慌,便是驱使我写这些文字的最主要的内心驱动力。
其次,我虽然赞成“田文昌”的行为,以及那行为背后的思想。
但是我不赞成他们表达自己思想时所使用的语言和方式以及场合。
因为,当羊披上了作为形式的“狼皮”的时候,是很容易被误认为狼的。
闲话少叙,言归正传。
鲁迅有话:辱骂不是战斗。
国人在表达义愤的时候,往往不喜欢用理性和科学的方法分析被指责者在行为上的错处,而是采取“撕掉他的画皮”之方法,贬损其人格、侮辱其人身或者尊亲属,这实在是一种让人无法忍受的陋习。
法学家在我国科学家中的地位向来不高,且背负着设计国家法治蓝图的重任,其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即使,其行为不当,也应理性分析和批评,进行是否正当与合理的评价。
辱之骂之,再施以“黑社会的帮凶”之罪名,然后幸灾乐祸于法学家的“倒掉”,这样,在口舌上倒是痛快了,却会导致老百姓对法学家盲目的痛恨,进而发生连锁反应,更痛恨法学家所代表的先进思想,视其思想如洪水猛兽。
想当年,戊戌变法的六君子在菜市口被砍头的时候,京城百姓万人空巷齐声唾骂,乃至于改革家人头落地,百姓万众欢呼,腐败颟顸的慈禧太后的威望达到颠峰。
此中教训,我们还不应当记取吗?第二个观点,制度和规矩比什么都重要。
田文昌谈刑辩说明书
1998年,我从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门口蓝梦书店购买到《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开始学习辩护词写作。
2004年,我到京都跟随田文昌老师办理刑事案件,和田老师一次又一次出庭辩护,听他在法庭上分析案件娓娓道来,抽丝剥茧有理有据。
庭审后田老师又帮我修改辩护词,字、词、句、段、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他都要推敲修改,精益求精。
每一次出庭,我都特别注意倾听田老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每一次庭审后,我都特别注意研究田老师修改后的辩护词。
我发现田老师撰写的辩护词和庭上的辩护发言有所不同,我又总是试图找到这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到底在哪里。
二十四年的律师执业,让我深深的感悟到,刑事辩护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实践的真功夫;辩护词写作,更是需要不断思考实践的真学问。
近日,我正在编辑一本书《田文昌谈刑辩》,是《田文昌谈律师》一书的姊妹篇。
对于我个人来说,编书不是工作而是学习,我想通过编辑整理田老师关于刑事辩护的文章,把刑事辩护这项功夫修好炼好。
编辑过程中,我再次关注到辩护词写作问题,对于律师来说,好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简单问题,实际上,辩护词写作这道题并不简单。
或者说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真的不好回答。
我想把这道简单的题,交给田老师来回答。
希望老师把自己四十多年有关辩护词的写作经验总结出来。
于是,就有了这期《京都律师》特稿——《辩护词的基本要素》,洋洋洒洒一万多字,田老师从十个方面,把辩护词写作问题彻底解构,深刻全面毫无保留,句句都是干货。
辩护词的目的是反驳控方的指控理由,博取法庭的采纳。
辩护意见必须是针对控方的指控内容而展开,不能无的放矢地自说自话。
辩护词的根基是证据和法律,其他内容只能起到辅助和补强作用。
分析证据,主要是指反驳控方证据,辩护词以反驳控方证据为己任。
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层面上也就是以证据为依据,控辩双方的博弈始终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都是一场关于证据的论争。
所以,以尽可能充分的理由反驳控方证据是辩护词的第一要务。
田文昌集资诈骗案的辩护词和张扣扣辩护词比较
田文昌集资诈骗案的辩护词和张扣扣辩护词比较
田文昌集资诈骗案的辩护词和张扣扣辩护词比较如下:
1、该融资行为即信贷部采用体外循环的方法吸存放贷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
2、该融资行为是两个法人单位之间、公开进行的行为。
(前面辩护人已经做了充分论述)该行为如果违法,其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众多民事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可说明一些问题)。
3、如果该集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否一定为外人(乔志宏)所知。
4、在当时,全国范围内银行通过体外循环的形式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普遍性,本案的审理应正视这一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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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精彩辩护词案情简介某,原省某市轻工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毛纺制品厂厂长。
起诉书指控某在1988年至1990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1笔,总数额51867元;受贿3笔,总数额20100元及金戒指2枚;并因流氓斗殴构成流氓罪。
一审判决认定,某贪污总数额为20770元;受贿总数额为6790元;同时构成流氓罪。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二审判决否定了受贿罪,减少了贪污罪的总数额,以贪污罪和流氓罪二罪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们接受被告委托,受第四律师事务所和市第六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某犯有贪污、受贿和流氓等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某辩护。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特别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对本案部分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之后,认为本案在事实、证据和侦查程序方面均存在严重的问题和许多疑点。
现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贪污罪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被指控的问题,大部分属于在改革中出现的政策界线上的失误和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由于承包、租赁企业的特殊性质,被告人管理经验不足,造成财务制度混乱。
为了救活企业,他又采取了一些超出常规的变通做法,因而导致了一系列违反财政纪律的错误。
但是,这些错误与故意侵吞公共财务的贪污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必须划清这些错误与犯罪的界限。
其次,起诉书中指控的问题,许多是在帐目没有结算或结清的情况下提出的。
然而,众所周知,一般来说在没有结帐的情况下,是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事实的。
其三,被告人在公款开支上比较随便,甚至有挥霍之嫌。
但是,这些行为也不能与贪污罪混为一谈。
本案起诉中失误的要害之一,正是将上述错误与贪污罪的界限相混淆。
下面分析起诉书指控的具体事实:1.关于从宋××手提取现金16507.24元占为已有的问题。
(1)宋××的证词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在当庭质证中,进一步暴露了其证言的虚假性。
(2)宋××提取现金不入帐的共有77笔,付转帐支票不入帐的还有几十笔,其总额远远超出了认定被告贪污的数额。
这些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公诉人无法解释。
(3)如果确是被告人经常指使宋××这样做,为何年终硬告还要会计对帐?而会计却对这一情况一点都没有察觉?(4)宋××证明自己是受被告人指令,不得不这样做。
然而,受过会计业务培训的宋××,却在付钱时不留任何依据,连支票存根都全部给了被告。
这种做法根本解释不通。
(5)宋××声称将钱给了被告,当然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宋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如何能认定是被告贪污?(6)在1990年6月,当被告被捕后,宋××仍有提款不入帐的行为发生。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目前,谁是贪污这笔公款的真正罪犯,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因此,仅凭宋××的证言来认定被告贪污这一笔公款,是明显缺乏根据的。
这项指控不能成立。
2.关于侵吞杜桂琴卖短纤款5000元的问题。
(1)被告从未否认拿过这5000元。
(2)这5000元去向明确:被告用以支付了处理交通肇事中的花销。
理由很清楚:a.一次重大肇事,花费一万多元十分正常,并不算多。
B.处理此次事故时,毛毡制品厂帐面无钱可支,没有出过一分钱。
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真实,证明被告没有将这一笔钱占为已有。
3.关于侵吞宗禄卖横机款5000元的问题。
(1)被告坚持只拿了宗禄500元。
这一供述合乎逻辑,而宗禄称给被告5000元的说法不能成立。
理由很明显:a.起诉书认定的几种价格本身就自相矛盾。
起诉书第四项犯罪事实中认定每台横机价格为1350元;第五项又认定为卖给宗禄的是1800元,而实际上被告卖给田吉亮的又是880多元;每台横机的原价又是4000元。
到底以哪个为标准?作价的根据又是什么?b.宗禄是被告单位卖横机的联系人,又为被告单位做过贡献,明知卖给田吉亮的是每台880多元,而自己却情愿花1800元,这种违背常理的做法无法作出解释。
c.宗禄讲:取横机时,萍单独去找被告要求抹去400元,而萍却证明:与一同去找被告要求抹去400元。
这两个人的证词相互矛盾,不能成立。
(2)被告收到500元后,将其用作招待费,没有占为已有。
因此,指控被告侵吞卖横机款50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4.关于侵吞田吉亮买34台横机款5290元问题。
(1)被告取得田吉亮买横机款38000元后,大部分用于厂各项开支,剩余800 0多元,均用于去、常熟出差费用。
(2)去出差时,被告交给孔凡志一笔费用5000元,孔凡志给被告出具了欠条,说明该5000元在孔凡志之手,与被告无关。
(3)在侦查机关的压力下,孔凡志后来又否定原来证言;声称出具的欠条是假的,否定原来收到5000元的说法,这种说法不能成立。
a.出具欠条,即已形成民事法律中的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b.孔凡志是债务人,被告为债权人,在此种已形成事实的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
孔凡志仅以口头否认不能推翻原始书证。
c.孔凡志证言有诈,因此,虽经法庭传唤,孔凡志始终不敢出庭质证。
综上所,指控被告贪污这一笔款项毫无根据,纯属主观推定,不能成立。
5.关于被告侵吞邵刚交出的4300元问题。
(1)兰鸟车肇事属重大车祸,被告为减轻对邵刚处罚,四处活动。
在厂里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让邵刚本人出一些钱,完全在情理之中。
(2)被告用该款4300元给他人送礼确有其事。
后虽被退回,仍可证明其使用该款的本意。
(3)被告并不知道邵刚借用了公款,借用公款系邵刚私自所为。
贪污罪是故意犯罪,在不知是公款的情况下,即使是占用,也不属贪污性质。
(4)事实上,该款并未被被告个人侵吞,仍然用于其他开支。
公诉机关也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侵吞了这笔款项。
在此问题上,请法庭计算一下车祸中所发生的各项开支总额。
有花销必有来源。
在此次车祸中,仅被告个人就花费了数千元。
一方面个人垫款,一方面又贪污公款,这种现象无法解释。
因此,该项指控仍不能成立。
6.关于侵吞长锁盘圆款和卖铁罐款5000元的问题。
(1)卖盘圆款3000元去向明确,用于汽车肇事开销。
(2)铁罐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毛毡制品厂,处理权在郭新。
且事实上,郭新在此之前已经处理了一个铁罐。
(3)事实上,被告并未得到卖铁罐款2000元;a.长锁的盘圆共为3.6吨,价值为5000元,毛毡制品厂副厂长长河为厂长办事占用了一吨,被告责成林卖掉了2.6吨。
因此,毛纺制品厂应欠长锁盘圆款5000元。
可见,起诉书认定卖罐得款6000元,留下盘圆款4000元,将余款200 0元交给被告一说自相矛盾。
长锁并非不会算帐,为何甘愿少得1000元?b.长锁卖铁罐的起因,是因郭新卖掉了长锁的电缆线,以卖铁罐所得弥补其电缆线的损失。
所以,卖铁罐款与盘圆款是不相干的两回事,二者没有联系。
c.长锁给被告2000元,确属求被告为其办理驾驶执照用的,与卖铁罐的事无关。
(4)被告后来偿还长锁盘周款5000元,进一步证明被告与长锁之间关于盘圆的债务关系是5000元而不是4000元。
可见,被告侵吞卖掉长锁盘圆款和长锁卖铁罐款合计5000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7.关于侵吞吴国荣卖呢子款5000元的问题。
(1)被告给仓库保管员开据了出库单,卖呢子是公开行为,手续齐全。
(2)被告留下5000元作为出国费用,已经告知邵刚。
(3)虽然邵刚不承认知道此事,但是,被告给吴国荣写了1万元的欠条,又当着吴国荣的面,给了副厂长王洪奎5000元,而留下5000元。
说明被告一切行为系公开所为,没有贪污的故意和准备。
(4)因呢子价格没有最后确定,销路状况也难以预测,所以,吴国荣所付的1万元是押金,而不是货款(此点王洪奎已经出庭作证),即二者之间还没有结算。
因此,被告尚不具备贪污这笔公款的客观条件即客观可能性。
(5)被告留下的5000元确已用于出国前在等地的出差费用,且与回来后报销的数额相符。
(6)被告出差返回后,在装饰公司报帐1万多元,而被告原欠装饰公司也是1万多元,二者虽然相抵,但被告在装饰公司原借款中,有5000元已经偿还了长锁的盘圆款。
此数又恰好与卖呢子款5000元相抵。
因此,被告将此5000元用作差旅费事实清楚。
(7)被告卖呢子的动机明确,就是因出国急需用钱。
这一动机进一步证明被告将此款用于公出的目的明确。
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贪污该款50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8.关于被告侵吞卖鸡笼子款1200元的问题。
(1)被告先以私人款1500元垫付修车费,后来留下卖鸡笼子款1200元抵帐,并未占有公款1200元。
(2)王洪奎虽然证明1500元不是被告所垫付,而是经王洪奎手支付的公款,但是,王洪奎却不能出据任何证据。
(3)王洪奎声称给了被告1500元,王洪奎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
在王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取得了这笔钱。
因此,认定被告侵吞该款1200元是没有根据的。
关于其他几项贪污事实,不仅证据本身自相矛盾,而且许多证人都与被告是利害关系冲突人,而被告本人又坚决否认。
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证言一经法庭当庭质证就明显发生变化。
这充分说明,这些证言是经不起质证的,缺乏真实性。
在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证据容十分混乱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扎实的证据加以佐证,也同样不足以认定。
此外,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关于本案中证据的使用问题。
辩护人发现:在本案中相当一部分证据都属孤证。
例如:关于宗禄买横机价格为1800元问题系宗禄一人孤证(虽有萍等人旁证,但这些旁证也是源于宗禄一人之口)。
去出差的5000元花消问题,系孔凡志一人孤证,且是以事后证言否认其亲自出具的原始书证;邵刚筹借公款4300元问题,系邵刚一人孤证;卖鸡笼子款1200元问题,系王洪奎一人孤证;宋××向被告交付现金问题,系宋××一人孤证,等等。
这种现象说明:(1)凭这些一对一的证言认定被告有罪,证据不足。
这种做法意味着,似乎任何人只要指控被告贪污、受贿均可成立,而不需要任何旁证。
这完全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为何这些证人同被告发生经济往来时都是单独进行进的,为何凡是单独往来时被告都实施了贪污行为?联系起来看,这正是本案中的一个重大疑点。
(3)在宋××等人声称交给了被告钱而又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公诉人就不容置疑地认定被告一定接受了这些钱;而当被告坚持声明给了孔凡志5000元钱且又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公诉人却仅凭对方当事人的口头否认,就武断地认定被告人一定没有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