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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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6.05.19【实施日期】199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九日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

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第五条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七条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第八条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章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第九条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电力公司A级营业厅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电力公司A级营业厅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XX供电公司A级营业厅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日)为保证A级营业厅规范化运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窗口服务行为,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在国网公司及省、市公司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制订《XX供电公司A级营业厅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对A级营业厅功能、服务方式、人员配置、环境设施、日常管理、行为举止、基本业务等方面做出全面规范,同时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一、服务功能A级供电营业厅的服务功能包括:①业务办理,②收费,③告示,④引导,⑤洽淡。

“业务办理”指受理各类用电业务,包括客户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申请,信息订阅及投诉、举报和建议;办理咨询查询,客户信息更新等。

“收费”指提供电费及各类营业费用的收取和账单服务、充值卡销售以及其他方式缴费服务等。

“告示”指提供电价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用电业务流程、服务项目、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等各种服务信息公示,计划停电信息及重大服务事项公告,功能展示,以及公布岗位纪律、服务承诺、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等。

[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六条]“引导”指根据客户的用电业务需要,将其引导至营业厅内相应的功能区。

“洽谈”指根据客户的用电需要,提供专业接洽服务。

二、服务方式供电营业厅的服务方式包括:①面对面,②电话,③书面留言,④传真,⑤客户自助。

A级营业厅收费柜台提供无周休日服务,客户自助方式提供24小时服务。

三、服务人员供电营业厅的专职服务人员包括:①营业厅主管,②业扩受理员,③收费员,④引导员,⑤保安员,⑥保洁员。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A级营业厅人员作如下配置:营业厅主管1名业扩受理员4名收费员4名引导员1名保安员2名保洁员2名四、服务环境供电营业厅的服务环境应具备统一的国网公司标识,符合《国网品牌推广应用手册》、《国网公司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意见》的要求,所有标识鲜明、统一、醒目。

供电营业厅的功能分区包括:① 业务办理区,② 收费区,③ 业务待办区,④ 展示区,⑤ 洽谈区,⑥ 引导区,⑦ 客户自助区几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

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第五条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七条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跨省营业区);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3、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4、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第八条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章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第九条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八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九章附则附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 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1) 居民客户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 或房屋租赁证) 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2) 非居民客户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

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供电所规范营业厅管理的规定

供电所规范营业厅管理的规定

供电所规范营业厅管理的规定篇一:供电所营业厅标准管理供电所营业厅标准管理手册术语及定义1 新装用电客户因用电需要,初次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用电的情况。

2 增容用电用电客户由于原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不能满足用电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增加用电容量的情况。

3 临时用电指用电客术语及定义1新装用电客户因用电需要,初次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用电的情况。

2增容用电用电客户由于原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不能满足用电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增加用电容量的情况。

3临时用电指用电客户为短期用电所需容量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的情况。

4变更用电指客户办理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及复装业务。

5供用电其他业务指除新装用电、增容用电、变更用电以外的业务。

6双电源由不同的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主变,不同母线引出的电源。

7多电源由多路出线回路供电,且各电源之间无联络。

8三公开指班组内部考勤、考核、分配公开。

9客户事故系指供电营业区内所有高、低压客户在所管辖电气设备上发生的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扩大到电力系统造成输、配电系统停电事故。

10客户影响系统事故因客户发生电气事故扩大造成其他客户断电或引起电力系统波动而大量甩负荷,这种事故称为客户影响系统事故(专线供电客户进线侧有保护,事故时造成供电变电站出线开关跳闸或两端同时跳闸,不是客户影响系统事故)。

11 绿色通道针对弱势群体、VIP客户、紧急供电、重点项目等特定服务对象开辟用电“绿色通道”,以缩短业务办理时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优先服务,提供亲情服务和差异化服务,对部分用电业务提供免费服务。

“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弱势群体、VIP客户、紧急供电。

11.1弱势群体残疾、孤寡、疾病、孕妇、留守儿童、空巢老人、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

11.2VIP客户对电力依赖性较大,信誉好、用电量较大、能为企业带来较大利润或具有重要影响力、与国计民生紧密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客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第四章:供电营业规则第一节供电服务范围及接电条件供电服务范围是指供电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配电、供电、咨询、维修等服务的范围。

接电条件是指用户接入供电系统的条件和要求。

1. 供电服务范围供电公司根据供电区域划分,将服务范围划定为不同的区域。

用户在不同区域享受不同的供电服务,包括电能质量、电压等级、容量等方面的要求。

2. 接电条件用户接入供电系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用户需具备合法的用电用地手续,包括用地批准手续、用电许可证等。

其次,用户需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完成接电工程,包括接入点的选择、电缆规格、保护装置等。

同时,用户需按照供电公司的规定缴纳相关的接电费用和押金。

第二节供电合同和电费结算供电合同是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约定供电服务和电费结算方式的合同。

1. 供电合同内容供电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供电服务内容、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供电质量、电压等级、容量等要求,并约定供电公司的维修、抢修服务。

2. 电费结算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根据供电公司的规定执行,包括按照用电量计费、按照容量计费等。

供电公司会定期向用户出具电费账单,并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第三节用电管理和电能计量用电管理是指供电公司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合理和经济。

电能计量是指供电公司对用户的用电量进行测量和计量。

1. 用电管理供电公司会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用电安全、用电负荷调整等方面的要求。

用户需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力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2. 电能计量供电公司会对用户的用电量进行测量和计量。

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的计量法规定,供电公司有权进行抄表、核算和检测。

用户需按时维护计量设备,并配合供电公司的抄表工作。

第四节用电安全和应急措施用电安全是指用户在用电过程中要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应急措施是指供电公司在突发情况下采取的保障用电安全的措施。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干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干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干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l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

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背景介绍供电业务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为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提供电力支持。

为了更好地管理供电业务,维护供电网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需要对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

二、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原则1.地理原则:以地域为基础,根据供电网络和服务范围的特点进行划分,确保供电服务的覆盖面和便捷性。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需求,合理划分供电营业区,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3.管理原则: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将供电营业区划分成合理的规模,便于管理和运营。

三、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具体方法1.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将供电营业区划分为县级、市级和区域级,以便更好地协调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提高管理效率。

2.按照用户类别划分:将供电营业区划分为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3.按照电力负荷划分:将供电营业区划分为高负荷区、中负荷区和低负荷区,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负荷下的供电需求,优化供电资源的调配。

四、供电营业区划分的管理办法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供电营业区的管理细则和政策,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供电业务的高效运转。

2.加强协调合作:加强供电营业区之间的协作和合作,分享资源和信息,促进供电业务的协同发展。

3.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供电营业区的监管,确保供电设施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可靠。

4.优化人员配置:根据供电营业区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加强培训和学习:通过培训和学习,提升供电营业区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供电业务需求。

五、落实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的意义1.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明确的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可以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差异化,提高管理效率。

2.优化供电服务:根据不同用户需求和负荷情况,提供个性化、优质的供电服务,满足社会经济的需求。

3.保障供电安全: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可靠,防止供电事故的发生。

供电所规范营业厅管理的规定

供电所规范营业厅管理的规定

三一文库()〔供电所规范营业厅管理的规定〕*篇一:供电所营业厅标准管理供电所营业厅标准管理手册术语及定义1新装用电客户因用电需要,初次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用电的情况。

2增容用电用电客户由于原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不能满足用电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增加用电容量的情况。

3临时用电指用电客术语及定义1新装用电客户因用电需要,初次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用电的情况。

2增容用电用电客户由于原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不能满足用电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增加用电容量的情况。

3临时用电指用电客户为短期用电所需容量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的情况。

4变更用电指客户办理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及复装业务。

5 供用电其他业务指除新装用电、增容用电、变更用电以外的业务。

6双电源由不同的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主变,不同母线引出的电源。

7多电源由多路出线回路供电,且各电源之间无联络。

8三公开指班组内部考勤、考核、分配公开。

9客户事故系指供电营业区内所有高、低压客户在所管辖电气设备上发生的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扩大到电力系统造成输、配电系统停电事故。

10客户影响系统事故因客户发生电气事故扩大造成其他客户断电或引起电力系统波动而大量甩负荷,这种事故称为客户影响系统事故(专线供电客户进线侧有保护,事故时造成供电变电站出线开关跳闸或两端同时跳闸,不是客户影响系统事故)。

11 绿色通道针对弱势群体、VIP客户、紧急供电、重点项目等特定服务对象开辟用电“绿色通道”,以缩短业务办理时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优先服务,提供亲情服务和差异化服务,对部分用电业务提供免费服务。

“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弱势群体、VIP客户、紧急供电。

11.1弱势群体残疾、孤寡、疾病、孕妇、留守儿童、空巢老人、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

11.2VIP客户对电力依赖性较大,信誉好、用电量较大、能为企业带来较大利润或具有重要影响力、与国计民生紧密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客户。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供电营业区的设⽴应该遵循哪些规定当今社会下,在电⼒法的电⼒的供应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供电营业区的设⽴规定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供电营业区的设⽴应该遵循哪些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业务许可证》。

供电营业区设⽴、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管理部门制定。

”相关知识点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电的单位和个⼈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电、临时⽤电、增加⽤电容量、变更⽤电和终⽌⽤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户须知资料。

第⼆⼗七条电⼒供应与使⽤双⽅应当根据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供应与使⽤办法签订供⽤电合同,确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第⼆⼗⼋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对公⽤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

第⼆⼗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户违法⽤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户。

⽤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

如有关电⼒法供电营业区如何设⽴的其他问题或者纠纷,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2009-06-26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电、用电秩序,安全、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亲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第三章供电设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

供电营业所规章制度模板

供电营业所规章制度模板

供电营业所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供电营业所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供电营业所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第三条供电营业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声誉,确保业务正常运转。

第四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六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供电营业所负责人进行解释,并由全体员工共同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制定人员配备计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流程,确保客户满意度,并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加强营业管理,规范营业流程,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流程,确保信息安全,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第十四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五条供电营业所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确保业务质量。

第十七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员工出勤行为,提高工作纪律性。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员工和设备安全。

第十九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定期检查设备状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供电营业所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规范应急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供电营业所卫生管理制度

供电营业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供电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营业所全体员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供电营业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卫生区域划分及责任第四条供电营业所卫生区域划分为以下几部分:1. 办公区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2. 生产区域:包括配电室、控制室、仓库等;3. 生活区域:包括食堂、宿舍、卫生间等;4. 公共区域:包括走廊、楼梯、电梯等。

第五条各区域卫生责任分配如下:1. 办公区域:由办公室负责,定期进行清洁、消毒;2. 生产区域:由生产部门负责,保持设备清洁,定期进行消毒;3. 生活区域:由后勤部门负责,确保食堂、宿舍、卫生间等区域的卫生;4. 公共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第三章卫生标准及要求第六条供电营业所卫生标准及要求如下:1. 办公区域:桌面、地面无灰尘,文件资料整齐有序,门窗清洁;2. 生产区域:设备表面无油污,地面无积水,通道畅通;3. 生活区域:食堂、宿舍、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用具消毒;4. 公共区域: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无杂物,墙面无污渍。

第七条员工个人卫生要求:1. 上下班前、后要洗手;2.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3. 穿着整洁,保持个人卫生;4. 不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第四章卫生检查及考核第八条供电营业所设立卫生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对卫生区域进行检查。

第九条卫生检查内容包括:1. 各区域卫生状况;2. 员工个人卫生;3. 卫生设施完好情况。

第十条对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供电营业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供电营业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标准规范化供电营业厅管理统一标准

标准规范化供电营业厅管理统一标准

标准规范化供电营业厅管理统一标准渭南供电分企业规范化供电营业厅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愈加好落实“人民电业为人民”服务宗旨,落实“友好电力、诚信地电”服务理念,打造“陕西电网、双优电网”服务品牌,强化窗口建设,不停提升供电服务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适用于渭南供电分企业系统供电营业厅和用户服务中心。

第二章定位和设置第三条定位:受理用户多种用电业务和提供电力服务营业窗口。

第四条设置:企业设置用户服务中心,一个供电所设置一个供电营业厅。

第三章供电营业厅房屋建设第五条设计标准:符合当地域城镇总体建设计划和电网建设发展计划要求,结构合理,功效齐全、经济适用,温馨舒适。

第六条面积:企业用户服务中心、城区、城关供电所营业厅面积达成60平方米左右,其它供电所营业厅面积达成40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装修界面1、外饰:突出企业特征。

企业用户服务中心、城区、城关供电所营业厅外墙采取白色外墙专用砖,外观标识符合集团企业视觉形象手册要求,门口台阶为黑色石材,正面两边为落地钢化玻璃窗,门为玻璃地弹门,门、窗均采取不锈钢防盗卷帘。

营业厅面积小于30平方米能够采取一门一窗结构形式,门、窗为一般塑钢门窗。

2、内饰:内部形象统一,总体色调、材质努力争取简练、淡雅、明亮,给人以轻松、温馨感觉。

墙面采取白色哑光乳胶漆,地面60×60白色地砖;顶部为石膏板造型吊顶,灯具为内嵌式格栅灯;业务受理台高度为80公分,宽度为50-60公分,台面采取黑金沙石材,立面采取大花白墙砖无缝拼贴并带有形象标识;台面上方吊顶采取白色铝塑板造型。

业务服务均采取开放式,表现以人为本标准。

第四章服务环境第八条营业厅内外环境必需根据集团企业视觉形象手册(VIS)标识要求进行部署。

第九条外观要求1、营业厅外部环境要适应该地经济发展水平,并和当地建筑风格和环境相协调。

2、营业厅外应安装营业厅门楣,门两侧安装营业时间牌(左)、“96789”客服电话牌(右),在显著位置安装双面识别灯箱和意见箱。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1997283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合理地划分供电营业区,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现予颁发。

此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电力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办公室。

附件:《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电力工业部(印)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地划分,根据《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发办[1996]11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全面担负起本行政区范围内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协调、核准和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由国务院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依法承担电力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跨省营业区;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省营业区;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地营业区: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可依法申请县营业区.第四条根据我国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供电营业区可分为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请供电营业区。

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

第五条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供电营业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审查、核准:1.听取省内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意见和要求;2.会同申请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3。

电力公司A级营业厅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A级营业厅管理办法

XX供电公司A级营业厅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日)为保证A级营业厅规范化运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窗口服务行为,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在国网公司及省、市公司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制订《XX供电公司A级营业厅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对A级营业厅功能、服务方式、人员配置、环境设施、日常管理、行为举止、基本业务等方面做出全面规范,同时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一、服务功能A级供电营业厅的服务功能包括:①业务办理,②收费,③告示,④引导,⑤洽淡。

“业务办理"指受理各类用电业务,包括客户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申请,信息订阅及投诉、举报和建议;办理咨询查询,客户信息更新等。

“收费”指提供电费及各类营业费用的收取和账单服务、充值卡销售以及其他方式缴费服务等.“告示"指提供电价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用电业务流程、服务项目、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等各种服务信息公示,计划停电信息及重大服务事项公告,功能展示,以及公布岗位纪律、服务承诺、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等。

[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六条]“引导”指根据客户的用电业务需要,将其引导至营业厅内相应的功能区.“洽谈"指根据客户的用电需要,提供专业接洽服务。

二、服务方式供电营业厅的服务方式包括:①面对面,②电话,③书面留言,④传真,⑤客户自助。

A级营业厅收费柜台提供无周休日服务,客户自助方式提供24小时服务。

三、服务人员供电营业厅的专职服务人员包括:①营业厅主管,②业扩受理员,③收费员,④引导员,⑤保安员,⑥保洁员.根据实际情况,公司A级营业厅人员作如下配置:营业厅主管1名业扩受理员4名收费员4名引导员1名保安员2名保洁员2名四、服务环境供电营业厅的服务环境应具备统一的国网公司标识,符合《国网品牌推广应用手册》、《国网公司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意见》的要求,所有标识鲜明、统一、醒目.供电营业厅的功能分区包括:① 业务办理区,② 收费区,③ 业务待办区,④ 展示区,⑤ 洽谈区,⑥ 引导区,⑦ 客户自助区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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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第三章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第四章供电营业区管理第五章附则补充规定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

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编辑本段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第五条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七条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跨省营业区);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3.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4.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第八条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编辑本段第三章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第九条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4.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6.注册资本;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验、调度、通信及交通运输装备;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1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十二条跨省营业区在申请前,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应组织网内直属省电网经营企业就省内的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供电营业区,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两省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

在跨省营业区内的省级营业区,由于某部分营业区的划分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划分意见,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省级营业区在申请前,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双方对某部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

对省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其中一方持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60天内作出复议裁定。

下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裁定。

第十四条地级或县级营业区在申请前,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双方对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

第十五条由于历史原因,大小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地区,有关双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

协商不成的,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划定。

协调不成时,可报请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直接核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供电营业区管理第十六条供电企业不得越出核准的供电营业区供电,下列情况不在此限:1.经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在其他供电营业区设置的电力设施;2.经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向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用户实施的供电;3.应其他供电企业请求并经核准,而对其营业区内的用户实施的供电;4.根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的供电。

第十七条由于政治、军事、安全等原因,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用电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用户,可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企业供电。

第十八条供电营业区自核准之日起,期满3年仍未对无电地区实施供电的,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缩减其供电营业区。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一个月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回《供电营业许可证》,经核准后,方可停业。

第二十条供电营业区的变更,由原受理审批该供电营业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又、更名等变更,需办理变更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2.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3.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4.实施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工程及工程起迄日期;5.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自供有余的电量应上网销售。

需要伸入或穿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时,必须经过该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跨省、省级、地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应将在其批准的营业区内设立的供电营业机构的有关情况,向该行政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备案,以便于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编辑本段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地划分,根据《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发办D99G1 11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全面担负起本行政区范围内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协调、核准和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由国务院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依法承担电力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跨省营业区;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省营业区;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地营业区;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可依法申请县营业区。

第四条根据我国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供电营业区可分为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请供电营业区。

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

第五条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咱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供电营业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审查、核准:1.听取省内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意见和要求;2.会同申请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3.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告诉省内同级有关部门;4.省内同级有关部门或申请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或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请求省经济综合部门协调。

协调不成时,可报请电力工业部协调裁定;5.将核准的供电营业区边界标定在一定比例的行政区划图上。

第七条历史形成的跨省或跨县级行政区供电的,应按现有电网结构,维持跨省、跨县供电或营业。

原则不作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按供电营业区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跨省部分大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向电力工业部提出申请。

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部分小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持营业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书面供电营业许可的证明,向供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申请。

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八条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已形成多家供电格局,但电网并未交叉的,可按现有电网形成的格局划定供电营业区;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有关双方应从避免重复建设,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出发,按照经济合理的供电原则,平等互利,协商调整供电营业区。

双方不能就合理调整营业区达成协议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意见后,在保证供电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按地形、地貌、电网结构或行政区划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九条对省电网未到达地区和无电地区,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电网发展的规划、供电能力以及就近供电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同上述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义务。

第十条《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根据需要,向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办公室”登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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