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最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一)促进个体经营发展。
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支持各类特色小店发展,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建设。
各地可探索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经营专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开办小微实体。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科学设置临时便民服务点,对占道、出店等经营形式规范包容管理,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
(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非全日制就业。
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政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促进行业提质扩容。
增强养老、托幼和心理疏导等服务领域的吸纳就业能力。
支持住宿餐饮企业、A级旅游景区等扩大提供季节性就业岗位。
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部门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就业。
支持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增加就业机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厦人社[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为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多措并举,引导、促进本市居民就业(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人社部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基本国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
加快城乡间、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制度(二篇)

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制度是指为了促进社区居民就业,提高就业服务效能,对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社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好社区居民的就业服务工作。
二、机构设置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实行由社区组织设立的社区就业服务中心。
社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职责和权限1. 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和制度,指导和组织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2)组织开展社区就业需求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就业服务计划;(3)负责宣传和推广各类就业政策和法规,帮助居民了解就业机会和就业技能要求;(4)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居民提高就业能力;(5)与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合作关系,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6)开展职业介绍和用工服务,帮助居民解决就业难题;(7)对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和再就业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8)建立和维护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就业市场动态和居民的就业需求。
2. 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权限包括:(1)制定和实施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2)调查和研究就业市场动态,了解就业需求;(3)建立和维护就业服务信息系统;(4)与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开展就业服务活动;(5)向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服务;(6)组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
四、工作流程1. 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流程为:(1)需求调查: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了解社区居民的就业需求和就业意愿。
(2)信息收集:通过与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收集和整理就业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3)就业指导:根据社区居民的就业需求和能力,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帮助居民提高就业能力。
(4)职业介绍: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招聘需求,向社区居民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促进行业匹配。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用人单位招应届生给予社保补贴近期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昨日,市人社局洪向新副局长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该意见并回答网民提问。
与以往相比,新的就业政策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由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到最长不超过8年;劳务协作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00元-20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
政策还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各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工单位。
1针对就业困难人员为促进本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均给予社保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公益性岗位的,除了申请社保补贴外,还可以申请工资性补贴。
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2013年1-6月为553.25元/人·月,2013年7月起为630.29元/人·月。
2针对毕业生洪向新说,为了促进毕业生就业,新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其他同时,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多渠道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区委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着力稳定就业总量,提升就业质量,开发更多岗位,为经济平稳运行和民生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
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推动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重点群体就业技能。
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行动等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落地,发挥最大政策效应,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
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2019-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实用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出炉了,大家是否要了解一下政府给予就业和创业什么样的新政策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欢迎大家阅读!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切实把就业创业这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实抓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托重点项目建设拉动就业(一)将项目企业吸纳锡盟籍劳动力就业比例作为向企业兑现优惠扶持政策的必备条件。
电力、采矿、化工类企业为锡盟籍劳动力提供一般性用工岗位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为锡盟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管理类、技术类岗位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
其他类企业为锡盟籍劳动力提供一般性用工岗位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为锡盟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管理类、技术类岗位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
(二)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发挥就业联动部门职责。
发改和经信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数和安置锡盟籍劳动力岗位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企业提出中长期招用工和培训计划。
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及时为项目企业做好用工招聘、用工培训和岗位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培育各类新兴产业扩大就业重点围绕“五大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会展经济、节能环保、金融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草原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创意设计等生活性服务业,通过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规模。
对创办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度裁员人数加上年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剔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
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失业金标准按参保地2019年1月最低工资标准85%的6个月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2019年1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6×参保职工人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对困难企业进行认定。
认定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认定工作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凡被认定的企业,返还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和风险分担模式。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厦湖府〔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22〕5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20日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间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一)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
持有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类工种,含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已享受厦门市“海纳百川”高技能人才津贴的除外),在辖区企业对口专业技能岗位连续正规就业满1年后,可享受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标准为:具有二级(技师)职业资格的300元/月,具有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600元/月,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鼓励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辖区企业或行业协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给予辖区企业或行业协会认定补贴(企业或行业协会自主收费的除外),标准为:五级(初级工)200元/人、四级(中级工)300元/人、三级(高级工)400元/人、二级(技师)5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600元/人。
二、加强居民就业保障(三)社会保险补贴。
我区户籍新增劳动力和失业3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我市企业新录用正规就业的(含自主创业且由创办企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应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浦府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3〕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以更大努力保持就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
2023年至2025年,实现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以内,帮助375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实施创业帮扶逾6000户,带动就业3.6万人,参加职业培训30万人次,每年正规就业人数不低于220万人,全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就业指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承担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核心使命,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千万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通过增发展动能来增岗位,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通过保重点群体来保民生。
(二)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问题导向。
聚焦用人单位用工缺少、成本增加等问题,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稳定市场主体;聚焦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等需求,强化精准帮扶,及时发现处理影响就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朝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20〕9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京就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就业工作”“保居民就业”任务的决策部署,通过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主体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重点群体就业帮扶,进一步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进一步优化区域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激励劳动者创新创业,实施好稳定就业这个最大的民生工程,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保障民生,聚焦重点。
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稳就业、保就业作为“六稳”“六保”之首的重要战略意义。
充分发挥保就业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稳定社会预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聚焦重点群体,聚焦重点领域,综合施策,全力确保辖区就业形势稳定。
2.服务定位,优化结构。
紧紧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引导城乡劳动者在重点产业、新兴业态实现就业创业。
坚持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导向,进一步扩大重点产业对就业规模的带动作用,继续优化就业结构,提升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效率,推动更加充分就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津滨政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7日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71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适用的农民工,是指外省市在滨海新区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户籍在农村、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滨海新区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五条人社、公安、教体、财政、卫健、文旅、民政、住建、农业、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服务,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创业服务第六条依托现有资源,实现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及信息化终端的全覆盖,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年的招聘信息中适合农民工就业信息不低于30%。
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群众就业的十条意见

二、强化分类指导,促进群众稳定就业
.鼓励在外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对返乡人员首次在县内规上工业企业或新上重大工业项目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I。oo元差旅、误工费用补贴。对返乡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镇区(街道、社区)、村(居) 予以经济奖励,镇级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村级设立一等奖5 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适时举办返乡创业大赛,评选“返乡创业之星”
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群众就 业的十条意见
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群众就 业的十条意见
为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环境,切实强化企业用工服务,有效帮助群众就业,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 步强化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群众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服务网络
.积极搭建线下招聘服务平台。县人社部门要持续开设“周六招聘市场“,同时利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 组织综合招聘或专场招聘活动,适时带领企业走出去到劳务合作基地和相关职业院校开展招聘,所需费用从县财政 列支。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根据辖区内企业需要适时组织小型招聘、入企招聘活动,满足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 近就业需求。对各镇区(街道、社区)根据辖区内工业企业和新上重大工业项目用工需要单独举办、报县人社部门 备案的招聘活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县内招聘活动根据举办规模给予I。(M)・3000元/场的补贴;县外省内招 聘活动按照每家企业500元标准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场;省外招聘活动按照每家企业1000元标准进行补贴 ,最高不超过100。元/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社区)
.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发动、考察学习、市场调查、招聘活动、政校合 作、建立劳务合作基地、服务平台建设、政策兑付等工作,由县人社局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 续
2023年全市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全市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人社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就业创业,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强化人才引育创新,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深化队伍作风建设,兜牢民生底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将2023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稳就业,扎实推进就业创业(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截至5月:1.城镇新增就业:任务数2023人,已完成975人,为任务数的48.27%。
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规定的4.5%以内。
3.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1900人,已完成1083人,为任务数的57%O(二)重点群体就业情况1.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吸纳就业。
进一步扩大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数和范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就业见习岗位。
截至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完成10个;人社部全国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跟踪服务8人。
2.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情况:已完成二季度脱贫劳动力数据更新,未就业有就业意愿脱贫劳动力"311"覆盖率为100%,就业率为91.78%o3.公益性岗位情况: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托底安置作用,加大开发力度,严格岗位管理。
全面清理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稳妥做好政策到期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工作。
严格筛选待岗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岗人员的在岗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长效就业平台。
截至5月,全县公益性岗位新增、自然补员41人,其中9人符合二次援助,公益性岗位期满退出19人。
2024年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制度第一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开展本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按照加强效能建设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对服务对象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规章制度、投诉电话。
第四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橱窗、板报等媒介,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
第五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整合服务项目,加强相互衔接和配套,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第六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就业工作台帐,严格执行就业服务工作报表制度,不漏报、错报、谎报。
第七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服务。
第八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不能向服务对象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
第九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做到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就业援助跟踪服务制度为确保《____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结合实际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跟踪服务对象实现就业不足____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职责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跟踪服务具体实施;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简称街道)负责所辖社区跟踪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区、县(市)就业局负责基层跟踪服务工作的____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跟踪服务程序和方式(一)社区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三回访”活动,了解援助对象的就业情况。
宣传国家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以及实现灵活就业方面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社区在“三回访”过程中,发现有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援助对象再次失业的,联系所在单位,尽力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其工作得到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2002年6月17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适应本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积极扩大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厦门市常住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居民)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动员社会力量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将促进就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将居民就业计划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发和提供就业岗位,指导本市居民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其就业能力;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的有关规定,控制就业岗位的减少并尽可能地为本市居民提供就业岗位;本市居民要正确认识自身能力,不能盲目等待观望,要积极主动走出家门,抓住时机参与岗位竞争,尽快实现就业。
新闻媒体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居民就业政策和就业典型,正确引导本市居民的就业导向。
通过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尽快形成居民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社会提供扶助的就业格局。
二、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1、鼓励创办为大型企业配套和服务的中小企业,扶持发展有利于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完善企业生产的支持服务体系。
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镇)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
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重点促进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社区的家政服务、生活护理和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业。
加快农村“两化”进程,开发为农村居民服务的科技咨询、农产品销售、运输服务等就业岗位和为岛内国有企业易地搬迁提供配套服务的就业岗位。
园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措施

园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措施我们园区在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在就跟大家分享分享。
我们首先做的是搭建线上线下的招聘平台。
在线上,我们建立了园区自己的招聘网站,还和一些知名的大型招聘平台合作。
我们把园区内企业的用工需求详细地整理出来,工作岗位、要求、薪资待遇什么的都写得清清楚楚,然后发布到网站上。
线下呢,我们会定期举办招聘会,这可费了不少心思。
场地布置得宽敞明亮,设置了专门的休息区和咨询洽谈区。
企业和求职者来了,能很舒适地交流。
记得有一次招聘会,一家电子厂急需大量一线工人,我们就在招聘会现场专门为这家企业设置了横幅宣传和优先展位,效果非常好,来应聘这个企业岗位的求职者比之前的类似企业多了不少。
为了提高劳动力素质,满足企业对不同技能人才的需求,我们组织公益培训课程。
比如联系职业教育学校,为那些想进入园区企业工作,但缺乏相应技能的人员开设电工、焊工、数控机床操作等课程。
这些课程有的是短期的集中培训,有的是分时段的长期培训,可以让求职者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求来选择。
不过,这个过程中也有问题,就是开始的时候参与培训的人员积极性不高。
后来我们通过和企业沟通,给参与培训并且达到技能合格的人员提供优先录用的机会,同时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这样一来,参加培训的人数就明显增多了。
还有就是发挥园区内企业的内部潜力,鼓励企业内部员工推荐新人。
我们跟企业一起制定了员工推荐奖励机制,如果一个老员工成功推荐新人入职并且工作一定时间,就会给老员工一定的奖励金,这个奖金数额根据岗位的难易程度和招聘的紧急程度会有所不同。
这样做既鼓励了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也能通过内部员工更好地宣传企业,吸引到更符合企业文化和岗位需求的人。
另外,我们很关注员工进入企业后的稳定性。
有些企业光想着招聘,员工招进来了,却留不住,这也是用工保障中的一个大问题。
我们尝试去改善企业的工作环境,包括硬件的工作设施和软件的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
如果一家企业的员工食堂又脏又差,宿舍管理混乱,那员工肯定没有归属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丰政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丰政发〔2014〕8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自主就业(一)外出就业补助1.补贴对象及条件。
被用人单位新招用,且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本区城镇“3540”(女35周岁、男40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纳入城镇就失业管理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劳动力。
2.补贴标准。
城镇“3540”登记失业人员、河东地区农村劳动力每人每月150元,河西地区农村劳动力每人每月300元。
3.补贴年限。
3年。
4.鼓励乡镇、村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补助制度。
(二)个人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及条件。
(1)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
(2)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取得合法收入满30日以上,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3540”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4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4%,失业保险补贴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最
新)
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辖区居民就业增收,提高企业用工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X政办〔X〕74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X〕3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提升职业技能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区各类失业人员、居住在X区(以居住证为准)的来X务工人员、辖区企业在职人员、本区户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区人社部门颁发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条件、标准等参照《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X人社〔X〕69号)、《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XX府〔X〕121号)等文件执行。
居住在我区的外来农村劳动力参加区人社部门组织的结业培训,按XX府〔X〕
121号标准享受培训补贴,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二)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为减轻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负担,对按规定参加区人社部门集中组织的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培训人员(含考试通过和未通过的人员),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三)培训后正规就业奖励。
本区各类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培训或区人社部门组织的结业培训,于培训期间或培训获证后一年内在培训工种相关岗位实现正规就业的,可在连续就业3个月后申领培训后正规就业奖励金,标准为1000元/人,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四)提升职业技能等级奖励。
我区户籍居民、辖区企业非本区户籍在职人员,参加更高层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等级提升奖励,标准为:我区户籍居民获取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辖区企业非本区户籍在职人员获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分别奖励2000元、3000元。
(五)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
持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类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在辖区企业对口专业技能岗位连续正规就业满1年后,可享受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标准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300元/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600元/月,同一人在本区享
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享受X市“海纳百川”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按《X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X委办〔2013〕10号)执行。
二、鼓励就业创业
(六)社会保险补差。
我区户籍新增劳动力和失业3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我市企业新录用正规就业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差额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按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我区户籍新增劳动力和失业3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我市开办企业并由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缴交社会保险的,也可享受本政策。
(七)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
我区就业困难对象(不含经营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派遣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正规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同一人在本区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八)就业“红娘”补贴。
加大针对本区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未就业成员的就业援助,拓宽我区就业“红娘”队伍,企业(不含经营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管理干部等
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可纳入我区就业“红娘”队伍,此类就业“红娘”与我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未就业成员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结对帮扶,每推荐一人正规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就业“红娘”补贴。
(九)创业扶持政策。
本区户籍各类失业人员、我区生源未就业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我区未就业的复退军人,参加创业培训或新创办经营实体的,按《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X人社〔2014〕174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项目奖励等扶持政策。
三、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十)外出招工交通住宿补贴。
对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辖区企业,给予不超过2名招聘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补贴,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科员档次;对企业参加招聘活动所引进的初次来X务工人员,给予到X的交通费用补贴,补贴按实际交通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招聘地到X的合理路线的火车硬座或普通长途汽车票标准,最高补贴不超过600元/人。
(十一)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补助。
对到辖区企业正规就业的初次来X务工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
超过12个月。
(十二)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奖励。
鼓励辖区企业老员工通过“亲带亲”、“友带友”、“老乡带老乡”等方式介绍新员工,每介绍1名初次来X务工人员并在该企业正规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介绍人300元的一次性介绍奖励。
(十三)输送实习生奖励。
国内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成批输送在校学生到辖区企业实习满3个月的,给予学校一次性输送奖励,标准为:输送10名以上不满20名的,按每名学生300元的标准奖励给学校;输送20名以上的,按每名学生500元的标准奖励给学校,每所院校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其他
(一)本意见中有关政策扶持对象明确如下:
1.本区各类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我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区生源未就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对象以及处于失业状态的新增劳动力、被征地人员。
2.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我区户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的各类失业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成员和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3.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我区户籍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
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困难家庭是指低保户(以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低收入家庭(以街道认定为准)。
5.初次来X务工人员指来X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X籍人员。
(二)正规就业指到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除特殊说明的政策外,本意见中的企业不包括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就业,企业为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会保险;辖区企业是指税收归属X区的企业或在X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三)申办“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的,为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发放工资(必须由企业委托银行统一批量代发)、缴交社会保险的企业必须一致;离职后6个月内再次在同一企业就业的,变更用工单位或用工性质而实际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不得申办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申办“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奖励”的,介绍人及被介绍人的户籍需在同一地级市(以身份证户籍地为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
企业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本市企业工作且符合条件的,由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差”。
(四)本意见所有优惠政策限定在申请对象自符合申办条件之日起1年内且在受理期内申办,超期不予受理;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社会保险补差、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补助采用“按季申请、逾期不补”的补贴方式,除首次可以申请前二个季度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外,其余每次只能申请前一季度的补贴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意见出台前正在享受连续性奖补政策的扶持对象,可继续享受到原相关文件规定的享受期限满为止,但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出台后,我区原各文件相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本意见中优惠政策与市级制定的同类别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对象仅限享受其中一种;本意见中参照市级文件执行的相关优惠政策,若市级文件调整,则享受对象及奖补标准随之调整。
(六)本意见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
责任;对被X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在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时不予支持。
(七)各街道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大对促进辖区居民培训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经费投入。
(八)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