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法汇总1-5章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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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嘿,朋友们!咱们来聊聊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块儿。

先说第一章,总论,这就好比是建房子的地基。

里面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那可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你想想,要是连这些都搞不清楚,后面的“大楼”能盖稳吗?比如说法律行为,它就像我们日常做的决定,有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这和咱们决定要不要买一件贵衣服是不是有点像?要是脑子一热买了,后来发现不喜欢又不能退,那不就亏了?这就像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法挽回啦!再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这可是个大块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就像一个大机器里的各个零件,每个都得严丝合缝。

比如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这不就像家里的分工嘛,有人管大事,有人管小事,要是职责不清,家里不就乱套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那也是很重要的。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就像是两个不同性格的小伙伴。

普通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就像一个特别讲义气的朋友,有难一起扛;有限合伙呢,责任有限,就像有点小心思,知道给自己留后路。

这里面的入伙、退伙规则,也得搞明白,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掉坑里”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哇,这里面的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每一个都不简单。

证券法就像是股市的“交通规则”,得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不然一不小心就违规啦。

保险法呢,就像给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买个“保护罩”,但得清楚啥情况能赔,啥情况不能赔。

票据法,那一张张票据就像“钱的使者”,传递着价值,可别让它们“迷路”喽。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可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这不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嘛。

比如买卖合同,买东西的时候得看清楚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不然买回来个次品,那不闹心嘛!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俩可是和钱袋子息息相关的。

增值税就像一个“大管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环节征税,计算起来可得仔细喽,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对企业的利润“下手”,各种扣除项目、优惠政策,都得心里有数,不然企业的利润可就被“薅羊毛”啦。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 • • •
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花蝴蝶与杨过买卖假手机 B.信用专业的晓茵请雨菲吃饭 C.谢霆锋的儿子 lucas 到商场购买苹果6P 手机 • D.某大学一教授订立书面遗嘱,去世后将 藏书捐给图书馆,未做公证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 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 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 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案例:----民事法律关系 1.甲去西藏旅游半路搭坐乙的车,由于乙驾 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甲残疾 2.王同学参加旅行社张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 动因山体塌方死亡; 3.戴维斯与朋友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 4.A因失恋心情不好邀好友B喝酒,B畅饮后 驾车出车祸。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 民事行为
• 1、概念
•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通则没有 定义)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 2、特征
• (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 (2)民事行为以当事人追求发生一定的民事 后果为要素
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口诀】:“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口诀解释】:“财、税、银、发”调控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二商一检”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记忆口诀】:超能大鞋【口诀解释】: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口诀解释】:还本付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口诀解释】:设立-发起连带: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职称经济法2016年汇总打印版

中级职称经济法2016年汇总打印版

《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15年的分值为7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在2016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P2)(2011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单方法律行为(P10)(2013年多选题)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行为的效力(P11)1.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考点5】《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9)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课件讲义0101-0105解析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课件讲义0101-0105解析

第一章总论第01讲经济法渊源【考情分析】中级会计3科:/管理密码:yy2283本章近三年考核分值呈下降趋势,但比较稳定。

虽仍非重点章节,但其中法律行为、代理、仲裁、诉讼管辖与时效等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

本章属于纯法理性的内容,虽然是全书最枯燥的一章,但请让我们一起来努力让它变得欢乐起来,记住学习本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15年2014年2013年考点单选4题4分3题3分4题4分仲裁法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申请再审;代理的适用范围;委托代理的终止多选1题2分2题4分2题4分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判断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共同管辖简答———综合———合计6题7分6题8分7题9分【章节框架】【内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经济法渊源(☆)(11年单选)【案例导入】拉布拉多与高铁不得不说的故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可以进入公共场所。

《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大→法律——上位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原铁道部→部门规章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分析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分析

重点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本章历年分值与2015年分值预测2012年单选:1分,多选:0分,判断:1分,合计:2分. 2013年单选:4分,多选:4分,判断:1分,合计:9分. 2014年单选:3分,多选:4分,判断:1分,合计:8分. 2015年预测分值10分左右。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经济法的渊源重要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常考考点)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正确答案】B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本节预测考点共两个: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重要考点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常考考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重点)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多选题)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关注】①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1-9)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1-9)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1)清偿顺序不同的经济主体在面临破产或者解散时,都会涉及到同一个问题——债务清偿,这个问题也一直是考试的重点,因此需要牢固掌握,并且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不同经济主体的清偿顺序是不同的。

关于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总结掌握:(1)公司的清偿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其中,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2)汇票相关内容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出票1.出票的概念2.出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收款人的效力。

(二)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形式2.背书连续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汇票的保证1.保证的当事人及格式2.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一、经济法基础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对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节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功能。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行为之一,合同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章节将介绍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种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组织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本章节将介绍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四、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竞争法是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本章节将介绍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本章节将介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等内容。

六、财税法财税法是调整财政关系和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

本章节将介绍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内容。

《中级经济法》考点精解章

《中级经济法》考点精解章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2.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3.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从行为效果角度,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4.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5.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4.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如果从事了经济法规定的行为,也可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特别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考点六】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法律依据的差异性(2010年新增)
判断题
经济法责任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都是经济性责任。()
【答案】×
【解析】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但经济法责任中也包含非经济性责任。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依据的差异
2.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2010年新增)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源性(非单一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的其他表现
【考点七】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2010年新增)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2.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进行分类
包括:赔偿性责任(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和惩罚性(财产罚、自由罚、声誉罚)责任。
3.按照责任的性质进行分类
包括:经济性责任(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和非经济性责任(政治性责任、社会性责任、道义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4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4

2016/3/3
9
(二)审判程序P25
(三)执行程序 2015年新增内容:
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16/3/3
10

诉讼时效制度P27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 制力保护的制度。
2016/3/3
3
练一练
BD
)。
【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2016/3/3
4
二、诉讼P23
2.级别管辖。 (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 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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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一练
C
•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和有关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说 法,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适用于形成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了起诉权 B.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事实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C.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了胜 诉权 D.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且当事人可以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那可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开篇呢!先来说说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像是一位公正的裁判,在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它可不是随便来凑数的,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作用,维护着经济秩序的稳定。

你想想,如果没有经济法,那市场不就乱套啦,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再讲讲经济法的渊源。

这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根系,深深扎在土里,为大树提供着养分。

宪法是根本大法,那就是大树的主根,最粗壮最有力。

法律呢,像是粗壮的侧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就像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细小但也不可或缺。

还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为经济法的茁壮成长提供着支持。

然后是经济法的主体。

这主体就如同舞台上的演员,各自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任务。

有国家机关,它们就像是舞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把控着大方向。

企业呢,那可是活跃的主角,在市场中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他们也都在这个舞台上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

说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可有意思啦!权利就像一把宝剑,让主体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义务呢,则像是一副重担,需要主体稳稳地扛在肩上。

比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他们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依法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在这一章里,还有很多重要的知识点,比如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方式。

经济法责任可不像普通的责任那么简单,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和分类。

承担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就像做菜的调料一样,各有各的味道。

总之,中级经济法的第一章就像是一座宝藏,里面藏着无数的宝贝,需要我们仔细去挖掘、去琢磨。

只有把这些知识点都掌握好了,我们才能在经济法的学习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远。

难道你不想在经济法的世界里畅游一番,收获满满的知识吗?。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完整版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完整版

2016年经济法基础基础教材详细变化总体变化:《经济法基础》2016年教材与2015年相比,有较大的变化,虽然在章节分布等大的方面没有调整。

但是每一章中的具体内容,均有比较大的变动,主要是加入了新的法律政策规定,删除了不适用的法律条文。

另外,对相关的内容结构和表述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中主要涉及的变化如下:第一章变化较大。

主要变动如下:新增:(1)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2)法的效力的适用原则;(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4)诉讼管辖一一协议管辖。

调整:(1)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2)法的形式的分类;(3)民事诉讼中特殊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4)依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

删除:法律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章变化较大。

主要变动如下:新增:(1)带薪年休假的补充规定;(2)服务期的概念及其理解;(3)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4)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对知识点结构进行梳理,包括:(1)劳动合同的解除;(2)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3)劳动争议的解决;(4)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删除:(1)劳动仲裁的概述;(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的计算;(3)支付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算。

第三章变化较大。

主要变动如下:新增:(1)个人贷记卡申请条件;(2)银行卡清算市场;(3)银行卡收单;(4)网上支付;(5)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内容;(6)业务流程图、票据样图。

调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内容。

第四章变化较大。

主要变动如下:新增:(1)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内容;(2)增值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3)营业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调整:(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消费税税目和税率;(3)已纳消费税的扣除范围;(4)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

第五章变化比较大。

主要变动如下:新增:(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中级经济法一至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一至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一至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比较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无限合伙人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无限合伙人,或者是无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二、半数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无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无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无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无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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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第一章总论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解释1】(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

(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解释】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解释】某些行为,法律上并不以意思表示作为要件的,不属于法律行为;例如,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而违法行为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

一、经济法概述【概念解析】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解释: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分类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分类【概念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作品创作行为、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管合同。

(见第5章)(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解释: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行为,证明没发病期间实施,认定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提示: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五、诉讼【概念解析】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一)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新增)(2)特殊地域管辖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②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提示: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④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⑤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提示: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1)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①只能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②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③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提示: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六、诉讼时效【概念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特点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1)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2)“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普遍性和强制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概念解析】(1)一般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解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的规定。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概念解析】(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

(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知识点四】代理(一)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概念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一)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1】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如行纪、寄售。

【解释2】如果代为实施的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一般的事务性行为,不属于代理,如代为致辞。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无效代理、冒名欺诈等行为不属于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该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法律后果归属问题,也不属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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