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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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发[2017]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8
【实施日期】2017.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政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照上级出台的一系列新政新规和市委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敢于担当,雷厉风行,快干实干,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高效,公正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外出、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相互补位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安排外出、休假。
七、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八、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
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服务改革,形成界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化创新驱动,突破发展短板,不断增强经济综合实力。
十一、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二、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拓宽为民服务领域和渠道,强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十三、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四、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
制,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除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事项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风险评估。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对执行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