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2008年度撤村建居和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2008年度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农转居公寓建设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8]10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25【实施日期】2008.03.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2008年度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农转居公寓建设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2008年度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农转居公寓建设工作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杭州市2008年度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农转居公寓建设工作行动计划(市建委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为加快实施杭州城市化发展战略,切实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杭州市2008年度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农转居公寓建设工作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和提高城中村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生活品质为目标,进一步加快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步伐。
二、工作目标确保农转居公寓开工150万平方米(力争开工180万平方米),竣工130万平方米,并同步推进拱墅区吉如、江干区章家坝和定海、西湖区杨家埭和龙章等5个撤村建居村实现“全拆、全开”(村内农居全部拆除、农转居公寓全面开工)。
三、时间安排(一)根据目标要求,1月底前完成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对接工作,拟订2008年开竣工目标任务并报市政府;(二)3月底前制定年度开竣工项目的月度进度计划,并逐月开展工程进度督查;(三)7月底前组织开展全市半年度工作督查;(四)10月底前对年度开竣工项目进度进行梳理,针对进度滞后的项目,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五)2008年12月底或2009年1月,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八日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居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杭州市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内(不含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的农民自建住宅适用本办法。
二、农居建设原则。
(一)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农居建设以低层联体式(宜4户以上联体)为主,推广公寓式多层农居,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农居。
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管理按我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应保证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规划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四)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的农居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
(五)农居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六)新农居点原则上应由村委会实施统一建设。
未由村委会实施统一建设的农居点,区建设局必须对农居建筑的外形、层次高度、色彩、外墙材质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农居点建筑的整齐。
乡(镇)政府按区建设局的规定对农居建设实行全程监督。
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城市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一体,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和安置工作为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营造优美居住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广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保障农转非居民入住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基本利益,明确以下政策:1、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条件的农转非居民,凡入住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给予在原多层公寓安置指标基础上增加10%面积指标。
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按成本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11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政策的农转非居民,可按综合价购买该增加面积的110%面积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2、凡2010年之前,对农转非居民以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购买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应给予一定额度的价格优惠,使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价格与多层住宅价格接近或基本持平。
具体优惠额度由各区政府拟定并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3、凡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原则上按照多层住宅标准向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10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奋斗目标,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保障需求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五年总建设规模达到1650万平方米,其中: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下同]达到129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000万平方米),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七区(县、市)达到360万平方米。
力争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创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城区农村分类推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城区农村分类推进建设整治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市委办发[2007]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发布日期】2007.01.09【实施日期】2007.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城区农村分类推进建设整治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7]4号2007年1月9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
杭州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化加速推进的城市,新农村建设既要立足大杭州,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又要突出重点区域,大力推进老城区〔指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下同〕农村建设整治,以确保我市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同步推进。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老城区农村分类推进建设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老城区农村分类推进建设整治的重大意义为顺应城市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趋势,提升杭州大都市品位,针对目前老城区农村现状,要进一步加快建设改造步伐,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深化股份制改革,加大整治力度,充分发挥其城市发展新领地、以城带乡中枢区、新农村建设先行区的作用。
--老城区农村分类推进建设整治,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必然要求。
把城郊农村建设整治放在突出位置,作为破解城郊结合部与城市发展不同步、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分割的突破口,打好“城郊环境革命”这场硬仗。
--老城区农村分类推进建设整治,是解决突出矛盾的有效途径。
把城郊农村建设整治列入题中之义,作为破解居住方式落后、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公共服务与设施缺乏等问题的有力抓手,使城市发展、农村进步与现代文明相适应。
--老城区农村分类推进建设整治,是解决管理难题的现实需要。
把城郊农村建设整治列为重点和难点,作为破解城市管理不到位、农村管理不着边等难题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明确责任主体,重塑管理体制,共享城市文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8•【字号】杭政办[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八日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居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杭州市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内(不含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的农民自建住宅适用本办法。
二、农居建设原则。
(一)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农居建设以低层联体式(宜4户以上联体)为主,推广公寓式多层农居,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农居。
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管理按我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应保证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规划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四)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的农居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
(五)农居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杭政办函[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杭政办函〔2013〕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提升我市农村住房改造水平,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着力改善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目标,按照《浙江省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纲要》和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为目标,通过优化规划设计、营造风貌特色、应用节能技术、提升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生态特色和人文特色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二、目标任务自2012年开始,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每年各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2-3个。
到2017年,全市力争建成100个左右质量安全一流、风貌特色一流、生态环境一流、社区管理一流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
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按照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要求,有序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优化城乡空间发展格局。
尊重群众意愿,保护群众利益,发挥群众作用,引导农民共建共享幸福家园。
(二)坚持立足实际,彰显特色。
立足村庄现有基础条件,把握村庄肌理结构和文化内涵,深入挖掘、培育村庄个性特点,努力建设主题突出、特色鲜明、韵味独特的高品质农居点,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管理(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与建筑风貌特色。
三、区、县(市)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区、县(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区、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
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会审,建立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
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杭政函〔2005〕128号文件规定获取10%留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过该村预测留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项目需要预支留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20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杭政办函[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转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内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义“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模式,是指在执行和不违反现有各项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政策原则前提下,由各区政府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运作方面的部分权限,统筹运作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兼顾城中村试点各类问题解决的一种运作模式。
二、适用范围全市现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30个城中村改造试点(40个撤村建居村,名单见附件),适用“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以下简称“统筹方案”)改造模式。
三、政策原则1、在保证市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需要的前提下,40个撤村建居村的集体土地均交由区政府统一运作、统筹平衡,实施城中村改造。
改造范围原则上确定为该村(片)域内未曾办理或尚未办毕勘设红线手续的所有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等两类用地中的原集体土地。
市发改委已批准实施的以撤村建居名义建设的项目用地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2、实行“统筹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除重点解决村民安置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因农居拆迁和建设资金平衡需要的出让土地外,还要综合统筹考虑10%留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拆复建等“三类指标”的落实以及撤村建居村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确保规划和解决遗留问题“不留死角”。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杭州市【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2-05-31【生效时间】2002-05-31【时效性】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1、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一),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
3、本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
二、住房标准4、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二),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
6、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
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7、在原农户中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40平方米建安价+10平方米成本价)标准计算(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建房指标)。
原农户中的居民人口以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市区推进撤村建居和城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市区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市委[2007]1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中共杭州市委
【发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市区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
干意见
(市委〔2007〕16号2007年4月11日)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四农一村”问题,着力破解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筹资难、征迁难、审批难、安置难、管理难、配套难、兑现难”等“七难”问题,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有利于推进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出发,有效缓解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加大资金统筹和运
作力度,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建立健全奖惩考核制度,为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确保在5年内基本完成市区54个撤村建居村的“城中村”改造任务,并同步推进其他撤村建居村的多层公寓建设,力争5年竣工农转居多层公寓400万平方米以上。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开源节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1、落实配套出让土地规划定点,加快土地整理进度。
市规划部门要尽快落实各撤村建居村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配比商品房出让地块的规划布点工作,并对个别改造难度较大的村(片)进行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8•【字号】杭政办[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八日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解决杭州市区农居危房修缮和临时安置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居住安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内撤村建居区域和非撤村建居区域的农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其修缮、拆除、翻建等适用本办法。
撤村建居区域指市政府按有关程序批准同意撤销行政村建制、建立居民社区建制的试点村范围。
二、类别区分农居危房按房屋危险程度及有无修缮价值,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继续居住的,予以修缮。
本暂行办法所称修缮,指房屋的大修、中修和小修,不含翻修。
2、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按其所处区域区别对待:属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由危房户自行拆除。
危房户采用临时住房予以过渡,今后一律入住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
其余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按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划农居点内复建。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市委[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2001年12月17日)为深化城区基层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在认真总结我市撤村(乡镇)建居(街)(以下简称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和滨江区建设农村多层公寓做法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以下简称多层公寓)建设。
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重要意义1998年起,我市率先开展了大规模的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现已完成第一批34个村的撤村建居工作,1.5万人实行了“农转非”,初步理顺了城郊结合地区的管理体制,有效盘活了城市土地资源,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
但由于城市核心区近郊还有相当部分乡(镇)、村保留着原来的体制,农居混杂,卫生状况和环境面貌较差,社会治安问题较多。
已实施撤村建居的地方仍有一些住宅建设沿袭原来的农村标准,布局杂乱,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因此,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统一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既是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也是“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乡镇、村要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改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浅谈杭州“撤村建居”的现状与对策
浅谈杭州“撤村建居”的现状与对策随着市场经济气息的不断加深,城市土地和房产的价格急剧上升,“撤村建居”工作对新形势下的建设任务也带来了新的更重的压力。
面对错综复杂的新形势给“撤村建居”带来的严峻挑战,各级党、政机关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深入群众,切实制定“以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撤村建居”工作细则,细化政策方针、统一思想作风、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效能,针对现阶段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困难要在切切实实保护广大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大胆地、稳妥地、有序地解决和推进,确保城市化建设的稳步持续发展。
标签:撤村建居;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市场经济一、前言撤村建居是一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落实党的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对各地政府来说又是一项新的考核领导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标准,真正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落实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今后城市的发展战略方向、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状况、关系到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水平。
杭州随着国家农村改革和城市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已经完全摆脱了曾经“美丽的西湖,破烂的城市”的情景;相反,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建设大都市、发展生态城”的战略条件。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往城市边缘的农村正逐步向城市建设新标准的方向迈进,城郊结合部的建设任务和建设矛盾相对比较繁重和突出。
正值党中央大力要求“新农村建设”之际,各地政府也均纷纷响应党中央号召,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采取切实措施,“为人民服务”。
杭州自1998年首批“撤村建居”试点至今的十五年以来,积极深入、不断摸索、逐步推进,但随着市场经济氛围的不断加深,城市土地和房产价格的急剧上升,当今的“撤村建居”工作也在不断萌发新的问题,“制度欠新、保障不全、撤村困难、建居滞后”的问题尤为突出,对新形势下的建设任务也带来了新的更重的压力。
由此,“撤村建居”的工作又更新更深的摆在了“政府”和“人民”的面前,既是政府政绩的重要工作体现方面,又是老百姓真正过好生活的切实途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8•【字号】杭政发[1999]85号•【施行日期】199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杭政发[1999]85号1999年5月18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土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撤村建居改革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城郊结合部的管理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必然要求。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我市积极推进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果,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少部分村不顾市委、市政府的三令五申,突击违法占地,非法建房,严重影响了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严重阻碍了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破坏了城市的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确保我市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委办[1998]126号)精神,充分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借撤村建居之机违法建房之风。
要严肃政策,加大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力度。
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班子,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完成拆违工作。
凡撤村建居后拟批准的村民住宅建设,在批准之前,必须张榜公布,公开住房占地、建筑面积、层高等内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到群众举报,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弄虚作假的,除吊销规划许可证外,其建筑按违法建筑无条件予以拆除。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采取城镇公寓式安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采取城镇公寓式安置所适用拆迁安置政策的批复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杭政函[2009]22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1
【实施日期】2009.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采取城镇公寓式安置所适用拆迁安置
政策的批复
(杭政函〔2009〕229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要求下发〈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城镇公寓式安置方式可适用“5+1”文件的通知〉的请示》(杭建村〔2009〕342)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过程中采取城镇公寓式安置方式的,适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
项目代建制的实施。
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
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杭政函〔2005〕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价格标准,推进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市政府决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指导价。
现就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指导价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80号)规定,凡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含高层、小高层)及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城市建设时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明确“人均40+10平方米予以安置”建设的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用房,适用本指导价。
二、使用说明(一)本指导价仅用于征地拆迁时,征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安置协议上标明的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安置价格。
(二)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竣工后,由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算审计,并将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审计价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
审定后确认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需予以公示。
综合价是指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因抵扣货币安置费用而根据地段增加人均30—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指标的购买价格以及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涉及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的购买价格。
(三)凡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审定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低于当时签订安置协议时标明的安置价格的,实际结算价格按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3)26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杭州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战略部署,围绕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实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使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面貌有了很大变化。
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依然存在,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
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庄建设缺乏规划指导,环境脏、村貌乱、设施差、布局散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滞后。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了农民生活的质量、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的文明进步,已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瓶颈。
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和扩大内需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迫切任务。
解决这些问题,靠一家一户的力量不行,靠一村一镇的行动也不够,需要广泛的发动、统筹的规划、整体的行动、综合的措施和强有力的领导。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杭政办[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杭政办[2007]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引导农民合理布局住宅、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农村宅基地整理是指通过撤并、整合农村居民点,盘活存量土地,将原有多余的宅基地(包括废弃工矿等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行为。
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整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明确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指导监督。
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大力推行多元化投资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办法,建立政府、农民和投资者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
(二)农民自愿,积极引导。
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真正关心农民,保护农民利益。
要科学编制规划,优化住宅布局,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支持农民向城市和中心镇集中居住,有序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中居住。
(三)因地制宜,规范操作。
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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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文)法条
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1),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
3、本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
二、住房标准
4、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2),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
6、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
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7、在原农户中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40平方米建安价+10平方米成本价)标准计算(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建房指标)。
原农户中的居民人口以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三、实施要求
8、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将计划入住多层公寓的人口、住房情况等调查资料建档并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备案。
9、建设项目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居住区组团规模(300户,1000人口)以上。
零星多层公寓建设,要按照农转居定点规划,结合旧村改造统一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分批申请审批建设。
10、农转居多层公寓规划设计技术指标的审批管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实施。
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条件允许并要求建高层住宅建筑的,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四、建设审批与管理
11、计划立项:
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农转居多层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抄送领导小组和市计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持区计经局立项申请报告到市计委办理立项手续。
市计委要加强核查、监督管理。
12、规划、设计管理:
(1)由市规划局配合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区年度计划,按照
“相对集中”的布局原则,编制各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定点规划,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多层公寓建设选址可与旧村改造相结合。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组织对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总平面图会审后,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消防审批手续外,不再到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平面图审批、审核手续。
按省以上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区政府办理。
(4)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平面布置图编制的施工图设计,需按照有关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通过。
有高层建筑的,须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5)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核,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用地管理:
(1)建设项目需要征(拨)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
占用农用地或集体土地的,须先办理农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
(2)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立项批复,分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4、建设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由市建委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应向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3)工程完工后由区政府组织综合验收。
15、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报批手续。
(2)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五、产权管理
16、农转非居民入住多层公寓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原住房已拆除且符合《意见》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开具办证证明,由建设单位集中向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六、物业管理
17、由各区政府参照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区农转居多层公寓物业管理细则。
七、有关政策
18、由区建设单位组织开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其住宅建筑总面积由领导小组核定30%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面积指标。
19、有关经济适用房指标计划、建设审批程序以及各项规费等政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执行。
20、市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外部的大市政配套,各区建设单位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负责小区内的公用设施配套。
21、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按照现行农居建设政策,除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见附件3)外,其他规费一律免缴。
22、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按照本办法
实施。
23、非撤村建居地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提倡建设多层住宅,因集镇、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拆迁的,原则上要安排入住多层公寓,并参照本办法实施审批管理。
24、撤村建居以外地区,尚有较多农业用地的乡镇、村,应按照市规划局农居定点规划建设低层联体住宅(具体审批细则另行制定)。
如实施多层公寓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25、迁入多层公寓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原有住房,具体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26、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
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杭州第一批(1999年)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村名单
(共计34个村)
西湖区(共11 个村)
古荡镇(7 个村)l、保亭村2、花园村3、武林村4、宋江村5、古荡村6、庆丰村7、黄龙洞村
西湖乡(2 个村)8、金沙港村9、玉泉村
文新街道(2 个村)10、五联村11、骆家庄村
江干区(共5 个村)
四季青镇(3个村)12、常青村13、定海村14、景芳村
览桥镇(2 个村)15、闸弄口村16、三里亭村
下城区(共5 个村)
石桥镇(2 个村)20、长木村21、打铁关村
朝晖街道(3 个村)22、潮王村23、河东村24、河西村
拱墅区(共10 个村)
上塘镇(8 个村)25、拱宸桥村26、七古登村27、善贤村28、大关村29、沈塘湾村30、八丈井村31、东新村32、半道红村
样符镇(2 个村)33、李家桥村34、三宝村
杭州市第二批(2001 年)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村名单
(共计54 个村)
下城区(共5 个村)
石桥镇(5个村)1、草庵村2、三塘村3、灯塔村4、西文村5、沈家村江干区(15个村)
四季青镇(5 个村)6、水湘村7、三堡村8、三叉村9、五福村
10、唐祝村
彭埠镇(4 个村)11、新塘村12 皋塘村13、章家坝村14、彭埠村
览桥镇(2 个村)15、董家村16、范家村
九堡镇(2 个村)17、蚕桑村18、杨公村(新增)
下沙镇(2 个村)19、智格村20、高沙村
拱墅区(共6 个村)
上塘镇(1 个村)21、蔡马村
祥符镇(5 个村)22、吉如村23、阮家桥村24、庆隆村25、郭家厍村26、渡驾桥村西湖区(共28个村)
古荡镇(2 个村)27、古荡镇村28、益乐村
三墩镇(12 个村)29、浦家桥村30、三坝村31、虾龙纡村32、五里塘村33、厚诚桥村34、厨房枓村35、大港桥村36、南阳坝村37、荡王头村38、罗家村39、陆板桥村40、杨家桥村
留下镇(2 个村)41、留下村42、金鱼井村
转塘镇(9 个村)43、转塘村44、江口村45、午山村46、大诸桥村
47、龙王沙村48、象山村49、狮子村50、方家畈村51、龙心村(新增)西湖乡(3 个村)52、灵隐村53、南山村54、珊瑚沙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