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业务流程,防范资金存出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外部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按照同业存款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前述两种同业存款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活期同业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定期同业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本行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存款业务的专营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同业存款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协调同业对本行授信,并负责发起本行对同业授信;(三)在授权及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四)负责组织协调全行同业存款业务的开展,并对本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五)负责将反洗钱相关要求纳入同业存款业务。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授信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存款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负责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规则制定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对账及重要凭证的保管工作。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及管理职责,促进本行同业存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和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业务分类及会计科目核算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其中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按照期限不同分为三个月以内定期同业存款和三个月以上定期同业存款。
其中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对应会计科目详情见附件。
第四条准入条件同业存款业务的准入条件为交易对手必须在本行白名单范围内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以内开展业务。
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为已获得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
在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间出现以下状况:1.出现重大声誉风险;2.授信到期未做续授信;3.出现重大违约事件;4.出现本行认为影响其授信额度的其他重大事件;本行将及时通知风险控制部从白名单中删除该金融机构,不得再与其发生需授信才能办理的一切相关业务。
对于已从白名单删除的金融机构,本行将及时核对双方开立的同业存款专户并及时销户,同时对于不再使用的同业存款专户及时做销户处理。
同业存款专户的销户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具体销户事宜。
第五条总要求本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本行统一授权金融市场部对全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管理。
其中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
正确理解同业含义
正确理解同业含义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当前,一些业务人员对“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科目含义理解不清,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往往会造成科目分类、利率执行及存款分类等多方面的偏差与错误,不利于业务的规范发展。
现将“同业”的相关问题做如下简单介绍。
一、“同业”的含义及分类按照人民银行的解释,同业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以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不直接参与存款货币创造的金融机构的统称。
主要分为投资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障类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担保公司等。
二、执行利率上的差异根据银发【2005】61号文规定,“自2005年3月17日起,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银行普遍的做法是,对于吸收的同业存款资金利率一般是参照存放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执行,对于吸收的大额或定期大额同业存款资金则采用了协商原则执行了较高的存款利率。
目前我行吸收的同业存款资金利率由总行统一管理,执行的利率在人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
当然,吸收同业存款资金的规模大小和执行利率的高低,还与银行决策层的战略导向、资金成本、资金流动性等因素有关。
而吸收的一般性存款所执行的活期利率与定期利率在执行的灵活度上和定期期限的确定上都与同业存款无法相提并论。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准确界定客户性质、正确进行会计业务处理,能够有效避免监管部门处罚和引起客户纷争,对于业务的规范发展和树立我行良好服务形象也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统一我行人民币同业存款(同业存放、存放同业)业务的管理、降低操作风险、提高业务操作效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根据《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与同业机构之间办理的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第三条业务操作流程(一)同业存放1、业务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填写《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审批表》提交相关人审批人员审批(附件一);2、审批流程通过后,与交易对手协商开户事宜。
(1)原则上使用我行内部过渡账户作为吸收同业存款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其他应付过渡性款项账号:727010163599000139开户行:xx银行营业部大额行号:313424072004(2)如交易对手要求使用本机构名称作为同业存款账户的户名,经办机构填写《内部联系单》(附件二)提交总行营业部(或清算中心)开立内部过渡户,开户所需资料等参照公司账户开户流程。
(3)如交易对手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同业存款账户的,业务经办机构按我行公司客户一般账户开户流程进行操作。
3、在业务流程审批通过,同业存款账户开立后,业务经办机构与交易对手签署《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附件三),如使用其他版本合同,需将相关合同按《xx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附件四)提交我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通过;4、交易对手将同业存款划至我行后,业务经办机构根据同业存款相关合同约定为交易对手开立单位定期开户存款证实书,业务经办机构做好业务台账登记,证实书等重要凭证的交接手续;5、同业存款到期前业务经办机构及时提醒相关交易对手将单位定期开户存款证实书送达我行,总行营业部(或清算中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利率及回款途径等办理账户销户、资金划转手续;(二)存放同业1、业务经办机构首先应对交易对手准入资格进行审查,内容包括:(1)应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外部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具备办理相关融资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2)交易对手已经在我行授信,交易金额在该机构可使用授信额度内,初审时需交易对手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资料:①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②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③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⑤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业务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填写《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审批表》提交相关人审批人员审批(附件一);3、审批流程通过后,交易对手应为我行开立用于存放同业存款账户,户名必须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称,不允许我行存放同业存款划至非我行名称账户中;4、业务经办机构与交易对手签署《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附件三),原则上使用我行同业存款合同版本进行签署,如交易对手确需使用其他版本的,经办机构应将相关合同按《xx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附件四)提交我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通过;合同签署完成后,交易对手需将已盖章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送达我行经办机构;5、总行运营管理部(或清算中心)根据业务经办机构的业务审批表、《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划至我行在交易对手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上;6、存放同业款项划至交易对手后,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为我行开具单位定期开户存款证实书,可先将证实书复印件以传真或扫描方式发送业务经办机构确认,随后将证实书原件送达业务经办机构并妥善保管;7、在存放同业存款到期前,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单位定期开户存款证实书和同业存款账户销户所需其他资料送达交易对手,做好存放同业存款的收回工作;第四条档案管理一、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同业存款的档案管理,并确保资料归档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如何区分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
如何区分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以下机构应全部归属于同业机构:(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
(2)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3)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4)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
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5)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
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6)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7)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规程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规程第一部分:总则1.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同业存款交易的各参与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二部分:交易准入与资质要求3.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4. 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备付金存款等金融监管要求,保持良好的资本充足度和流动性,并及时履行相关风险管理等合规要求。
第三部分:交易行为规范5.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垄断地位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形成和交易秩序。
6. 同业存款交易应当以真实的资金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虚假交易或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部分:交易信息披露7.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交易信息,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8. 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同业存款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期限、金额、对手方信息等。
第五部分: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9. 参与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交易安全稳健进行。
10.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依法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同业存款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
结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参与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继续改进相关规则,促进同业存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部分:纠纷解决机制11. 针对同业存款交易可能出现的纠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机构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
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都是典型的货币市场工具,中小银行由于其存款吸收能力较弱而将同业业务逐步发展为主动负债工具。
伴随着同业理财纳入MPA考核,同业存单是否纳入监管成为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
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本质同为吸收同业资金,在业务上存在互相替代的关系,对此我们对这两项业务进行了比较与区分。
一、业务开展➣业务定义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银行融出资金时,需要在融入银行开户,将资金存入本行开立的账户,资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是流动性最好的现金资产。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
➣融资主体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的融资主体存在很高的重叠性。
同业存款资金存入方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为已加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业务开展条件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
资金融出方对融入方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需要对存入银行进行授信,与拆借、拆放共享综合授信额度。
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业务期限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
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
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定价方式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
同业存款规定
同业存款规定同业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存款业务。
它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融资工具,能够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调配。
为了规范同业存款业务,我国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同业存款规定了存款的期限。
根据央行的规定,同业存款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存款时,需要明确存款的期限,并在期限到期前提前通知对方进行存款的续存或取款操作。
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和借贷关系的稳定。
其次,同业存款规定了存款的利率。
央行会定期发布同业存款利率,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存款业务时,需按照央行规定的利率进行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利率稳定,防止同业存款利率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
此外,在同业存款业务中,央行还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量进行了规定。
央行会根据市场需求和流动性状况,制定相应的存款限额,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存款时,需将存款额控制在央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
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引导和调控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出现过度投放或缺乏资金的情况。
最后,同业存款还受到存款准备金比例的限制。
央行会根据货币政策需要,制定存款准备金比例,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存款时,需将存款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准备金存放在央行。
这一规定有助于央行调控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稳定货币市场的运行。
总结来说,同业存款在金融机构之间起到了重要的融资和资金调配作用。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存款期限、存款利率、存款限额以及存款准备金比例等。
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稳定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同业存款是否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存款结构日趋多元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日益频繁。
同业存款不仅发挥着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实现资金融通的基本功能,也成为银行类金融机构主动管理负债、拓展利润增长点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同业存款总体规模较大,已成为银行机构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银行同业存款涉及交易对手众多,客观导致金融体系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快速增加。
这种交易模式容易导致单家金融机构风险通过同业存款快速波及到其他金融机构,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同业存款进行制度保障,稳定市场对同业存款的预期和信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进一步审视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探讨是否将同业存款纳入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同业存款是否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的国际经验梳理目前国外对存款保险保障范围的研究较为零散,主要是存款保险制度中关于覆盖存款账户类型的条款梳理,专题研究同业存款是否应受存款保险保障的文献较少。
I M F(2014)和FSB(2011)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对同业存款是否纳入保障范围的规定存在差异,少数国家将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同业存款全部纳入,部分国家将银行同业存款纳入,还有个别国家仅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纳入,而银行同业存款未纳入。
世界银行(1990)金融政策研究报告指出,未将银行同业存款纳入保障范围的国家多于纳入保障的国家,且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中更为明显。
对银行同业存款不予保障的原因主要是银行机构掌握更多的金融信息,对同业存款不予保障能够防范逆向选择风险,达到维护市场纪律的目的;而主张保障银行同业存款的原因主要是将银行同业存款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可能增大银行挤兑的风险,并且银行破产时,同业存款客户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不利于阻断风险在银行机构之间的传播,有违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
夸祖鲁纳塔尔大学(2016)研究报告认为,若不将银行同业存款纳入保障,一旦某家银行倒闭,同业存款债权银行将承受损失,增大整个市场的不稳定性;但若对银行同业存款予以保障,各银行将没有动力监测彼此财务状况,可能导致过度冒险行为,恶化市场纪律。
同业协议存款
同业协议存款同业协议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签订协议,将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存款,以一定期限委托存放给其他银行的行为。
同业协议存款是商业银行之间开展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利于提高银行间资金利用效率,优化银行资金结构,促进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业协议存款的特点:首先,同业协议存款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工具,其期限通常在7天至1年之间。
这种短期性质使得同业协议存款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银行资金的周转需求。
其次,同业协议存款的利率通常由市场供求关系和资金流动性等因素决定,相对较为灵活。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和市场利率水平,选择合适的同业协议存款利率进行存放或吸收,以实现资金成本的最优配置。
再次,同业协议存款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签订同业协议存款的银行通常都是监管较为严格、信用较为稳定的金融机构,因此在资金委托存放过程中,资金安全性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最后,同业协议存款的规模较大,对于银行资金的融通和周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同业协议存款,银行可以更好地满足资金需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业协议存款的优势:同业协议存款有利于优化银行资金结构,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
银行可以通过签订同业协议存款,调整资金结构,提高流动性水平,更好地应对资金面的压力。
同业协议存款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通过同业协议存款,银行可以获取更为灵活、便捷的资金来源,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业协议存款有利于促进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通过同业协议存款,银行可以实现资金的多元化配置,降低单一资金来源的依赖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业协议存款的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同业协议存款在金融机构之间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
未来,同业协议存款的期限将更加多样化,利率将更加市场化,规模将更加庞大,对于优化银行资金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银行如何吸收存款
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篇一:吸收存款项目策划案从“外生力量”到“内生力量”的转变――吸收存款项目策划一、背景分析存款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来源。
为了吸收存款,目前商业银行可谓是不遗余力。
很多银行都开展存款送礼品活动,如华夏银行先期曾推出定期存款送礼活动,存1年定期3万元的客户可获折叠桶,而存5万元的客户就能获折叠车.而中信银行则将客户定期存款和积分相联系,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标准,存定期存款就给与客户一定的积分奖励,后者可以凭积分换购物卡.如何将社会闲置资金留在银行体系,目前在监管压力下,银行加大了对吸收存款的营销力度,变相高息揽储的硝烟已弥漫在银行业,存款送金条、存款返现金,这甚至基本和抬高存款利率并无差别,甚至涉及商业贿赂。
现在各股份制银行吸收存款的压力很大,为了在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不得不在收益补偿方面“动脑筋”。
虽然银行不断在吸收存款的方式上采用新的途径,中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的推出或许能减轻银行存款压力,但仍不能满足银行对存款资金运用的巨大需求。
在储蓄压力下,如何充分利用银行自身资源,既不做简单的储蓄存款分配,也不做违反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而是实现吸收存款金额的增加,是我们现在需要探索的问题。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运营为我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即吸收存款的“外生动力”向“内生动力”转变,这是由员工决定的员的任务摊派转化为存款激励,明确工作人员在吸收存款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吸收存款的积极性,变被动吸收存款为主动吸收存款,将社会闲散资金汇聚到中国邮政。
二、实施思路一个好的利益分配方式,就如滴落到湖水中的露珠,往往能激起一片涟漪。
在具体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在技术支持下,积极调动工作人员对吸收存款的热情,同时又可以在不新增人员劳务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运用积数法则,创造更多的存贷利差价值。
三、实施方案说明1、制度支撑。
确立利益分配制度,明确利益分配,让员工看的到感受它,了解利益分配公式。
人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吸收同业存款
第二方面一、定义同业存款指其他商业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同业合作需要而存入本行的各种存款。
不包括保险公司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大额协议存款。
二、基本业务要求1、吸收同业存款业务遵循优选对象、严控风险、提高效率、增进效益的原则。
2、同业存款业务要求与对手方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应载明双方机构的名称及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或签字、起息日期、存放金额、存放期限、存放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决定,未经双方同意,任意一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4、同业存款业务的计息和结息方式按照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执行。
5、同业存款资金的清算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接收现金方式的同业存放。
三、定价管理1、吸收同业存款利率按照总行下发的利率标准执行,一般采取市场化利率定价,以SHIBOR加点的方式确定,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将及时公布指导利率(南京分行吸收同业资金的利率定价是参考总行下发的利率标准,兼顾流动性需求、资产占用水平和同业收益等因素确定),分行内部需及时公布指导价格,各部门须根据金融同业部公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营销。
(注:金融同业部业务人员需及时以合适方式将指导价格发布至各营销部门,如微信群、飞信群等)2、同业存款按照不同期限档次采取逐笔定价,逐笔上存。
同业存款按照总行下发利率标准全部上存总行,区别于一般性上存资金。
(我行上存档次分为隔夜、7天,14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期限。
其中满30天为一个月,满90天为三个月,大于等于30天而小于90天,开户应为一个月期限,需注意实际天数。
其他各期限以此类推。
)四、总行的额度管理、属地管理及定价管理原则1、总行要求吸收同业存款规模(专项匹配业务除外)原则上不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50%。
(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分行流动性水平、南京分行指导原则等具体情况与南京分行、总行及时进行沟通,截止目前,总行暂未对50%的额度进行过实际管理。
论利率市场化趋势下的同业存款发展
论利率市场化趋势下的同业存款发展2012年12月03日07:02来源:金融时报作者:姜再勇姜再勇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存款结构日趋多元化,资金往来日渐频繁。
同业存款不仅发挥着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实现资金融通的基本功能,也成为银行类金融机构主动管理负债、拓展利润增长点的主要途径。
市场化的同业存款利率既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是顺利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支撑。
同业存款定价模式与定价策略在同业存款利率实行由存款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市场化机制背景下,一些商业银行在同业存款定价机制建设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同业定期存款定价已与Shibor挂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总行上限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总行根据自身流动性状况,参照市场利率制定各期限同业存款FTP值。
二是分行自行定价模式。
总行对分行的同业条线进行账面利润考核,不进行内部转移定价。
分行在吸收同业存款时,主要参照Shibor同期限利率及自身资产业务配置情况,在确保收益的前提下向交易对手报价。
三是总行逐笔审批模式。
分行没有自主开展同业存款业务的权限,需逐笔向总行询价、报批。
同业活期存款定价主要是参照相关利率。
同业活期存款的定价方式有加权平均模式、参照普通活期存款模式和客户区分模式等三种。
加权平均模式是同业活期存款利率以当日各档期同业定期利率按照一定系数加权平均计算确定。
参照普通活期存款模式是活期同业存款利率与一般活期存款保持固定不变的利差,利率水平随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
客户区分模式是采取每日重定价法,根据资金沉淀情况区分优质和非优质类账户,分别执行隔夜Shibor 加点和隔夜与3个月Shibor加权平均后进行加点的价格。
同业活期存款利差扩大而定期存款利差缩小。
在同业定期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利差缩小的同时,同业活期存款与一般性活期存款利差不断扩大。
由于活期资金成本相对较低,银行吸收活期存款动力增强,对同业活期存款的竞争推高了其收益率,导致同业活期存款与一般活期存款利差加大。
吸收存款、同业存放会计科目主要账务的处理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
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
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
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同业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减少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
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吸收存款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吸收存款一、引言在商业银行的运营中,吸收存款是其核心业务之一。
存款的增加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流动性,增强信贷能力,降低融资成本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吸收存款的方法和策略。
二、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利率1:设定有竞争力的存款利率,与同业相比具有一定优势;2:根据存款期限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利率层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3:考虑与市场利率的匹配,在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及时调整。
三、拓宽存款渠道1:开设多种类型的存款账户,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保证金账户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2:提供方便快捷的存款方式,如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方便客户随时随地进行存款操作;3:与合作伙伴合作,开展存款推广活动,提高存款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四、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1: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财富管理服务,使客户感受到个性化的关怀;2:定期进行客户需求调研,分析客户群体的变化和需求的演变,及时调整存款产品和服务策略;3:加强客户教育和培训,提升客户对存款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五、加强市场营销和宣传推广1:制定全面的市场营销策略,包括广告宣传、推广活动、合作推广、口碑营销等;2:与媒体合作,提高银行品牌的曝光度和声誉;3: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共同组织金融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扩大影响力。
附件:1:存款利率参考表2:存款产品宣传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存款:指公众把货币或其他两者共同承认作为结算手段的交换媒介存放于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
2:利率:指银行为吸收存款或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所支付的费用或收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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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吸收同业存款
一、定义
同业存款指其他商业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同业合作需要而存入本行的各种存款。
不包括保险公司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大额协议存款。
二、基本业务要求
1、吸收同业存款业务遵循优选对象、严控风险、提高效率、增进效益的原则。
2、同业存款业务要求与对手方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应载明双方机构的名称及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或签字、起息日期、存放金额、存放期限、存放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决定,未经双方同意,任意一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4、同业存款业务的计息和结息方式按照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执行。
5、同业存款资金的清算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接收现金方式的同业存放。
三、定价管理
1、吸收同业存款利率按照总行下发的利率标准执行,一般采取市场化利率定价,以SHIBOR加点的方式确定,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将及时公布指导利率(南京分行吸收同业资金的利率定价是参考总行
下发的利率标准,兼顾流动性需求、资产占用水平和同业收益等因素确定),分行内部需及时公布指导价格,各部门须根据金融同业部公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营销。
(注:金融同业部业务人员需及时以合适方式将指导价格发布至各营销部门,如微信群、飞信群等)
2、同业存款按照不同期限档次采取逐笔定价,逐笔上存。
同业存款按照总行下发利率标准全部上存总行,区别于一般性上存资金。
(我行上存档次分为隔夜、7天,14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期限。
其中满30天为一个月,满90天为三个月,大于等于30天而小于90天,开户应为一个月期限,需注意实际天数。
其他各期限以此类推。
)
四、总行的额度管理、属地管理及定价管理原则
1、总行要求吸收同业存款规模(专项匹配业务除外)原则上不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50%。
(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分行流动性水平、南京分行指导原则等具体情况与南京分行、总行及时进行沟通,截止目前,总行暂未对50%的额度进行过实际管理。
)
2、对已有系统内分行或分支机构的地区,吸收该地区的同业存款须征得系统内属地分支机构的同意。
(如我行吸收浙江地区农商行同业存款,需征得杭州分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确认并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业务操作。
)
3、总行金融市场部控制同业存款吸收成本,分行开展相关业务须逐笔报经南京分行上报总行审批后方可操作。
(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我行实际情况,与南京分行、总行进行单笔沟通,如单笔大金
额,稳定的老客户等,由业务人员或相关层面领导出面进行沟通,为分行业务操作争取利益最大化。
)
五、分行内部职责分工
1、分行金融同业部负责辖内吸收同业存款业务的组织管理。
2、分行营业部负责相关同业存款账户的开、销户和日常维护。
3、设立分支机构后,分支机构可参照南通分行上报南京分行模式,进行业务沟通及操作,及时联系、逐笔上报审批后,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六、吸收同业存款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阶段一:询价、商谈、报批
1、需根据上级行的指导价格,及时与交易对手商谈业务合作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
(我行为吸收资金行,对行对我行是否有授信额度,需由交易对手进行内部查询。
)
各经营部门可根据发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营销,与交易对手初步协商有意向后及时与分行金融同业部业务人员沟通,确定要素。
2、业务人员在确定初步业务意向后,需及时向上级行报批业务合作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待取得确切回复后方可与交易对手最终确定交易。
(切忌不可先斩后奏,即不取得上级行业务确认回复即与对手方确定交易,若业务最终不能成交,将严重影响我行交易声誉,阻碍后续业务开展。
)
3、金融同业部业务人员需制定“同业业务审批表”与“同业业务通知书(转营业部)”,及时进行内部审批流程操作,取得分行有权
签字人签字审批意见。
阶段二:制作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开户、用印、传真、向南京分行上报开户账号。
1、业务审批同意后,根据相关要素制定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将本息金额、价格、日期、汇路等要素填写完整。
2、将“同业业务通知书(转营业部)”与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初稿提交营业部业务人员进行开户处理,并取得同业账户账号。
(我行同业定期存款业务模式为单笔业务对应单笔账号,因此同一账户允许交叉营销,每笔业务确认清楚即可。
)
3、将账号填写到协议上之后,及时打印并启动用印流程;用印完毕后及时将合同传真或扫描至对方。
注:因吸收同业存款多涉及异地客户,开户资料多无法当日完成处理。
业务操作人员需与营业部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催促交易对方讲相关资料补充完整。
4、及时将开户账号及对应金额上报至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由相关业务人员录入系统报总行进行审批。
(注:若不及时进行报批,将影响同业资金入账,不能起息;新系统上线后,同业资金必须在下午17:00前完成入账处理。
)
阶段三:资金清算、入账,快递业务资料,登记业务台账
1、金融同业部业务人员需及时与对手方经办人员联系,督促资金及时清算汇划到位。
在资金头寸到帐后,需督促南京分行与总行及时进行审批,并通知分行营业部进行入账账务处理。
2、及时将相关开户资料、开户申请书与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快递至对手方,并督促交易对手用印后及时回寄。
3、及时登记业务台账,确保业务台账记录能准确无误反应相关交易要素。
阶段四:将业务审批单及资金业务合作协议(用印完整版)报备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分行营业部
1、督促交易对手将开户资料及业务合作协议回寄后,及时将内部审批单及业务合作协议传真或扫描至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完整报备。
2、及时将开户资料、开户申请书及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移交至分行营业部,协助处理好内部相关流程。
阶段五:到期销户归还本息、档案归档
1、业务到期前,经办人员需根据我行资金头寸情况及市场资金状况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对业务直接结束还是续作问题进行确认,并及时制作到期“资金汇划通知书”,经有权签字人签批后交营业部人员进行业务处理。
2、与南京分行及时沟通,督促营业部及时进行本息划转,完成资金清算。
3、整理相关审批单据和业务合作协议并专夹保管,确保相关业务资料完备。
注意事项:
1、吸收同业存款,交易对手可以为银行类同业机构,也可以为
证券、信托、期货等非银行类同业机构。
2、一定需要注意属地管理原则,按总行管理实际情况看,总行对属地管理方面日趋重视。
3、同业存款额度和价格方面,要多注意沟通,与南京分行、总行加强联系,特殊情况需单笔汇报,做好业务之外的协调处理。
4、吸收同业存款交易时间,正常情况下,总行对下午吸收的同业存款不予受理。
在额度有限或价格有较大优势的情况下,需及时下手确定交易,争抢业务额度,以分行不亏损为原则。
其他特殊情况,需根据南京分行及总行的规定进行业务沟通。
5、其他与账务、对账等有关的事宜,要配合营业部及计财部对账业务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6、若对方使用我行制式版本协议,则可以直接使用;若使用对方协议版本,必须经律师法审通过后才能签署协议。
7、吸收同业存款,需根据全行总体的流动性需求,考虑资金占用水平、同业收益等因素,注意优化同业负债结构。
在月末、季末、年末、节假日等敏感时点,需做好提前量,保证特殊时点分行同业负债的稳定性,维持同业负债水平和资金成本的平稳。
附件一
同业定期存款账户开户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开户申请书
10、查验身份证申请表
11、开户经办人授权书
12、印鉴卡
13、开户风险告知书
14、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5、客户尽职调查表
16、热线查证联系人登记表
17、客户回访调查表
资料1-8需先行提供;
资料9-17可以开户后补。
同业业务审批表
年月日
同业业务通知书
转营业部年月日
资金汇划通知书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