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存放同业业务定期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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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本、外币存放同业业务定期存款合同
编号: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资金存放同业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存放乙方的同业定期存放币种、金额及划款路径如下:(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一)同业定期存款币种:人民币。
(二)存款金额:(大写)
(小写)
(三)甲方同意将上述资金划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下述人民币账户,用于办理人民币存放同业业务: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账号:
(四)乙方同意将甲方上述存款本息划至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甲方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账号:
□(一)同业定期存款币种:。(据实填写外币币种)
(二)存款金额:(大写)
(小写)
(三)甲方同意将上述资金划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指定(据实填写外币币种)账户,用于办理外币存放同业业务: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四)乙方同意将甲方上述存款本息划至甲方指定外币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二条甲方存放乙方同业定期存款期限:天,起息日年月日,到期日年月日。
甲方于年月日按照第一条约定的存款金额存放于该条约定的乙方账户,乙方自甲方该笔存款到账日起计算存款期限。实际存入日期与本条约定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存入日期为准计算起存期限。
第三条存款利率与计结息
(一)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利率
同业定期存款期间,乙方对甲方的同业定期存款金额(本金)按照年利率%计付利息。计算公式为:本金×实际天数×年利率/360。
(二)计结息方式
乙方于甲方存放资金自到账日起开始计息,到期利随本清。
(三)逾期及提前支取的利率
1、若甲方存放在乙方的同业定期存款到期后,甲方超过甲乙双方约定的存期天数逾期支取本金的,则乙方按照支取日乙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甲方存款计息,计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若甲方存放在乙方的同业定期存款未到期,甲方提前支取,则乙方按照提前支取日乙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款天数向甲方存款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四条存款凭证
甲方资金存放于第一条约定的账户后,乙方应向甲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第五条本金及利息的支取
(一)甲方存放到乙方账户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甲方应持本合同、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办理支取手续,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前述文件进行审查。
(二)乙方对甲方文件、预留印鉴审查无误后,应为甲方全额支取本金及尚未支付的利息,并划至甲方指定存款账户,并根据甲方申请办理销户。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还本付息,顺延期间仍按第三条约定的同业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甲方有权提前支取本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支取本金的利息按照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的约定计付。
第六条挂失处理
如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或预留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甲方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需根据甲方的公函现场立即出具挂失通知单,挂失即时生效。
第七条担保(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
□由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其他担保方式)。
(二)若乙方或担保人发生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乙方、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损毁、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八条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4、乙方声明的其它事项:。
(二)乙方承诺如下:
1、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息;
2、如果甲方决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存放同业定期存款业务占用其为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乙方知晓并完全同意甲方决定;
3、如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时,须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承诺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息;
(二)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三)乙方在与甲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四)乙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五)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