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100_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附加合同 3.2 效力终止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生效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4.2 保险金申请2.1 基本保险金额 4.3 诉讼时效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5.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4 责任免除 5.1 意外伤害5.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3.1 保险费的交纳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单;2.保险条款;3.投保单;4.所有的批单(若有)。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保障投保人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意外伤残按照已列明的保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三、保险金1.本保险的保险金以人民币为单位,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所指定的金额而确定。
2.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赔偿时,可以减少赔偿金额或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时已经处于本合同保险责任所发生的疾病或患有疾病的状态或伤残的状态;–被保险人故意实施危险活动,例如赛车、攀岩等;按照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伤残不同程度,赔偿金额的不同。
3.伤残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 = 保险金额 x 伤残比例其中,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指定的金额,伤残比例如下:–全残:100%–一级伤残:75%–二级伤残:50%–三级伤残:25%–四级伤残:10%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费1.保险期间以批准的保险单为准,自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止。
2.定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为:–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次性全年的保险费;–半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半年的保险费,每半年交一次保险费;–季度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季度的保险费,每季度交一次保险费;–月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月的保险费,每月交一次保险费。
3.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和支付方式以投保单和保险单规定的为准。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还保险金1.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后15日内将保险单和缴纳保险费所开取的发票退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减去率差之外的余额。
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址通知被保险人,并在15日内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减去费率差之外的余额。
3.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合同即行终止,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部分退还。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270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产品费率表
注:
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确定。
对其他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对于无固定职业者,若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6周岁,其费率参照职业类别二确定;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于17周岁与49周岁之间,其费率参照职业类别三确定;若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其费率参照职业类别六确定。
2、对于极短期业务,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为:日费率=年费率÷360×2.5。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一被保险人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以依据上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人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一费率,并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4、各分公司可以上述费率标准为基础,参照以往赔付经验,视投保人数规模、投保人群风险状况、市场竞争情况、承保单位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等对上述费率标准进行调整。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议书
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议书为贵公司转移和管控风险,更好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进一步缩减企业费用开支,提高企业员工风险保障额度,特为贵公司制定了新型员工风险保障计划。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治疗需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导致身故、烧伤(按照烧伤程度比例给付)、残疾(按照社保工伤残疾程度比例给付)、医疗(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免赔额为0;给付比例100%),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建议:
参保人员每人死亡残疾保额10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0元;
则罐车司机及随车人员每人需交纳保险费1011.79元
则其他人员每人需交纳保险费591.51元
注:我公司有自主理赔权,理赔手续齐全一般案件3天
领款,重大案件5天领款。
人员变化随时变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营业部
附表1:
注:本表的残疾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确定。
附表2: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身安全和健康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工作和生活中,意外伤害往往难以避免。
为了给团体成员提供更好的保障,许多团体选择购买团意意外伤害保险。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以应对不可避免的意外伤害。
该保险条款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保险责任范围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以及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无论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家庭还是日常生活中,只要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害,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
二、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是根据团体的具体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来确定的。
保险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以及所购买的保险计划等因素进行评估。
赔付比例则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规定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团体的需要进行续保。
续保规定一般是指在保险期满前,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如果续保期限内未发生赔付事件,保险公司将会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四、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团意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存在一些免除和限制。
比如,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因酒驾或毒品滥用导致的意外伤害等责任。
此外,还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比如对于从事高风险职业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能会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或提高保险费率。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多样而复杂,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
购买此类保险不仅可以降低团体成员在意外伤害事件中的经济风险,还能够为他们提供安心和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因此,团意意外伤害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6.7 失踪处理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3 保险期间7.1 周岁2.4 保险责任7.2 团体2.5 责任免除7.3 意外伤害7.4 Ⅲ度烧伤3. 如何交纳保险费7.5 酗酒3.1 保险费的交纳7.6 毒品7.7 酒后驾驶4. 投保人权利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1 合同内容变更7.9 无有效行驶证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0 潜水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2 攀岩5.1 受益人7.13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4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5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6 战争5.5 诉讼时效7.17 军事冲突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9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0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21 未满期净保费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凡16周岁(见7.1)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见7.2)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其附带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附表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版)条款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家百(2021.03.07)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推销话术大全(综合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保险推销话术大全:精典话术惯例欧阳家百(2021.03.07)一、至理名言如果我有这个能力,我一定要把保险这两个字,写在家家户户的门楣上。
——邱吉尔(英国前首相)许多东西是买了才相信,而人寿保险是相信了才会买。
——周润发(香港著名影星)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的财富。
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家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
——李加成(香港著名企业家)保险的意义在于:今天为明天做准备,真是真稳健;生时为死时做准备,这是真旷达;父母为孩子做准备,真是这慈爱。
——胡适(中国著名学者)只有拒绝风险的人,没有拒绝保险的人。
——季伍利(作者)1、保险是强者购买的商品,弱者享受的保障。
2、买保险有分红,投资理财更轻松。
3、科学理财,财源滚滚,您不理财,财不理您。
4、平时当存钱,有事不缺钱,养老永领钱,万一领大钱,投资稳赚钱,破产保住钱,受益免税钱。
5、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有备无患,有保无险。
提早为自己健康的身体购买一份医疗保险,没病时,保险会带来一个平安与祝福;有病时,保险会送来一份急需的现金,不会让健康因为金钱和短缺而留下深深地遗憾。
6、平时您省下一点零花钱,办一点人寿保险,显您一世英明,保您全家平安。
7、您花钱买的是保险,带去的是您全家的保障,捎去的是保险公司的祝福。
8、您买一份分红保险,利息有保底,红利有保障,年年派息,岁岁分红。
9、您买分红保险,父母享分红,子女有保障,一人投保,三代受益。
10、分红保险,合理避税(利息税、所得税),享受分红,红利滚滚至,利息年年来,保障伴终身,理财多收益。
11、保险公司是您免费的投资理财顾问,可以这您的钱财发挥更大收益——高额的保障,丰厚的回报。
保险推销话术大全:促成话术促成不是只有一个步骤,而是一连串动作的连续,不是一个交易,而是一系列交易的总和。
————林裕盛(台湾寿险大师)促成没有丝毫的侥幸,惟有推销员的勤奋的努力。
————-季伍利(一个小人物)促成代表了收获,付出代表了播种,只有付出,才能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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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
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交费宽限期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十条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投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