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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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回避制度的案例

违反回避制度的案例

违反回避制度的案例2000年笔者在广州市曾代理过一宗房地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认为没有法定回避的条件下,仍然振振有词地提出了回避申请,这是一个公民对现行回避制度的撞击,笔者特整理成稿,以与大家共同探讨。

1995年,原告何某与被告广州天河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合伙开发广州黄埔“红山花园”,双方约定对等投资对半分成,当原告注入资金后,被告开始拒绝原告参与管理。

原告于2000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一审主审法官有许多偏袒被告的违法行为:1、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多次找主审法官索要应该得到的被告的答辩状,主审法官一直推说没有,但到开庭时,主审法官却又从档案中拿出了多份被告的答辩状。

2、原告递交了证据后,申请交换证据,原告在开庭之前一直等待庭前证据交换,且多次向法官催问,均无果,不料开庭当日,对方才突然提出早已准备好的证据,玩弄起诉讼中的证据“埋伏战”,原告要求先行审查,而主审法官又不同意。

这是主审法官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和《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执行的结果,是有法不依的表现。

3、在开庭当中,主审法官对原告起诉被告人要求还钱的主张置之不理,而去追究原告人欠案外人的债务,本末倒置,在原告律师一再反对下,依然我行我素。

主审法官反认为是原告及代理人干涉了其审判权。

程序公正是处理案件公正的前提,一个在处理程序上就开始向一方当事人倾斜的案件,最终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颇,我的当事人认为,在该案中他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因此,尽管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在法院判决之前,仍十分坚决地申请该主审法官回避。

该案的对主审法官的回避申请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了,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行只有三种: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

而该案主审法官三项都无法查明,没有法定的回避理由。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 回避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 回避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 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
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
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后调至法院工作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
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 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 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 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在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公安局局长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安局长回避,这一回避申请应 当由谁决定 ( )
A、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B、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公安委员会

答案:C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 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 应当如何处理 ( )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规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关于回避的案例

关于回避的案例

第一单元回避▲阅读案例案例 1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案情】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

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

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

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

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

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者:李倩倩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2期李倩倩【摘要】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二审直播视频引发网络热议,争议焦点在于“法官面对昔日的同事是否应当回避?”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存在弊端和漏洞,无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及整体回避制度的规定等。

本文针对此案的争议点展开了分析,通过广泛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阅读相关书籍,案件分析,所学程序法知识相结合,总结出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缺陷的同时提出几点对应的完善回避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王成忠案回避制度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一、研究背景起因是一个因合同价款数额而导致的林地林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因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而王成忠就是该上诉案的主审法官,他认为双方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根据规定理应由其被代理人承担,并且认为二审中被告提出的鉴定意见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故不予采纳,于是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上述案件还没有做出定论的时候,该案的主审法官--王成忠就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指控他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经授意而做出不法裁判,对于应当采纳的鉴定意见不采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

一审中,王成忠表示他是凭他的本心判定的案子,并没有任何人授意他如何判决,并且表明如果再给他一个机会他也还是会这么判。

但是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王成忠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自认为公平审判的王成忠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到指定法院--辽源中院,而辽源中院是他的原工作单位。

由此便出现了风靡网络的二审直播视频,11月8日上午,王成忠在他原供职的单位--辽源中院,接受原同事的审判。

而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徐昕律师申请合议庭回避的请求被当庭驳回!庭审只坚持了40多分钟,即宣布休庭。

该二审庭审直播视频立即传遍法律圈“大街小巷”,引发无数法律人感慨愕然。

因为在庭审直播中,主审法官无视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直接驳回回避请求,好像无论他们的申请理由有多么的充分,该法官都会给他两个字—驳回,要不就是庭审后提交书面报告。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

2019年4月第22卷第2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pr.2019Vol.22No.2【政法论坛】收稿日期:2018-11-23作者简介:郭沙沙(1994—),女,河北邯郸人,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讼诉法研究;郝世坤(1984—),男,河北承德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①《刑事诉讼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条。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郭沙沙1,郝世坤2(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1;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王成忠案件说明回避制度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得到执行,同时暴露出我国回避制度在审判阶段中存在的缺陷: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缺失;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不完善。

对此,需结合域外经验,填补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及相应救济程序的法律空白;进一步细化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达到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回避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程序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77X (2019)02-0084-05一、案情评析2018年1月8日,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该案面向全国人民进行直播。

在王成忠的庭审现场中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王成忠原来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三位法官(合议庭)回避;考虑到该案件可能经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申请审判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回避。

辩护律师同时也提出了关于申请回避的诸多理由。

法院当庭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回避申请,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属于申请要求法院“整体回避”,其实质属于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

回避制度案例

回避制度案例

回避制度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回避制度案例。

你知道吗,那可真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呢!
说个例子哈,就好比一场激烈的比赛,裁判要是和其中一方有关系,那这比赛还能公正吗?那肯定不行啊!回避制度就像是这场比赛的守护者。

曾经就发生过这么一个事儿。

在一个小镇的选举中,候选人小李的亲戚在负责选举的一些关键工作。

这下可引起了大家的质疑和担忧,“哎呀,这能公平公正吗?”大家心里都犯嘀咕。

这不就跟跑步比赛,裁判是你家人似的,那还怎么让人信服呢!好在后来发现及时,进行了调整,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负责,这才平息了大家的不安。

还有啊,在法庭上,如果法官和案件中的一方有密切关系,那案子还能审得公正无私吗?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好像你玩游戏,对方有个开挂的,你还怎么玩得开心?
回避制度其实就是为了保障公平,就像一道坚固的防线,把那些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都挡在外面。

没有它,那不乱套了吗?你想想,要是没有这道防线,多少不公平的事情会发生啊。

所以啊,回避制度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保障我们每一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啊!千万别小瞧了它,它的重要性超乎你的想象呢!我们应该坚决维护和支持回避制度的实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在每一个角落!。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法喙核准。 经中国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 2 6
日上午, 上海 市公安 部 门既是 国
参 家 机关 ,同 时也具 有案 件 当事人 的性 质 。 由案 件当事 一方 来侦 制度 的适用 主体 范 围之 内, 照现有 的个 别回避 制度来 规制 整体
法 实践对 整体 回避 问题 已经 有所 涉及 。 《 如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称 “刑 《
诉解 释》 ) l 条 规定 :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因案件 涉 及本 院院 ”第 8 有管
刑 事 回避 制度 的比较 , 且依据 现行 《 而 刑事 诉讼法》 2 条 、 3 第 8 第 l
诉讼 法 中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 法机关 整体 回避 的问题 。 司 那么 我 国 步 。第 二, 虽然对 社会 稳定 的影 响小及 现有 的法律 规 定和 司 后者 的相 关规 定有 哪些 呢 ? 二、 问题 的提 出
通过 上文对 我 国现行 《 事诉 讼法》回避制度 的概 述及各 国 刑
对 于杨 佳袭警 案 , 法律 界人 士 、 家提醒 并呼 吁依法 “ 地 审 有 专 异 适 用主体 、 发动程序 、 决定程 序 、 异议 程序和 违反整 体 回避 制度 的
这将 刑 关 理 ” 上 海市 司法 部 门为何不 予采纳 ?这里就提 及 了一个在 刑事 法 律后 果等方面 , 是《 事诉讼 法》 于回避 制度 规定 一大进 ,
关键词 刑 事 回避 制度 整体 回避 构 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5 -2 10 —5 22 1 ) 1 4 0 0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 弟姐妹。 弟姐妹。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既然存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评析】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 评析】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28条 31条规定 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23条的规定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蔡某不是审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5)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5)

案例5回避的申请和决定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

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

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

”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

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

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

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

”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

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

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

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

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问题]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谁决定?[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

法律回避案例(3篇)

法律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在办理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因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回避。

本案中,张某的回避决定涉及了法律回避的适用、程序和影响,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涉及某国有公司董事长王某,以及其他多名公司高管和业务人员。

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等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负责办理该案。

张某与王某在2006年至2010年间,曾共同在某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张某担任王某的直接上级。

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张某与王某存在特殊关系,请求张某回避。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在共同任职期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且张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法决定对张某进行回避。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回避决定及程序1. 回避申请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张某回避。

2. 法院审查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后,对张某与王某的关系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确认张某与王某在共同任职期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3. 回避决定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法决定对张某进行回避。

4. 依法指定替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依法指定了其他检察人员担任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五、回避决定的影响1. 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张某的回避决定,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回避案例

刑事诉讼法:回避案例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

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律师不得在当事人未授权情况下独自提出回避申请。

2、张权与被害人同住一个小区,不构成回避事由,只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可以申请张权回避。

3、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即公安局长决定,侦查科科长没有权力决定张权的回避。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张权不必在回避被提出时立即回避。

5、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公安局长和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也不构成回避事由,只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可以申请其回避。

7、刑事诉讼法庭审判阶段,书记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审判长当庭决定驳回赵某申请违法。

赵某的申请应当被批准,李丽原为本案侦查人员后为书记员,应当回避。

8、检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审判长决定准许陈明回避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解题思路】考查回避。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回避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回避

案例三:被告人王某将同村女青年赵某骗至家中,企图实施强奸。因赵 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喊,被路经此地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魏某听见,魏 某闻声跑进王家,将被告人王某扭送公安机关。在县公安局,魏某书写 了抓获王某的经过。后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未遂)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由审判员魏某、张某和李某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王某申 请魏某回避。 问:王某的回避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2:48:45
【案例】庞某是凤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明走私一案 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明的表 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问题】审判长严某的批准是否正确?
22:48:45
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对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的回避,在不同诉讼阶段由相关机关 负责人决定;但在审判阶段对公诉人及其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通知检察院检 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11同意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法律效力相应人员应即退出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并不立即生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相关机关应将复议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回避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告知其不得申请复议回避决定作出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相关机构或其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2116
22:48:45
【案例】张东因在火车站抢夺,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 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向 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庭上张东认出庭审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 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张东遂提出陈某不能审理本 案。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作者:叶水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规定的现状分析,及对不同国家有关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认识,提出了在改进我国刑事回避制度时,整体回避问题宜通过《刑事诉讼法》整体回避制度的构建来解决。

关键词刑事回避制度整体回避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54-02一、案例2008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用刀连续袭击9名警察和1名保安,导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当场被捕。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7月17日对杨佳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杨佳袭警案中,上海市公安部门既是国家机关,同时也具有案件当事人的性质。

由案件当事一方来侦察、举证、拘捕、关押并初审嫌疑人,提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为何对贪官往往采取异地审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当地有一定的势力和影响力,容易使案件的审理失去客观、公正性。

不论早先盘问杨佳“自行车问题”的警察是哪个派出所的,他们都是上海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

那么请问:如果某法官被人抢了,他能够自己来拘捕犯罪嫌疑人并审理、判决这宗抢劫案吗?对于杨佳袭警案,有法律界人士、专家提醒并呼吁依法“异地审理”,上海市司法部门为何不予采纳?这里就提及了一个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机关整体回避的问题。

那么我国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二、问题的提出通过上文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概述及各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比较,而且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反映了我国刑事回避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而且,这里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包括在各个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聘请的。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3、指定管辖。 4、管辖的变通。 5、专门管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
第二节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教材 101;法393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 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 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 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
在开庭前,被告某甲提出了回避申请,要 求X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而X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被害人,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 的院长,已经自行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 判活动。本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与案件 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影响公正处理案 件的可能,因而驳回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 。经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某甲犯有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 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 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 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驻外使领馆——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 在地

第6章回避章程制度案例解析

第6章回避章程制度案例解析

第六章回避制度第一节回避制度的概述[阅读案例1]赵名申请林刚回避案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名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

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名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名也认出了林刚。

赵名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

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题】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赵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阅读案例2】张东请求法官回避案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

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张东认出出庭审理的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

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

法院批准了。

【问题】法院批准张东申请的意义何在?【阅读案例3】章某申请回避案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章某有权对上述人员(除辩护人外)申请回避。

当审判长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时,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回避。

理由是:起诉书指控他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实际上他没有使有暴力,只是威胁而已。

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审判长经过考虑,告知公诉人回避。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是否适当?第二节回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阅读案例1】李小芳交通肇事——男友法官回避案某年5月,李小芳酒后开车不慎将一位路人撞成重伤。

同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负责审理该案的是李小芳的男朋友黄某。

黄某与李小芳恋爱两年,并打算近期结婚。

【问题】黄某是否应该回避?【阅读案例2】张某、李某共同杀人案张某(聋哑人)、李某长期通奸被张某的丈夫发现,二人合谋毒死了张的丈夫。

案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和李某。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审判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导致审判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

一、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距离关系的;(二)曾经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辩护、诉讼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本案提供过鉴定、勘验、检查、认定等专业服务的;(三)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有本案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财产往来或者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满足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依法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法律效力1.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它减少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性,避免利益冲突,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倘若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公正因素的话,审判结果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合法的,这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体化。

通过回避制度,判决结果更具合法性,也就有望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了审判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回避制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增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4.避免审判延误在审判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公正性,往往会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提出质疑、甚至是作出上诉,这不仅浪费裁判资源,还会出现审判延误的情况。

如果及时回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三、回避制度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回避申请的时限问题回避申请必须在有关情况知悉后,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回避制度——精选推荐

回避制度——精选推荐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员或其他有关⼈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回避适⽤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回避的⼈员包括:审判⼈员(包括审判员和⼈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员。

2.适⽤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以回避:
第⼀,审判⼈员或其他⼈员是本案当事⼈或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
第⼆,审判⼈员或其他⼈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当事⼈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员或其他⼈员主动⾃⾏提出。

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内,以⼝头或书⾯形式作出决定,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员应暂停执⾏有关本案的职务。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当事⼈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员不停⽌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法律回避经典案例(3篇)

法律回避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60岁)和李四(女,55岁)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和李四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价值约500万元。

2018年,张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全部赠与李四。

然而,李四的女儿小王(25岁)认为父亲生前精神状态不佳,遗嘱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要求继承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生前是否具备遗嘱能力;2. 遗嘱内容是否真实;3. 小王是否具备继承权。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三生前是否具备遗嘱能力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提交了张三生前病历、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张三在生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精神状态正常。

小王则提交了证人证言,称张三在生前曾表示过要将房产赠与李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生前具备遗嘱能力。

2. 遗嘱内容是否真实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提交了遗嘱原件,并证明遗嘱系张三亲笔书写。

小王则提出,遗嘱系伪造,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称张三生前曾表示过要将房产赠与女儿小王。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嫌疑。

3. 小王是否具备继承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小王提交了其与张三、李四的关系证明,证明其具备继承权。

李四则提出,小王在张三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具备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王在张三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但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小王仍具备继承权。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三在生前具备遗嘱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小王具备继承权。

据此,法院判决:1. 遗嘱有效;2. 房产归李四所有;3. 小王不具备继承权。

五、法律回避1. 法官回避本案中,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出现法官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在以下情况下应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2. 当事人回避本案中,张三、李四、小王均未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但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1、法律监督原则【阅读案例】肖某,某晚潜入一居民家盗窃,共得现金3000元。

没有找到更多的财物,不由的气上心头,用脚将一只价值20元的暖水瓶和一面价值120元的衣镜踢碎,跳窗逃走。

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肖某又从看守所逃走,后又被抓回。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故意毁公私财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肖某在羁押期间逃跑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于是,区检察院以盗窃罪、脱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如果追究当事人的脱逃罪,必然要牵涉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三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可苛刻要求。

所以区法院仅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不追究肖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于是向市法院提起抗诉。

市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以盗窃罪、脱逃罪判处肖某有其徒刑4年。

2.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阅读案例】1994年7月8日上午,群众报案在树林中发现一女尸。

公安局马上派人赶赴现场, 很快查明:死者系李某,女性,某商场营业员, 被强奸后杀害,现场有搏斗痕迹。

从死者的指甲缝中提取少量已干的血迹,经化验为A型,而死者血型为B型血。

死者的手提包被抢走。

与李某同住的王某证实,7日晚李某对她说要出去看电影。

另一证人证实,当晚9点钟看到李某与其男朋友林某从电影院出来。

还有证人证明10 点钟看到李某与林某在公园内散步,而这一时间距发案时间不到一小时,距发案地点不到300米。

林某的妈妈证实,林某回家时间是11点半。

林某的邻居反映当晚12点半起床方便,看到林某的房间亮着灯,听到里面有翻东西的声音。

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李某是被林某强奸并杀害的。

理由如下:(一)林某有作案时间;(二)林某当晚房间亮着灯并有翻东西的声音,说明林某可能收拾东西准备逃走。

于是侦察人员决定对林某予以拘留。

经化验,林某的血型与从死者指甲缝中所提取的血迹化验结果一致,为A型。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八章 回避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八章  回避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
第 八章引
例 回 避
2.胡某盗窃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 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胡某是同学, 也被派往外地追捕胡某。此时李某提出回 避申请,理由是他与胡某是同学,不宜参 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 答复,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时间紧迫, 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 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 的侦查工作。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本案中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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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一)审判人员 (二)检察人员 (三)侦查人员 另外,关于律师的回避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
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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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的适用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其他构成审判人员回避理由的情况,包括:(1)重新审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陈卫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2
第 八章引
例 回 避
1.张丽(女)与王玉(女)是同厂女工,一日发 生争吵,继而厮打,张丽身体强壮,将王玉 全身衣服扒下,抓住王玉头发向众人展示, 对全身裸露的王玉进行辱骂,时间长达三 十多分钟,围观者数十人,事发后第二天 王玉以侮辱罪对张丽提起自诉。某区人民 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10天开庭审判。法庭 调查开始时,张丽以审判员李明与王玉是 近亲属为由,要求审判员李明回避。对张 丽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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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案例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

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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