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ff7f34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7f.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劳社部函[2004]278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的指导,规范其收费行为。
未经当地省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鉴定收费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10)84661102 联系人:XXX (010)84661182 联系人:李新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以下简称财政部复函)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省级鉴定中心)统一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并结算。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统一收取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费并及时足额上缴部鉴定中心。
二、部鉴定中心对各省级鉴定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标准为:参照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每人次4元。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3b9f82a08a1284ac950435e.png)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但依据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结果,可按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负责指导全省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部(省)属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驻宁机构开展评价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县(区、市)开展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评价机构(含驻当地部省属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203355d1711cc7931b7163c.png)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流程
1.招生培训就业科按照相关文件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受鉴定者发放收费通知(明确扣费时间)。
2.所需费用在指定时间前足额存入相关银行卡,统一扣费。
3.招生培训就业科将受鉴定者的姓名、银行卡号码等资料以考级考证项目为单位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交到财务室。
4.财务室按照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资料如期扣费。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标准与支付方式
财务室根据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考务人员相关资料,按照《关于对区理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问题的批复》(三教复【2017】43号)文件精神,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
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上缴与劳务费支付工作流程
1.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明确我区职业鉴定管理职责及收费的通知》精神,先由职业技能鉴定委托方将相关费用全额转账到职业技能鉴定受托方银行账户,受托方出具收据(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给委托方,再由受托方负责上缴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2.不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由我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直接将上缴费用转账到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应账户。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三水区理工学校
佛山市三水区技工学校
2017年4月20日。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e6bc53fdd36a32d737581f7.png)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
(2004年12月公布施行)
备注:
1、本表计价单位为人、元。
2、本表所列鉴定费收费标准中,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
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
均包括鉴定中发生的材料费开支。
3、本表所列鉴定费一般按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费占10%;
命题、制卷费占10%;能源、原材料、场地、设备费用占25%;监考、阅
卷、测评、登分及考务费用占25%;鉴定中心办公经费、人员及其他经
费、技术开发与研究费用占30%的比例留成、分配、使用。
4、本表分类对应的职业(工种),详见《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
文件依据:苏价费字[2005]48号苏财综字[2005]1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e3360df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9b.png)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苏价费[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8]141号)连云港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连价费字[2007]25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收费的政策问题。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文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内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能对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鉴定费。
其上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即鉴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鉴定中心)的部分,只能以上述文件规定或低于其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费作为收费基数计算。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的国家、省、市级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的学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该校学历证书的,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不得再向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鉴定中心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照4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关于如何理解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附表3备注内容问题。
该表备注第3条所列比例,是指鉴定过程中各环节工作所需的运作成本费构成,应当作为受委托方(即直接开展鉴定的机构)向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中心上缴费用的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4f3332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2f.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苏人社发〔2014〕2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六章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五条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完整版)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完整版)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02169b25901020206409c77.png)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第五条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d289d77877232f60dccca10f.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2]1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1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现将《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和《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2、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评分标准3、2012年各市职业技能鉴定目标分解表(略)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从完成鉴定目标任务、鉴定质量与基础建设等18项内容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一)将考核内容分解为若干项目,逐项计分。
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专项考核的同时,将相关主要事项纳入厅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实行百分制考核。
(二)实行各市自查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评相结合。
各市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工作目标考核自评得分情况、年终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考核结果依据评分标准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附件2: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评分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标准及报销流程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标准及报销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20c50071783e0912a3162a04.png)
鉴定阶段
供应商汇总反馈 鉴定结果
不予报销
合格
供应商开具正规发票及合格人员名单
报销阶段
人力资源部审核(预算)
财务部审核付款 (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转支)
225 280 464 642 225 280 234 427 149 199 234 427 169 219 244 387 149 169 199 352 149 199 224 367 175 230 427 427 195 250 194 337 175 230 234 427 175 230 234 427 175 230
附件 7: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标准及报销流程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种类 1、知识鉴定费 2、技能鉴定费 3、评审费 4、工本费 5、培训费(公司与供应商结算支付,不适用此报销流程)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方式及周期 费用种类 知识鉴定费 技能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费 评审费 工本费 报销方式 员工报名时间先行垫支相关款 项至供应商, 考试合格者, 供应 商统一开具发票,HR 报销后支 付到员工工资卡中 (劳务派遣工 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支付); 报销时间 备注 各工种、等级职 业技能鉴定费用 标准请参见下 表;
鉴定完成后统一报 销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标准 知识鉴定 费用
35 40 20 23 35 40 20 23 35 40 20 23 35 40 20 23 35 40
工种
等级
初级
技能鉴定 费用
114 159 110 110 114 129 125 125 114 159 110 110 140 190 150 200 114 139
初级 发动机装调工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发动机装配工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起重装卸机械司 机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汽车驾驶员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汽车装配工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涂装工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变速器装配工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数控操作工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磨工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初级 金属热处理工 中级 高级 技师及以上 金相检验工 初级 中级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39cc558bd63186bdebbc88.png)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函[2008]5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函[200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fda9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6.png)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函[2008]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档案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站)等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配合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考务档案包括:(一)考务管理过程档案,包括记载考务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试卷及工件;(二)考试结果档案,包括记载合格人员成绩的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三)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四)考评人员档案;(五)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六)证书管理资料。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站)应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制卷申请资料及试卷清样、试卷交接单、考评人员派遣使用资料、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组织开展质量督导的,应该保存现场督导资料。
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
根据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收集保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规定档案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衔接有序,互相佐证,采用上下联形式的,应分开保存。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2802ad97375a417876f8fae.png)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
备注:
1本表计价单位为人、员。
2、本表所列鉴定费收费标准中,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均包括鉴定中发生的材料费开支。
3、本表所列鉴定费一般按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费占10%命题、制卷费占10%能源、原材料、场地、设备费用占25%监考、阅卷、测评、登分及考务费用占25%鉴定中心办公经费、人员及其他经费、技术开发与研究费用占30%勺比例留成、分配、使用。
4、本表分类对应的职业(工种),详见《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94b9a1ad02de80d5d840ca.png)
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人(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以下同口径)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外。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前,应当将拟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以下同口径)告知委托人,并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确认.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以下简称《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申请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应报送拟执行的鉴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包括国家、地方、行业以及自行制定的)等资料,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鉴定项目,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成本审核结果,批准鉴定收费项目标准。
对农业技术(产品)鉴定等鉴定周期长、野外工作多等特殊鉴定类型,在全省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收费项目标准前,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程序批准鉴定收费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成本审核结果,批准有关收费试行标准,报省两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除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以外,还应按照《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注明司法鉴定完成时限和违约责任。
技能等级鉴定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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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鉴定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统一技能等级鉴定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技能等级鉴定中心的资金管理工作。
技能等级鉴定中心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真正实现经费管理的合规、规范、高效。
二、经费申请1. 技能等级鉴定中心在进行技能等级鉴定活动前,须进行经费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具体的经费用途、申请金额、支出计划、申请理由等内容,并经技能等级鉴定中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2. 经费申请应当在技能等级鉴定活动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办理,以确保财务部门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批和拨付。
3. 经费申请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实际需求,以严肃、务实的态度确定,不得存在不合理的浪费现象。
4. 经费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送交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三、经费使用1. 技能等级鉴定活动经费主要包括人员费用、场地费用、器材设备费用、宣传及活动支出等。
2. 人员费用包括专家、考官、监考人员等的工资、酬劳等支出;场地费用包括技能等级鉴定场所的租金、清洁费等支出;器材设备费用包括相关技术设备的购买、租赁、运输及维护费用;宣传及活动支出包括宣传资料制作、印刷费用、交通、餐饮等其他支出。
3. 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并应保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4. 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超支、拖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 经费使用过程中需重要支出,须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经费监管1.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技能等级鉴定中心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2.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经费监管制度,并确保严格执行,及时通报技能等级鉴定中心主管部门经费使用情况。
3. 财务部门应当对技能等级鉴定中心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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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
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8.18
•【字号】苏价服函[2004]141号、苏财综[2004]110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
费标准的函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苏价服函[2004]141号、苏财综
[2004]110号)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通[2004]103号)收悉。
鉴于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含量高,所需设备价值大,鉴定成本较高等因素,经研究,同意对机务员(微波、卫星、天线、传输、交换、通信电力)、电信终端维修员、线务员、市话测量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其收费标准由原“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D类调为A类,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函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推销员等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推销员等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8c5868f9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cc.png)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推销员等职业
资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4.20
•【字号】苏价费函[2001]46号苏财综[2001]42号
•【施行日期】200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推销员等职业资格鉴
定收费标准的函
(2001年4月20日苏价费函[2001]46号苏财综[2001]42
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核定推销员等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苏劳社函[2001]47号)悉。
经研究,核准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部署,开展2001年全省推销员、秘书、公关员等职业(工种)统一鉴定时,向申报人收费,每人60元。
此外,不准以类似名义再向申报人收取其它费用。
各收费单位收到本函后,应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与鉴定有关的刊登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接送试卷、阅卷评分、登分统计、会务、场租、打印和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费用开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职业技术水平鉴定财政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水平鉴定财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a58a399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75.png)
职业技术水平鉴定财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职业技术水平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鉴定质量,规范财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职业技术水平鉴定活动及其财政管理。
第三条原则职业技术水平鉴定财政管理应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公开性原则。
第二章鉴定费用第四条鉴定费用构成职业技术水平鉴定费用包括:考试组织管理费、考场租赁费、考试材料费、监考教师劳务费、鉴定机构运营费等。
第五条鉴定费用标准鉴定费用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鉴定费用收取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
第三章财政拨款第七条财政拨款渠道职业技术水平鉴定财政拨款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其他合法来源。
第八条财政拨款使用范围财政拨款用于支付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运营费用、奖励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等。
第九条财政拨款申请和拨付鉴定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和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和财政管理规定,及时核拨财政拨款。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条资金管理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财务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资金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术水平鉴定财政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废止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职业技术水平鉴定财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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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像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
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
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
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
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
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证费、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
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
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
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下岗再就陪收费减免规定,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
上述收费减免对象,应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特困职业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2:
备注:“*”者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从事这类职业(工种)的,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附件3: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
备注:
1、本表计价单位为人、员。
2、本表所列鉴定费收费标准中,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均包括鉴定中发生的材料费开支。
3、本表所列鉴定费一般按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费占10%;命题、制卷费占10%;能源、原材料、场地、设备费用占25%;监考、阅卷、测评、登分及考务费用占25%;鉴定中心办公经费、人员及其他经费、技术开发与研究费用占30%的比例留成、分配、使用。
4、本表分类对应的职业(工种),详见《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