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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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9.05•【字号】沪劳技发[1996]76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1996]76号)为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市劳动局颁发的《岗位技能规范》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赴境外就业和各类劳务输出人员。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五)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学、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级各类培训院校及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生(培训期一年以上),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六年以上(含六年),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征收,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劳社部函[2004]278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的指导,规范其收费行为。

未经当地省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鉴定收费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10)84661102 联系人:XXX (010)84661182 联系人:李新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以下简称财政部复函)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省级鉴定中心)统一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并结算。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统一收取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费并及时足额上缴部鉴定中心。

二、部鉴定中心对各省级鉴定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标准为:参照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每人次4元。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9.16
•【字号】晋价费字[2003]267号
•【施行日期】200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267号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费’中‘报名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了规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报名组织工作,防止部分人员只报名、不考核,避免人力、财力的浪费,经研究决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报名费”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收费标准不变,仍按晋价费字[1999]26号
文件执行,其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的“报名费”按每人30元收取,主要用于报名资格审查。

二、市(地)收取的高级工、工人技术师和高级工人技师的报名费,省与市(地)按2:1的比例分成。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省财政
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的通知》(晋财预[2003]4号)的规定,纳入各级
财政预算,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晋财综字[1997]17号、晋价费字[1999]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你厅接文件后,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换发《收费许可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苏价费[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8]141号)连云港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连价费字[2007]25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收费的政策问题。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文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内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能对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鉴定费。

其上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即鉴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鉴定中心)的部分,只能以上述文件规定或低于其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费作为收费基数计算。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的国家、省、市级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的学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该校学历证书的,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不得再向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鉴定中心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照4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关于如何理解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附表3备注内容问题。

该表备注第3条所列比例,是指鉴定过程中各环节工作所需的运作成本费构成,应当作为受委托方(即直接开展鉴定的机构)向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中心上缴费用的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试⾏)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试⾏)第⼀章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平进⾏考核和评审的⼈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作。

第⼆章考评⼈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独⽴实施考评权】考评⼈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更改鉴定结果的⾮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处置权】考评⼈员对考评现场发⽣的违纪⾏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考核,考评⼈员对可能发⽣⼈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

第七条【保护⾃⾝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应维护考评⼈员的合法权利。

考评⼈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政主管部门进⾏申诉。

第⼋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员应严格执⾏考评⼈员⼯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具和检测仪器等进⾏核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员有权拒绝执⾏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实用文档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实用文档一、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3二、鉴定工作规程 ...................................................... 〔〕5三、财务管理制度 ...................................................... 〔〕6四、档案管理制度 ...................................................... 〔〕7五、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那末.............................. - 8 -六、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考务员守那末.................. - 10 -七、考场规那末 ........................................................ - 11 -八、保密守那末 ........................................................ - 13 -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站长岗位职责〕.................................. - 14 -十、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副站长岗位职责〕................................ - 15 - 十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 16 - 十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 - 17 - 十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档案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 18 - 十四、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计算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 19 - 十五、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务员岗位职责〕.............................. - 20 - 十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评员岗位职责〕.............................. - 21 - 十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 22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双证率”,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学校进一步加强技能考证工作。

为使我校学生的职业技能考证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教务部本着为学生服务、符合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的原则制定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计划,实训中心管理、指导全校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筛选考证项目,由各教学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

各教学系部要认真做好宣传组织、考前辅导、技能考核评价及考证反馈总结等工作。

第二条实训中心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心在专业设置职业技能鉴定站,确保科学有序地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举办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做好收费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条实训中心联合各教学系部积极开拓渠道,广开门路,引入面向学生低收费或免费的考证项目(如SYB证书等),为经济困难学生考证提供条件。

第五条各教学系部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考证,事先必须向实训中心领取《学生职业技能考证项目申请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考证工作结束后要填报《学生职业技能考证总结表》,报送实训中心备案。

第六条考证费由各教学系部按规定收取后统一交财务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在财务部建账,各教学系部按规定报销支出。

1
第七条对在校期间参加考证并获取相关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的学生,给予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学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后视情况再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实训中心。

2。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鄂人社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有关精神,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权限下放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关于改革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管理方式的规定,制定《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7日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鉴发〔2015〕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申报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标准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具体组织实施情况,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具体分配标准见附件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01•【字号】豫人社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日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设立,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体实施的单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鉴定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备案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技师(含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初、中、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含五、四/初、中级工)的鉴定机构的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及以下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

省属单位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备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特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将现有的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见附件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应的分类和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三、由于省、市(州)鉴定中心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题印制、考务管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等职能,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收取的鉴定费中按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4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6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8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25元/人、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60元/人的标准上缴同级鉴定中心(按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上述标准每人次扣减15元上缴)。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3•【文号】劳社鉴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劳社鉴发[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我中心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一、报名管理(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进行考生信息录入。

(四)各省级鉴定中心在全国统考前30天,要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表1)和试卷分装要求、考场安排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

上报内容不全或未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延期上报,部鉴定中心概不受理该地区的报名申请。

(五)各省级鉴定中心发放的准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编号;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5、考场编号;6、鉴定时间与地点;7、考生须知。

(六)准考证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采用19位数字代码,使用统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民办函[2005]127号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民办函[2005]127号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7月19日民办函[2005]127号发布)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民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政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辖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鉴定检查。

(二)负责向民政部申报本辖区需要建立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
备注:
1本表计价单位为人、员。

2、本表所列鉴定费收费标准中,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均包括鉴定中发生的材料费开支。

3、本表所列鉴定费一般按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费占10%命题、制卷费占10%能源、原材料、场地、设备费用占25%监考、阅卷、测评、登分及考务费用占25%鉴定中心办公经费、人员及其他经费、技术开发与研究费用占30%勺比例留成、分配、使用。

4、本表分类对应的职业(工种),详见《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公正、科学、客观评价的实施机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场所。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责:1.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监督检查。

2.按照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面向社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3、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和国家或省题库试题组织鉴定考核,保证鉴定质量。

4.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建专业考评组织、考场设置、准备,负责技术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与阅卷(检测)评分,出具考试成绩证明,分析考试情况等项考务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三章建立所(站)的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建立所(站)的条件1.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规范(考核大钢)以及有关培训(学习)资料。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工、量、仪器(具)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开展工作的经费、确保鉴定质量的措施。

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建立所(站)的原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建立条件。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津人社局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1日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考核评价活动。

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三条市人社局是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审核,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报备,备案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三)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管;(四)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五)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5.06.23•【字号】冀财综字[1995]第77号•【施行日期】199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冀财综字〔1995〕第77号)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我省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时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费项目及标准1.报名费每人五元;2.考核鉴定费分专业(工种)每人按附表规定标准收费;3.职业资格证书费每本4元。

上述收费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费用;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费用;职业资格证书等事业费支出。

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处)收费项目及标准1.管理服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属省管理的特殊工种高级工所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20%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属市、地管理的工种和等级所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10%上交所在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属于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其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10%上交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处:上述三者之间不得重复收费。

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处收取的上述费用的5%上交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95%留用;各县(市)、市辖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的10%上交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90%留用。

于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后缴纳;下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需向上级上交的管理服务费按季度缴纳。

2.考评员考核费。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处)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所(站)长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并按如下标准收费:考核费按冀价涉费字(94)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考核费每人不超过60元,考核材料费每人不超过120元。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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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流程
1.招生培训就业科按照相关文件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受鉴定者发放收费通知(明确扣费时间)。

2.所需费用在指定时间前足额存入相关银行卡,统一扣费。

3.招生培训就业科将受鉴定者的姓名、银行卡号码等资料以考级考证项目为单位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交到财务室。

4.财务室按照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资料如期扣费。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标准与支付方式
财务室根据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考务人员相关资料,按照《关于对区理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问题的批复》(三教复【2017】43号)文件精神,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

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上缴与劳务费支付工作流程
1.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明确我区职业鉴定管理职责及收费的通知》精神,先由职业技能鉴定委托方将相关费用全额转账到职业技能鉴定受托方银行账户,受托方出具收据(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给委托方,再由受托方负责上缴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2.不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由我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直接将上缴费用转账到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应账户。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三水区理工学校
佛山市三水区技工学校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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