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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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权威认证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高职院校适应形势、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的重要举措。

我院实施“双证书”制度,要求各专业毕业生必须取得一个以上与本专业相应、相关、相近职业(工种),并且由我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各专业毕业生可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见附表)。

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XXXX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院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违者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教务处职责1、宣传《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证机构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3、负责制定本院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实施办法;制定年度职业培训与鉴定计划;监督检查各教学系(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4、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等级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5、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务安排、试题运送与保密、证书的办理和核发工作,建立、管理好学生证书档案。

6、组织职业技能考评员进行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7、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过程进行督察,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开展鉴定工作。

8、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

9、核发工种鉴定期间考评员费用及全体考务组人员费用。

10、定期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二)教学系(部)职责1、在教务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学生组织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四章技能鉴定考核程序和方法第五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章津贴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

依据国家和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员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公司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实施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做好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应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考核、聘用等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职业技能评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技能的水平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涵盖各类职业(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等领域的常见职业。

(二)对象1、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2、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

3、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鉴定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鉴定考核。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与内容(一)鉴定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内容1、理论知识考核,包括职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2、操作技能考核,考查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

(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三)高级工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四)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技术创新成果等条件。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一)报名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鉴定所(站)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培训对于需要培训的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四)考核按照鉴定标准和内容,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五)成绩评定由考评人员对考核成绩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模版

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快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做好企业内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鉴定(考核)站(所),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申报资格条件,对员工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考核,以及对申报参加高技能人才评价人员进入考核环节的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考核和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是《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劳务工。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责执行机构,负责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管理。

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代表企业行使国家权力,实行站长负责制。

在**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鉴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在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对公司各培训考核场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资格条件,做好年检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公司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取证,做好其管理、使用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印制、分发和传递。

对题库中没有试题的工种,经批准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规范》)要求命题,并按规定送审。

(五)负责办理全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填写、验印和核发,并做好证书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

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

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考核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和鉴定考核机构的考务管理,须使用国家统一配置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应当遵循公正性、程序化、保密性、制约性四个基本原则。

第二章考场准备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和技能操作考核考场。

一、理论知识考试的场地通常选用标准教室,分为30个座位和24个座位,实行单人、单行、单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不低于80厘米。

二、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应符合规定要求,设备仪器完好,鉴定必备的工、卡、量具及原材料齐全,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根据鉴定规模和场地使用需要,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考场安排表》等表格,为鉴定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审核考试的准备情况及检查、巡视、督导现场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实施前一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应在鉴定现场明显位置和人员进出主要通道,张贴考场分布、考场编排、鉴定职业种类、项目等示意图,张贴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

如有必要可事先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

第三章考场编排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场编排及准考证制发。

第十条考场编排是按照一定规则对考生进行考位安排。

理论考场编排通常按以下方式安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机编排;按同职业(工种)不同级别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级别混排。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促进职工行业内部精细化管理以及在行业内部的职业发展提供规范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法规,下面就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一下探讨。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1、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包括行业内所有从业人员,对于基层从业人员,需要在所在单位进行鉴定,而对于中高层次的从业人员,可以在全国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技能操作和技能知识两个方面,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技能操作和技能知识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型设计不同的项目,针对不同的职业类型进行鉴定。

3、职业技能鉴定的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另一个则是行业内部的鉴定机构,对于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选择,应该根据职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职业技能管理的制定1、职业技能管理的目标职业技能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进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加职业竞争力,并且能够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2、职业技能管理的原则职业技能管理的原则主要有几个,一是以人为本,二是注重实际应用,三是突出职业特点,四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五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六是注重职业认证。

3、职业技能管理的措施职业技能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认证、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几方面,这些措施将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执行。

三、职业技能管理的实施1、职业技能管理的机构职业技能管理主要由行业内部的管理机构来进行实施,具体的管理机构应该由行业协会或者由行业内部的权威机构来进行选择。

2、职业技能管理的时效职业技能管理的时效取决于职业技能的更新速度,对于更新较快的职业需要更加高效的管理方式,对于更新比较慢的职业则可以选择更为宽松的管理方式。

3、职业技能管理的费用职业技能管理的费用需要由相应的职业从业人员来承担,这些费用需要在职业技能培训、认证和鉴定等方面自行支付。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水平,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固定场所、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和考试、评定用品;(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教育、考试、评定、管理等人员,有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评定公正、准确的质量;(四)具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能力,人员机构合理、规范;(五)依法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业证书。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透明性;(三)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标准鉴定被评鉴人;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流程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分为以下五个环节:(一)鉴定申请、报名环节:由鉴定申请人或者其单位或者组织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二)准考证发放环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人发放准考证;(三)职业技能鉴定环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评鉴,评鉴结果以成绩单的形式向鉴定申请人通报;(四)评定环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鉴定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监督管理环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在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质量。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结论的效力职业技能鉴定结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职业技能鉴定结论对鉴定申请人或者被评鉴人职业技能的鉴定准确性、公正性、透明性、合法性具有约束力;(二)职业技能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用人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具有依据,对有关管理决定具有指导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国家批准的鉴定机构,对技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确认技能等级和聘任资格的认证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规范,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职业,非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可参加行业协会、全省统一鉴定考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股份公司符合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晋升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贴近生产实际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员工素质提高,以企业高技能人才为主,注重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等方面的要求,运用PDCASC管理方法和5W1H工作原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分析,做到对每个环节有效控制,并不断改进完善,使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合理地落到实处。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及行业协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第七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份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股份公司生产实际,促进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使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行业指导与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做到鉴定、考评与聘任工作的程序、条件公开,考试考核的标准和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鉴定、考评的工作质量,确保鉴定、考评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创建与此标题相符的正文并拓展的建议: 正文:1.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意义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促进其职业发展和就业。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管理: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制定机构章程和考核标准,规范机构的日常工作。

(2)鉴定标准的设计和管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考核内容,建立考核流程和考核制度,确保鉴定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鉴定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建立鉴定材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鉴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鉴定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鉴定结果的发布和管理:制定鉴定结果的发布渠道和发布标准,建立鉴定结果的查询和使用制度,确保鉴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3.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措施为了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要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机构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扶持,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完善标准体系: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考核体系,确保鉴定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4)加强监管评估: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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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

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
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三)岗位工种变更重新上岗和转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五)其他需鉴定考核的人员。

第九条鉴定岗位工种范围
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目录及工人技能等级标准,目录中未涉及的单位现有其他技术操作岗位,按有关行业标准确定,由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初级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岗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

3、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院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职工。

(二)中级工
取得初级工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高中以下文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2、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高级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7年以上。

2、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3、技术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培训班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四)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高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3、生产一线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17年以上的参加初次鉴定的生产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其他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22年以上。

(五)高级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
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申报条件
(一)经指定机构培训后取得相应等级培训证书的,在申报本专业(工种)岗位相应职业资格等级时,其申报年限可放宽2年。

(二)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

(三)获得省部级(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3年。

(四)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2年。

(五)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获奖者,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1年。

(六)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职工,暂不能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待处分期满或审查结束后,由单位按照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

(七)转岗(工种变更)人员的工种工作年限可分段计算。

从事相近或相似工种晋升现工种岗位技能等级的,累计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从事两个以上既不相近又不相似工种的,以现从事工种年限为主,原工种工作年限按60%折算成现工种年限。

(八)鼓励职工参加与本人从事专业相近的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专业(工种)岗位等级。

第四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二条在生产一线和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技能操作岗位,设技师和高级技师。

生产辅助(工种)岗位设技师。

服务类岗位原则不设技师及以上等级,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按照技能操作人员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按实际需要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各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中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经复核符合任职条件,可按其取得的相应资格等级聘任,复核前按初级工对待。

第十五条被聘任为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人员,由单位发给聘任证书,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内部同专业(工种)岗位调动的,原职业资格等级可继续聘任。

单位外部调入的,原职业资格等级须经按程序复核后,方可聘任。

第十七条凡被聘任的各类技能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聘任资格,一年内不得聘任原岗位任职资格等级,可低一级资格聘任。

第十八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职工思想表现、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建立职工技能操作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作为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第五章津贴待遇
第十九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实行技能岗位津贴制度,激励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技能岗位津贴标准按集团公司《岗位技能效益工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单位矿业发〔2013〕491号)执行,调离本工种技术岗位的,从次月起取消本人享受的技术津贴。

(一)技术津贴列入津贴补贴项目,不纳入计件工资范围。

(二)月出勤22天及以上享受全额技术津贴。

(三)按规定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作为正常出勤天数计算。

连续三个月出勤达不到月出勤规定标准,取消技术津贴享受资格,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技术津贴。

(四)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工种要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一致,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不一致的,不得享受技术津贴待遇。

(五)新分配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院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一致的,不再进行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工作满1年后,享受初级工技术津贴待遇。

工作满3年后,享受中级工技术津贴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收缴和使用按照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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