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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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工考办负责专家的聘任、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并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五条申报专家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

第六条专家候选人的资历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

第七条工考办按照资格条件的要求,研究确定专家拟聘人选,报请工考委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聘任为工考委专家,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专家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工考办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未经聘任的专家,不得从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4.01.01•【字号】浙劳培[1994]21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4]215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01月01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

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文]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1996)58号]并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受劳动部、省劳动厅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推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推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订本地区、本行业三年内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原有鉴定站鉴定工种分布和申报建站的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和承办单位建站基本条件、地址等到详细情况。

年度计划应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上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审核后批准下达,同时确定审批权限。

省属部门申报鉴定站由省劳动厅组织审批;地、市部门申报鉴定站按省劳动厅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

鉴定站根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1、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省厅批准下达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审批鉴定初、中技术等级的鉴定站;2、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鉴定站的年审、评估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3、受省劳动厅委托,地、市劳动厅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及报名审查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及报名审查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及报名审查制度
发布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填写考生花名册报省发证书资料归档
报名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报名考生的资格条件审查,市
职业技能鉴定制定中心负责审核。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等
级标准,对报名鉴定对象资格条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单位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
严格逐个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表》一式两份,并加盖鉴定所专用章。

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各鉴定所上报的本批次数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鉴定资格,合格者方可参加本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上报的考生资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收取报名费时,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标准以外的费用。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报名考生的信息资料,要建档保存,以备核查。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1.《国家职业标准》2。

《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4。

《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5。

《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2011]81号)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10。

《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1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1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二)集团公司规定1。

《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4。

《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153号)5。

《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星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劳卫[2015]639号)6.《上海铁路局关于表彰2016 年度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17]108 号)7。

《上海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6]583号)8。

职业院校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杜绝非法证书进校园,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在各专业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教务处宏观管理监督,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符合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行业通用证书的相关规定并与学院现有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各级各类考证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教务处职责(一) 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三)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第五条教学单位面向本院学生和社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

其职责是:( 一 ) 各专业要积极探索双“证融通”的课程改革,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明确人才培养的职业技能和证书要求,要逐渐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站、点);(二) 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引导学生参加与专业职业要求直接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建立职业技能考核试题库,有效地组织学生训练和考核;(三) 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五) 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教学单位各类职业资格机构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要事先在教务处备案;学生获得证书按级别可以取得相应学分(参照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教学单位没有事先在教务处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学生获得的证书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教学单位接受国家、省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389Rq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陕西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规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

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规则在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规则的实施受省劳动厅及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条件,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件执行。

第七条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省劳动厅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审查建立鉴定所、站的可行性;(二)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提出的鉴定所、站基本要求,对鉴定所、站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允许其承担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

第八条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劳动部及省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建立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批后同意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含授权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印章、标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本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等级自我评价和认定工作,下设考务、质检等岗位。

(二)认定机构职责1、受理职业技能认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3、协调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4、汇总认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5、向鉴定中心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6、打印证书并负责向考核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8、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负责人职责1、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

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搞好技能鉴定和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规划建设。

4、组织各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法规的宣传活动。

5、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6、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审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年度总结报告。

7、负责审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设备配置、建设和完善工作。

8、主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财务,严格财经制度,定期检查收支情况。

9、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处理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职责1、与相关系部门协调,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年度认定计划及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2、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

3、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4、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等具体工作。

5、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准备工作。

并与相关系部门及时联系、落实。

2021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标准

2021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标准

2021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标准一、背景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我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完善。

二、申报条件1.芳龄要求:申报人员年满18周岁,无芳龄上限。

2.学位等级要求:不限制学位等级,任何学位等级都可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

3.工作经验:不限制工作经验,无论是否有工作经验都可进行申报。

4.技能要求:申报人员需具备申报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技能要求,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5.健康要求: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相关工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6.其他要求:申报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

三、申报流程1.资格审查:申请人需向当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评定工作。

2.培训学习:申报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技能水平和申报职业技能等级的要求,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考试评定:申报人员需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试评定工作,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

4.认定结果:经过考试评定后,申报人员将被认定为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政策保障1.费用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同时对于特殊裙体和贫困地区的申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补贴。

2.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同时对参加认定的申报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奖励。

3.权益保障:申报人员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和权益保障,对于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和申诉。

五、结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我国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每个劳动者提升自身职业素质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国家也将继续加大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支持和引导,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29•【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级的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省、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和提供技术服务。

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六条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近年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备受关注。

作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对于规范和促进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深入探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规程的内容和意义。

一、规程概述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颁布的,旨在规范和推动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常规性文件。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职业资格鉴定的组织管理、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结果和考验监督等方面内容,为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主要内容1. 组织管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对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组织管理提出了要求。

规程明确了鉴定机构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资格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鉴定标准规程对职业资格鉴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确定职业技能要求、岗位胜任能力标准和评价指标,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3. 鉴定程序规程对职业资格鉴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包括鉴定申请、资格审查、鉴定考试、技能测试、综合评定等环节,以及鉴定结果的确认和颁发证书等程序,保障了鉴定工作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4. 鉴定结果规程对职业资格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公告进行了规定。

在鉴定结果确认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鉴定结果,并将结果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以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查询和核实。

5. 考验监督规程对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考验监督进行了规定。

包括鉴定机构内部的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等机制,保障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和信誉。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的出台,推动了我国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这将有利于提高职业技能人才的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

规程的贯彻实施也需要各级鉴定机构的积极配合和落实,以确保规程的有效实施。

国有企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工人队伍的技能水平,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技能型人才的成长,满足科研、生产等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北京市和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的技能进行考试、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国家职业技能初级、国家职业技能中级、国家职业技能高级、国家职业技能技师和国家职业技能高级技师资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集团公司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对其下属企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规范其下属企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集团公司工人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培训处负责,其主要职责为: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经集团公司工人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2、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建立健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管理体系、工作流程和办法,并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各下属企业开展相应工作;3、负责集团公司内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的师资培训及管理,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组织对特有或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制定、修订,以及试题编制及题库开发工作;4、负责对申请技能鉴定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核、报送工作,按计划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相应证书的申请和管理工作;5、负责协调技能培训的教学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的建设和合理利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费、鉴定费的预算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鉴定是指对一个人在特定工种或特定职业上所具备的职业技能进行评估和验证的过程。

准确、公正、科学的职业技能鉴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人才发展以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确保鉴定流程的公正、透明和科学性。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1. 公正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要公正、客观评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鉴定对象。

2. 权威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托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标准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与标准相一致。

4. 继续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技术和职业发展的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鉴定申请:鉴定对象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鉴定的职业。

2. 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申请鉴定的条件。

3. 鉴定准备: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要求,准备鉴定场所、设备和工具,并选聘专业人员组成鉴定组。

4. 实施鉴定:鉴定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鉴定对象进行实际工作操作或理论考核,评估其职业技能水平。

5. 鉴定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对象的表现和达到的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判定其是否符合职业技能要求。

6. 鉴定结果通知: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给鉴定对象,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书或合格证明。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权益保障为保障鉴定对象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1. 信息公开:鉴定机构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鉴定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信息。

2. 申诉机制:鉴定对象有权通过申诉程序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或复核。

3. 严格保密:鉴定机构需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保密,确保鉴定对象的隐私不被泄露。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职业需求的变化,职业技能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就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的相关政策规定展开论述。

一、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职业技能要求日益提高。

职业技能的鉴定成为评价个人能力和岗位适应性的重要手段。

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个人就业、职业发展和社会的经济发展。

2. 意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是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的手段。

通过审查,可以确保参加鉴定的人员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整体鉴定的质量水平。

此外,资格审查还可以避免非法组织和个人的参与,维护鉴定的公正与公平。

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的政策与要求1. 参加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通常要求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年龄要求: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要求,通常为18周岁及以上;(2)基础要求: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技能,以确保能够胜任被鉴定的职业岗位;(3)学历要求:部分职业技能鉴定可能对学历有要求,鉴定参加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职业培训证书。

2. 材料准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身份证明: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等;(2)学历证明:根据不同鉴定的要求,参加人员可能需要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如学位证、毕业证等;(3)培训证书:如果鉴定要求参加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培训证书,则须提交相应的培训证明材料;(4)工作经历证明:部分职业鉴定可能对工作经历有要求,参加人员需要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 审查程序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申请:参加人员根据相应的鉴定机构要求,填写并提交鉴定申请表;(2)材料审查: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学历和培训证明等;(3)资格审查:审查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参加鉴定的要求;(4)通知与反馈:鉴定机构将审查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并提供反馈意见。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要求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要求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要求
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要求和指导。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是评估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的技能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过程。

申请条件
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年满18岁;
2. 持有相关职业技能证书或证明;
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4. 完成相关的培训或教育课程。

认证流程
以下是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一般流程:
1. 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文件;
2. 进行技能评估和测试,包括理论和实践考核;
3. 提供相关的参考人或机构的推荐信或推荐信;
4. 完成面试或面谈;
5. 通过专家评审。

认证等级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实际技能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每个等级都对应着特定的技能要求和能力水平。

有效期限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有效期限根据具体等级和行业而不同。

持证人可以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来延长认证的有效期。

总结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是评估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的技能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方式。

本文档提供了申请条件、认证流程、认证等级和有效期限的要求和指导。

申请人应满足相关条件,并按流程进行申请和评估,以获得合适的职业技能等级认证。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3]134号【发布日期】1993-07-09【生效日期】1993-07-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

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

资格证审验规章制度

资格证审验规章制度

资格证审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资格证审验工作,保障资格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资格证审验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等。

第三条资格证审验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资格证审验工作应加强信息保密,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五条资格证审验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个人私利谎报资格证信息。

第六条资格证审验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审验管理制度,确保审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资格证审验流程第七条资格证审验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材料审查、实地核实等环节。

第八条信息收集阶段,应向资格证持有人索取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

第九条材料审查阶段,应对资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条实地核实阶段,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资格证持有人,了解其工作情况及相关经历。

第三章资格证审验标准第十一条资格证审验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学历真实性、工作经历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学历真实性审验应核查学历证书的真伪,查证学校信息及毕业时间等。

第十三条工作经历真实性审验应核查工作单位、任职时间及工作内容等。

第十四条其他情况的审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培训经历、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资格证审验结果处理第十五条资格证审验结果应当及时向资格证持有人通报,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若审验结果属实,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若审验结果不实,应当立即取消相关资格证,通报有关单位。

第五章资格证审验监督第十八条随时进行资格证审验监督工作,保证审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定期对资格证审验工作进行审核,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十条对违规审验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文档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工作,保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职业卫生健康证明材料;2.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或者通过职业能力鉴定的;3.有至少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三章材料审查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所提供资料应当包括:1.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学习及培训经历、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等材料);2.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等);3.职业健康证明材料;4.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职业能力鉴定证书或其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5.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审核流程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审查流程如下:1.初审环节:将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初步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审核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确定是否具有相关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并书面报告审核意见;3.领导审批环节: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确定审核结果及理由,并签字盖章;4.准入环节:领导审批后,对审核通过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审核与准入进行监管,确保卫生技术人员合法执业,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第六章附则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本规定未涉及的事宜,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3.本规定解释权归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06年通过,旨在维护公众的健康和保障全民的医疗卫生权益。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个人在某个职业领域内的专业技能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内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推动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发展。

一、鉴定的目标和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的目标是确定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以便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人才选拔标准。

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知识与技能:鉴定个人是否掌握了特定职业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工作经验与能力:鉴定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内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应对工作挑战的能力。

3.工作态度与职业素质:鉴定个人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是否能够适应特定职业环境和工作要求。

二、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报名:劳动者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填写鉴定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对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鉴定条件的人员。

3.考试或评估:鉴定机构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考试或评估,对个人的专业知识、实际能力和职业素养进行评估。

4.成绩评定:鉴定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个人的考试或评估结果进行评定,确定是否达到相应的职业素质要求。

5.颁发证书:鉴定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合格的考生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笔试、实操、面试、案例分析、技能展示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职业领域和鉴定要求的不同,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

三、鉴定的标准和效果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实反映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内的能力水平和素质要求。

鉴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职业发展:通过鉴定,劳动者可以了解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短板,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空间。

2.提高用人单位的选拔标准:用人单位可以参考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选择具备特定技能和能力的人才,提高招聘的准确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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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
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
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
1.《国家职业标准》
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
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
4.《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
5.《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
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
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
[2011]81号)
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
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
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
1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
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
1.
(二)集团公司规定
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
4.《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 153号)
5.《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星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劳卫[2015]639号)
6.《上海铁路局关于表彰2016年度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通
知》(上铁劳卫函[2017]108号)
7.《上海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6]583号)
8.《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铁路工匠引领工程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
意见》(上铁劳卫[2017]309号)
9.《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8]99号)
10.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铁劳卫函[2018]327号)
11.《上海铁路局关于上报<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函》(上铁劳卫函[2017]1198号)
12.劳卫处运输处关于印发拓宽晋升车站值班员渠道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定函[2018]104号)
2.
二、报名条件和证明材料Comment[w1]:《关于进一步
基本条件和相应报名材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
五1初定的通知(劳工
新职人员参加职教部门组织的岗前资格性培训合格[2012]号
材料:岗前资格性培训合格证明或《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Commen[w2]《关于进一中四2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参加职当年新全日制中
定的通知(劳工部门组织的岗前资格性培训合格,可报名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2012]号及以上毕业证书和《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全日制中
《国有职业标准[w3]Commen《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年及以上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Commen[w4]《关于进一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
年以上年限的人事通知和从事本职定的通知(劳工
3高三[2012]号及以上毕业生,且已取得本职业(工种当年新高全日制大《国家职业标准[w5]Commen 中级职业资格,见习期间参加职教部门组织的岗前资格性培训合格,可《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名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通知(铁总劳卫53201及以上毕业证书、本职业(工种)中级职材料:全日制大高号年200201
资格证书和《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国家职业[w6]Commen
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年及以上工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年及以上年限的人事通知和从事本职
二技4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
及以上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年以上年限的人事通知和从事本职
一5高级技
3.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并聘国家职业标《[w7]:Comment 及以上。

年任满关于批181名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材料: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志高级技师任职资格通
年及以上的人事通知和技师聘任通知或协议、从事本职业(工种)连(劳卫组[2011]8号201年有效)见附16新增开1个工种报名条件Commen[w8]铁路职业技
竞赛技术规程(铁劳破格申报条件和报名材料)(
中国号[2009]1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个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经集团公司审核1
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同意后,三年内可破格报名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同时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国铁路总公司技师、
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对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于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工作室,凡已在工作室注册活动一年以上且取法》的通知(铁总劳较为突出业绩的成员,由工作室负责人出具业绩考核报告,经专业部门2016-18号《上核确认,可作为破格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实作为主要研制人员,近三年内获得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
办法(上铁劳[2015及以上奖
17号在总公司、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认可名次。

《上海铁路取得经总公司备案的集团公司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授予全路技[1405429]Commen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或未经总公司备案的集团公司级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优秀选手除外Commen[w10]《铁路高技竞赛第一名
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对从事操作技能岗位工作,具有中级、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劳[2006]23号、员,可对应申报所从事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考评
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可直接参加综合评审。

但在业务科室、车间管理岗位的不可以报名定部分规定的通知(材料:科技成果奖励证书或文件,相应竞赛工种的名次证书、文件
工[2012]号资格证书,对第一款破格申报上一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考
鉴定的,要有具体事例,并提供经集团公司技术业务部专业考评小
可的证明材料
现从事动车组司机工作的,取得《机车驾驶证》2JJJ
(条件破格报名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
4.
3.4考试。

5⑴⑵一()1申报时间
33师申报者应满号号)4
定。

(五)其他规定1
件留单位备查。

23
报送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站。

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本年度高级技师、技
师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评审。

4.关于直接认定高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程序:
使用“全局技术能手”及以上荣誉称号直接认定职业资格的,应将《职业资格认定申报人员名册》(电子版)报劳卫部技能人员管理科审核
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按规定认定;其他申报直接认定的,将《职业资
格认定申报人员名册》(电子版)报职业鉴定指导站。

直接认定工作不限
时间,可随时办理。

5.关于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程序:按年度正常报名参加相应评审(集团公司另有通知的除外)。

附件:
1.2019年新增13个工种报考条件
2.报考技师、高级技师证明材料清单
3.报考技师、高级技师证明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一九年一月○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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