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完整版)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生产一线技术工人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技术工人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实现自身价值,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车工、铣工、电工、焊工、钳工、磨工等技能等级鉴定。
3、技术等级设定3.1 技术等级从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职等,3.2 技术等级是员工技能水平的体现,技术等级、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下表注:表中所列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某员工从1级向2级晋升至少需间隔6个月。
4、初次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可申报。
4.1 初级工4.1.1中专/或以上学历。
4.1.2经本公司试用期考核通过的,并取得本公司内部上岗证。
4.1.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个月以上,并接受相关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另外:内部培训课时达到12小时以上。
4.1.4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2 中级工4.2.1中专/或以上学历。
4.2.2取得本公司初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2.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2.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24小时以上。
4.2.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3 高级工4.3.1中专/或以上学历。
4.3.2取得本公司中级工上岗证,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3.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3.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48小时以上。
4.3.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4 技师4.4.1 大专/或以上学历。
4.4.2取得本公司高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4.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属地劳务派遣机构派出的操作岗位员工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3.1 职业技能鉴定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集团公司批准的鉴定机构,对公司员工的技能水平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所进行的资格认证活动。
3.2 职业技能考评员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称考评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在公司未设立集团公司直属职业技能鉴定站前,归口管理公司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4.1.2 负责委托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4.1.3 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内部督导;4.1.4 组织开展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选拔、评审公司技术能手及推荐“集团公司技术能手”人选;4.1.5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资料立卷归档,编制统计报表,并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4.2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4.2.1 负责审查本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4.2.2 组织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人员的综合业绩考核;4.2.3 聘用、管理技师、高级技师,组织技师、高级技师三年聘任期满后的考核、续聘或解聘。
5 管理内容5.1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的原则a) 坚持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b)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的结果应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c) 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学,方式、内容、程序规范。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严格服从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认定的规定和制度。
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题库试题,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认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员工的职业技能认定;认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认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认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认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发准考证。
八、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协调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九、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机构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认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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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四章技能鉴定考核程序和方法第五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章津贴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
依据国家和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员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公司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实施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做好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应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考核、聘用等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职业技能评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技能的水平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涵盖各类职业(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等领域的常见职业。
(二)对象1、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2、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
3、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鉴定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鉴定考核。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与内容(一)鉴定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内容1、理论知识考核,包括职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2、操作技能考核,考查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
(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三)高级工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四)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技术创新成果等条件。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一)报名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鉴定所(站)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培训对于需要培训的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四)考核按照鉴定标准和内容,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五)成绩评定由考评人员对考核成绩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职责分工1. 公司领导: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指导。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3.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鉴定对象的选拔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4. 鉴定组: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负责具体的鉴定任务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鉴定流程1. 鉴定申请: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主动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注明鉴定的岗位和级别。
2. 鉴定选拔: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鉴定申请和岗位要求,从申请人员中筛选出合适的参与鉴定的候选人,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和准备。
3. 鉴定实施:鉴定组根据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鉴定采取闭卷考试和开放式实操的形式。
4. 鉴定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结果,对参与鉴定的员工进行评定和排名。
评定结果以及鉴定的标准和方法将进行公示,并报请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5. 鉴定认定:通过鉴定的员工将被认定为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并根据鉴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五、鉴定标准与方法1. 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能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包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实际操作能力的技巧和熟练度等方面。
2. 鉴定标准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准确反映员工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六、鉴定结果和奖励1. 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评定排名确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鉴定结果将作为员工职业发展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2. 奖励措施:通过鉴定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待遇,包括加薪、岗位晋升、提供培训机会等。
2021年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烟草专卖局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员工参加行业内的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烟草系统员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局(公司)政工(监察)科是具体负责全市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承办科室,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市局(公司)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科学合理制定中长期员工队伍建设规划。
(三)按照烟草行业规定的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申报资格等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及时了解员工的鉴定需求,每年初向省局(公司)鉴定站上报各职业(工种)、等级鉴定需求计划。
(四)按照省局(公司)鉴定站的安排,组织推荐质量督导员以及卷烟商品营销和专卖管理考评员工作。
(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岗位技能等级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组织相关鉴定员工培训。
(六)在省局(公司)鉴定站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将每批次的资格合格员工名单准确输入资格申报录入器并上传至省局(公司)鉴定站考务系统。
(七)负责全市系统范围内员工技能鉴定成绩的反馈与职业资格证书的签收发放工作。
(八)按照省局鉴定站要求,及时填制并上报顾客满意度调查。
(九)完成省局鉴定站和市局(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四条各县(区)局(营销部)、科室(中心)、欣大公司是本单位(部门)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计划和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料整理等协助性工作。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中心等权威认证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指鉴定主要指: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组织的鉴定。
第二条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场部归口管理,具体由市场部和对口专业部门合作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场部职责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负责制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制定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配合各专业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向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3、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等级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4、做好职业技能考评员队伍建设工作。
5、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复审、证书办理和核发工作。
6、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开、公正、公平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
第四条各专业部职责1、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学生组织、考场准备及耗材购置等工作;2、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实施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制订学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并报市场部市场部;3、向本部门学生宣传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4、按工种分别组织学生报名、收费和发证,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5、在市场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相应工种的职业培训;6、负责学校职业技能考评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工作;7、负责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表的收集、归档工作。
8、做好每次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五条鉴定申报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须按《20XX年XX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项目范围和要求申报。
申请参加鉴定的学生持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在校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各专业部报名填表,由本部门安排专人收集相关材料及报考费用;2.各专业部将所收鉴定费用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统一上缴XX职业技能鉴定中心;3.各专业部将核准无误的学生报名数据和相关表格统一报市场部,学校职业技术鉴定所将学生数据录入技能鉴定报名系统,然后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名册等相关资料报上级部门审查,办妥鉴定申报手续。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模版
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快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做好企业内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鉴定(考核)站(所),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申报资格条件,对员工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考核,以及对申报参加高技能人才评价人员进入考核环节的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考核和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是《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劳务工。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责执行机构,负责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管理。
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代表企业行使国家权力,实行站长负责制。
在**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鉴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在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对公司各培训考核场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资格条件,做好年检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公司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取证,做好其管理、使用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印制、分发和传递。
对题库中没有试题的工种,经批准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规范》)要求命题,并按规定送审。
(五)负责办理全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填写、验印和核发,并做好证书管理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浙劳社培[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50号)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
承担鉴定通用类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鉴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审批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
第六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等级在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部属单位以外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 JLYT-RL-09-2014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公司员工的技能水平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分初级 /五级、中级 /四级、高级 /三级、技师 /二级、高级技师 /一级)所进行的资格认证活动。
发布日期: 2014 年 4 月 4 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4日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服务公司、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的结果应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三)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
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学,方式、内容、程序规范;(四)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实行鉴定中心和所属鉴定站(考评基地)两级管理,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经集团公司批准,吉林油田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冠名为“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在公司人事处,下设四个鉴定站(考评基地),分别是中国石油吉林综合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井下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采油集输职业技能鉴定站和中国石油吉林供水供热职业技能鉴定站。
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导下负责管理吉林油田公司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鉴定站(考评基地)和各直属单位的培训、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国家批准的鉴定机构,对技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确认技能等级和聘任资格的认证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规范,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职业,非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可参加行业协会、全省统一鉴定考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股份公司符合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晋升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贴近生产实际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员工素质提高,以企业高技能人才为主,注重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等方面的要求,运用PDCASC管理方法和5W1H工作原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分析,做到对每个环节有效控制,并不断改进完善,使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合理地落到实处。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及行业协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第七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份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股份公司生产实际,促进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使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行业指导与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做到鉴定、考评与聘任工作的程序、条件公开,考试考核的标准和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鉴定、考评的工作质量,确保鉴定、考评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 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 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 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 部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 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 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 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 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 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 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 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 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 (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 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 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 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 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 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 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公正、科学、客观评价的实施机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场所。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责:1.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监督检查。
2.按照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面向社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3、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和国家或省题库试题组织鉴定考核,保证鉴定质量。
4.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建专业考评组织、考场设置、准备,负责技术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与阅卷(检测)评分,出具考试成绩证明,分析考试情况等项考务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三章建立所(站)的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建立所(站)的条件1.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规范(考核大钢)以及有关培训(学习)资料。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工、量、仪器(具)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开展工作的经费、确保鉴定质量的措施。
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建立所(站)的原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建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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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
面
向社会组织的鉴定,则提前公示。
第九条鉴定所负责受理学生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鉴定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将考生信息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条技能鉴定所负责做好鉴定准备工作。
包括:安排考场、考评员和考务人员;编制准考证;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根据鉴定等级配备鉴定需要的设备、场地、考评人员、监考员;做好试卷的领取、交接、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
考前监考人员须核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
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职业操作技能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令其退离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质量督导人员到考试、考核现场,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评定的成绩必须经考评组长确认后方可生效。
考试的成绩统计和登记由鉴定所专人签字负责,考生成绩汇总表由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十四条鉴定结果在技能考核结束后,三天之内由鉴定所通知考生。
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查询。
第十五条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予以保留(有效期按规定执行),考生在有效期内可向鉴定所申请补考。
第十六条技能鉴定所对试卷、可保存工件,及有关表格、资料须按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久保存。
鉴定所编号、考评人员编号、考生准考证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采用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第五章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七条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应证书,发放给考生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八条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考生将证书遗失后,可向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再予补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职业培训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