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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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我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必须适应市场和医药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医药企业的工作任务和行业特点,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省医药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关政策规定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三)《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230号)第五条规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就业和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在省医药学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及其市州培训工作站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培训与鉴定工作。各自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3、协助管理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4、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医药行业有关职业鉴定标准(国家有标准的除外)的制定;
5、组织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的编写;
6、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制定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
2、开发制订医药行业有关职业标准;
3、编写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4、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
5、按规定设置鉴定场所;
6、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考评员库,并协助开展考评员培训、认定和管理;
7、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
8、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制定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2、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培训、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
4、负责各市州培训工作站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指导、管理、协调;
5、组织实施全省医药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的培训;
6、负责培训证书的办理工作;
7、承担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市州培训工作站
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的统一管理下,以及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指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和造册,并初审培训、鉴定对象的申报资格与条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汇总;
2、承担辖区内医药行业初、中级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
3、配合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助设置职业技能鉴定场所。
四、培训与鉴定的范围
(一)培训与鉴定的对象
全省医药行业内的各类企业(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中从事生产、销售、质量管理、检验、验收、计量、保管、养护、营业、制剂等人员。
(二)培训与鉴定的职业(工种)
主要包括: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药物制剂工、制药机械工、中药制剂工、药物分析工,医药商品储运员,化工合成制药工,制剂药品生产车间维修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医疗器械购销员等。
五、申报条件
(一)全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初级技能目标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的鉴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