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
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我院现有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的规范管理,保证考试的科学、公平、公正,确保考核的质量,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一)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考核认证工作的声誉。
(二)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自觉接受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上机考试的设备、考试系统、试题库的安装和调试及试题库的保密工作;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
(四)组织考务人员参加承办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培训教师和考试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管理工作。
(五)根据承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培训认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六)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数据信息及磁盘。
二、实施原则在鉴定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遵守公正性原则、程序化原则、保密性原则、相互约束原则,把学生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与毕业证书挂钩.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由学院教务处主管和协调。
根据不同工种的特点,再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和实施.严格遵守不同技能鉴定考试所规定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的管理(一)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设负责人一名,负责本考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设系统管理员一名,负责机房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上机考试系统的安装、高度、维护、安全保密及考核成绩的回收等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应有专门的保密场所和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每次考试工作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承办机构报告本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试点、培训点)工作开展情况,年终做年度总结并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与实施组织实施过程包括:鉴定前的组织准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准备试题,鉴定站/考试点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鉴定前的技术准备(鉴定站/考试点完成考场准备、人员准备);鉴定施测(各鉴定站实施理论和技能考试,将试卷收齐汇总,送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后的结果处理(鉴定站/考试点会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成绩登记、质量分析、处理结果、颁发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甘肃省第4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有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23站目录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管理规定2、鉴定考场管理规定3、鉴定考试试卷管理规定4、鉴定所工作人员管理规定5、考评员管理规定6、鉴定站管理制度7、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规定8、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的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鉴定所(站)根据企业或需求者需要的实际情况,报请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负责制定鉴定计划并下发通知。
鉴定辖区单位、个人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组织报名。
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手续。
申报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严禁越级或达不到规定间隔年限人员申报。
否则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对资格审查直接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全公司通报或按厂纪厂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申报单位、鉴定所(站)、集团公司三级备案制。
个人申报表要写明申报鉴定的工种名称、等级、文化程度、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原级别、第几工种等详细情况。
单位资格审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及名章,加盖单位负责人名章及单位公章。
鉴定成绩合格后,申报表要返回单位一份备份。
第五条申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费。
鉴定所(站)要向申报人员出具统一的行政事业收费单据。
第六条履行有关手续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报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按时发布鉴定计划,并组织协调培训部门开展鉴定培训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鉴定所。
甘第43号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有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23站2009年7月26日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完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文(6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文1、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2、指导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3、按规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据为已有。
4、档案的保密,档案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7、对接收的鉴定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借阅和复制鉴定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9、要销毁的鉴定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10、培训鉴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的鉴定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鉴定档案的安全,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
基本职责是:1、规定职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面相社会提供服务。
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3)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的有关规定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并颁发聘书;(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报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核发证书手续;(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3、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1、考务人员上指职业技能鉴定所从事考场、考核业务的工作人员。
考务管理办法
考务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根据XXX《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下面的办法。
一、工作流程一)制定鉴定计划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先培训后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实际情况,按计划分期分批鉴定。
各单位提前一周将本单位的鉴定工作计划上报审核,并报经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如需调整计划,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鉴定计划包括职业(工种)、等级、人数、时间以及实施方案、组织安排等。
二)发布公告考核站根据批准的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
公告基本内容为鉴定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鉴定时间和地点、鉴定方法、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的对象、条件、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
三)组织报名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考核站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
签发《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应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
四)考前准备考核站依据鉴定工作规则和考核任务,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环境及必要条件。
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评员和监考人员安排以及考务、考场设备、设施、器具、材料的准备、后勤服务等,并将鉴定工作安排报上级鉴定中心备案。
职业技能实际操作考核,应结合实际进行,由考核站按照有关要求在现场设置考场,并从现场借(租)用设备、设施、机具等。
考核站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实作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五)编制、申请试卷鉴定命题必须从国家指定题库中提取试题组卷。
组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一般不超过试卷内容的30%。
国家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各单位根据鉴定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编制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命题,并报上级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四章技能鉴定考核程序和方法第五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章津贴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
依据国家和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员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公司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实施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做好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应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考核、聘用等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职业技能评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鉴定管理机构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具体填写机构名称),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鉴定范围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为(具体填写鉴定的职业技能范围),鉴定内容包括(具体填写鉴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鉴定对象第四条鉴定对象为(具体填写适用鉴定的人员范围),包括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等。
第五章鉴定程序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申请、资格审查、鉴定考试、评定和证书颁发几个环节。
第六章资料审核第六条(一)鉴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 身份证明;2. 相关学历和证书;3. 工作经历证明;4. 具体鉴定科目的培训证明。
第七章鉴定考试第七条(一)鉴定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环节,鉴定科目内容参照《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规定。
第八章鉴定评定第八条(一)鉴定评定根据考试分数和实际操作表现,综合评定鉴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九章证书颁发第九条(一)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形式和内容参照相关规定。
第十章考试成绩和证书的保管第十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建立鉴定成绩和证书的档案,做到安全保管、可追溯。
第十一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并经鉴定管理机构批准。
附:相关表格和附件注:本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内容的填写和修改。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二)是用于管理和维护职业技能鉴定设备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技能的水平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涵盖各类职业(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等领域的常见职业。
(二)对象1、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2、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
3、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鉴定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鉴定考核。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与内容(一)鉴定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内容1、理论知识考核,包括职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2、操作技能考核,考查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
(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三)高级工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四)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技术创新成果等条件。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一)报名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鉴定所(站)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培训对于需要培训的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四)考核按照鉴定标准和内容,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五)成绩评定由考评人员对考核成绩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
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
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杜绝非法证书进校园,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在各专业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教务处宏观管理监督,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符合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行业通用证书的相关规定并与学院现有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各级各类考证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教务处职责(一)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三)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第五条教学单位面向本院学生和社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资格判定。
其职责是:(一)各专业要积极探索“双证融通”的课程改革,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明确人才培养的职业技能和证书要求,要逐渐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站、点);(二)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引导学生参加与专业职业要求直接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建立职业技能考核试题库,有效地组织学生训练和考核;(三)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际和操作技能判定;(五)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教学单位各种职业资格机构设置、考试、判定、培训、免费和发证事情要事先在教务处备案;学生获得证书按级别可以获得响应学分(参照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教学单位没有事先在教务处备案的职业资格判定机构,学生获得的证书不能获得响应学分。
第六条教学单位接受国家、省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水平,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固定场所、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和考试、评定用品;(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教育、考试、评定、管理等人员,有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评定公正、准确的质量;(四)具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能力,人员机构合理、规范;(五)依法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业证书。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透明性;(三)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标准鉴定被评鉴人;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流程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分为以下五个环节:(一)鉴定申请、报名环节:由鉴定申请人或者其单位或者组织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二)准考证发放环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人发放准考证;(三)职业技能鉴定环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评鉴,评鉴结果以成绩单的形式向鉴定申请人通报;(四)评定环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鉴定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监督管理环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在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质量。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结论的效力职业技能鉴定结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职业技能鉴定结论对鉴定申请人或者被评鉴人职业技能的鉴定准确性、公正性、透明性、合法性具有约束力;(二)职业技能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用人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具有依据,对有关管理决定具有指导意义。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6•【文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维护证书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劳社培就字[1999]2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证书领取。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每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对领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应认真核查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条证书填制。
工考办对考核合格者按程序报批后,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打印证书,确保打印质量。
第三条证书盖章。
工考办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盖章,确保印章加盖规范。
第四条证书发放。
证书填制盖章后,工考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专人持单位有效介绍信领取证书并签收登记。
第五条证书遗失处理。
持证者证书遗失或损坏,应持本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到工考办申请办理证明。
工考办核实备案后,为其出具证书证明,并注明工种等级、原证书编号、原发证日期等。
第六条废证销毁。
工考办指定专人对证书填制过程中的废证或收缴的假证等无效证书进行登记,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领导监督下销毁。
第七条证书复核(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须统一参加工考委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个人自行在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工考委原则上不予核证。
(二)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工考委审批并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国家批准的鉴定机构,对技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确认技能等级和聘任资格的认证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规范,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职业,非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可参加行业协会、全省统一鉴定考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股份公司符合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晋升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贴近生产实际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员工素质提高,以企业高技能人才为主,注重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等方面的要求,运用PDCASC管理方法和5W1H工作原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分析,做到对每个环节有效控制,并不断改进完善,使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合理地落到实处。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及行业协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第七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份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股份公司生产实际,促进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使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行业指导与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做到鉴定、考评与聘任工作的程序、条件公开,考试考核的标准和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鉴定、考评的工作质量,确保鉴定、考评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所阅卷制度1、阅卷人员和考评员必须统一严格掌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
阅卷、检测评分开始前,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研究,统一评分标准、检测方法和标准答案。
2、阅卷、检测评分工作应在考生姓名、考号密封线的条件下进行,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擅自拆开试卷密封线,如有装订错误,应交考评小组负责人重新装订后再进行评判。
3、阅卷检测评分,记录分数要统一使用红色钢笔和圆珠笔,字迹要清楚易辩,有修改之处要有文字说明并签字。
4、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修改考生试卷或实际鉴定项目,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工作情况,对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阅卷、考评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处理,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制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影响者,清除职业鉴定工作队伍。
1、考前要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考务人员考前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3、考试要按时当众将试袋开封,考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准写有参考人员的单位、姓名和特殊记号,不准考评员参加监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2、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评员参加鉴定。
3、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徒弟、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2)一、引言本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
(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
(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
(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
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生,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正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
4、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的生产技术骨干。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初次鉴定者,在生产一线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的生产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其他工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22年以上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
2、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技能操作岗位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综合部根据煤层气公司安排,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组织上报资格审查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3名主要成员,可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年限放宽3年。
第十二条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年限放宽2年。
第十三条获得所属企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获奖者,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年限放宽1年。
第十四条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员工,暂不能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待处分满一年或审查结束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转岗(工种变更)人员的工种年限可分段计算,从事相近或相似工种晋升现从事工种技能等级的,累计工作年限核减1年;从事两个以上既不相似又不相近工种的人员,以现从事工种为主,原工种年限可按60%折算成现工种年限。
第十六条鼓励员工参加第二专业(工种)技能鉴定,第二
专业(工种)技能鉴定的等级不得高于原专业(工种)等级。
第四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中级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并经复核后,方可按其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聘任,复核前均按初级工对待。
第十八条外单位调入人员原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须经职业技能鉴定分站按程序复核合格后,方可聘任;集团公司内部同专业(工种)调动可继续聘任。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聘任取得技能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的各类技能操作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要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凡被聘任的各类技能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聘任资格,一年内不得聘任原岗位资格,可低聘岗位。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员工思想表现、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建立员工考档案,考评结果作为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第五章技能鉴定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培训辅导、鉴定(考核)确认发证五个程序进行。
(一)申情报名:依据申报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情,所属单位向公司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材料、申报条件,综合部对申报
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煤层气公司综合部;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查,参加集团公司及外部鉴定的,由集团公司或外部鉴定机构签发准考证,参加煤层气公司内部鉴定的,由煤层气公司评审领导小组签发准考证。
(三)培训辅导:申请人取得鉴定考核资格后,参加集团及外部机构的,按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要求参加辅导培训;参加煤层气公司鉴定的评审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辅导培训。
(四)考核鉴定;参加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的,由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统一组织。
参加煤层气公司鉴定的由评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确认发证:参加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的,由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统一发证。
参加煤层气公司鉴定的由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发证,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初、中、高级工的考核,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理论知识(应知应会)、操作技能(应会)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进行鉴定考核。
(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二)职业道德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出勤率、行为规范等,考评采用百分制,60
分以上为合格。
(三)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一项合格者,保留成绩2年。
第二十四条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由技能鉴定(应知应
会考核)、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三部分组成。
(一)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应知应会考核。
技师考核侧重操作技能和工艺分析,高级技师考核侧重综合运用能力,可通过专业课题设计与工艺分析的方式进行。
(二)论文答辩由两部分组成:即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
技师侧重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的应用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考核;高级技师侧重对产品的理解,“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的运用及创新等方面的考核。
答辩要求内容重点突出,表达清新,专业术语准确,论据详实,论证充分。
(三)综合审评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的考核,重点对本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进行评审。
(四)每项考核结果均发成绩单。
(五)考核内容和配分比例及及格线等见下表: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管理
(一)参加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的,由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负责题库管理。
参加煤层气公司鉴定的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编制试题。
(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属于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试题。
(三)试题由专人负责保管,在考试现场启封。
第六章津贴待遇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技能人才津贴制度。
被聘为高技能岗位的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岗位每月1000元,技师岗位每月600元,被聘为高、中、初级技能岗位的津贴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离开岗位,津贴即行取消。
第七章费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按规定需交纳鉴定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部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技能鉴定费用可适当参照外部收费收取,主要用于鉴定考务、试卷、发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