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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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
(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
(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
(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
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生,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正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
4、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的生产技术骨干。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初次鉴定者,在生产一线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的生产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其他工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22年以上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
2、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技能操作岗位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综合部根据煤层气公司安排,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组织上报资格审查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3名主要成员,可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年限放宽3年。
第十二条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年限放宽2年。
第十三条获得所属企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获奖者,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年限放宽1年。
第十四条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员工,暂不能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待处分满一年或审查结束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转岗(工种变更)人员的工种年限可分段计算,从事相近或相似工种晋升现从事工种技能等级的,累计工作年限核减1年;从事两个以上既不相似又不相近工种的人员,以现从事工种为主,原工种年限可按60%折算成现工种年限。
第十六条鼓励员工参加第二专业(工种)技能鉴定,第二
专业(工种)技能鉴定的等级不得高于原专业(工种)等级。
第四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中级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并经复核后,方可按其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聘任,复核前均按初级工对待。
第十八条外单位调入人员原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须经职业技能鉴定分站按程序复核合格后,方可聘任;集团公司内部同专业(工种)调动可继续聘任。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聘任取得技能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的各类技能操作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要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凡被聘任的各类技能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聘任资格,一年内不得聘任原岗位资格,可低聘岗位。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员工思想表现、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建立员工考档案,考评结果作为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第五章技能鉴定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培训辅导、鉴定(考核)确认发证五个程序进行。
(一)申情报名:依据申报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情,所属单位向公司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材料、申报条件,综合部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