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一、制度概述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推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其任务是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促进人才培养、就业、职业发展与质量提升。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以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科学、高效。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组织架构职业技能鉴定所设有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和鉴定组。
1、领导班子:包括所长、副所长和部门主任,负责鉴定所的全面管理。
2、职能部门:包括综合部、鉴定管理部、鉴定项目开发部、考务中心、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
3、鉴定组:由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多个鉴定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主要职责包括:1、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技能认定。
2、开发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不断优化和升级。
3、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科学、高效。
4、为参加鉴定的人员提供培训和辅导,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的提高。
6、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7、开展职业技能研究,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持。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包括:1、申请:鉴定申请人应到鉴定所提交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审核:鉴定所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3、预约:审核通过后,鉴定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到场参加鉴定。
4、鉴定:在鉴定组的见证下,申请人进行技能操作或答题等鉴定内容。
5、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是否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
6、公示:鉴定所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核。
7、证书颁发:经评定合格的申请人,鉴定所颁发职业技能证书,并注册颁证机构。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包括:1、制定鉴定标准:根据职业技能发展和需求,开发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不断完善。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规则一、认真贯彻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接受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二、鉴定试题必须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命题;三、负责学院考评员管理及新增考评员培训、资格认证的推荐工作;负责学院新增职业工种、晋升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组织工作;四、负责学院各职业考试、职业工种操作考核与鉴定工作,并积极拓展新项目;五、负责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上级部门与学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任务;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岗位职责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下和学院的双重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一、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文件、规定,认真贯彻学院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二、按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总结和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抓好全所业务学习,协调好上下关系;,;;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做好鉴定和管理工作;二、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计划审定工作;三、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完善所的自身条件,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四、制定鉴定所建设规划和调整意见;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操作考核;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向领导汇报;七、受理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核,经正、副所长审核后,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八、负责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生信息的录入及上报工作;九、严格按省技能鉴定中心及省物价局文件,起草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计划及预算情况提交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人员实施;十、负责考生鉴定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工作;十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档案管理及监督;十二、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十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规则,做好保密工作;十四、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向所长、副所长提出建设性意见;;收费销,费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挪用;五、各项票据统一管理,报销的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和批准人签字;六、签发出的收据、支票及现金如有丢失,由当事人负责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实用文档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实用文档一、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3二、鉴定工作规程 ...................................................... 〔〕5三、财务管理制度 ...................................................... 〔〕6四、档案管理制度 ...................................................... 〔〕7五、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那末.............................. - 8 -六、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考务员守那末.................. - 10 -七、考场规那末 ........................................................ - 11 -八、保密守那末 ........................................................ - 13 -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站长岗位职责〕.................................. - 14 -十、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副站长岗位职责〕................................ - 15 - 十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 16 - 十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 - 17 - 十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档案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 18 - 十四、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计算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 19 - 十五、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务员岗位职责〕.............................. - 20 - 十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评员岗位职责〕.............................. - 21 - 十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 22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
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鉴定工作,依法维护职业鉴定宗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业鉴定站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机构。
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适用于职业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四条职业鉴定站应当遵守保密、客观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提高鉴定服务质量,为广大鉴定对象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职业鉴定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机构、职能部门和岗位,并明确定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职业规范化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
第八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根据绩效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九条职业鉴定站鉴定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偏袒一方,严禁涉嫌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职业鉴定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鉴定对象本人同意,不得泄露鉴定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专业鉴定标准,确保鉴定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鉴定记录档案,保存鉴定结果、原始证据等相关资料,做到真实可查。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鉴定对象利益。
第十四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外知名度和信誉度,吸引更多的鉴定对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职业鉴定站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职业鉴定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职业鉴定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职业鉴定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经过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章制度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是指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标准,通过专业测试、技能操作等方式来评价和认定候考人所具备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四条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福建省主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负责福建省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第五条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委员会,负责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第六条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鉴定考务的具体需要,设立相应的鉴定考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鉴定考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的安排和组织第八条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安排计划。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安排计划应包括考务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并在考务领域内进行公告。
第十条考核科目、内容和要求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进行确定,并在鉴定考务领域内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考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考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考场和考务人员,并提前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部门在考务前应进行考务决策会议,明确考务目标和要求,做好考务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的进行第十三条考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考务计划,组织做好考务的实施工作,保证考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考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务工作,确保考务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考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密、作弊、私自调整考核结果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结果的处理第十六条考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考务情况,及时进行鉴定结果的汇总和处理。
第十七条考务管理部门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向候考人提供申诉渠道。
第十八条考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候考人的申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职业技能考核站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考核站治理方法依据职业技能鉴定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要求,为了标准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不断提高鉴定站所运作水平,进一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掩盖面,特制定此方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鉴定站所的职责与任务: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展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展考试或考核;协调“鉴定中心”的有关事务;汇总鉴定考核成绩,并报鉴定中心;帮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并负责发给鉴定合格者职业资格证书;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询问效劳等工作;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承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鉴定中心的监视检查。
2、考核站的人员配置及要求站长 1 人,原则上由负责人兼任,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有较丰富的培训、考核阅历和较强的组织治理力量,生疏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副站长 2 人,由考核站部门负责人担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有肯定的培训考核阅历和较强的组织治理力量,生疏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治理人员不少于 4 人,包括会计、出纳、计算机报名、档案治理、考务人员等。
会计、出纳工作须由两人分别担当,考核站的其他工作人员专、兼职由考核站依据本站的具体状况确定。
人员要求:会计、出纳人员须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计算机报名治理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档案治理人员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肯定的档案治理阅历和一定的计算机文字录入、编辑力量。
考务人员须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考试、考核工作阅历。
3、考核站场地、设备、检测仪器配置要求(1)鉴定场地理论考试场地:有培训、考试场地。
实际操作鉴定场地:有满足本站鉴定工种所需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根底设施等。
(2)日常办公场地、设备有固定的专用的办公用房,符合鉴定需要的文印设备、通风设施、资料柜及通讯设备、微机、打印机等。
鉴定站 点管理规章制度
鉴定站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站管理,提高鉴定效率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鉴定站工作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鉴定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不得接受他人的干扰和利益诱惑。
第四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鉴定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鉴定站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素质,提升鉴定站整体形象。
第七条鉴定站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鉴定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鉴定站应建立完善人员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惩罚不良。
第十条鉴定站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帮助其尽快熟悉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证鉴定站有足够的人员参与每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保障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鉴定站应建立奖惩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鉴定站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鉴定站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对待每一项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站应确保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篡改或隐瞒任何信息。
第十七条鉴定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地进行鉴定工作,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八条鉴定站应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委托单位,并做好结果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鉴定设备和资料。
第二十条鉴定站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一条鉴定站应加强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依法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进行技能水平评价,颁发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进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准确和专业。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制定详细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包括鉴定申请、资格审查、鉴定准备、鉴定考试、鉴定评价、鉴定结果报告和证书颁发等环节。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定期对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档案,妥善保存相关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诚信服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满足不同需求的申请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模板(四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模板1、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2、指导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3、按规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据为已有。
4、档案的保密,档案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7、对接收的鉴定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借阅和复制鉴定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9、要销毁的鉴定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10、培训鉴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的鉴定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鉴定档案的安全,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
基本职责是:1、规定职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面相社会提供服务。
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3)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的有关规定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并颁发聘书;(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报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核发证书手续;(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3、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1、考务人员上指职业技能鉴定所从事考场、考核业务的工作人员。
技能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技能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技能鉴定行为,保证技能鉴定的公正、公平、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技能鉴定机构是指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技能鉴定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鉴定项目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技能测试和评定,发放技能证书。
第四条技能鉴定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技能鉴定机构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工作协调高效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领导班子,明确领导责任,统一领导管理。
第八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各部门,实行部门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事管理和员工培训。
第三章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制度第十二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对象的资格条件、鉴定程序、评定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鉴定师资队伍,确保鉴定师具有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第十六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技能证书管理制度,对颁发的技能证书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和更新。
第十七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鉴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规范。
第十九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合理、机构稳定。
技能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技能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技能鉴定行为,提高技能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第四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第五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鉴定部门,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鉴定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员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监控部门,负责对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鉴定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章鉴定程序与标准第九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制定具体的鉴定方案和程序。
第十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申请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鉴定对象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对象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并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要求,为合格的鉴定对象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第四章质量保障与监督第十四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技能鉴定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鉴定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3篇为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评审,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接下来店铺为你带来了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第038站规章制度1.本站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实施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本鉴定站在站长领导下,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完成年度总结。
3.鉴定站鉴定前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考试命题、考核、成绩上报、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4.负责聘用各工种考评员及任命考评组组长工作。
5.负责对技能考核的监理工作。
6.安排考评员参加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7.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费用收支由站长审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试题题库。
9.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证书保管等工作档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职责1.主持本站职业技能鉴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年度鉴定任务。
2.审核年度鉴定工作总结。
3.审核鉴定费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评员参加培训和鉴定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职责1.协助站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订购,大纲编写工作。
3.主持安排实施性鉴定工作。
4.技能鉴定中负责对考评员的监察和考生纪律检查工作。
5.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主任职责1.主持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总结的撰写。
2.协助站长、副站长完成年度技能鉴定的各项工作。
3.审核技能鉴定考核试题抽取工作以及试卷印刷工作。
4.审核鉴定材料的准备、鉴定所用仪器工具的准备工作。
5.审核考评员的考评资格。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员(秘书)职责1.完成与上级鉴定中心的联络工作。
2.负责考生的鉴定成绩录入、证书办理工作。
3.负责考评小组以及考评员考务费用的发放工作。
4.主持鉴定站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
林业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最新版】
林业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一、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第038站规章制度1.本站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实施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本鉴定站在站长领导下,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完成年度总结。
3.鉴定站鉴定前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考试命题、考核、成绩上报、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4.负责聘用各工种考评员及任命考评组组长工作。
5.负责对技能考核的监理工作。
6.安排考评员参加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7.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费用收支由站长审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试题题库。
9.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证书保管等工作档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职责1.主持本站职业技能鉴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年度鉴定任务。
2.审核年度鉴定工作总结。
3.审核鉴定费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评员参加培训和鉴定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职责1.协助站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订购,大纲编写工作。
3.主持安排实施性鉴定工作。
4.技能鉴定中负责对考评员的监察和考生纪律检查工作。
5.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主任职责1.主持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总结的撰写。
2.协助站长、副站长完成年度技能鉴定的各项工作。
3.审核技能鉴定考核试题抽取工作以及试卷印刷工作。
4.审核鉴定材料的准备、鉴定所用仪器工具的准备工作。
5.审核考评员的考评资格。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员(秘书)职责1.完成与上级鉴定中心的联络工作。
2.负责考生的鉴定成绩录入、证书办理工作。
3.负责考评小组以及考评员考务费用的发放工作。
4.主持鉴定站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
5.安排考核宣传动员,安排考核时间以及下达考核通知工作。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六、各工种考评组组长职责1.组织技能考核试题的命题及检查审核工作。
2.组织考评员实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64号各市、州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任务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非赢利性机构,实行所(站)长负责制。
设所(站)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任鉴定所(站)的所(站)长。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实施规定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正鉴定,保证质量;(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每年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开展鉴定时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在实施鉴定前10天,将鉴定方案、申请鉴定人员名单报送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并领取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试,核对参加鉴定人员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三)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查;(六)报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证书验印手续,负责向被鉴定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合格证明。
职业技能鉴定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会各界对职业技能的重视,促进人才培养和职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对各类职业技能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任务是依法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职业技能提升,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等。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领导班子,负责全面领导站点工作,并进行决策。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信息统计、内部协调等。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鉴定处,负责具体鉴定工作,包括组织鉴定考试、评定成绩等。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培训处,负责培训鉴定人员和申请人员,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监督处,负责对站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鉴定工作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依法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包括鉴定流程、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等。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建立健全鉴定人员队伍,包括鉴定专家、考官等,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定期开展鉴定工作,包括组织鉴定考试、评定成绩等,确保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建立健全鉴定结果公示机制,公示鉴定成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第四章审查监督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机制,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公正、科学、客观评价的实施机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场所。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责:1.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监督检查。
2.按照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面向社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3、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和国家或省题库试题组织鉴定考核,保证鉴定质量。
4.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建专业考评组织、考场设置、准备,负责技术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与阅卷(检测)评分,出具考试成绩证明,分析考试情况等项考务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三章建立所(站)的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建立所(站)的条件1.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规范(考核大钢)以及有关培训(学习)资料。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工、量、仪器(具)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开展工作的经费、确保鉴定质量的措施。
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建立所(站)的原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建立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全保卫制度(4篇)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全保卫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的职业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加工、电子技术、电气设备维修、焊接技术等。
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全进行,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
本文将从建立安全保卫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详细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全保卫制度。
一、建立安全保卫机构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全进行,需要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协调、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全工作。
安全保卫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组织并指导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同时,安全保卫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职位,例如安全主任、安全员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全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事故报告与处理、应急预案等。
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知识的普及、安全技能的训练以及安全意识的培养等。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们对安全问题的敏感度和判断能力。
四、进行安全检查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全进行,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包括对场地、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操作人员是否穿着防护装备等。
安全检查要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全进行。
五、制定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应急救援措施等。
应急预案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设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救援措施。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xx技校职业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保密守则”,确保档案安全。
2、认真按照制度办事,不得利用私人关系调阅档案。
3、严防泄密、失密,不准将档案材料给无关人员阅读。
4、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5、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回家中存放。
6、不得在私人通信、通讯中泄密。
7、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准在档案上勾画、批注、随意涂改。
8、归档时要认真清点和检查,发现短缺及时查找。
9、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10、配备有放置档案的房屋,房屋保持干燥通风。
11、配备有放置档案的卷柜,要结实、耐用。
12、档案管理配有一定的消防器材。
xx技校职业技能鉴定公示制度:一、对我所的职能、人员分工、举报电话予以公示;二、对什么是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为几种进行公示;三、对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作用进行公示;四、对各等级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需带资料进行公示;五、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予以公示;六、对如何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办理的进行公示;七、对什么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予以公示。
八、对我所管理规章制度、鉴定服务程序、鉴定许可证、鉴定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是各种考务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务必须围绕该环节做好以下工作:1、鉴定方案制定后,鉴定站应按程序,根据报名情况向六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试题。
2、试卷的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应做周密的安排,以确保不泄密。
3、试卷交接过程中,必须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合格后填写试卷领取单。
4、职业技能鉴定站应设有专用保密箱柜,存放未启用的试卷专人保管。
5、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6、鉴定站试卷领取时间一般为鉴定考核前两小时(交通不便可适当提前)。
xx技校职业技能鉴定站回避制度一、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于职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严禁人情关系。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副站长、工作人员严禁向考评员、监考员为其亲属、朋友、同学、学生打招呼、说情,严禁向工作人员打听试卷、考评结果等。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
运城市高级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为,使其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所业务上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须采用国家统一题库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对于暂未建立国家统一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鉴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七、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八、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统一后核发准考证。
九、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十、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核发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十二、定期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每年按隶属关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三、负责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学习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优良的鉴定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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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
第十四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216号文件执行。
鉴定收费A类标准为:初级工260元/人,中级工320元/人,高级工380元/人;B类标准为: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20元/人;C类标准为: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60元/人。
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590元/人。
(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C类标准执行。
(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第十六条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
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部分工种(如炼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
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
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
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
技师考评内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八条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时要根据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从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本次鉴定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视考生人数确定。
知识考试按每场2-3人配置监考员,技能考核的考评员视监考工种级别、人数确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三)每场次考评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长记录并及时报告。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组成考评小组时要采取轮换制,每次轮换的考评员不少于上次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严格实行回避制,有自己的亲属、徒弟或学生参加本次鉴定的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考评小组时,本所(站)的专职考评员不能超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每次鉴定的考评小组人员组成名单,须在开考前二天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但在开考前不得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该场次考评小组名单。
(七)必要时,省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定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规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每次鉴定前一天,应按本规则完成考场准备工作。
(二)知识考试的考场应符合标准教室的面积、采光和通风要求,具备必要的防暑和保暖条件。
场内应保持卫生整洁。
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室内备有墨水等用品。
室内设施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
(三)技能考核的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设备调试运转正常,物料及工卡量具应与本次鉴定的“材料准备通知单”相符,工位的摆放和编号应符合鉴定工种(专业)考试的特点和安全文明操作的要求。
(四)鉴定期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设有保密室、考评员休息室、医务室及急救设施、公共饮水及卫生间等其他服务设施。
(五)考场醒目处应张贴考生守则、考试时间控制信号说明及各试场、公共设施的平面位置图示。
(六)各考场入口处应贴有醍目的试场编号,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
技能考核试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七)在各考场周围5米处,划定醒目警戒线。
(八)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一)考生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进入操作工位),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件)出场。
(三)考生知识考试时,只能带必要的文具,技能考核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而不得携带其他书籍、笔记本、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或考号。
不得在试卷和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如遇试卷印刷模糊,分发错误,或考前检查考场准备的工具物料缺件,或考件有严重缺陷,设备损坏,可举手向考评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工艺或检测方法。
(六)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文明生产,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七)考试时间,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得传递、夹带、换卷(考件)。
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得交换工、夹、刀、量具,不准吸烟、吃食物、不得随便串位走动。
需去卫生间,要先经考评员允许。
(八)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围观喧哗,技能考核完成后,考生应将考件、试卷、图纸一并交考评员,并在考件上打好考号,登记验收后,方可退场。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或操作,交卷交件退场。
(十)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守则,如有违反,由当场次考评员视情节作出扣分,试卷(考件)作废,取消参考资格等处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规程(一)考评员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监考、评定工作。
(二)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携带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考评员资格证书和佩戴考评员资格胸卡。
(三)考评员进行技能考核工作前,要根据技能考核准备通知单的要求,协助鉴定所(站)作好有关设备工具的调试检查工作。
(四)考评员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作好考场监督、检查、答疑、现场评定、收发试卷等工作。
(五)考评员在开考前应向考生宣布本场考核时间,重申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并当众拆封发卷。
(六)考评员应审核考生《准考证》是否与参考人、参考工种相符。
(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夹带、偷看、传递、代考、换卷(件)等违反《考场守则》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警告,对严重作弊者要视情节予以扣分,试卷作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