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管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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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管理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发布

2017-0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实施机构: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频率台站管理科(二)申请主体:公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窗口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

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包括设台(站)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内容的书面申请;设置组网无线电台(站)和大型无线电台(站)的,还应当提交网络设计文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不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变更无线电台(站)址或者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停用或者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原审批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

(五)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变更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

2.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5.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六)申请材料

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设台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见附件3)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大型无线电台(站)或网络需提交网络设计文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设置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大型固定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环境复杂的须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原件1份,纸质)

6.广电、民航、铁路等部门使用分配给本系统的频段和频率设台的,需提供有效频率批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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