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管理行政许可
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5320(以下由申请人填写)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xx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制附件1申请无线电频率许可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材料序号材料名称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台站建设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资质或者资格证书拟使用频率区域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干扰分析报告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拟使用频率的建设项目有规划的提交规划评审报告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附件2申请无线电台站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台站类别材料序号材料名称1、双向卫星地球站和需要电磁环境保护的地球站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卫星通信网许可批件复印件运营许可证复印件(使用本系统卫星通信网的除外)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2、广播、电视台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台站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3、公众无线通信网无线接入系统集群系统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在已有频率中设台时提供)运营许可证复印件(用于基础电信运营的提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网络扩容的还应当提交经论证的扩容建设方案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有争议和特殊要求的提供)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用于基础电信运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4、雷达站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台站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台站类别材料序号材料名称5、微波站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台站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扩容的还应当提交经论证的扩容建设方案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6、民航通信导航台站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台站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7、专业无线通信网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在已许可频率中设台时提供)台站(网)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网络扩容的还应当提交经论证的扩容建设方案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和协调计算结果报告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用于基础电信运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8、陆地移动台8-018-028-038-048-058-068-078-08频率许可文件复印件(在已许可频率中设台时提供)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进口设备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台站类别材料序号材料名称9、个人业余电台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身份证明复印件业余无线电协会会员证复印件无线电操作证书复印件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申请表技术资料申报表(根据台站类别提供相应的申报表)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核准代码(成品台提供)拟用电台检测报告(自行组装电台的提供)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10、船舶电台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船舶提供)台站设置和使用设计方案拟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核准代码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有关人员的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提交)附表3申请频率和台站许可变更、延续、注销应提交的材料清单申请事项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变更A-01A-02A-03变更使用频率的提交原频率许可批件变更无线电台站项目或参数的提交原电台执照技术资料申报表(根据台站类别提供相应的申报表)根据申请,对照表一、表二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延续B-01B-02延续使用频率的提交原频率许可批件延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提交原电台执照根据申请,对照表一、表二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注销C-01 注销使用频率的提交原频率许可批件注销台站的提交原电台执照注:上述列交的申报材料清单仅为受理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者免于提交不必要的材料。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保障无线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余无线电操作技能培训和考试,对通过考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操作技术能力证书。
第四章设置、使用要求第九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参数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应当负责电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章电波秩序维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余无线电频段,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无线电活动无关的信号。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提交机关名称: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制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单位)填写一份报重庆市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时报电子文挡)。
2.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提交机关名称填写重庆市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名称。
4.“台站类别"参照无线电台站申报材料清单内容填写.5.申请无线电频率、设置台站、申请实效发射试验的申报材料按无线电频率、台站申报材料清单的“台站类别"进行申报。
6.申请变更、延续、注销、报停按变更、延续、注销、报停申报材料清单的“申请事项”进行申报。
7.所附申报材料必须采用A4纸(16开)打印或填写,并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签名。
8.在申请期间如遇变更申请内容,申请人(单位)应及时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撤消或变更申请内容。
9.本申请书中涉及表格可从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也可从www。
渝信无。
cn网站上下载。
10.新申请频率的同时申请设台的,可只填写一次申请书,分步补充申报材料。
11.本申请书一式一份.12.编号格式:(1)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渝信无—年份-A编号(2)市信息产业局万州无线电管理处:渝信无万-年份-A编号(3)市信息产业局涪陵无线电管理处:渝信无涪—年份—A编号(4)市信息产业局黔江无线电管理处:渝信无黔—年份-A编号如申请设台、实效发射试验,请在此页填《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表2) 如申请设个人业余无线电台,请在此页填《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国无表17)无线电频率、台站申报材料清单(在相应的□内打√)变更、延续、注销、报停申报材料清单(在相应的□内打√)。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57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57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局装备技术中心:现将《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7月2日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机车无线电台(以下简称“机车电台”)是指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上固定设置的利用无线电波进行信息传输的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组合。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据《条例》和相关规定对设置、使用的机车电台核发电台执照。
执照核发范围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机车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核发机车电台执照,应审查设台单位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并满足铁路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机车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机车电台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执照发放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机车电台执照,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行政许可审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01号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业余业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以及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业务仅限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个人或者单位开展,且不得通过该业务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本办法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电台。
除非明确说明,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包含与空间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无线电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但不包含空间业余无线电台。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第四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频率划分以及其他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可用无线电频率见附件1。
使用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划分用于业余业务的频率无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设置、使用具备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申请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许可要求、许可证照样式等事宜执行有关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和相关实际操作经验;(三)有能够保证业余无线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经检测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五)设置、使用业余信标台、业余中继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的申请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相关业余无线电台有明确具体的用途,技术方案可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

(4)《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 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5)非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使用的频率:提交 频率使用地域《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或《微 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或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 《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意见书》或《微波站干 扰分析报告意见书》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十六条,第四 章第二十五条); (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 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提供)。
1、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 件1份、《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公函》 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 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 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准予研制的核准文件原件、 复印件各1份(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 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 二十五条); (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 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五章第二十六条)。
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我局决定对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层级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事项自2019年6月1日起,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属的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6月1日前已提交的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转交各相关海事机构办理,用户无需重复提交。
用户申请可选择在线申请或书面申请任一方式进行。
在线申请可直接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无需通过“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交,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请递交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船舶执照核发服务指南》、《船舶识别码核发服务指南》可登录交通运输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查询。
二、受理机构用户应向船籍港属地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船籍港归属地方海事机构管理的,向所在省(市)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无直属海事机构的省(市、区),依据《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部分受理区域划分表》(见附件),向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业务咨询可关注相关直属海事机构网站或向相关直属海事机构电话咨询。
三、其他事项2016年12月之前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海事机构申请换发;2016年12月之后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相应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新证照,过期视为无效证照,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题注】国务院令第128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问答正文《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解读2024年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修订的《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012年,我部公布现行《办法》,明确了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许可的具体程序、使用要求等,对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行为、促进业余无线电技术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定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条件,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等制度。
随着近年来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普及和发展,《办法》既需要根据《条例》作出适应性调整,也需要根据发展和监管实践情况,在未成年人设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方面充实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回应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关切。
问:《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答:在修订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条例》规定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实践,在充分研究和调研各方面需求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协会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深入研究各方意见建议,通过调研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设台等重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修改稿后再次送有关部门、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协会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2024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问:《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答:《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一)电台和呼号管理。
无线电台站管理业务手册

无线电台站管理业务手册**1. 引言**无线电波作为现代通信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为确保无线电业务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制定本手册,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管理。
**2. 无线电基础知识**2.1 无线电波的特性:无线电波可在空间传播,具有直线传播、反射、折射和吸收等特性。
2.2 频谱资源: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其管理和使用需遵循相关法规。
**3. 无线电台站分类与频段划分**3.1 无线电台站分类:根据用途和业务性质,无线电台站可分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移动通信台站、卫星地球站等。
3.2 频段划分: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和频谱特点,无线电频段被划分为不同的频段,如长波、中波、短波、微波等。
**4. 无线电台站设置与使用要求**4.1 设置要求:设置无线电台站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4.2 使用要求:无线电台站应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频率和使用方式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5.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5.1 设备标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取得型号核准证。
5.2 设备维护:定期对发射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6. 无线电台站安全与环境保护**6.1 安全防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无线电台站的安全,防止干扰和非法入侵。
6.2 环境保护:合理设置无线电台站,减少对周边环境的电磁辐射影响。
**7. 无线电监测与检测**7.1 监测目的:监测无线电频谱的使用情况,维护正常的无线电通信秩序。
7.2 检测方法:采用先进的监测和检测设备,对无线电信号进行实时监测和测向。
**8. 无线电干扰查处与协调**8.1 干扰查处:对发现的无线电干扰进行调查和处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2 协调机制:建立无线电干扰协调机制,通过协调解决各类无线电干扰问题。
**9.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9.1 法律责任:违反本手册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 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记者就该《办法》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请他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李国斌:目前,我国主要依据原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和1992年发布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对业余无线电台进行管理。
这两个文件制定较早,随着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及管理情况的变化,上述两个文件的相关制度安排与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及管理需求之间的脱节严重。
业余无线电台作为无线电台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其管理工作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无线电运动协会受理和预审核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的制度已经不适应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需求,需要进行调整。
制定《办法》,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理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体制,明确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审批条件、程序和使用规则,有利于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引导和促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依法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推动中国业余无线电事业的良性发展。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李国斌: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我部无线电管理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11年10月形成《办法(送审稿)》。
自2012年1月起,我部政法司启动了审查工作。
2012年3月,我们组织开展了《办法》立法调研活动,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我部征求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意见。
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

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为了保障无线电台站的规范运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防止无线电干扰,减少电波污染,国家规定了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制度。
在进行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时,需要按照规定书写申请书,下面将例举一篇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作为参考。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XXX,性别:男,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二、申请事项(一)申请事项的内容1. 无线电频率台站名称:XXX。
2. 频率使用范围:XXX。
3. 预定使用时段: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起,至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止。
4. 台站运行方式:XXX。
5. 频率占用方式:XXX。
6. 技术指标:XXX。
(二)证明文件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年度经营计划书。
4. 内容详实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包括防雷保护设计方案)。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理由1. 加强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保证频率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无线电通信的安全有序,这是本次申请的基本原因。
2. 本次工程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的无线电通讯需求,监测和维护企业生产管理的正常运作。
3. 无线电使用设备的合理布局和优化,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的通信频率信息流通效率,提高工作效率。
四、技术指标和频率设置说明1. 技术指标我方将在新的无线电频率台站内设置合适的技术设备和相关的工程,使其能够在预定使用的时段和频率范围内完成通讯任务。
2. 频率设置说明本申请所涉及的频率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无线电频率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和设置,并且遵循区域内和同业竞争企业之间的协调管理实施。
五、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1. 风险评估在无线电频率台站的运营期间,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包括恶劣的气候、环境变化、电力网络发生故障,等等。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
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的制式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方可投入使用。
但信息产业部规定不需领取电台执照者
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射机、接
收机、或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三种,由信息产业
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无线电台执照由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电台审批权限和各类
无线电台的有关管理规定核发;或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五条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方可获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无线电台执照须妥善保管。
遗失电台执照,必须追查下落,并。
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行政授权初探

行政处 罚近2 0 起 ; 线 电行政 管理 的对 象涉及 00 无 该职权 , 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 ( 关于规章是否 可 行 政许可、
行 政授权 要有 明确的主体与客体 、 主授方 和被授 方。 行 依 靠派 出机 构的力量 , 共同完成繁重 复杂的行政 管理任务。
于省 ( 自治区 ) 政府 无 线电管理 机构 设 置的 派 出机 构 , 它是
管理 工作 中的不利 因素。因此 , 多省 级无 线 电管理部 门对 许 派出机 构的行政 授权 提 出了一 定需 求。 在现 实的行政管理 过程中, 行政 授权行为的做 出所依据
的一般 为单行 法律 、 法规 。目前 , 法律 依 据不足 已成 为限 制
政授权 的主体是行 政机 关 , 客体 为行 政权 力。 授方 为具有 主 行政 主体资格的行 政机关 , 被授 方为行政 机 构、 社会团体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行政 授权必须以法律 、 法规为依 据, 可依据国家法律 、 法规 和地 方性法规 ; 政授权 必须依 照法 行 定 的权 限。即授权 须在 主授 方法定职权 范围 内做 出, 被授 方 须在法定授权范 围内开展行政 管理 活动 ; 行政 授权 被授方具
根据政 府的职能部 门行政 管理 的需要 , 置在一定区域 内从 无 线电管理机 构行政 授权的主要瓶 颈。 设 我国无 线电管理现行 事无 线电管理相 关行政 管理。 派 出机构 如果得 到法律 、 法规 的授权 , 以成 为授权性 可
行政 主体, 能在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范围内进行独 立的执 法活
机构 , x 如x 省无线 电管理机构x 市无线 电 x 管理 局 ( ) 派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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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管理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发布
2017-0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实施机构: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频率台站管理科(二)申请主体:公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窗口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
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包括设台(站)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内容的书面申请;设置组网无线电台(站)和大型无线电台(站)的,还应当提交网络设计文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对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不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变更无线电台(站)址或者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停用或者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原审批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
”
(五)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变更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
2.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5.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六)申请材料
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设台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见附件3)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大型无线电台(站)或网络需提交网络设计文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设置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大型固定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环境复杂的须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
(原件1份,纸质)
6.广电、民航、铁路等部门使用分配给本系统的频段和频率设台的,需提供有效频率批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