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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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8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施行日期】2015.04.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5年4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72项)。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0年7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及管理权限,将其执法工作细化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省区域内中央直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责任,量化目标,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明确其各自的执法依据、范围、任务、权限、程序、现任和各项工作目标。

执法目标应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便于实际操作和评议考核。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做到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机关、本单位正确有效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

建立以行政首长现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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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的调剂串用审批
原《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设定,南现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该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已不执行。
52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4项(国发〔2013〕19号 )
53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5项(国发〔2013〕19号 )
省水利厅
25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1项(国发〔2012〕52号)
2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3项(国发〔2012〕52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
2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省财政厅
16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国发〔2012〕5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7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设定,现根据实际工作,参保人员只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0条 (国务院令第74号 1991.1)
取消后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办理
3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项(国发〔2013〕19号 )
省经委
4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青政办[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青政办[2012]3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此次清理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合理、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审批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为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清理标准(一)主要任务。

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职能职责,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级部门(包括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1.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省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

2.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3.对通过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4.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青政办〔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日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1•【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建军2017年11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11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决定:一、对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条修改为:“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18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三)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25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四)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27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五)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六)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6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3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6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省政府令[第104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4年12月1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拟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38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3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4.04【实施日期】2007.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青政办〔2007〕3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是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也是加强政府政风建设,扎实推进廉政建设,营造良好政务环境的需要。

自2005年《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第52号令)颁布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些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所依据和实施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有一些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

省政府今年将继续把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作为政府自身建设重点工作之一,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

为切实落实好这项工作,进一步搞好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工作,维护政令统一,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就有关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工作要求(一)清理范围。

1、各地区、各部门目前正在执行的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其中: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或审批许可对象条件发生变化已无保留必要的事项,应予取消;法律、法规对审批许可事项修改的,也应作出相应修改;对过去按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公布,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如民事权属登记、事后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出相应调整的意见;对应由下级机关履行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要明确下放给有关机关实施。

2、依据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原则上应予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事项,实施机关应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许可条件,部门自行增设审批许可环节和条件的,应一律纠正。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青政[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青政[2003]7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部法律的实施,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

为确保行政许可法正确地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国务院和国办发[2003]8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改变和管理水平提高,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律,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分级分层次地抓好学习、培训。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青海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市监函〔2020〕227号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单位:现将《青海省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0日青海省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1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9〕39号)要求,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1.继续通过门户网站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

2.完善门户网站企业名称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企业名称库,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

二、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1.严格按照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要求,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除《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禁止使用的外,申请人提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名称。

3.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4.对经营范围不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对申请的企业名称需经授权后方可使用的,在取得授权后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一并提交。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条例:(一)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污水、垃圾处理;(三)道路、桥涵、广场、路灯、管线共用通道、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养护;(四)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的特许经营项目。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青建法[2006]258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青建法〔2006〕258号)厅机关各处室、站、办:《青海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青海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本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厅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职能处室(以下简称职能处室),应当在办公场所、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职能处室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职能处室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在青海建设网站(网址:http:///index.asp)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职能处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3]16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13【实施日期】2003.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6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青海省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青政[2003]71号)要求,现就我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许可清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行政许可清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内容和程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许可清理的总体要求: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都应坚决清理;对依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青政办〔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4日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正文:---------------------------------------------------------------------------------------------------------------------------------------------------- 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2月1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1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查处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遵循依法、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查、监督检查与投诉举报受理、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下级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依法定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该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地址等应向社会公布。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9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98
设立殡仪站、馆及公墓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号)
州(地、市)、县级民政部门
99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0项)
省粮食局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项)
省价格主管部门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项)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州、地、市公安机关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州、地、市公安机关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1994.7.13修订)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51
宗教教职人员与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主席令第 65 号〕、«平安消费容许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
县级以上平安消费监视行政主管部门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风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平安消费容许
«平安消费容许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9
风险化学品运营容许
«风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71
本国人签证
«<本国人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那么»〔国务院1994. 7.13修订〕
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72
华裔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那么»〔国务院1994.7. 13修订〕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容许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容许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容许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84
邮政局〔所〕平安防范设备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
机关
序号
行政容许项目称号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
省人民
政府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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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三章行政许可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筹管理,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做好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人员配置、环境设施、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投诉处置等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监察机关、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举报、投诉行政许可违纪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包括编码、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许可条
件、程序、期限等主要内容。

纳入清单的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等方面应当统一规范。

第九条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事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及时调整公布。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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