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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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依据

取费依据

水务大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指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颐东华庭《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绍市建管发[2009]49号、69号、70号,按民用二类中值取费,按中标下浮率12.25%下浮结算。

三门.水岸公馆《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版、《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0)、《浙江省建筑、安装、市政补充定额》(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4)《台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浙江省有关94定额的配套文件、本工程施工图纸、经发包人、监理审核签认的竣工图、工程签证单、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及附件、双方约定的书面文件。

七都悦湖计价依据参照现行2004年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现行相应的苏州市有关规定及按苏建价【2009】107号费用定额文件的规定执行星源水岸香堤采用03版《全国统一安装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按民用三类中值取费,招标明确的的主材及人工信息按实际工期80%月份信息价计补价差。

独山安置小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绍县政办发【2008】13号执行,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四项费用按绍县建工【2005】68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指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金地自在城本工程中所产生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等费用为1150116元,按绍县建工【2005】68号文件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施工单位支付费用的40%,余额在工程竣工前支付完毕;本合同未明之处,参考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未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工程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夏宫豪庭03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按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1号文件执行,检验试验费按绍市建管发【2008】17号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绍县政办发【2008】13号执行阳光华庭03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按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1号文件执行,检验试验费按绍市建管发【2008】17号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绍县政办发【2008】13号执行稽山庄园《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浙江94定额与03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区别

浙江94定额与03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区别
湿土排水费用另计。
(三)石方

第二章 桩基础与地基加固工程(打桩工程)
打桩定额中已综合了人工探桩位及场地铺设 枕木(或路基箱)的摊销费用,发生时不得 另行计算。
一、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1、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空心方桩) 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桩截面积计算, 空心方桩不扣除空心部分的体积。
9、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突出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
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 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与建筑 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均不属于建
筑结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除两端固定在楼层板或 梁之外,扶梯本身属于设备,为此扶梯不宜计算建 筑面积。水平步道(滚梯)属于安装在楼板上的设备, 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5、94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03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 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 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6、94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 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 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根据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相应
地取费费率下浮,详见浙建站计
[2009]28号文件)
建筑面积计算
一、总则: 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 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 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 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 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目前,建设部和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 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 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建发[2009]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2009]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9〕8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类人员”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设置了A、B、C类考试考点,其中A类考试由厅干部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定期组织考试,B、C 类考试每年举行10次,除寒暑假外,每月底最后一个星期六举行,各企业和考生直接向省建设厅干部学校报名。

二、根据省建设厅安排,我市将分别于每年6月27日、12月26日组织两次B、C类考试,考点设在市区,具体报名和考务工作由市建委培训中心负责,考试试题、阅卷成绩公布等仍由省建设厅干部学校统一负责。

需参加这两次考试的考生可到市建委培训中心报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工作,具体报名时间分别为5月5日-5月15日、11月5日-11月15日,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名登记表》(在《宁波建设教育网》http://下载),登记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且必须盖单位公章。

(二)一寸照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粘贴在登记表上。

三、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辅导用书改为采用《浙江省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用手册》三本用书。

考试题型改为以客观题为主,主观题为辅。

湘建价〔2009〕3号

湘建价〔2009〕3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3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 3.2.6、 3.2.7、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第1.0.3条应按湘建价[2007]236号文执行;第3.2.1至3.2.7条所指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计价办法》附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四、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若出现《计价办法》未列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施工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9]164号)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落实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广大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从历次安全生产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认真学习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规范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基础,严格把关施工许可证发放、安全监督受理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把关,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要严格审查,作为发放、受理的先决条件。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按管理规定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

要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确定、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核、签字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专项方案在现场的执行、日常管理监测及验收情况重点管理,对有重大修改的,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严禁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市建委将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统一管理。

附:《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联系人:刘翔,电话:87020572)。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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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区域序号具体文件名称0国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1北京1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4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6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7关于延续执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关于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9关于印发《关于2012年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关于确认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增量成本的通知11《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12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查的通知13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天津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2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3上海1《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2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4《关于落实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指导意见》5《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6《关于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7《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4重庆1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5河北1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3唐山市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6山西7内蒙古8黑龙江1 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9吉林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3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实施意见10辽宁1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化建筑产业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11山东1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2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意见4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通知5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建筑(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6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7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2江苏1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13安徽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首批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14浙江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2《关于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15福建1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整体式结构设计导则》等2个文件的通知16江西17河南18湖北1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19湖南1《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指导意见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3《关于建立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4《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各市州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通知》5《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6《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7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0广东1关于发布《深圳市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技术要求》的通知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14—2018年)》的通知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1广西22海南23云南24贵州25四川1四川省加快建筑业发展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3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的通知26西藏27陕西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8甘肃29宁夏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的意见30青海31新疆文号建质函[2015]47号建质函[2015]121号京建发[2010]125号京建发[2010]141号京建发[2010]450号京建发[2010]566号京建发[2010]740号京建发[2011]286号京建法[2011]29号京建发[2012]359号京建发[2012]407号京建发[2013]138号京建发〔2014〕315号京建发〔2014〕405号京建法〔2014〕16号津政办发〔2014〕57号津建筑〔2014〕539号沪发改环资〔2012〕88号沪府办〔2013〕52号沪建交联〔2013〕1243号沪建管联〔2014〕480号沪府办发〔2014〕32号沪府办发〔2014〕58号沪建管联〔2014〕901号渝建发〔2011〕53号渝府办发[2014]176号冀建房[2013]5号冀政发[2015](5号)唐住建通字[2013]207号黑建住宅产业[2012]4号吉政发〔2013〕28号吉财建[2014]493号吉建管[2014]45号沈政办发〔2014〕16号沈政办发〔2014〕45号鲁政办发〔2014〕26号鲁发[2014]16号潍政字〔2014〕30号济政办字〔2014〕22号济建发〔2014〕17号青政办发〔2014〕17号德建发〔2014〕43号苏政发〔2014〕111号皖政办[2014]36号建科函〔2014〕1983号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政办发[2014]151号闽建设〔2015〕5号武政规[2015]2号湘政发(2014)12号湘政办函(2014)63号湘政办函(2014)86号湘建房函(2014)187号湘政办(2014)111号湘建房(2014)199号长政发[2014]29号深人环〔2014〕21号深府办函〔2014〕62号深建字〔2014〕193号川建建发〔2015〕121号川府发〔2014〕30号成府发〔2014〕4号陕建发〔2014〕221号宁建(办)字[2009]4号宁政办发[2011]192号。

浙江省2010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交底(讲义)

浙江省2010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交底(讲义)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定额水平测算
(3)市政工程选取了五个典型工程作为本次测算对象,定额水平提高 了4.62%,即工料机定额消耗量减少了4.62%,工程直接费减少 了4.62%;
(4)园林工程选取了五个典型工程作为本次测算对象,定额水平提高 了5.38%,即工料机定额消耗量减少了5.38%,工程直接费减少了 5.38%。
(2)《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针对2003定额中土石方工程定额 水平偏低 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重新测定定额消耗量水平。
(3)《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在木作工程中,将 立贴式圆柱、圆木桁条等子目中原来偏低的木材含量调整到位, 屋面工程中盖瓦子目中用瓦的含量按照实际进行了调整。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0版计价依据造价水平测算汇总表
专业工程
造价降低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园林工程
(%)
(%)
(%)
(%)
5.16
2.41
5.46
7.96
直接费因素
其 中
费用因素
3.37 1.79
1.38 1.02
4.00 1.46
4.47 3.49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测算说明
(1)安装工程的定额水平提高幅度最小,仅为1.55%,其原因 是编 制2003版安装定额时已对人工消耗量作了较大幅度的 调整,根据实际本次修订仅作了微调;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实施工作目标
进一步合理计价、规范造价市场,这是编制定额的 出发点与归宿点
进一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费用,促进建设行业科学 发展,这是编制定额的最根本也是最主要的目的。
进一步巩固造价管理机构的主业地位,发挥造价 管理机构工作的应有作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川建建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7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现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审查办理时间要求,简化手续,缩短审查时间,高效率地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工作。

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一、一级建造师(一)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1、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4、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自收到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1、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川建建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省驻川建管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管,规范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市场行为,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就省外企业入川管理和备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24号)要求,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建设类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自20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换发经防伪设计印制的新版《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式样见附件1)。

在此期间,凡备案时间到期的,年度核验合格后直接颁发新版入川备案证;未到期的,收回旧版入川备案证,颁发新版入川备案证。

新版入川备案证仍为一个企业一本。

从2009年7月1日起,旧版入川备案证作废。

三、从2009年5月1日起,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时,不再办理单项投标介绍信登记手续。

企业凭备案证参加建设项目投标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承担对口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合同以及企业的相关证照,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五、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应切实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动态反馈制度的通知》(川建外合发[2008]397号)的要求,按时填报《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建法发…2005‟68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06‟28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房…1995‟14号37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9‟97号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3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4‟94号4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发…1999‟122号4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4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4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44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4‟13号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建房…2006‟19号46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7‟38号47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建房…2009‟47号48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函金监字416号49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87‟295号5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2‟192号5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98号52 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建城发…1998‟114号53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2002‟698号54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2005‟221号55 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1992‟71号56 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30号5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1998‟91号5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50号59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2007‟87号60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6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2006‟25号6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21号浙建城…2005‟70号63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城发…2006‟24号64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5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浙建城…2010‟22号6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27号67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8‟4号68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6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70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09‟218号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浙建设…1994‟236号7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1995‟124号7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1997‟124号74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1997‟212号75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76 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1998‟150号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1999‟134号79 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2000‟108号8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2004‟93号8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8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2006‟72号83 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06‟79号84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85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1987‟319号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2000‟209号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2‟132号8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2002‟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浙建科…1993‟105号8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1996‟63号9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16号91 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9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93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33号9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68号95 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3‟13号9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9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83号98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76号9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10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0‟134号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3‟32号10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103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04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浙建建…2003‟38号10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9号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107 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4‟62号1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10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1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1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发…2008‟193号112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1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1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1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1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1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11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09‟273号11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1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政…1996‟93号121 关于颁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3‟36号12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发…2008‟102号1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建建发…2008‟163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9‟125号12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浙建稽…2009‟21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2009‟62号1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心力交瘁!农业银行信用卡,你让人伤不起,太伤不起了!卡全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天虹贷记卡。

办理支行:嘉兴市中山东路支行。

办理时间:2009年(具体月份已经忘记)我已经记不清楚这个是我第几次打农行的客服热线4006695599去反映关于莫名其妙产生年费的事情了。

而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失信于人的答复我已经彻底失望了。

接下去我就说说我从2010年到现在2011年11月份期间的故事。

当初办卡的时候是办公室里的人一起办的,也没多考虑就办了,办了之后一直就放着没有用,因为知道只要本人没有激活这张卡就不会产生年费,所以以至于过了N久,等农行的催款账单来了我才想起原来我还有这样一张卡。

一看催款单欠费70几块,一头雾水,为什么没有激活,没有开通的信用卡会产生年费呢?于是第一次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的电话,他们告知我的回复是,因为我的卡里面有10块钱的存款,这个存款跟信用卡有没有开通是没有关系的,70几块钱欠费是因为10块钱而产生的年费。

但是我至今都没有搞清楚,也没有弄明白为什么里面会有10快钱的存款,而且以上我问题,办公室里的人也是这样的一个问题。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建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02
【实施日期】2009.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建建发〔2009〕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各专业工程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
工程名称计算基数编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建建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

具体备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

宁波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严格把关,督促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按文件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执(从)业人员应进行处罚。

二、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应对施工合同中关于省、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创建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凡合同中约定需创省、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应当有相应的条款明确约定奖励费用。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重点核查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计划,财务管理中专项核算和单列的情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用品、用具采购、发放及使用清单等。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转载)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月3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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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ED Excel.Chart.8 \s 图二:2007年、2008年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较
二、事故专项分析
1.按事故类别分析
高处坠落40起、死亡43人,占总死亡人数43%;
坍塌12起、死亡33人,占总死亡人数33%;
起重伤害5起、死亡10人,占总死亡人数10%;
物体打击9起、死亡9人,占总死亡人数9%;
厂房:发生事故19起、死亡21人,占总死亡数的21%;
其他: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占总死亡数的3%。
EMBED Excel.Chart.8 \s
图八:2008年工程性质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9.事故的地域分析
设区城市:发生事故38起、死亡64人,占总死亡数的64%;
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发生事故33起、死亡36人,占总死亡数的36%。
特种设备的登记、管理制度没有有效落实,陈旧落后的机械设备仍大量使用,带病运转,有些新机械设备还存在质量缺陷。
(四)政府监管工作尤待加强。
部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够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点、死角;二是没有严格对建设、监理、施工等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做出处罚;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日益增大,高、大、难、新工程越来越多,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现有的监管手段仍然传统。部分地区监督机构的人员不足、经费没有得到保障,有的县(市)、区还未设立监督机构。
图四: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事故部位死亡人数比较
3.事故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分析
全部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57起、死亡85人,占总死亡人数85%;
未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8起、死亡9人,占总死亡人数9%;
部分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6起、死亡6人,占总死亡人数6%。
EMBED Excel.Chart.8 \s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钢结构:发生事故9起、死亡9人,占总死亡数的9%;
其他:发生事故11起、死亡11人,占总死亡数的11%;
EMBED Excel.Chart.8 \s
图七:2008年工程结构类型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8.事故的工程性质分析
住宅:发生事故33起、死亡37人,占总死亡数的37%;
公共建筑:发生事故16起、死亡39人,占总死亡数的39%;
3.工程建设监理方面。工程监理企业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职责,未起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和监理作用。现场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相关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有些现场总监长期缺位,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
(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1.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1.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重点要研究并督促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落实问题。
2.加强基层基础性工作。一要重点研究对建筑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的对策措施;二要加强对建筑、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三要督促建筑企业努力创建“民工学校”,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四要努力完成政府监督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和监管方法。
3.深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对建筑起重机械、基坑支护、支模架、悬挑脚手架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部位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4.强化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二要及时提出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的暂扣处理建议;三要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要加大对个人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力度,真正起到惩罚警戒作用。
井架(人货两用梯)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11人,占总死亡人数11%;
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15起、死亡16人,占总死亡人数16%;
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28人,占总死亡人数28%;
其他部位发生事故8起、死亡17人,占总死亡人数17%。
EMBED Excel.Chart.8 \s
建建发〔2009〕53号
关于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2008年,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平安浙江”创建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载体,强化安全责任,深化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的看到,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主要指标与去年相比有所上升,部分地区还超出我厅下达的目标考核指标。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认真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出成效,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浙江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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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工作滞后,对设备的性能不了解,无证上岗现象比较普遍;
3.建筑行业一线作业人员多以农民工为主,他们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基本技能低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4.监理企业的施工现场总监、监理员在管理过程中重质量轻安全思想比较严重,部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缺乏。
(三)机械设备产品使用管理不到位。
主体结构:发生事故44起、死亡51人,占总死亡人数51%;
装饰装修:发生事故15起、死亡16人,占总死亡人数16%;
拆除阶段: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总死亡人数2%。
6.事故的投资主体分析
政府投资:发生事故19起、死亡40人,占总死亡人数40%;
企业投资:发生事故45起、死亡53人,占总死亡人数53%;
3.主体施工阶段、企业投资的工程和住宅楼工程事故发生多,分别占事故起数63.38%、63.38%和46.48%;
4.死亡人员均为一线操作工人;
5.特、一级企业事故发生多,占事故起数的59.15%;
6.个别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全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超出我厅下达的考核指标。分别是:绍兴市发生7起、死亡9人,超出考核指标50%。其中,上虞市发生4起6人,死亡人数占绍兴市指标数的66.67%,还于1月7日发生一起人货两用梯钢丝绳断裂、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事故;台州市发生8起、死亡10人,超出考核指标25%。其中,10月20日在椒江区发生一起塔吊倒塌、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丽水市发生事故10起、死亡10人,超出考核指标66.67%。
EMBED Excel.Chart.8 \s
图十:2008年事故发生区域死亡人数比例图
三、事故的特点分析
1.事故总量增加,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起数比2007年有所增加;
2.各类脚手架、塔吊、井架(人货两用梯)、洞口和临边、模板等部位事故发生多,这些部位占事故起数67.60%和死亡人数55%;
EMBED Excel.Chart.8 \s
图九:2008年事故发生地域死亡人数比例图
10.事故的区域分析
工业科技园区:发生事故17起、死亡19人,占总死亡数的19%;
经济开发区:发生事故13起、死亡13人,占总死亡数的13%;
非园区:发生事故41起、死亡68人,占总死亡数的68%。
一、建筑施工安全总体情况
全年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71起、死亡100人,与2007年同比起数上升14.52%、人数上升51.52%。其中,重大事故1起死亡21人;较大事故3起死亡9人(分别发生在杭州、绍兴和台州),与2007年同比起数上升200%、死亡人数上升125%。
EMBED Excel.Chart.8 \s பைடு நூலகம்一:2007年、2008年建筑施工事故起数比较
图五:2008年事故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死亡人数比例图
4.事故的工程类别分析
新建工程:发生事故68起、死亡97人,占总死亡人数97%;
改扩建工程: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占总死亡人数1%;
拆除工程: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2%。
5.事故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析
基础施工:发生事故10起、死亡31人,占总死亡人数31%;
个人投资: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占总死亡人数5%;
其他: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2%。
EMBED Excel.Chart.8 \s
图六:2008年不同投资主体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7.事故的工程结构类型分析
混凝土结构:发生事故51起、死亡80人,占总死亡数的80%;
触电5起、死亡5人,占总死亡人数5%。
EMBED Excel.Chart.8 \s
图三: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类别比较
2.事故部位分析
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17起、死亡17人,占总死亡人数17%;
塔吊使用、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11人,占总死亡人数11%;
四、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责任单位行为不规范
1.建设单位方面。一方面,一些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程序,违法发包建设工程(此类违法行为2008年发生事故14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9.72%);另一方面,在工程招投标时一味追求“最低价”中标,选用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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