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9条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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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6⽉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8年9⽉8⽇起施⾏。

确理解和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民法院审判⼯作实际,对执⾏刑事诉讼法的若⼲具体问题解释如下:⼀、管辖第⼀条⼈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涉婚姻⾃由案(刑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

(⼆)⼈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2、⾮法侵⼊住宅案(刑法第⼆百四⼗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由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百六⼗⼀条规定的);6、⽣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项案件,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决定的案件。

第⼆条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是怎样的?

The opposite of success is not failure, but never act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是怎样的?导读: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案件的当事人的、或者近亲属的、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担任过证人的等,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申请回避处理的。

一、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

但法院院长的回避,涉及的问题较多,影响也较大,故而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检察长的回避也应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律师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律师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The golden age is always behi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律师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一、律师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2010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0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2、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故C项当选。
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刑事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合并审理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刑事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合并审理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刑事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刑事案件时,将它们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的制度。

这里的“相互关联”是指案件之间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二)意义1. 提高审判效率:刑事合并审理可以将多个案件合并审理,减少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2. 节约司法资源:合并审理可以避免对同一犯罪事实重复审理,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3. 保障司法公正:合并审理有助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维护社会稳定:刑事合并审理有利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三、刑事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具体规定1. 犯罪主体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合并审理:(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同案犯被指控为不同罪行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同案犯被指控的罪行属于不同犯罪种类,且犯罪事实相互关联的;(3)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被指控为同一犯罪的,但犯罪事实相互关联的。

2. 犯罪客体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合并审理:(1)涉及同一犯罪事实的两个以上案件;(2)涉及同一犯罪事实的两个以上案件,犯罪主体存在关联的。

3. 犯罪行为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合并审理:(1)犯罪行为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案件;(2)犯罪行为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案件,犯罪主体存在关联的。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1、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
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
选项D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据此可知,可以设立司、处的机构不包括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
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
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 弟姐妹。 弟姐妹。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既然存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评析】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 评析】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28条 31条规定 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23条的规定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蔡某不是审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作者:叶水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规定的现状分析,及对不同国家有关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认识,提出了在改进我国刑事回避制度时,整体回避问题宜通过《刑事诉讼法》整体回避制度的构建来解决。

关键词刑事回避制度整体回避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54-02一、案例2008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用刀连续袭击9名警察和1名保安,导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当场被捕。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7月17日对杨佳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杨佳袭警案中,上海市公安部门既是国家机关,同时也具有案件当事人的性质。

由案件当事一方来侦察、举证、拘捕、关押并初审嫌疑人,提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为何对贪官往往采取异地审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当地有一定的势力和影响力,容易使案件的审理失去客观、公正性。

不论早先盘问杨佳“自行车问题”的警察是哪个派出所的,他们都是上海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

那么请问:如果某法官被人抢了,他能够自己来拘捕犯罪嫌疑人并审理、判决这宗抢劫案吗?对于杨佳袭警案,有法律界人士、专家提醒并呼吁依法“异地审理”,上海市司法部门为何不予采纳?这里就提及了一个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机关整体回避的问题。

那么我国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二、问题的提出通过上文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概述及各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比较,而且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反映了我国刑事回避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而且,这里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包括在各个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聘请的。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1、回避的第⼀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或当事⼈近亲属”其实也是⼀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关系、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

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

有⼀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据的局⾯。

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列⼊“其他关系”。

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怎样处理

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怎样处理

申请检察⼈员回避怎样处理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出庭的检察⼈员回避的,属于刑诉法29、30条情形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否则驳回申请。

关于申请检察⼈员回避怎样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申请检察⼈员回避怎样处理1、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出庭的检察⼈员回避的,⼈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1、回避的种类⾃⾏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辩护⼈、诉讼代理⼈。

3、申请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式书⾯或者⼝头,不论是检察⼈员、审判⼈员⾃⾏回避,还是当事⼈申请办案⼈员回避。

5、告知程序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员名单。

6、决定主体(1)院长:审判⼈员、法院书记员、翻译⼈员、鉴定⼈。

(2)检察长:检察⼈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翻译⼈员。

(3)侦查机关负责⼈:侦查⼈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员、鉴定⼈。

(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出庭的检察⼈员回避的,属于刑诉法29、30条情形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否则驳回申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

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

它的特点是:(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

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论刑事被告人有权撤回上诉——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

论刑事被告人有权撤回上诉——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
第 2 第 1期 5卷
21 0 0年 2月
研究 生 法学
Gr d t w ve CUP a uae La Re iw. L
Vo. 5 N .I I2 o
F b. 01 e 2 0
论刑 事 被 告 人 有权 撤 回上 诉
兼论 刑 事诉 讼 法修 改所 应持 有 的基 本 订 的我 国现行 刑事诉 讼法 没有 规定 被告人 对上 诉 的撤 回的 问题 , 19 9 6年 而 9 8年 颁布 的
《 高法解释》 对该问题进行 了解释 , 该司法解释第 2 8 3 条规定 , 被告人 、 诉人、 自 附带民事诉讼 的原告人 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 内要求 撤 回上诉 的, 当准许 ; 应 紧接着 , 29条又规定 , 第 3 被告 人 、 诉人、 自 附带民事诉讼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 回上诉 的, 当由 应
出版公 司 18 97年版 , 4 6页。 第 0

88 ・
论 刑 事被告 人有 权撤 回上诉— —兼 论刑 事诉 讼法 修改 所应 持有 的基 本立 场
第二审人 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 当, 应当裁定准许被告 人撤回上诉 ; 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 轻罪重判等 , 当不准许撤回 应
上诉 , 按照 上诉程 序 进行 审理 o5 这两 条 司法解 释根 据 被告 人 上诉 期 是否 经 过 , 是否 允 许 被告 人 并 Cj 对 撤 回上诉 作 了不 同的规 定 。第 2 8条 规定 被 告 人 在 上诉 期 间 内 可 以撤 回上诉 , 3 这应 当是 对 被 告人 上
侯永 宽, 中科技 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2 0 华 0 8级硕 士研 究生( 30 4 。 4 0 7 ) [ ] 陆全 惠:被告人 有权要 求撤 回上诉 状” 栽 《 1 “ , 法学》95年 第 8 ; 18 期 童平 宇 :刑 事案件 上诉 人 不能撤 回上 “ 诉 ”载《 , 法学》96 第4期 ; 18 年 李佑标 :刑 事被告人有权撤 回上诉再议 ”载《 “ , 法学》96 第 9 ; 绍富 :浅谈再押 18 年 期 周 “ 被告人请求撤 回上诉” 载《 学杂 志》 9 9年 第 1 。 , 法 18 期 [ ] 参见宋英辉主编 :刑事诉讼 法修 改 问题研 究》 中国 民公安 大学 出 2 《 , 人 版社 20 年版 , 44 45页。 07 第 4~4 [ ] 参见顾永忠 :刑事上诉 程序研 究》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版社 20 年版 , 18 10页。 3 《 , 03 第 4—5 [ ] 参见黄 东熊、 4 吴景 芳:刑事诉讼 法论 》 三 民书局 20 年版 , 52— 6 《 01 第 6 56页; l sRx : 德 国刑事 诉讼 C u oi 《 a n 法》 吴丽琪译, 民书局 18 年版 , 54~ 6 , 三 98 第 6 55页; 土本武司 : 本刑 事诉讼 法要 义》 董皤 舆 、 《日 , 宋英辉 译 , 南 图书 五

2014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带答案和解析

2014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带答案和解析

1、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A.吊销B.撤销C.撤回D.注销【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2、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

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

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3、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刑事案件办案常用条文

刑事案件办案常用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61条规定的是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44、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45、终止侦查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2款。
刑事案件办案常用条文(参照刑事诉讼法使用)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说明不立案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2、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23、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
24、通知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25、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26、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
16、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3条。
17、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8、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9、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8条意思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8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第2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9条、第31条、第82条第6款;《刑诉解释》第23和、第27条、第31条;《⾼检刑诉规则》第29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刑事司法⼯作⼈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

这晨的刑事司法⼯作⼈员是拽刑事案件的审判⼈员、检察⼈员和侦查⼈员。

民时根据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员以及鉴定⼈员也适⽤此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种情形相对于第29条⽽⾔属于法院回避事由,这些回避事由都属于因与本案有⼀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

2、注意这⾥的"近亲属"的范围具有特定性,根据本法第82条第6款的规定,是拽夫、妻、⽗、母、⼦、⼥、同胞兄弟姐妹。

可见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后者的范围还包括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且兄弟姐妹也不仅公限于同胞的兄弟姐妹。

3、与本条规定的法定回避事由密切相关的是第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

所谓"请求回避事由",好当事⼈有权请求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由于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接受了当事⼈及其委托⼈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其他当事⼈及其法院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员以及鉴定售货员也适⽤此种规定。

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之下的回避申请,申请⼈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4、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凡是参加过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员,如果调到⼈民法院⼯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员,即也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该条还规定,凡是在⼀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作的合议庭组成⼈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根据《⾼检刑诉规则》第29条的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员,如果设⾄⼈民检察院⼯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员。

可见这两个重要司法解释在这⽅⾯的规定具有⼀致性。

5、注意,基于评价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选择性与优先适⽤性等特征,证⼈是不适⽤回避制度的。

回避的救济途径

回避的救济途径

回避的救济途径-------2011级诉讼法符娅随堂课件《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高法解释》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1、《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谈江萍饶兰兰,江西社会科学2008.9 回避救济的设定不合理。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权利等于虚设,《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而《若干解释》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从立法体系看,这两项内容有冲突;从法律位阶看,回避救济应以刑事诉讼法为准,且复议机关为原作出决定的主体,这不合乎正当程序的设计要求。

应进一步明确强化回避的法律后果、合理化回避的救济途径1、关于申请回避提出后产生之果,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如德国被要求回避法官在申请处理前,只能实施不允许推延的行为,当然若查明当事人是滥用该诉权,以致拖延诉讼的,可对其施以罚款等制裁措施。

2、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效力,结合诉讼过程予以全面的立法规定。

在侦查阶段违反该制度取得的证据,应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违反该制度而起诉或不起诉的,应重新审查,而对应回避未回避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应予以强化。

3、关于回避的救济途径,可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由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避免复议人与原决定人的角色冲突,而被决定回避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2、《刑事回避制度的观念更新与改革》(一)增设“全体回避制度”司法实践中,当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地方国家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私人利益乃至地方部门利益时,在某一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审判,当事人对法院整体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变更审判法院的权利。

司法卷二:回避题库(三)

司法卷二:回避题库(三)

司法卷二:回避题库(三)1、不定项选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

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江南博哥),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

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包括:()A.刘兴B.律师C.买买提D.杨光的母亲正确答案:A, B, C, D2、单选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

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违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证据的效力问题。

《高检规则》第31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所以,D项正确。

3、不定项选择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

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其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

试回答本案中的下列回避问题:本案中的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A.审判长甲参加合议庭B.审判员乙参加合议庭C.审判员丙参加合议庭D.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其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正确答案:B, C, D4、不定项选择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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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9条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大多数人对于刑法是不甚了解的,毕竟大家都不是专业人士并不需要去了解的那么详细。

但是有的时候你有说定什么时候就会碰上这种事情,所以了解一下还是很有备无患的。

下面我们就以刑诉法29条为例,来一起了解一下刑诉法的具体内容吧。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
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名词解释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

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

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
分工等等,这涉及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

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

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

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
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在中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的规定。

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特别是不能与一方当事人有不正当的关系。

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就可能使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甚至出现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等严重违法现象,还会给司法机关的威信带
来极为不良的影响。

因此,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除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注意,当事人因上述事由申请回避的,必须向决定机关提出确切的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刑诉法29条的具体内容和解释说明。

其实总的来说就是审判员,检察员等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问题。

这一类的法令作为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好好的了解清楚相关的责罚措施才好,这样可以给他们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毕竟他们是维护公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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