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成立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组织培训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环节。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院采购麻精药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采购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应当对麻精药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调配制度,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使用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五章回收与报损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回收制度,由药剂科负责回收使用过的麻精药品。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报损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报损的麻精药品,确保报损的麻精药品的合理报损。
第六章销毁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制度,由药剂科负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毁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等信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减少不良反应,防止滥用、误用和流失。
第三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科主任担任组长。
第四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下设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药剂科,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麻醉药品使用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二、采购与储存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防止药品流失。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地点应设专人管理,实行双锁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三、调配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调配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调配时间等。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时间等。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开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麻醉药品管理小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我院的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在采购、保管、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麻醉、精神药品。
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医院主管院长、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的麻药、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各使用部门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二、麻醉药、精神药品的采购须持药监部门核发的“麻醉药、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麻醉、精神药品专营单位申请购买。
麻醉药、精神药品入库(发放)时,应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登记签收入帐或出库,并要有专人负责,专库加锁保管,做到帐物相符。
三、使用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或科室,要根据临床用药需要,经院医务科批准同意,设一定数量的麻药、精神药基数,凭麻药、精神药处方的用量补充基数。
药房或临床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帐登记,专柜加锁保管,有交接班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并做记录。
五、使用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并报药剂科备案。
药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药、精神药品调配资格才能调配麻药处方。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六、具有麻药、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按照卫生部的麻药、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使用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淡红色的“麻药”、“精一”的专用处方,每张处方只能开具一种麻、精一药品。
七、有麻药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药、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亲自检查患者,书写病历记录,同时医师与患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处方背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业务院长负责,同时也为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
医院建立由业务院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科长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三条医务科、药剂科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贮存第四条药剂科应根据我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
每批采购计划需经药剂科主任审批。
申报次年我院全年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剂科主任制订申购计划、业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第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员签字。
入库验收专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五年。
第七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业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八条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并有专用标识。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5.《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四、内容1.科室设立特殊药品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医院相关制度制定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并负责培训、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3.麻醉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4.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24小时监控及防盗系统,监控内容保存180天以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2)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3)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4)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4)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5)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6)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7)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7)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7)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8)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8)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9)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14)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15)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16)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16)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16)调剂人员职责 (17)处方医师职责 (18)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卫生局审核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
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机构和职责1、医院成立主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剂、保卫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每年至少一次对医护、药学人员进行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对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考核成绩、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控记录。
3、每季度由药剂科和保卫部门联合做—次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二条麻醉、第—类精神药品的采购l、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技规定采购,合理库存。
2、医院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资格申请:应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办理印鉴卡,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发给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
3、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
4、购买麻醉、精神药品付款应山财务科采取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第三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1、购买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员报计划给指定的医药公司,该公司按规定送到医院。
2、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而公司无人送药,应由二人同去公司取药,搭乘专用车辆,防止被盗。
第四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1、购入的麻醉、第—类精神药品,药库必须马上由二人当场开封检查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
验收后填写验收登记表,内容应包括:日期、发票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双签名,并在专用帐册上登记入库。
2、数量不符、字迹不清、破损药品不得入库,应由验收清点的二人登记并报告科主任,再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机构,其内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特殊属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这些药品的管理规范也是医院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于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1. 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医院麻醉科负责对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麻醉科的主任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临床经验,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此外,麻醉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麻醉药品管理员,负责具体的麻醉药品的采购、存储、配发和使用等工作。
2.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医院应当建立严格的麻醉药品采购渠道和采购程序,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
在执行麻醉药品的采购流程时,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督,避免出现假冒伪劣药品等问题。
麻醉药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麻醉药品的配发和使用医院麻醉药品的配发应当实行台帐管理,确保药品的配发和使用记录真实可查。
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用药安全。
同时,医院应当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的追溯制度,对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登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当对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确保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范。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台帐,对药品的进出、存储和使用进行记录和监控。
2.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管理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符合医疗需要和法律规定。
在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开具处方并进行必要的监测。
3.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测和评估医院应当建立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麻醉、镇痛、催眠、抗焦虑、抗抑郁等作用的药品,它们在医疗、科研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然而,由于这类药品具有成瘾性、滥用潜力和危害性,需要严格管理以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管理制度1. 许可和登记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2. 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并按照规定的剂量、用途和使用时间进行使用。
处方应当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 储存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或者专用保险柜中,实行双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泄漏等措施。
4. 使用管理制度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人员等,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 废弃物处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6. 信息报告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的数量、流向等。
7. 培训和宣传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危害的认识。
三、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实施和监督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全过程。
第三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应当成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的执行情况;(三)定期组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四)处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保管、分发、回收、销毁等。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
第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同时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备查。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达医院后,由药学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内容包括:(一)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验收日期等;(二)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三)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一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保险柜或者专用库房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
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
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办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依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办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形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公道提出年度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办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具名并加盖印鉴,加盖XXX公章。
上报XXX存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打针剂)购用申请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和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三)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四)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
(六)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八)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九)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十)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影响人体神经系统的药品,包括麻醉药、镇痛药、精神药和各类控制药品。
由于这些药品的副作用和滥用的危险性,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将就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一、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能引起神经系统抑制和麻痹的药物。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医师经过严格的判断和处方,同时药品的订购、配送、使用也需要符合各种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药品的订购和库存管理麻醉药品属于国家一类管制药品,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订购,确保药品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应当持有药品购进的批准文件和采购合同。
同时,要设立专人管理药品库房,分类存放麻醉药品,定期盘点药品库存,保证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2、药品的处方管理麻醉药品必须由医师开具相应的处方,严格控制其使用数量和使用期限。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医师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诊断、病情和用药规定予以应用,不得滥用和误用。
3、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的配送必须由国家授权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批、封装、监测和运输。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依照规定进行开封、登记和使用,不得私自丢弃或转让。
4、药品的报告和监测管理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监测和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麻醉药品的库存量、使用量和损失量,保持药品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和公开。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抗精神病、安定情绪、治疗抑郁症等作用的药品。
因为其滥用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头晕、嗜睡等副作用,所以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下面是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药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专门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销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药代表或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并且必须购买者持有医师开具的合法处方。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任主任,医务科、药学部门、护理部门、保卫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2. 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监督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解决麻醉药品管理中的问题。
3. 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4. 药学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报损、销毁等工作。
5. 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6. 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采购与储存1.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2. 麻醉药品应储存于专用仓库,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确保药品安全。
3.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四、处方与调配1. 麻醉药品的处方权应严格控制,仅限于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2. 麻醉药品的调配应由药学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麻醉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药品剂量。
五、使用与管理1.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医疗安全。
2.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3. 临床科室应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
六、报损与销毁1. 麻醉药品的报损应由药学部门负责,经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2. 麻醉药品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七、监督检查1. 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我国药品管理中的特殊类别,它们在医疗和药品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药品的使用和流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下面将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镇痛和麻痹作用的药品,主要用于手术、急救和疼痛治疗等领域。
我国对麻醉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品准入制度:所有麻醉药品在我国上市前都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必须符合药品的临床需要和质量要求。
2. 药品流通管理: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其流通环节,避免滥用和非法买卖。
3.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剂量使用,同时要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
4. 药品监督检查:国家药监部门会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显著影响,具有麻醉、镇静、安定、麻痹或兴奋作用的药品,主要用于精神疾病的治疗。
我国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也十分重视,具体措施如下:1. 药品分类管理:国家会根据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临床用途将药品分类,并在管理上作出相应安排,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范围。
2. 用药监管:对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医生处方用药,避免患者滥用或误用这类药品。
3. 用药记录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建立详细的用药记录,做好药品的管理和跟踪。
4. 不良反应监测:监测和评估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以确保患者的安全。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执行,我国能够有效地监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了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为医疗卫生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未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和药品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我国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
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
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与库存量合理提出年度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
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与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药品采购员应在淄博市卫生局划定的负责本单位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药品采购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交由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定的专人购买。
(五)货到后药品采购员与药品保管员须立即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本,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向定点批发企业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药房应保持合理库存,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采取银行转账结算。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一)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并设有防盗设施。
(二)药库有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调剂室有专用保险柜;手术室、各病区应设有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设施。
(三)专库与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与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与使用(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
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
保险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格式按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椭圆形标记。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她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与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各病区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
按“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则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其她单位紧急借用,应由借用单位及时备案。
(十三)若遇紧急情况,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保险柜及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与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与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与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
遇失窃、被抢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院长、院保卫科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九)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保存空安瓿、空贴,核对批号与数量,并作记录。
余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就是双人监督废弃,实名签字记录。
(十)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空贴交回药房,药房做好回收登记。
(十一)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
每年度按规定申请,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与销毁(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就是指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 (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药剂科各药房无偿收回的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
药剂科各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图”进行操作。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及时性原则,并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每一项相关工作。
(四)报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贮存待销毁期间,要做到专柜专锁并严格控制贮存条件,避免环境污染。
七、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剂科各药房、病区“三级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落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
明确责任人,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