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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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财[2013]1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财[2013]1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财〔2013〕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11月6日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中职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专项的实施对象是全省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施内容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学校建设、品牌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等;目标是通过实施中职专项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中职专项建设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中职专项应以专业建设为依托,以建设校内实训基地为重点,注重先进性、仿真性、实用性、经济性相结合,按照未来专业岗位对技术技能的要求,确保学生在仿真环境中得到实际操作训练,确保学生了解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工艺,具备实际操作的本领。

(二)共建共享性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中职学校资源,采取独立建设或校企联合建设两种方式,建成一批校内实训基地,使其成为集实践教学、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生产服务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25 90
5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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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7
2 1 年第 2 01 期 第 3 2卷 总 6 6期 3
职 业 技术 教 育AL EDUCATI T C ON
No 2 2 . ,01 1
Vo - 2 13
Ge e a . 3 n r lNo6 6
湖北省 中等职业 学校 专业 建设 现状 分析
( %) 生数 ( ) 比( 人 %) ( ) 人 比( %) 数( ) 人 比( %)
数量这一差距在扩大 , 城市农林类
专 业 大 幅 度 增 加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面 向城 市的 园林 绿化等 专业数
的大幅度增加 。
农 林 类
4 7
79 3
分 别 达 到总 数 的 5 . %和 4 .1 77 3 3 5 %。
作者简介 : 马旋(9 5 )男 , 1 8一 , 湖北阳新人 ,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硕 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 :0 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 目《 21 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理论与实践研究》 编号 :0 J g 0 0 ) ( 1Y A 80 6 ,
布点 数 的第 四位 ,招生 人数 达 到
25 9 0人 , 占招 生 总 数 的 56 % , .2 较
二位 , 生 总数 和布点 数 招 点中等职业学校 ( 城市 3 所 , 1 农村 列 第一 、 2 所 )0 9年的招生计划 ,依据教 O 20
收 稿 日期 :0 0 1- 3 2 1— 1 1
人, 招生人 数所 占 比例 仅为 1 %, . 1 均处于招生数和布点数 的末位 。 但
量 , 内涵发展 的道路 。而专业 建 力 发展 工业 和 高新技 术产 业成 为 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鄂教高[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08]13号)省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自主权,引导高校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调整、设置高职高专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除医药卫生类专业、公安类专业、教育类专业外,高等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自行设置高职高专《目录》内专业。

各高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增设专业的书面报告、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报我厅备案。

经我厅备案公布的专业可于下一年度安排招生。

二、高等学校增设医药卫生类、公安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的高职高专专业,需经我厅同意(医药卫生类专业需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联合考察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后方能招生。

有关高校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拟增设以上三类专业的书面报告、汇总表、增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2)和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我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高等学校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须报请我厅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我厅报教育部备案。

四、除当年新设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外,其他高等学校每年新增设高职高专专业数不得超过4个。

五、高等学校如需撤销已备案专业或对现有专业更名,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

六、各高等学校要重视高职高专专业建设工作,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专业建设整体规划,加强专业办学条件建设,深化专业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工程的基石,是教学质量建设与诊断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中职教改发展、主动对接区域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二条专业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和教学系部要充分认识专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人力、财力的投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水平,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教学系部制定专业规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与人才培养模式改等。

第四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

每个专业须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7—11名专家组成,一般校内骨干教师2-4名,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或教育专家3-9名,原则上专业带头人(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工作,其中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每3年制定一次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三)负责本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四)负责向学校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改、人才培养模式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向分管校领导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含课堂教学与实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六)负责本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管理与考核,具体细则与程序参见学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的通知

湖 北 省教 育厅关于进

步规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招 生 和 学籍 管 理 的 通 知
鄂教职 成
〔2 0 1 6 〕 1

各市



直 管市


神 农架林 区 教育局

省属 中 提升 行动 计划
〔 2 0 1 5〕

2 0 1 5


20 1 8

) >
的 通 知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6 9

部 门 文件
湖 北省政协 提案办理 情况 征询 意 见表
通 讯




提 案 者

联 提 案编 号承 满意
对 办 理工 作 的 意 见





不 满意


基本 满 意




填表

学生 从就 读学 校

机构

企业

个人 开展 各种 形 进人 联 办 学校 学 习

按 转 学程序 办 理
严禁不 具
式 的 联合 办学

市 州 内 开展 联合 办学

由 市 州 教 备 办学 资质 的 办 学机构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挂 靠 招 生

育行 政部 门 批 准


不 予 注册 中 职 学 籍

严格 实 行

学 籍 随人

加 强 联合 办 学 和 校 外教 学 点 管 理 走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优化专业结构,规范专业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XX]9号)、《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X年)》(教职成[202X]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对接。

第二章专业设置原则第四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社会需求原则:专业设置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特别是产业结构和职业岗位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2.适应能力原则:专业设置应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确保专业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3.特色发展原则:专业设置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区域特色,培育特色专业,形成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专业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设专业的必要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求。

3.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第七条专业设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提出申请: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论证审核:教务科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专业进行论证和审核,形成论证报告。

3.审批备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将新设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专业建设第八条专业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教育部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鄂教职成[2012]1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2〕17号)各市、州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做好专业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适应行业、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各市州要指导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科学设置专业,对同一地区同类专业开设较多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错位发展、差异化发展。

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鄂教规[2012]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新增专业的申报工作,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申请表》;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国家控制专业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三、从2013年起,实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制度。

每年3月底之前,市(州)教育局将审核通过的新设专业汇总后,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报表》,连同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备案表》和异动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异动表》一并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职成教处将各市(州)教育局审核上报的备案专业汇总并提供给省招办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专业不得招生,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办专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14]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办专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14]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办专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办专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14〕4号)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2]1号)精神,在各中职学校(含高职中专部)申报的基础上,经组织评审,现将同意省属中职学校开设的专业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请各省属中职学校严格按照审批公布后的专业进行招生、学籍注册,未经审批公布的专业不得招生。

附件: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办专业名单(第四批)湖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4日附件: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办专业名单(第四批)序号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技能)方向1湖北省广播电视学校08070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乘务服务2武汉铁路桥梁学校080100铁道运输管理铁道运输管理、高铁乘务3080200电力机车运用与检修4湖北省工业经济学校070900服装制作与生产管理5武汉凡谷电子职业技术学校121000市场营销6湖北省一轻工业学校090100计算机应用130100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8湖北省机械工业学校040200建筑装饰9051600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10082600汽车车身修复11180700物业管理12江汉油田职业技术学校030100石油钻井13030200石油天然气开采030300石油地质录井与测井15051300机电技术应用16051400数控技术应用17051500模具制造技术18052200焊接技术应用19060100化学工艺20060600精细化工21082500汽车运用与维修22090100计算机应用23130100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结束——。

湖北省中职学校教学管理规程

湖北省中职学校教学管理规程

附件: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规范常规,强化过程,改革评价,推进校企合作、产教一体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能力为本位,着力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职业素养;坚持学思结合、知行并重,切实增强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匹配度和贡献率;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教学管理主要包括教学工作管理、教学文件管理、教学事务管理、课堂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选修课和第二课堂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教学质量评价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研究管理、教学设施管理等。

第二章教学工作管理第五条教学组织管理。

依据精简高效、职责分明、运行有序、协调通畅的原则建立学校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一)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教学主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

(二)学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邀请行业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教科研机构和职业院校专家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指导推进学校与行业、企业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建设;明确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提出建议。

(三)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实际需要,可设立教务管理部门、实训管理部门、专业部(系)、教研室等中层机构。

办学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将上述职能并入相应中层机构。

各中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教务管理部门。

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试考核等管理工作;制定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指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编制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总表;学生毕业资格审定及毕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等。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鄂教职成[2008]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08.22【实施日期】2008.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的通知(鄂教职成[2008]8号)各市、州、林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重点骨干专业建设,强化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自2008年起在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现就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专业建设是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的核心,是强化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的重要手段。

我省从2002年起,在中等职业学校中开展了省级重点专业建设,先后评选出170个省级重点专业,在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省级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省级品牌专业建设,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标准,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整体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强化办学特色;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促进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实验、实训、实习设施现代化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的紧密结合,积极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

省级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的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建设好100个与当地经济紧密结合,拥有一流师资和一流实验实习设施,教育教学特色鲜明,毕业生深受社会欢迎,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

中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XXXX中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坚持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服务发展。

围绕全市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要求,建立具有技工教育特色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2、统筹规划。

专业设置应注重结合学院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院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提高学院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3、适度超前。

专业设置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在时间上可适度超前。

4、名称规范。

专业设置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依据,原则上名称应与《目录》一致。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等组成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及建设提供咨询指导服务,进行专业布局结构的宏观规划、指导评估,推进精品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第四条应按照专业设置的规范名称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变更专业名称。

第五条组织专家定期对学院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应予撤销:1、连续3年未招生的;2、与已经淘汰的产业密切相关的;3、达不到基本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4、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条件第六条学院专业设置条件:1、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2、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3、所设专业有规范的专业或专业(技能)方向名称、修业年限,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有完备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和实训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及配套教材。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检查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12]10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检查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12]10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检查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12]10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有关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开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此次检查的对象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举办的中专部,不包括技工学校)。

二、检查内容及步骤检查内容:学校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七个方面情况。

具体内容见附件《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检查要点》。

检查步骤: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召开座谈会,交换意见。

三、检查方式检查方式采取学校自查、市(州)检查、省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学校自查。

4月25日至5月15日,学校开展自查。

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州)教育局。

自查报告包括:教学工作的基本情况、教学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议等。

在汉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汉高等职业院校举办的中专部自查报告电子版直接报省职教研究中心。

(二)市(州)检查。

5月15日至25日,市(州)组织检查。

各市(州)教育局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并指导、督促学校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各市(州)教育局将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及电子版)于5月28日前报至省职教研究中心。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鄂教职成〔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通知鄂教职成〔2015〕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特色专业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特色专业是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成效明显,在办学思想、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特色突出,具有较好社会声誉的专业。

特色专业应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并与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紧密相关,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成效显著。

特色专业建设工作的目标是:按照“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分批建设”的原则,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建设200个左右特色专业。

二、主要任务(一)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各市州县要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依据当地产业对人才的需求,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和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教育资源的整体效益。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增设新专业,撤销或改造老专业,形成各自的特色、优势专业。

省级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一般应建有1-2个特色专业。

(二)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素质教育为核心,能力培养为主线,双证制为框架,在知识、技能、能力三维空间构建专业教学计划,认真处理好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的结构和比例,满足学生就业、升学和个性发展的多元需求。

瞄准生产服务一线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时更新课程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模板】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模板】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开展合格评估的通知-鄂教师[2012]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开展合格评估的通知-鄂教师[2012]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开展合格评估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开展合格评估的通知(鄂教师〔2012〕4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要求,针对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开展合格评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全省所有开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的中专部)。

二、评估标准开办学前教育专业须达到以下合格标准:(一)师资1、专业类教师配备人数要求:音乐、美术、舞蹈专业技能教师,办学规模在四个标准教学班(40人)以内须各配备一名;教育理论(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教学教师,办学规模在四个标准教学班以内须配备一名;幼儿卫生教师,办学规模在六个标准教学班以内须配备一名;达到普通话测试员标准的教师,办学规模在六个标准教学班以内须配备一名。

办学规模超过上述标准教学班数额的,按比例增配专业教师。

2、学历要求: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设施1、有能保证一个标准教学班教学要求的琴房、音乐教室、练功房。

2、要有一定数量的普通钢琴,电钢琴不少于40台。

(三)办学规模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每个年级招生规模不能少于两个标准教学班。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6.23
•【字号】鄂教职成〔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
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教职成〔2016〕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推动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项目参考表
3.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自我诊断报告(参考格式)
湖北省教育厅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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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湖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应行业、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州)教育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具体规划和管理工作。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以教育部最新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本办法,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市(州)教育局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加强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管理,引导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和急需的技能型专业,办出地方特色。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2、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理工农医类专业不低于3000元,文史财经类专业不低于2500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能够适应专业教学需要;
3、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结构比例合理。

其中,每专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应或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要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办出品牌专业。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学校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进行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需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3、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包括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关高级技术职称的行业、企业专家。

4、报市(州)教育局同意。

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设置专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审核。

对调研不充分、没有明显岗位和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明显不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明显不相符的专业,不予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由市(州)教育局审查学校办学资质并提出申请,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开设。

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市(州)教育局初审后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

5、市(州)教育局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将审核通过的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需提供的材料:
1、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需提供: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专业教学师资队伍和仪器设备等配备情况;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2)。

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还需提供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2、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按照《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新开设《目录》外专业,当年招生人数须控制在1个教学班,并按国家有关新专业试办规定进行管理。

在其试办第二年期间,由市(州)教育局检查评估其设置的科学性、可行性
及教学质量,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正式开设。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情况自查和自评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提高专业建设的针对性,培育和强化特色骨干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需按程序报市(州)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报时间:
1、每年12月底之前,学校向市(州)教育局提出申请。

需经省教育厅备案并批准的,每年2月底之前,由市(州)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2、每年3月底之前,市(州)教育局将省、市审核通过的新设专业汇总后,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报表》(见附件3),连同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备案表》(见附件4)和异动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异动表》(见附件5),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未经备案(审批)的专业不得招生。

第四章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市(州)教育局具体规划和管理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定期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市(州)教育局要强化区域内专业设置和建设的具体规划。

大力扶持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相关的专业;重点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积极拓展新能源、新材料等与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新兴专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专业,调整市场需求过剩的专业,着力提高职业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产
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匹配度,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强化骨干专业建设。

骨干专业是指基础条件好、办学水平高、能够体现学校特色的专业。

市(州)教育局要按照"做特、做精、做强"的原则,优化专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1-2个骨干专业、省级重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2-3个骨干专业、国家级重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3-4个骨干专业,逐步培育形成1-2个专业集群,形成与区域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匹配度高、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新格局。

3、市(州)教育局要严格审核新设专业。

辖区内已有3所及以上学校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学校新设相同专业;连续两年招生困难的专业,不再批准其他学校新设相同专业。

4、市(州)教育局要建立由职业学校、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3年一次对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及办学水平开展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

对已开设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

凡连续3年未招生或因检查不合格暂停招生的,取消该校开设该专业资格。

整改后需重新开设的,须按照新设置专业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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