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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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7〕1号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信息化领导小组: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应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管理体制(一)基本原则。

推进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要坚持以下原则:根据需求完善电子政务网络。

以各级政务部门的网络需求为依据,统筹规划,完善电子政务网络。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

各级政务部门不得新建传输网络,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应用。

注重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

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安全,综合采取技术和管理等措施,确保本市电子政务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安全。

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对接和互联互通,为上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开展提供网络支持。

(二)工作目标。

我市电子政务网络自2001年起统筹建设,由基于本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外网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各区县不建设区县级政务内网。

推进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目标是:到2008年,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网,基本完成各部门建设的专用传输网络的整合,建成基本满足政务部门业务应用需要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健全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维、管理体制,为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提供统一、安全、高速的网络支持。

(三)管理体制。

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信息办负责协调电子政务网络的应用,各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市委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办负责政务内网的管理,研究起草政务内网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政务内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一、前言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电子政务建设一直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为了更好地保障政府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了本《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旨在规范电子政务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运维团队建设
1.1 运维团队的组建
1.2 运维人员的资质要求
1.3 运维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运维管理体系
2.1 运维管理责任制度
2.2 运维工作流程
2.3 运维服务水平要求
四、运维设备管理
3.1 设备采购管理
3.2 设备配置管理
3.3 设备维护管理
五、安全管理
4.1 系统安全防护
4.2 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4.3 安全漏洞管理
六、数据管理
5.1 数据备份管理
5.2 数据迁移管理
5.3 数据存储管理
七、性能监测
6.1 系统性能监测
6.2 系统性能优化
6.3 故障预警处理
八、服务质量评估
7.1 服务质量考核指标7.2 服务质量评估方法
7.3 服务质量改进措施
九、创新发展
8.1 运维技术创新
8.2 运维管理模式创新
8.3 运维工作流程优化
十、总结
在电子政务领域,规范的运维管理工作是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为实现信息化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相关规范要求,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为推动政府工作现代化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京发改[2004]298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3月1日京发改[2004]298号)各有关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政府网站搭建原则

政府网站搭建原则

进入21世纪,互联网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入到各行各业。

随着政府对信息化工作的日益关注,国家相继出台各种政策和工作指导,对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实现电子政务。

众多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纷纷“上网”,实现自己的“电子门户”。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改进,以建立一个反映需求为导向的政府单位,并以更有效率的工作流程,为政府、单位获得投资提供更广泛的、更便捷的信息及服务,拓展政府单位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宣传的平台。

标准/原则网站建设标准(一)建设目标政府单位门户网站是信息化时代的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有效载体,是电子政务重要的对外服务窗口,网站的建设目标是:具有高性能、高可靠性、技术先进、能实现统一的信息发布、集中的信息存储备份、专业的系统管理维护和完整的信息公告公示系统的政府单位形象网站。

通过建立政府单位网站系统,扩展多种形式招商展示平台、提升政府单位招商工作的美誉度、使之逐步成为招商引资工作的窗口、成为招商交易服务的网络平台,成为各方获取信息资讯的便捷渠道、成为展示地名形象、宣传和推广地名城市品牌的金名片。

(二)建设原则树立“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突出政务特色”的建设原则。

围绕政府单位中心工作内容,按照浏览用户使用习惯提供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拥有丰富资讯的网络化服务;突出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加强项目信息的推介、展示。

提供一个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灵活适用,性能优秀的政府单位网站应用系统。

2.1 开放性:系统在设计时考虑到功能的可扩展性与维护的方便性,使用的操作平台类型,应用服务器、编程语言和数据库,将遵循通用性、开放性,以期达到减少后续功能增加,修改的难度,减少由于维护方、后续服务方的变更,带来系统二次开发、维护的难度。

2.2 先进性:采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数据库技术,ASP开发,sql server2000作为网站后台数据库,IIS5作为Application Server。

这个组合在测试权威e-Week的测试中显示具有最优性能。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与委托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防止超概算。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政府网站运维与安全管理

政府网站运维与安全管理

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 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对政府网站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考 核,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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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为运维团队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工具、专
业技术等。
培训与提升
定期组织运维团队成员参加技术培 训和交流会议,提高团队整体技术 水平。
知识库建设
建立运维知识库,积累和分享运维 经验和技巧,促进团队共同成长。
02
政府网站安全形势分析
网络安全威胁与挑战
网络攻击手段不断翻新
包括钓鱼攻击、恶意软件、DDoS攻 击等,对政府网站构成严重威胁。
及时撤销离职或调岗用户的权限,避免权限滥用。
04
政府网站运维监控与应 急响应
运维监控体系建立与实施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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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监控目标确定
明确政府网站的可用性、性能 、安全性等关键指标。
监控工具选择
根据监控目标,选用合适的监 控工具,如系统监控、网络监
控、应用监控等。
监控策略制定
针对不同监控目标,制定相应 的监控策略,包括监控频率、
制定故障排除流程,明确故障 排除的步骤和方法。
故障预防与改进措施
分析故障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避免类似故障再次发生,并
提出改进建议。
应急响应流程制定与执行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
根据政府网站可能面临的安全威胁和 故障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计划 。
应急响应流程梳理
明确应急响应的流程和步骤,包括事 件报告、响应决策、资源协调、处理 实施等。
定期备份数据,确保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运营方案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运营方案

政府网站建设及运营指引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引领各级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规范网站域名,严格开办流程,加强监管考核,推进资源集约,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一、运营职责(一)上传信息及时更新1.各栏目信息须做到按要求常换常新2.网站内容要符合实际,图片要贴切主题、大方得体。

(二)上传信息质量要求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2、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3、确保信息的适用性。

应着重发布与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工作特色的信息资源。

4、确保信息的一致性。

应强化协调配合,避免说法不一,谨防政出多门,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一致。

(三)计算机管理专用计算机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做好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工作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四)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网络中心应配合网络开发商及时对网站管理服务器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升级,以防黑客非法入侵。

(五)电脑安全防范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运行的安全、可靠。

(六)定期备份网站工作人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二、网站开发与整合(一)网站开设。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深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电子政务运维管理是指为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机房环境等)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划、实施、监控与评估过程。

第三条电子政务运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运维资产管理、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安全管理和运维绩效管理等。

(一)运维资产管理是对已正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等资产的动态配置管理。

(二)运维人员管理是对参与运维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能力和行为的管理。

(三)运维安全管理是在电子政务系统运维过程中为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对信息安全的职责、制度、标准和流程的管理。

(四)运维绩效管理是科学评价运维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本规范用于指导北京市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本部门的电子政务运维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明确相应的组织与职责,制定具体的电子政务运维制度与流程,对运维的资产、人员、方案与经费、外包与合同、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制度第五条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子政务运维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审查批准运维总体规划、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经费方案等,负责重大和紧急事件决策,对运维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

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成员包括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以及运维外包企业代表等。

第六条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提出对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需求,配合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并通过推广、应用电子政务系统,创新业务管理模式。

第七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政务运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运维体系建设、运维资产管理、运维经费预算编报、运维外包项目招标、运维合同管理及绩效评估,运维经费使用、应急响应、运维外包管理、日常运维的实施与管理,以及业务部门关系管理等。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本市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

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传输网是指使用本市各级财政经费投资建设或者租用的,用于连接各级政务部门的专用有线通信网络。

第三条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

(二)负责政务外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对区县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级政务外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

第六条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依据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配合市信息办完成市级单位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六)负责将本辖区政务外网相关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一《区县政务外网备案表》。

第七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市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北京政务数据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政务数据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政务数据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北京政务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公开等环节,确保政务数据的安全、可靠和合法,以支持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

二、政务数据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性:所有政务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准确性:政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或伪造。

3.安全性:政务数据必须得到充分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损坏或丢失。

4.及时性:政务数据必须及时更新和处理,确保其时效性。

三、政务数据管理流程1.数据收集:根据业务需求,通过合法途径收集政务数据。

2.数据存储: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安全、有序地存储政务数据。

3.数据使用和加工: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务数据进行合理的使用和加工,但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4.数据公开:经过审查,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务数据进行合理公开。

四、政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1.加密措施:对所有政务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的机密性。

2.访问控制:设定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限制访问人员的范围和权限级别。

3.隐私保护:不得收集、存储和使用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已经获取的隐私数据应及时销毁。

五、责任与监督1.管理制度责任:政务数据的管理人员需明确其管理责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2.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或组织进行相应处理,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3.监督与检查: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政务数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本制度将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运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效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网站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网站是政府的公共信息发布与服务平台,旨在提供便利、高效、规范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政府网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互动的原则,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五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监管、绩效考核原则。

第六条政府网站应当做到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确保信息无误、可靠,提供稳定的服务。

第七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级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网站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第九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安全、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到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发布。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用户体验,提供用户友好的界面,简化操作流程,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互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提供可扩展、易维护的系统架构,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进行前期调研和需求分析,明确网站的定位和服务目标。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的内容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应当注重信任度和权威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消除用户疑虑。

第十八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章政府网站的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政府网站的维护工作应当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4]1号)要求和北京市政府第6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解决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多头决策、重复建设、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单位,是指与市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电子政务总体组(简称总体组)是依据京信发[2004]1号文件要求成立的技术决策组织,负责电子政务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技术部分的指导、审查和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建设指南第五条市信息办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

第六条市信息办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电子政务规划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指南。

第三章前期论证第七条各单位根据电子政务规划、年度电子政务建设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并组织前期论证,市信息办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其中,总体组负责对项目前期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前期论证包括对业务需求、目标与预期效果、业务流程优化与资源共享、技术框架等的分析和论证,并根据项目业务的相关性,进行资源整合和项目优化组合。

第九条对重大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对面向公众服务的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通过前期论证的项目,进入市电子政务待建项目库(简称待建库)。

市信息办会同相关单位对进入待建库的项目按"凡属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尽量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或市场化运作的建议。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级审批部门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反馈等综合性服务的实体平台。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各审批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承担对本部门进驻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六条本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适合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也可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条件、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细则。

但隶属中央单位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细则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鼓励和支持计算机网、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的融合。

第五条本市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同级单位部门预算。

区县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应当由各区县负责安排。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之前应当提前论证。

第七条对于财政全部补助或者部分补助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资金时,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对于重大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发展;(二)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相关的政策法规。

对审查不合格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八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阶段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有全面的、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二)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京办发[2001]27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京办发[2001]27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京办发〔2001〕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委办公厅机要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组成市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信息安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可以在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充实有关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和全面防范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

第七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

用于安全系统方面的投入应不低于工程投资总额的15%。

第八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和服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担。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有关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

来源: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网站日期:2005-07-07 第一条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通过“首都之窗”中心网站、各政府机关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有义务将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一)落实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目录建设、维护信息内容;(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通过其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下列有关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工作动态类等政府信息:(一)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简介、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六)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七)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文件;(九)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十)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十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十二)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十三)奥运场馆建设及筹办奥运等重大活动事项;(十四)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十五)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十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十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十八)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十九)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二十)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北京市电子政务技术总体框架(试行)》

《北京市电子政务技术总体框架(试行)》

第一章总体技术框架模型北京市电子政务的总体技术框架模型如图1.1所示,主要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层、信息资源层、应用基础支撑平台层、应用层、门户层、访问渠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与管理体系。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公众、政府和公务员。

图1.1:北京市电子政务技术总体框架图1、网络基础设施层在模型中处于最底层,是支撑北京市电子政务和“数字北京”的重要基础设施,包括市级、区县级有线专网和无线专网,以及公众网。

2、信息资源层构建于网络基础设施层之上,并为上层的应用基础支撑平台层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主要包括共享信息资源、目录资源及各部门业务信息资源。

3、应用基础支撑平台层在整个模型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处于应用层和信息资源层之间。

4、应用层是在应用基础支撑平台层基础上构建的各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职能部门的行业应用系统、跨领域综合性应用系统以及面向领导决策的综合性决策支持系统等。

5、门户层是整个电子政务系统面向最终用户的统一入口,是各类用户获取所需服务的主要入口和交互界面,由首都之窗和政务专网门户组成。

6、访问渠道是指用户访问电子政务门户的方式与途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电话、互联网、信息亭、电视等渠道进行访问,实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多渠道访问。

7、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包括专用于电子政务的标准规范和综合现有信息技术的标准规范两大部分,它是确保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设计、建设和运行符合相关标准的保障体系,在模型的各层都有相应的标准规范。

8、管理体系是确保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得以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的保障体系,包括模型巾各层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

9、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确保电子政务安全运行的保障体系。

信息安全贯穿于电子政务的各个层面。

第二章网络基础设施一、网络结构北京市电子政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包括有线政务专网、无线政务专网和公众网等。

l、有线政务专网有线政务专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两部分。

其中,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是物理隔离:有线政务专网和公众网络之间是逻辑隔离。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本市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

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传输网是指使用本市各级财政经费投资建设或者租用的,用于连接各级政务部门的专用有线通信网络。

第三条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

(二)负责政务外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对区县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级政务外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

第六条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依据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配合市信息办完成市级单位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六)负责将本辖区政务外网相关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一《区县政务外网备案表》。

第七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市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本市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

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传输网是指使用本市各级财政经费投资建设或者租用的,用于连接各级政务部门的专用有线通信网络。

第三条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

(二) 负责政务外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对区县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级政务外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第六条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依据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配合市信息办完成市级单位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六)负责将本辖区政务外网相关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一《区县政务外网备案表》。

第七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一) 负责市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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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真实身份得到核实后,才可获得相应的权限。
1) 按用户办事流程的先后顺序进行索引;
2) 按用户群体的属性进行索引;
3) 按政府部门职能处室划分进行索引;
4) 按笔画或字母顺序进行索引;
5) 其它符合一般用户习惯的索引形式。
5.2.1.2 在线服务项目的快速定位
5.1.2 内容完整性
网站发布的内容应完整、翔实,如办事指南应与实际办理程序相符,无未说明信息。
5.1.3 内容准确性
网站发布的内容必须具备严谨性和准确性,不能发布失真或有歧义的信息。摘要、节选或综述性政府信息应准确把握。
5.1.4 内容时效性
1)经常性的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页面布局有下列基本要求:
1) 各层级页面布局风格协调统一;
2) 各层级页面中,应当包含相应的功能设置,便于使用;
3) 各层级页面附加功能区的布局相对固定。
4.3.3 网页的区域划分
网页的区域划分是指在网站的整体规划中,通过对具有相同性质、类别的频道或栏目的组织来体现页面不同区域。
3) 材料列表;
4) 办事流程;
5) 办事状态的告知;
6) 用户操作须知;
7) 办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8) 其它应说明的问题。
5.2.3 在线服务的程度
政府提供在线服务时应尽量减少用户到政府机关所在地的次数和时间。
应提供在线服务项目的快速定位,如在用户指南、问题解答(FAQ)、服务项目等处增加相关链接。
5.2.2 在线服务的用户指南
在线服务的用户指南是指对在线服务项目的说明,对用户使用在线服务功能进行引导和帮助。
用户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服务内容概述;
2) 服务办理时限;
2)各层级页面均包含设计上协调一致的网站标志(LOGO)图案及文字;
3)网页字体应使用标准字体,字号不可畸大畸小,可向用户提供字号选择功能;
4)网页整齐,不变形,不出现表格错位、文字错行的情况。
5)网页文件不宜过大。
4.3.5 多种表现形式
根据实际需求使用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表现形式。应将多媒体内容设定为选用功能。
提供单一服务的政府网站可依据服务的安全需求选择用户身份鉴别技术;提供多项服务的政府网站,应依据安全需求最高的服务选择用户身份鉴别技术。
用户身份鉴别措施不应导致不必要的用户访问限制。
用户身份鉴别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无身份验证;
允许用户不经身份验证直接访问政府网站内容。
2)匿名的身份验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A/T 390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技术要求
网站的信息互动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解答、论坛、留言板等网络手段与市民建立互动关系。
3.6 信息共享与协同办公
信息共享与协同办公是指政府部门内或部门间共享有关政务信息,开展联合办公。
3.7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指政府部门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提供政府事务的网上办理。
3.8 网站地图
DB11/T 145 政务公开网站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DB11/T 171党政机关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规范
信息产业部2000年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ISO/IEC 17799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政府网站
9)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10)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1)其他政府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12)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社会公共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是指政府掌握的社会统计信息、市场信息、行业信息和经济信息等。
13)申请公开的信息。
应提供接受市民申请公开政府特定信息的渠道。
6) 对投资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规定,如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的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涉及资源配置和行政管理的审批事项);
7) 本政府机关的机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职能、领导简介、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以及机构改革分流情况;
8) 本政府机关的办事指南、办公时间、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与其他联系方式;
4.2.2 网站导航
4.2.2.1 网站站内导航
网站内部不同频道、栏目及不同层级的网页之间的联通方式和程度,与网站的实用性和易用性具有紧密的联系。
政府网站的站内导航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有详尽的网站地图可供查询;
2) 在各页面固定位置设置风格统一的导航栏;
1)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规定、文件及其决策起草过程;
2)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起草情况;
3)关系我大决策事项;
4) 政府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如学校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医院的药品价格、水气电公交等部门和行业的办事收费;
5) 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包括: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网站地图是对网站整体结构所做的导航,网站地图应包括网站所有固定的频道和栏目,并以链接的形式帮助网民快速进入到所需的位置。
4 网站设计
4.1 网站的策划组织
政府网站栏目和内容应包含本网站所属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相应延伸,符合本网站政府部门的特点,覆盖公民、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对本部门的实际信息需求。
网页区域划分有下列基本要求:
1) 网站应根据所在机构的工作特点和主要的业务范围,建立健全相应的内容与服务等功能区域;
2) 网站首页对内容与服务区域划分有显著体现;
3) 频道设置能够体现网站的内容与服务功能区域的划分。
4.3.4 网页效果
1)有统一的色彩风格和主色调、能体现自身特色;
北京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素,包括网站设计、网站内容、网站技术和网站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的政府网站(简称网站)。
本规范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必要的时候对自身内容进行扩展。
4) 导航方式简洁、直观,便于使用。
4.3 网站表现设计
网站表现形式应有自身特色,在网站设计上体现政府网站为民服务的思想,尽量从易用性和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设计网站和相关服务。
4.3.1 网页层级分布
网页具有不同的层级,不同的层级页面可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可具有不同的特点。
4.2 网站结构设计
4.2.1 频道及栏目设置
频道及栏目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频道与栏目的内容或功能定位清晰;
2) 频道与栏目的设置能突出重点;
3) 频道与栏目分级合理,有明确的划分标准;
4) 频道与栏目名称设定准确、直观,直接清楚地表达该频道或栏目的定位及承担的功能。
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有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的网站群标志并做链接,且合乎规范。
4.4.4 网站宣传语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网站宣传语。网站宣传语一般包括网站的形象宣传语和针对特定服务或活动的宣传语。
网站宣传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拥有统一的网站形象宣传语,并体现在网站显著位置;
4.6 多语种支持
1)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多语种网站服务。
2)服务对象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政府网站应有英文版,英文版应有概况、简介和本部门外事机构联系方式等内容。
5 网站内容
5.1 政务公开
5.1.1 内容全面性
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之一,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 各层级及同级间的网页导航便捷;
4) 导航文字准确、直观、易识别。
4.2.2.2 网站站外导航
政府网站的站外导航应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具备业务相关网站的导航;
2) 导航文字准确;
3) 导航链接地址正确;
2) 根据不同时期的服务重点设计相应的服务或活动宣传语;
3) 网站形象宣传语简洁易记,宣传意图清晰。
4.5 信息检索
1)网站的信息数据库可支持多关键字检索,如依据标题、时间、正文等分类检索;
2)根据需要提供站内信息全文检索功能;
3)可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的搜索服务。
网页层级分布有下列基本要求;
1) 网站页面层级丰富、有序,应具有首页、频道页、各级栏目页、专题页、正文页等不同层级页面中的几种或全部形式;
2) 层级深度适度,便于用户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所需内容或功能。
4.3.2 页面布局
页面布局是指网页内容在页面上所处位置的设计。
在线服务的程度分以下三个层次:
1) 仅提供相关文档下载;
2) 提供网上网下结合的服务,如网上提交材料和报表,网下进行审核、确认的服务;
3) 提供在线全程办理的服务。
5.2.4 用户身份鉴别
用户身份鉴别是政府网站确认用户身份的方法。可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用户身份鉴别措施。
政府网站是指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网站,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各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各委办局网站等,是公众和企业获取政府信息,与政府进行互动交流并获得政府在线服务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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