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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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分包合同在建筑合同中听得比较多,你对分包合同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分包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案例

2014年11月25日,于田县某公司将约13公里简易道路工程发包给新疆某公司,新疆某公司又将该路段工程分包给赖某,双方约定该路段工程总价为人民币800000元,双方约定工程所需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进场人员伤亡保险费由赖某承担,工期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在施工中因多种原因,赖某未按期完工。新疆某公司与赖某因合同的效力问题引发争议,并诉讼至于田县人民法院。

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庭审中,新疆某公司认为公司与赖某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赖某则认为自己既不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质资,也不是公司的员工,自己与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简易公路属于工程建设中的土木工程,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因此,赖某修建简易

公路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范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赖某不具备建筑设施工程的相应资质,同时也不是新疆某公司的员工,而承包人新疆某公司将约13公里的简易公路分包给赖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新疆某公司将简易公路工程分包给赖某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因此,新疆某公司与赖某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说法

什么是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

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

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相关阅读:

分包合同之联合承包

解释1

联合承包是指同一国籍或不同国籍的几家承包公司以合同方式组成联营或合营方式参加某项工程的资格审查、投标签约并共同完成承包工程。一般涉及技术复杂、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

解释2

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的承包单位联合起来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选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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