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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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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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与所属员工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共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公司员工均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五条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填写《入职承诺书》(附件1),如实说明原就业状况、工作经历、现学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证书等有效证件(书)、与原就业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员工与原就业单位有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向公司做如实说明。
如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未向公司作如实说明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办理,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员工个人负责。
第六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建立。公司与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各劳动合同附件。
员工有特殊原因不能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说明不能在规定期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解决时间及承担责任。员工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公司不得录用。
第七条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公司统一信息平台、制度汇编、培训等渠道告知员工,且对员工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双方签字,加盖公司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劳动合同自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和公司各执一份,并要求员工签收。第九条公司工会组织、公司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本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续签流程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员工工作岗位性质。公司各类岗位性质分为两类,即管理类和工人类。
管理人员包括:
①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②部门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主管、财务人员、统计员、保安队长、文员、车队队长、炊事班长、宿舍管理员、仓库管理人员、品控管理人员等;
③从事销售、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
④部门内从事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技术员、工程师等;
⑤从事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的技术研发人员、工程师等。
工人包括:
①在车间从事生产、现场操作的一般工人;
②保安;
③在特种作业岗位及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电工、焊工、客车司机、货车司机、小车司机、叉车司机等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从事车辆、机器等专业技术维修的人员。
④从事后勤工作的勤杂工、保洁员等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前,应当与接受专项培训的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附件4)。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公司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但未变更劳动合同期限,①劳动合同期满非因员工的原因由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再追索员工未满服务期的违约责任。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员工应当履行,否则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公司与知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员工,以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签订《商业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协议书》(附件5),约定违约责任。员工违反商业保密条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与负有保守特殊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以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签订《员工竞业禁止承诺书》(附件6)。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合格地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附件7),写明变更内容与变更日期。公司与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按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书面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书面下达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