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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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控制合同法律风险,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

2、适用范围公司及附属控股公司对外签订

的所有合同。

3、定义和缩写

3.1 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谈判、合同草案拟定、跟踪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人员;

3.2 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经办人所在部门;

3.3 合同相关部门:合同内容涉及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3.4 重大合同: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200 万元(含本数)的合同或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3.5 一般合同: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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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程序

5.1 合同订立及审查批准

5.1.1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合同经办人,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合同草案。重大或涉外合同,由合同经办人会同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小组进行合同谈判及草案起草工作;

5.1.2 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经营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并审查对方合同经办人代理权限,验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件等资料;

5.1.3 合同草案确定后,合同经办人应填写《合同呈批表》启动合同审查批准程序。合同经办人应在《合同呈批表》中写明呈报日期、合同名称、缔约对方、合同文本来源、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缔约对方资质、履约能力)并签字确认。

5.1.4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呈报合同进行业务审查并签署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所涉该部门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可行性问题负责;

5.1.5 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合同经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如需要)提交行政部,由法务主管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对合同的合法性及严密性负责;

5.1.6 法律审查完成后,由行政部负责人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决定是否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其部门业务范围内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业务审查,相关部门对合同所涉该部门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可行性问题负责;

5.1.7 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如需要),由财务部负责人对合同财务条款及资金结算等财务相关问题进行财务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5.1.8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务主管、行政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

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合同经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材料,合同经办人应予以配合。如上述人员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合同草案有重大错误、遗漏或对相关问题持保留意见,应在审核意见中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合同经办人应负责修改或重新制定合同草案;

5.1.9 合同审查程序完成后,与项目开发经营中心及运营中心业务相关的合同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其他合同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5.1.10 一般合同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重大合同董事长批示后由董事长签署或授权总经理签署。对审查意见不完备的合同,董事长和总经理可拒绝签署;

5.1.11 合同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后,由行政部按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加盖公章。未经签署程序,不得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

5.2 合同履行

监督

5.2.1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承办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5.2.2 合同履行涉及多个部门,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发出《合同履行协

,告知需要协助履行的内容,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助通知》

5.2.3 合同经办人应及时检查、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

5.2.4 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应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合同经办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异议时,应予以答复;

5.2.5 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异议的书面文件和对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在发出前,须经法务主管审核并备案。发出文件正文后应附《送达回执》

5.2.6 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经办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法务主管,并由相关人员研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补救措施方案制定后,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5.2.7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由合同经办人收集相关证据,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5.2.8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变更的,应办理交接手续。

5.3 合同变更和

解除

5.3.1 经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5.3.2 合同经办人应填写《合同变更、解除呈批表》,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查批准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同。

5.4 合同纠纷

调处

5.4.1 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同时合同经办人

,出具书应迅速收集与合同纠纷相关的证据原件。合同承办部门应填写《合同纠纷呈批表》

《合同纠纷呈批表》应附合同纠纷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面合同纠纷说明及初步处理意见,

5.4.2 法务主管应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合同纠纷实际情况,在3-5 个工作日内(情况紧急的为1-2 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纠纷初步法律处理意见;

5.4.3 初步法律处理意见完成后,由行政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决定是否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具合同纠纷处理意见;

5.4.4 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具处理意见后(如需要),由财务部负责人对合同纠纷出具处理意见;

5.4.5 法务主管应将各部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汇总后在3-5 个工作日内(情况紧急的为1-2 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解决方案。与项目开发经营中心及运营中心业务相关的合同纠纷法律解决方案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其他合同纠纷法律解决方案直接报公司领导审批;

5.4.6 需要启动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法务主管代表公司或委托外聘律师参加仲裁、诉讼。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务主管向公司领导汇报;重大合同纠纷的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进展情况;

5.4.7 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生效后,法务主管应将所有案卷材料汇总,并将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交合同承办部门,以督促文书执行;

5.4.8 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法务主管,由法务主管代表公司或委托外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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