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化石产地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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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学 - 08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

保护生物学 - 08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和分类标准
① 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如以温带山地生态系统及自然景观为主的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以亚热带生态系统为主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和 保护热带自然生态系统的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等。
② 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如四川卧龙和王朗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大 熊猫为主,黑龙江扎龙和吉林向海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为主; 四川铁布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梅花鹿为主等。 ③ 珍稀孑遗植物及特有植被类型:如广西花坪自然保护区以保护 银杉和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黑龙江丰林自然保护区及凉水自然 保护区以保护红松林为主;福建万木林自然保护区则主要保护亚热 带常绿阔叶林等。
生物多样性 就地保护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概念
自然保护区:针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 动物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特定自然区域),依法划出一 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人为保护)。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按保护对象:自然,如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 文化,如文化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按性质:保护和监测,资源管理,生态旅游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
科学考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状况、主要保护 对象与保护价值、经营管理等。 选址:
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生态系统
珍稀或具保护价值物种的主要生存繁衍区 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植物原生地或集中地区 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地址剖面、冰川遗迹、熔岩、化石产地等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和分类标准
按行政级别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全国或国际具有极高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 由国务院批准 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政府批准 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级政府批准 按保护对象 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与非生 物环境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 野生动植物类型:以野生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生境。 自然遗迹类型:具特殊意义的地址遗迹和古生物遗迹

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技术要求(二)

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技术要求(二)

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技术要求(二)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技术要求在进行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时,资深创作者需要掌握一定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些相关要求及其解释。

1.了解地质背景在进行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时,首先需要了解所调查地区的地质背景。

这包括地质构造、地层分布、岩石类型等信息。

只有了解地质背景,才能更好地判断古生物化石的形成环境和保存条件。

例子:在中国四川盆地进行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时,调查人员需要了解盆地的地质背景,包括盆地的构造特征、各个时期的地层分布以及盆地中不同岩石类型的分布情况。

2.熟悉化石分类和特征资深创作者在进行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时,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化石进行分类和识别。

熟悉化石的分类和特征,可以帮助创作者准确判断和描述所发现的化石种类。

例子:在进行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时,调查人员发现了一块未知化石,通过熟悉化石分类和特征,创作者可以判断出该化石可能属于某个特定的古生物物种,从而为后续研究提供重要线索。

3.掌握野外调查技巧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通常需要进行野外调查,在野外环境中,掌握一定的调查技巧非常重要。

这包括野外导航、采样技术、化石的野外保护和保存等。

例子:在田野工作中,调查人员需要有良好的导航技巧,能够准确找到化石产地。

此外,掌握适当的采样技术可以保证采集到完整的化石标本,并使用合适的方法进行野外保护和保存,避免化石的破坏和损失。

4.使用仪器设备和实验技术在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中,创作者需要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实验技术来对化石进行分析和测试。

例如,显微镜、扫描电镜、元素分析仪等。

例子:在化石产地调查中,调查人员使用显微镜观察化石的细节结构,使用扫描电镜对化石进行高分辨率成像,使用元素分析仪分析化石中的元素组成等,这些操作可以提供更多宝贵的信息。

5.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在进行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时,创作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这包括对化石采集、研究和保存的相关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技术规范

地质遗迹保护技术规范

地质遗迹保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地质遗迹保护工程的目的、任务、内容、技术方法、成果评审验收及成果资料汇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技术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Z/T 0303—2017 地质遗迹调查规范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重要地质遗迹经过专家鉴评,被评为Ⅰ级(世界级)、Ⅱ级(国家级)、Ⅲ级(省级)的各类地质遗迹。

专家鉴评按照DZ/T 0303—2017 行业标准执行。

3.2地质遗迹完整性出露的地质遗迹反映的地质现象,地质科学内涵知识系统、完整。

3.3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在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地质遗迹类型、等级、分布、特征等,编制的一定时期内对重要地质遗迹实施有效保护,做出的各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安排计划。

3.4地质遗迹保护工程为保护重要地质遗迹,实施的各种工程技术手段和措施。

3.5地质遗迹保护区为有效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根据三个以上地质遗迹出露点,划定的连续分布较大保护边界范围的区域。

3.6地质遗迹保护段为有效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根据二个地质遗迹出露点,划定的连续分布较小边界范围的区域。

3.7地质遗迹保护点为有效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根据单独的地质遗迹出露点,划定的最小保护边界范围的区域。

4 目的任务、原则和要求4.1 工作目的任务4.1.1 工作目的为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为确保地质遗迹保护工程质量、有效保护和管理地质遗迹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地质遗迹在地质科研、地质勘查、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实现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的利用。

4.1.2 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如下:a)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工作区已有的与地质遗迹相关的资料,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对象;b)对已经确定的地质遗迹保护对象,进行实地核查,确定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名录;c)对地质遗迹保护对象实地勘查,查明工作区地形地貌、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条件,划定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的实施保护边界范围;d)编写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编绘规划图件、编制规划表格;e)编制地质遗迹保护工程设计,编写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要求;f)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矿部1995 年5 月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重要地质遗迹调查技术要求(2010年10月试行稿)

重要地质遗迹调查技术要求(2010年10月试行稿)

20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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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范围........................................................................................................................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1
4.3.1 价值原则....................................................................................................2 4.3.2 客观性原则................................................................................................2 4.3.3 继承性原则................................................................................................2 4.3.4 调查与评价相结合原则.............................................................................2 4.4 调查内容..........................................................................................................3 4.4.1 地质遗迹点调查...........................................................................................3 4.4.2 地质遗迹集中区调查 ...................................................................................3 4.4.3 省级地质遗迹调查 .......................................................................................3 5 地质遗迹调查.........................................................................................................4 5.1 调查工作程序......................................................................................................4 5.1.1 资料收集与分析............................................................................................4 5.1.2 野外踏勘 .......................................................................................................4 5.1.3 设计编写 .......................................................................................................4 5.1.4 野外调查 .......................................................................................................4 5.1.5 综合研究与评价............................................................................................4

湖北远安古生物化石文化创新与培育的思考

湖北远安古生物化石文化创新与培育的思考

湖北远安古生物化石文化创新与培育的思考李姜丽;赵璧;邹亚锐;尹伟;谭秋明【摘要】湖北远安地区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形态优美,保存完整,具有极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和科研科普价值,利用前景广阔,为产地打造以化石资源为依托的化石文化产业打下了深厚基础.对远安古生物化石文化的打造与培育的必要性、资源优势以及有利与不利条件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对化石文化打造思路作了初步思考.【期刊名称】《资源环境与工程》【年(卷),期】2016(030)006【总页数】5页(P959-962,979)【关键词】远安;化石文化;创新;培育【作者】李姜丽;赵璧;邹亚锐;尹伟;谭秋明【作者单位】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34;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34;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34;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34;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Q911.2远安县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东北部,古称“临沮”,因临近长江左岸支流沮河(沮漳河西支)而得名,该地物产丰茂、生态优良,是原化工部定点的磷矿生产基地和湖北省绿化达标第一县。

远安地处三峡东部地区,大地构造上属于黄陵背斜东翼,自西向东总体依序展布从震旦系开始渐新的沉积地层,又因受北北西向平行排布的通城河、远安、荆当等多条大断裂控制,表现为交替展布的北北西向地堑—地垒构造地貌。

沉积岩厚度巨大且产状较缓,受后期构造破坏较小,十分有利于各地史时期古生物化石的形成及保存。

远安地区地层古生物研究成果丰富。

截至目前,远安县已完成全域1∶25万、1∶20万及中西部1∶5万比例尺的基础地质调查(另外,20世纪80年代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三峡地区生物地层调查工作也涵盖远安地区);全县域重要地质遗迹调查及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县域中北部围绕早三叠世海生爬行动物化石的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及申报工作也已完成。

综合主要调查成果和其他一些研究资料,可认为远安地区已基本查明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贯穿显生宙以来的多个地质历史时期,拥有丰富的门类和属种,不少化石点的化石密度很高、生物个体大,且部分化石点和相关古生物化石类型具有非常重要的科学意义和极高的观赏价值,在全省乃至更大的区域都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完全可以作为远安地区对外形象宣传、推广、培育和打造的文化产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03•【文号】国土资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和进出境管理,落实各项保护制度,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登记建档,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工作,以此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

目前还未完成登记建档和数据库建设的省份,要在“十三五”期间全部完成。

本次统一登记建档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各收藏单位将新发掘和流通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或作变更登记,并相应修改完善化石数据库相关信息,全面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和数据库建设制度。

二、认定化石产地,编制产地保护规划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简称“国家化石产地”)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化石专委会”)按照《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标准》(见附件1)进行认定。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进行一次。

认定产地申报材料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当地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化石专委会”)初核后报送国家化石专委会。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条文说明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条文说明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发布机构:国土资源部;发布时间:2012-06-06)第一条为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正确认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属种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脊椎动物的蛋、足迹等遗迹化石;(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第三条按照在生物门类起源与演化、生物分类、古环境演变研究中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以及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四条对研究生命起源、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及演化,探讨全球或洲际地层对比和关键古地理、古环境演变等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正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的模式标本;(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完整或近于完整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保存特殊埋藏状态、或关键部位特征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四)具有关键演化价值、我国特有或数量稀少且保存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五)在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和演化研究中具有极为突出科学价值的、保存完整的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六)保存较清晰结构或构造、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七)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的、且蛋壳完好的脊椎动物蛋化石,单枚或多枚具有分类学意义的含胚胎蛋化石;规模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特征清晰且指示运动特征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深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为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做好相关的鉴定、评审和咨询工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当好工作参谋,提供技术支撑;为保护化石资源、为维护国家利益贡献力量!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4—6名,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司局、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古生物化石研究机构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在地层古生物领域的知名学者和管理专家担任。

委员会聘请部分院士和管理专家为顾问。

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六条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国土资源部聘任。

第七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古脊椎动物、古无脊椎动物、古植物、古生物保护和古生物博物馆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出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和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二)审定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技术标准、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三)拟定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四)评审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五)鉴定出入境化石、国家重点保护的化石和国内外查获的化石;(六)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博物馆提供咨询服务;(七)负责指导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九)完成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组织起草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技术标准、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古生物化石专家库、负责组织和选派评审、鉴定专家;(四)组织专家对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博物馆开展咨询工作;(五)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六)组织专家对出入境化石、国家重点保护的化石以及国内外查获化石进行鉴定;(七)负责建立和保管委员会工作档案;(八)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承担委员会换届工作;(九)承担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川射洪地区地质遗迹保护与旅游开发

四川射洪地区地质遗迹保护与旅游开发

四川射洪地区地质遗迹保护与旅游开发李冰;谢小平;王永栋;陈芝聪【摘要】鉴于地质遗迹的不可再生性,提出地质遗迹保护的重要性.分析了化石类地质遗迹的分布与我国化石保护的基本情况,目前仍以建设地质公园和建立重要化石产地为主要手段.以四川射洪地区的化石遗迹保护为典型,运用价值评价和AVC景观评价法对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析出该地区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善、基础设施欠缺、专业人才不足、科普形式单一、旅游开发层次低等问题,并提出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方案,从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科普形式创新等方面着手,加快世界地质公园建设进程、建设化石特色小镇,以提升四川射洪地区的地质公园保护与开发工作,加深四川射洪地区旅游开发层次,对其价值进行深度发掘.【期刊名称】《资源开发与市场》【年(卷),期】2018(034)004【总页数】6页(P485-490)【关键词】地质遗迹保护;化石保护;AVC评价法;旅游开发【作者】李冰;谢小平;王永栋;陈芝聪【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山东日照276826;曲阜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山东日照276826;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08;曲阜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山东日照2768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Q911.28;F592.3地质遗迹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地质科学意义和旅游观赏价值[1]。

地质旅游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地质特色、具有地学考察研究和旅游观赏价值的旅游资源[2,3]。

化石作为地质遗迹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不仅是探索生命起源与演化、探索地球环境演变规律、探索宇宙发展的材料,还是特殊的地质文化资料、科普教育资源和研学旅游资源[4],因此化石保护尤为重要。

虽然化石保护工作不断推进,但各地在加强化石保护管理方面仍存在各种问题。

随着化石文化价值不断被发现,一些盲目的旅游开发项目对化石遗迹造成了破坏。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条文说明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条文说明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发布机构:国土资源部;发布时间:2012-06-06)第一条为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正确认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属种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脊椎动物的蛋、足迹等遗迹化石;(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第三条按照在生物门类起源与演化、生物分类、古环境演变研究中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以及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四条对研究生命起源、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及演化,探讨全球或洲际地层对比和关键古地理、古环境演变等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正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的模式标本;(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完整或近于完整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保存特殊埋藏状态、或关键部位特征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四)具有关键演化价值、我国特有或数量稀少且保存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五)在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和演化研究中具有极为突出科学价值的、保存完整的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六)保存较清晰结构或构造、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七)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的、且蛋壳完好的脊椎动物蛋化石,单枚或多枚具有分类学意义的含胚胎蛋化石;规模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特征清晰且指示运动特征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ICS 07.060

ICS 07.060
11 成果编制与验收 ................................................................... 13 11.1 成果编制 ..................................................................... 13 11.2 成果提交与验收 ............................................................... 14 11.3 成果验收 ..................................................................... 14
当前,我国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正在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 文明建设,需要开展“空间、资源、环境、灾害”多要素城市地质调查,服务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管 理全过程。为规范和指导新时期城市地质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5.1 基本规定 ...................................................................... 2 5.2 一般调查区 .................................................................... 2 5.3 重点调查区 .................................................................... 3 6 城市地质问题调查 .................................................................. 4 6.1 基本规定 ...................................................................... 4 6.2 崩塌滑坡泥石流 ................................................................ 5 6.3 岩溶塌陷 ...................................................................... 6 6.4 采空塌陷 ...................................................................... 6 6.5 地面沉降 ...................................................................... 6 6.6 地裂缝 ........................................................................ 7 6.7 地下水污染 .................................................................... 7 6.8 土壤污染 ...................................................................... 7 6.9 海岸侵蚀和淤积 ................................................................ 7 6.10 河湖塌岸 ..................................................................... 7 6.11 海(咸)水入侵 ............................................................... 8 6.12 活动断层 ..................................................................... 8 6.13 城市垃圾污染 ................................................................. 8 7 城市地质资源调查 .................................................................. 9 7.1 基本规定 ...................................................................... 9 7.2 地下水源地 .................................................................... 9 7.3 地热资源 ...................................................................... 9 7.4 地下空间资源 .................................................................. 9 7.5 地质遗迹资源 ................................................................. 10 7.6 天然建筑材料资源 ............................................................. 10 8 城市规划地质评价 ................................................................. 10 8.1 基本规定 ..................................................................... 10 8.2 区域城镇规划资源环境承载评价 ................................................. 10

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2012年12月27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组织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审查批准并分批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五)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六)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七)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这一重要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部决定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化石产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有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化石资源丰富、化石组合和赋存特征清楚、化石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当地地方政府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二、申报条件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10号)关于认定古生物化石产地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一)产地做过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二)有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产出密度较大,有一定的化石资源赋存量;(三)具有研究程度较高的典型剖面;(四)具有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研究成果;(五)化石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三、申报材料(一)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申报书;(二)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报告;(三)古生物化石产地重要科研成果汇总表(包括科研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国家级和世界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四)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图。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31•【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实施办法》详细制定了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活动中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工作;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抓出实效,干出成绩,使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加强监管根据《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化石发掘许可制度、化石收藏管理制度、化石流转管理制度、化石进出境许可制度以及产地保护的具体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和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化石发掘许可制度审批化石发掘要严格遵守《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试发掘、抢救性发掘等名义,超权限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要严格监督发掘单位不得以发掘一般保护化石的名义,发掘重点保护化石。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必须先向审批部门提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批准后方可实施发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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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化石产地评审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2、引用文件
2.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2.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号)2.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0号)
3、国家重点化石产地应符合的条件
3.1产地做过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3.2 有国家级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出,产出密度较大,有一定的化石资源赋存量;
3.3具有研究程度较高的典型剖面;
3.4具有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研究成果;
3.5化石保护工作成绩突出。

4、评价标准
认定国家重点化石产地,重点是对其基础工作、资源条件、保护
价值和保护管理等进行评定,即对下列11项具体指标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评分总分小于60分的不能认定为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5、评价指标和赋值
5.1基础工作(20分)
5.1.1调查评价(5分)
a 做过详细的化石资源专项调查评价(5分)
b 做过化石资源专项调查评价(3分)
c 未做过化石资源专项调查评价,但做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1分)
5.1.2 科学研究(10分)
a做过系统的科学研究(10分)
b做过较系统的科学研究(7分)
c只做过零星的科学研究(4分)
5.1.3 典型剖面(5分)
a产地中具有完整的典型剖面(5分)
b产地中具有较完整的典型剖面(3分)
c产地中无典型剖面(0分)
5.2资源条件(35分)
5.2.1化石级别(15分)
a.产地有一级重点保护化石产出(15分)
b.产地有二级重点保护化石产出(10分)
c.产地有三级重点保护化石产出(5分)
d.无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票否决)
5.2.2化石组合(10分)
a.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组合多样、物种类型多(10分)
b.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组合较多样、物种类型较多(7分)
c.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组合简单,并且物种类型单一(4分)
5.2.3产地潜在赋存化石状况(10分)
a.地层中化石潜在赋存量大(10分)
b.地层中化石潜在赋存量较大(7分)
c.地层中化石潜在赋存量小(4分)
5.3保护价值(25分)
5,3.1科研价值(15分)
a.科研价值高,在国际SCI期刊上发表过学术成果,具有国际影
响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15分)
b.科研价值较高,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成果,在国内具
有重要影响或获得过省部级科学进步奖(12分)
c.科研价值一般,发表文章为一般期刊,学术成果影响力不大(8
分)
5.3.2科普教育(10分)
a.对产地科研成果进行了系统地科普转化,有较为成熟的科普材
料,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10分)
b. 对产地科研成果进行了较系统地科普转化,有科普材料,有开
展科普活动的场所(6分)
c.无科普宣传材料,基本不开展科普活动(1分)
5.4 保护管理(20分)
5.4.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10分)
a.具有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人员(10分)
b.具有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管理人员中无专业技术人员(6分)
c.没有建立管理机构,只有兼职人员管理(2分)
d.无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0分)
5.4.2保护管理制度与执行效果(5分)
a.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分)
b.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执行效果一般(3分)
c.管理制度不完备,而且执行差(1分)
5.4.3保护规划(5分)
a.制定了保护规划,已全面实施(5分)
b.制定了保护规划,部分得到实施(2分)
c.没有制定保护规划(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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