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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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程序基本流程:一、公司成立的手续(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四)办理营业执照(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六)国税、地税登记证(七)外汇登记证(八)开立帐户(九)海关备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暂缓)二、公司取得土地的手续(十)土地挂牌(十一)立项批复(合资企业)(十二)环评批复(十三)安评批复(十四)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五)办理土地证三、开工前的手续(十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十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十九)招投标(二十)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二十一)消防审核意见书(二十二)避雷设施检测表(二十三)建筑劳务团体计划生育协议书(二十四)项目经理、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二十五)建筑工程劳务监督登记表(二十六)保障金、定额测定费、担保金(二十七)施工企业税务登记备案证明(二十八)人防易地建设意见书(二十九)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三十)工程到位资金银行证明(三十一)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项目办理程序、所需材料及费用第一部分公司成立的手续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部门:工商局所需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所需费用:100元二、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部门:外经贸局所需材料:1、企业呈批章程(或合同)的请示;2、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然后到当地的中国大使馆认证);3、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法人简历;6、可行性研究报告;7、公司章程3份(投资者盖章、法人签字);8、经营场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当地证明)。

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申请安全许可指南

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申请安全许可指南

5、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矿山与周边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方案的要求确定);
2、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矿山(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或方案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有关部门联合踏勘意见等);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表;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2、业主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
3、业主单位根据矿山开采规模(开采量)和开采相对高度,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4、根据年开采量(开采时间)有关规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评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6、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2)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
(3)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材料;
7、工程性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建设单位申请矿山(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程序简易流程图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程序简易流程图

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手续办理程序简易流程图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手续办理程序为切实加强全市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事项,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苏州市安监局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手续的办理程序告知如下:一、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区域要求二、一般化工建设项目的范围一般化工建设项目主要为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程度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外的化工建设项目。

三、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办事程序1.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在选址前,必须对项目设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根据《办法》第六条要求,具体分析项目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如为厂区内建设项目的,须分析项目与其周边生产装置、储存装置的相互影响),并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作出明确结论;(2)对项目范围以列表形式进行说明,如包括哪些生产车间、储存场所或其他辅助设施等;列明项目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以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附MSDS),如属危化品的需对应列明危编号。

(3)对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进行说明,对工艺成熟程度和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并作出明确结论;(4)对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进行分析。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由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2.初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向某市安监局(某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提请初步审批,具体提交以下资料:(1)《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2);(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规划部门意见;(4)环保部门意见(也可为预审意见)。

市安监局受理上述资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项目建设的初步审查意见。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程序简易流程图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程序简易流程图

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手续办理程序简易流程图资料至某行政审批中心3个月内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手续办理程序为切实加强全市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事项,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苏州市安监局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手续的办理程序告知如下:一、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区域要求二、一般化工建设项目的范围一般化工建设项目主要为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程度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外的化工建设项目。

三、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办事程序1.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在选址前,必须对项目设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根据《办法》第六条要求,具体分析项目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如为厂区内建设项目的,须分析项目与其周边生产装置、储存装置的相互影响),并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作出明确结论;(2)对项目范围以列表形式进行说明,如包括哪些生产车间、储存场所或其他辅助设施等;列明项目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以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附MSDS),如属危化品的需对应列明危编号。

(3)对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进行说明,对工艺成熟程度和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并作出明确结论;(4)对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进行分析。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由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2.初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向某市安监局(某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提请初步审批,具体提交以下资料:(1)《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2);(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规划部门意见;(4)环保部门意见(也可为预审意见)。

市安监局受理上述资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项目建设的初步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证件。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下面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
1. 提交申请
企业需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2. 现场核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企业需要及时进行整改。

3. 审查评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发放证书
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向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跟踪检查。

5. 逐年复审
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逐年的
复审。

复审通过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得到更新。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并不复杂,企业只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进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就能顺利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办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办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办理1、怎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步向当地安检站申报。

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

(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

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第二步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

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第三步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

不延期的作废。

准备以下资料:1. 企业安全生产自我评价的书面资料(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2. 安全生产条件(11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5)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7)从业人员参加保险资料;(8)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新成立(2004年10月22日以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资质需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企业资质降低后需恢复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第三方评价出具的合格报告。

2、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第二条国家对矿山zd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内生产许可制度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图(精)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图(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流程> <安监局>
<负责人>
开始
A
节点
1
2
3
4
B
5
申请人申请,确定申报资料内容
申报资料递交安监局
安监局初审
市安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现场核查
符合上报条件,上报省安监局。

结束
6
7
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单》,上报市安监局
省安监局进行审查和核查
不同意上报省安监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符合条件颁发证书,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9
重新申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及表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及表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及表格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 013]39号)、《淄博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意见(试行》。

二、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和市局指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一)简易程序申请1、申请建设项目简易程序的文件。

2、建设项目情形介绍材料(介绍材料应详细讲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要紧工艺技术和装置设施(建设范畴)、周边环境概况等)。

3、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安监部门出具的适宜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治理范畴的,县级以上进展改革、经济信息等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不予审批(核准、备案)的决定书(书面意见),或者加油站等有关行业准入的批准文件,可认为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安全条件审查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附件)及文件(附件);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评判报告;(最终版胶印)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5、规划有关文件复印件;6、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7、实施许可的安监部门出具的适宜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8、镇、街道安监站出具的备案材料;9、诚信承诺书及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及文件(附件);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最终版胶印);5、拟雇佣的施工单位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6、镇、街道安监站出具的备案材料;7、诚信承诺书及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办事程序(最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办事程序(最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办事程序为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苏州市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及办事程序告知如下:一、初步审查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取得市安监局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凡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未办理初步审查手续,擅自开展项目建设后续工作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负。

办理初步审查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审查表》;第二步,建设单位把如实填写的《初步审查表》及具有法定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论证专篇报送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通过市安监局初审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并经安监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办法》第七条和有关评价导则要求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评价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有关单位(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的项目报送苏州市民生职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涉及危化品的化工项目报送吴江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由危化品监管科转报有关单位)进行专家咨询。

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监局45号令

国家安监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及办理程序

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章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及办理程序一、安全“三同时”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后,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表》,向县安监局提交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证、备案证)、工商局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土地证明选址意见书相关资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

县安监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对本项目安全设施的具体监管意见。

需审初步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按县安监局出具的项目监管意见,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审查机构审核后,交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登记表》报有权管辖的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其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⑵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⑷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⑸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调试运行或试生产的申请及试生产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38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38号文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一)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二)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

(三)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不改变工艺布局和生产储存能力的单台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已取得安全许可的储存设施,改变存储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一)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建设的;2.跨省辖市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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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及办理程序一、安全“三同时”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后,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表》,向县安监局提交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证、备案证)、工商局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土地证明选址意见书相关资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

县安监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对本项目安全设施的具体监管意见。

需审初步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按县安监局出具的项目监管意见,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审查机构审核后,交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登记表》报有权管辖的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其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⑵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⑷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⑸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调试运行或试生产的申请及试生产方案。

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或试生产结束后,应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竣工验收申请表;⑵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⑷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⑸试运行或试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劳动条件检测、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检验报告;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文件;⑺需要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的项目,还应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⑻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有效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做出批复。

建设项目“三同时”申办流程图: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安全预评价附报告→评审→建设项目进入施工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附报告,并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评审→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政审批程序及提交的材料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分级负责实施。

应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核准证或备案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证明;(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简介);(4)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立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立评价评审申请书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安全设立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填写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

(5)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监部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6)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安全验收报告评审、备案后,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

初审合格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申办流程图: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安全设立评价报告→评审→安全设施设计报告→评审→建设项目进入施工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附报告,并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评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

电器事故案例7条作者:ajj09 发布日期:2005-2-14 11:40:23 阅读次数 840 来源:本站高压线下吊运作业,汽车扒杆碰线触电,电死扶绳汽车司机。

1984 年 3 月 28 日下午,某厂运输车间运水泥构件,汽车吊扒升到距 10 千伏高压线约 100 毫米处,因承重摆动扒杆而碰触高压线,致使扶钢丝绳的汽车司机触电死亡。

这次作业违反了“在 10 千伏高压线下作业,安全间距不应小于 2 米”的规定,且由非司机开车,导致悲剧的发生。

水沟焊管搭接回路线,手脚潮湿触电命归天1988 年 7 月 31 日上午,某厂职工子弟中学校办工厂,在承包工程的室外地沟里进行对接管道作业的青年管工拉着焊机二次回路线,往焊管上搭接时触电,倒地后将回路线压在身下触电身亡。

该管工在雨后有积水的管沟内摆对接管时,脚上穿的塑料底布鞋、手上戴的帆布手套均已湿透。

当右手拉电焊机回路线往钢管上搭接时,裸露的线头触到戴手套的左手掌上,使电流在回线——人体——手把线(已放在地上)之间形成回路,电流通过心脏。

尤其是触电倒下后,在积水的沟内,人体成了良好的导体,那时人体电阻在 1000 欧左右,电焊机空载二次电压在 70 伏左右,则通过人体的电流 70 毫安。

而成人通常的致颤电流即致命电流为 50 毫安。

70 毫安电流使其心脏不能再起压送血液的作用,所以血液循环停止造成死亡。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加之缺乏安全用电知识使年仅 23 岁的青工死于非命。

类似的事故还有 1998 年 7 月 17 日下午某厂一铆工在进行点焊固定工件作业时触电身亡。

原因是非电焊工干点焊;所用焊把末端因绝缘破损而漏电;天气高温炎热,又为保产品质量,工作地点不能使用降温风扇,以致所穿戴的工作服、防护手套被汗湿透。

上述这些因素使入厂才一上,虚岁才 20 的小伙子离开了人间。

拆低压不停上方高压电,遭电击高处坠丧落了命1993 年 11 月 7 日上午,某厂动力外线班班长与徒弟一起执行拆除动力线任务。

班长骑跨在天窗端墙沿上解横担上第二根动力线时,随着身体移动,其头部进入上方10 千伏高压线间发生电击,击倒并从 11.5 米高窗沿上坠落地面,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该动力线距 10 千伏高压线才 0.7 米,远小于 1.2 米安全距离之规定。

作业时没有断开上方 10 千伏高压电;作业者又不系安全带;下方监护人员是一名上班才两个月的徒工,不具备工作监护资格。

一系列的违章,结果丢掉了班长宝贵的生命。

导线跨接保险座留下隐患,定保小修不验电触电身亡1996 年 9 月 7 日上午,某厂动力车间变电班,在对三分厂 2 号分变电所进行小修定保时,拉下 10 千伏高压负荷开关,听到变压器的声响停止,以为已经断电,作业者爬上高压侧准备清扫母排,当即被电击倒在三根高压铝排上丧命。

原来在 1996 年元月 8 日凌晨该高压负荷开关 B 想保险管爆裂,上支座被烧坏,变电班副班长和车间电力调度在现场商议决定由副班长用导线将保险管下支座与高压铝排直接连通。

事后既没有向车间汇报,也未作正规处理,此次作业,虽拉下高压负荷开关,但经 B 相仍形成通路,以致作业人员被 10 千伏高压电死。

用导线跨接保险座这一临时措施,历经 8 个月之久仍未消除,留下隐患,此次作业时既不拉油开关,又不验电,也不挂临时接地线,就冒险作业,为此一名刚毕业分配入厂的中技生丢掉了年轻的生命。

无独有偶, 1984 年 3 月 22 日下午,某厂电工在拆除配电六所已被击穿的 10 千伏电缆头时,见柜内从二所来的另一线路的开关呈断开状态(高压柜内双路供电,从二所来的电缆头实际带 10 千伏高压电),就凭判断违章作业,遭电击,致灼伤。

女工程师独自闯禁区,高压击穿瞬间成火人1997 年 9 月 17 日上午,某厂降压站值班人员反映 1 号主变黄相电流互感器油位不到位,主管工程师便到 110 千伏降压站,把 111 护栏的门锁(未锁)拿下来进去看黄相电流互感器的油位。

瞬间一声响,高压击穿,其胸部、上肢、下肢 60% 被电弧 II 、III 度烧伤致残。

电站主管工程师未办任何手续,也未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在无人监护下只身进入护栏内察看油标,超越了安全距离而导致放电烧伤实不应该。

类似事故还有。

1995 年 11 月 14 日(厂修日)上午,某厂 110 千伏变电站站长,可谓电站“权威”,为乘 110 千伏停电时间更换当日停电操作中被拉断的 214 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座,在独自进入 214 高压柜(柜顶备用 10 千伏母排在运行中)时,隔离开关因触动而合闸,只身在三相 10 千伏高压包围之中,被放电电弧烧伤,一上月后左臂截肢致残。

架梯登高忽视安全间距,电工老手触电命归九泉1996 年 8 月 25 日,某厂电试班,在理化处分变电所变压器室小修定保,明知6032 刀闸带电,班长却独自架梯登高作业,本梯离 6032 刀闸过近(小于 0.7 米),遭电击从 1.2 米高处坠落撞击变压器,终因开放性颅骨骨折、肋骨排列性骨折、双上肢电灼伤等,抢救无效死亡。

老电工忽视了人体与 10 千伏带电体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0.7 米之规定,而且一人作业,无工作监护,违章作业葬送了自己。

电工(高、低压)作业、电焊作业都是特种作业。

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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