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名词解释的构成
电大竞争法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题1.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排挤竞争对手或几个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谋避免竞争货排斥竞争的行为。
2.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为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3.卡特尔:音译词,其本意是指协议或同盟,是对垄断协议最常用的表述方法之一,它主要是欧洲国家,尤其是德国竞争法中对限制竞争协议的惯用语,同时,也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广泛使用。
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融合。
5.强制交易:是指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安排市场交易活动,限制和排斥竞争、妨碍公平交易的行为。
1、市场是指由人们的需要及为满足需要所构成的交易机会和场所。
2、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
4、《谢尔曼法》 19世纪60年代末,美国相继出现了垄断性的普尔、托拉斯等形式的企业联合。
这些垄断组织通过掠夺性手段垄断市场,操纵价格,排挤兼并中小企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为此,1890年,美国第五十一届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以消除托拉斯对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
5、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4、认证标志:即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权威的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书,并允许其按规定使用的标志。
5、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6、商业诋毁行为: 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能够起到商业价值的信息,未公开或者其他人难以获得,促进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概念。
商业秘密通常包括技术秘密、商业计划、销售策略、客户资源、商业合同、供应链信息、研发成果、制造工艺、产品配方、市场信息等。
这些信息可能是企业内部人员的专有知识,或者来自于外部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机密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价值及竞争优势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保护商业秘密,企业能够获得对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势、市场优势或者成本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声誉、加强品牌形象,并且为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起了一种稳定和可持续的竞争地位。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法律手段。
在许多国家,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法律及商业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权利和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非竞争条款、保密合同、保密协议、商标保护、专利申请、商业机密管理制度、信息保护措施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需要企业内部加强保密意识、加强员工培训、实施保密制度以及控制信息的获取和流转。
商业秘密的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随着数字化、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盗取风险不断增加。
商业竞争、供应链管理、员工离职以及网络攻击都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曝光。
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加强信息安全和企业文化建设,确保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和安全。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掌握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其保护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至关重要。
通过法律手段以及内外部控制措施,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商业秘密,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取得更大的商业成功。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为IPR)是指对于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特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以下是对这些知识产权名词的详细解释:一、专利权(Patent)专利权是指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通常针对科技领域中的发明,如新的发明创造、产品制造方法和技术等。
获得专利权后,发明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以保护其利益和促进创新进步。
二、商标权(Trademark)商标权是指企业拥有并保护其商标的独立权利。
商标是用于区别企业或其产品和服务的标识,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商标标识等。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独特性和品牌形象,防止他人在同一类别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市场竞争优势。
三、著作权(Copyright)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覆盖的创作作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各个领域。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改编权等。
著作权的存在鼓励了文化创作和知识传播,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
四、商业秘密(Trade Secret)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掌握的非公开、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技术知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于保持其秘密性,限制其被不相关的人员获取和泄露。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竞争优势,因为只有拥有这些秘密信息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上保持一定的独特性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其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护,促进了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更加重要,以鼓励创新和发展。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商业秘密是指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或获取并具有秘密性的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经营信息、科研信息、技术信息、管理经验、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四个方面。
首先,商业秘密是一种秘密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晓,只有拥有这些信息的企业知晓。
其次,商业秘密是有经济价值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增加企业的竞争优势。
第三,商业秘密是通过企业自己的努力创造或获取的,是企业的劳动成果。
最后,商业秘密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以防止泄露和侵权。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途径有两种,分别是合同保护和法定保护。
合同保护是指通过合同来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法定保护则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实行法律保护,维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有两种,分别是趁虚而入和非法竞争。
趁虚而入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如盗窃、偷拍等。
非法竞争则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利用商业秘密,通过模仿、窃取、散播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益。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
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整个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
再次,企业应采取物理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访客管理等,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手段,如加密技术、安全防护系统等,提高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总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同和法律保护,企业可以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权益。
同时,企业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而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2.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3.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4、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
5、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以前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属性。
6、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人许可,在自己的商品或其包装或与相关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人误认该产品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7、技术标准:是对生产、建设、商品流通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对技术文件常用的图形、符号等所作的规定。
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技术开发、重复劳动、重复性服务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的规范要求。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9、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10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1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际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电大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人权利的国家或者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有依照法律规定,不经着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依照一国的专利法所取得的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商标的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工着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着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所构成的商标;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与着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混合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非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专用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的保护期或称为专利权的有效期;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着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摘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注册原则: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专利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的行为;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出版者权: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用有使用权;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工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从属专利:是指两项专利之间存在实施时的依赖关系,前一项专利的实施需要使用后一项专利,或者相反;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工着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着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专利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单位视为作者;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它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着性标志;混合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是指非法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欺骗性行为;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着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权:也可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商标的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商标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的,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视为侵权;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又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者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商标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给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得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有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在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指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为新颖性;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摘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未经注册商标:是指那些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文字商标: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最先申请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植物品种权:是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量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票与其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注册原则: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着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着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着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着作权的期限:是指着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着作权法对着作权规定了不同的期限;着作权的转让:是指着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将其着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着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着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着作权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的行为;着作权人:即着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着作权的人着作权人的权利:是指着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着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着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字样,或者是“P”符号; 专利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发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专利的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中能够依据说明书或技术资料实现该发明创造;专利号:是指授予了专利的号码,根据该号码就可以查找该专利的说明书;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
电大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3、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4、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6、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7、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
8、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9、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0、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雇佣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1、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也称竞业避止、竞业避让)12、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4、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又称要派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对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
对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商业秘密是指商业领域中的知识、信息或技术,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在保持秘密性的条件下,能够给持有者带来商业利益的概念。
它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流程、营销策略、客户列表、市场调查数据、研发成果、商业合同等各个方面的商业信息。
1. 概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首先,它可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保持商业秘密可以使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方面保持领先地位。
其次,商业秘密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
通过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防止其他竞争对手获取关键的商业信息,避免知识产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
此外,商业秘密也有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
保守商业秘密可以增强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之间的信任,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合作机会。
2. 商业秘密的类型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和非技术两个大类。
技术类商业秘密主要涉及产品设计、研发成果、生产流程、制造工艺等技术相关的信息。
这些秘密对于一些高科技行业的企业尤为重要,例如电子、医药等领域。
非技术类商业秘密主要涉及市场调查数据、营销策略、客户列表、商业合同等信息。
这些秘密对于服务行业的企业尤为重要,例如咨询、金融、广告等领域。
3.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企业通常采取多种保护措施。
首先,企业可以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时签署保密协议。
其次,企业可以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和保密文化,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等,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另外,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外泄。
4.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各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定的规定。
在中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来实施。
根据这些法律,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追究。
名词解释商业秘密
名词解释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一个企业所拥有的关于其商业活动的非公开信息,该信息对企业有经济价值并且具备保密性。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工艺、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市场策略、客户清单、销售数据、商业计划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能够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创造利润和保持核心地位。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保持对外保密,只有少数有需求和授权的人才能够接触到。
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比如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在办公场所设置安全设施等。
2. 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和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价值来源于其独特性和实用性,只有当企业能够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商业秘密时,才能够从中获得经济效益。
3. 不公开性:商业秘密必须是未公开的信息,即使是在公开领域也不应该被广泛传播。
一旦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价值将会丧失,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来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
4. 合法性:商业秘密必须合法获得和使用,它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违反法律法规。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商业秘密的合法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非常重要。
一方面,商业秘密可以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保持市场地位。
例如,某家食品公司拥有了一种独特的烘焙制作工艺,可以制作出更加美味的面包,并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这可以使得该公司在市场上独占鳌头,从而获得更多的顾客和销售额。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企业的利益受损。
例如,某家IT公司的软件源代码是其商业秘密,一旦该代码被竞争对手获取,他们可能会复制该软件并推出类似产品,从而直接损害该公司的利益。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保密制度:企业可以制定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对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进行追责。
2. 限制员工权限:企业可以通过分级权限管理系统,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仅允许有需要知情的员工接触相关信息。
全国高等教育之经济法自学考试之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
经济法: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经济法的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的本原性贵规则。
调制法定原则:指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当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则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制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制绩效原则:指经济法的调整要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兼顾效率与公平,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权义结构 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属地主义: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强调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宏观调控法: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经济法概述》考试 名词解释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未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领域内微观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具有一定实物形态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
法律事实:能够一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所设立的权利。
共有: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经营权:经营人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他人受到损害。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
按份之债:债的各个主体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的各个主体由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思考与练习(一)名词解释1、商业秘密参考答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参考答案: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性能给权利人能带来收益,对于一些没有商业价值信息,如企业召开的普通会议记录、一般人事的安排资料等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了。
3、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参考答案: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的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商业秘密的最权威的因素。
所谓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该信息本行业的人普遍知悉。
4、窃取商业秘密的间谍策略参考答案:即以黑客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以及在网络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5、技术信息参考答案:是指专业技术、技术诀窍。
它主要包括大家熟知的配方、研究开发的文件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检验方法等、图纸、改进的机器设备、工艺程序、产品。
6、反向工程参考答案:通过对合法取得他人的产品进行分析、拆卸、测绘等技术手段获取该产品的制造法、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的行为。
7、商业秘密权参考答案:商业秘密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使用、收益、处分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8、独立开发参考答案:是一种通过自己创造性治理劳动获得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信息的行为,是经营者诚实劳动、合法竞争的重要形式。
(二)不定项选择题1、有法定时间性的知识产权有:()A、著作权B、商标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参考答案:BD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商事责任D、刑事责任参考答案:ABD3、以下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国际条约是:()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B、《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法》C、《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D、《伯尔尼公约》参考答案:AB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A、甲以盗窃手段获取某药厂的配方B、乙披露甲以盗窃手段获取某药厂的配方C、甲允许丙使用自己的以盗窃手段获取某药厂的配方D、丁明知甲以盗窃手段获取某药厂的配方,仍然使用该配方参考答案:ABCD5、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技术秘密?()A、管理方法B、质量控制管理方法C、产品生产方法D、失败的试验报告参考答案:BCD6、以下选项中属于经营秘密的有:()A、生产方案B、产销策略C、供货渠道D、市场调查资料参考答案:BCD7、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要有:()A、停止侵害B、赔偿损失C、消除影响D、赔礼道歉参考答案:ABCD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A、不为公众所知悉B、具有商业价值C、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D、具有实用性参考答案:ABCD9、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的制裁措施有哪些?()A、行政制裁B、治安管理处罚制裁C、民事制裁D、刑事制裁参考答案:ACD10、国际上首先将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的条约或协议是:()A、巴黎公约B、伯尔尼公约C、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D、TRIPs协议参考答案:D11、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A、他人独立自行研究探知了该商业秘密B、他人采取反向工程的方法揭示了商业秘密C、合法受让取得了商业秘密D、从出版物中取得了商业秘密参考答案:ABCD12、甲某受聘担任N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未获批准。
电子商务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字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3、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
4、网络作品: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
5、ODR: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产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也就是说,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
6、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电子认证: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9、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10、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1、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12、意思表示的撤回: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13、电子现金: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后的产物,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和流通的现金,是一种相当于货币的数字化的价值等价物。
14、常设机构原则:如果本国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地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来源地国可以征税;如果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收入来源地国则不能征税。
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各类商务活动。
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6.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7. 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8.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9.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11.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12.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3.电子代理: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成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是指企业拥有并保持秘密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企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未经合法人士授权而被披露、使用或获取。
商业秘密可以涵盖多个方面,例如技术、工艺、产品设计、生产流程、客户信息、销售策略、市场调研、商业计划和未来发展计划等。
商业秘密的具体形式可能是文件、数据、图纸、规程、内部程序、密码、源代码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重要,因为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包括财务损失和品牌损害。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其商业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包括:1. 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员工才能接触商业秘密,并限制他们对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用加密技术和访问权限管理系统,以进一步保护商业秘密。
2. 员工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和避免泄露。
员工应该知道如何处理敏感信息,包括不将它们外传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3. 合同和保密协议:企业在与供应商、客户和商业伙伴签订合同时,应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要求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非披露。
此外,企业还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防止他们在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
4. 物理安全: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护实体存储商业秘密的地方,例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立门禁系统和保险柜等。
这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并窃取商业秘密。
如果商业秘密被泄露,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构成商业竞争不正当行为或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和法律规定不同,因此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必须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
总的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宝贵的资产之一,对企业的成功和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并且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
新法密律名词解释
新法密律名词解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成为一个必然的过程。
新法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文本中常常使用一些专业术语和名词,对于普通人来说理解起来可能有一定困难。
本文将通过解释一些新法中常见的密律名词,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法。
二、名词解释1. 密律(Confidentiality Law)密律是指保护个人或机构信息不被未授权人员获取或使用的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和机构拥有大量敏感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商业机密等。
密律旨在确保这些信息不被滥用或泄露。
2. 个人身份信息(Personal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PII)个人身份信息是指可以用于唯一标识一个人身份的各种数据元素。
例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都属于个人身份信息范畴。
保护个人身份信息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和保护这些信息。
3. 商业机密(Trade Secrets)商业机密是指企业的商业经营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商业机密可以包括技术秘密、客户名单、市场策略等。
保护商业机密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相关法律规定了如何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泄露或侵犯。
4. 数据隐私(Data Privacy)数据隐私是指个人拥有关于自己的信息,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共享这些信息。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数据隐私法律旨在保护个人数据不被滥用或未经授权地使用。
5.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获得的权益。
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形式,用于保护创作者或发明家的创造成果。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和保护方式。
6.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不同的责任形式,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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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名词解释的构成
摘要: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定义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定中。
从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可以进一步推导商业秘密的构成,必须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创新性、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四大条件。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构成
脑库商业秘密网认为,商业秘密名词解释的构成在《刑法》第219条第3款有所体现: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定义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定中。
1.商业秘密权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中告知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事实上,商业秘密权90%以上的拥有者是企业,到目前为止出现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原告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均为企业。
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权利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宽泛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具体而言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一般可以包括研发战略、知识产权技术方案、工作进度、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所谓“经营信息”,具体又可以分为:市场信息,如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等;采购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等;其他还有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法律事务信息等等。
相对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客体是相当宽泛的。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技术方案”,即产品或方法,侧重于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专利权不保护客户名单、研发策略、采购渠道、技术参数等抽象的信息或数据。
此外,专利法明确排除不保护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新品种,同样可以构成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既有重叠,又有不同,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3.创新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与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相比,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有实质性特点或进步。
”对于商业秘密的这一要件,笔者简称为“创新性”。
4.保密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采取保密措施”即所谓“保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权的另一个重要要件。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拥有人要想获得商业秘密权的保护,首先就要履行采取保密措施的义务。
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保密到什么程度才符合构成商业秘密权的条件?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这点的要求普遍比较宽松,只要权利人能举出一点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都能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5.实用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实用性的含义是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不是指该信息是否能真正的实施。
商秘密不仅包括成功的经验,也包括失败的教训,一项不成功的技术方案往往也是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走了很多弯路后才证明是不可行的,知道某一方案不可行本身就是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6、价值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使权利人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
第一,价值性既指经济利益,也指竞争优势。
第二,价值性既包括现实的价值又包括潜在的价值。
第三,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都可能满足价值性要求。
综上所述,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先从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入手,了解商业秘密名词解释是企业维护商业秘密和侵权人进行非商业秘密抗辩的基础。
一旦主张商业秘密点出错,极大可能陷入败诉的风险。
因此,需要专业的商业秘密维权队伍的介入,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